贵阳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1:59:07   浏览:83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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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废水排放的管理,加快排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修养护,更好地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废水设施有偿使用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市政排水管网系统排放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除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居民外,均须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三条 废水排放量按用水总量的百分之八十核定。自备水源的,按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测定的用水量计算。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扣除产品含水量计算。
第四条 排水设施使用费按废水排放量每吨六分计收。科研、文化、卫生、大中专院校等事业单位每吨四分。
第五条 排放的废水造成排水设施淤塞、腐蚀、损坏的,由市政部门酌情加收补偿费。
第六条 排水设施使用费按月征收,按期交纳,每逾期一天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使用自来水的,应在交纳自来水费时一并交纳;使用自备水的,按时向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交纳;花溪、乌当、白云区的,由区城建局征收。
第七条 使用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时向市政部门如实申报所排放的废水水质、水量;逾期不报、少报或漏报的,由收费单位加收三至十二个月的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八条 生产经营性用户缴纳的排水设施使用费,可列入生产或经营成本;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排水设施使用费是专项补偿性资金,由市建委、区城建局在建设银行专户存储,主要用于排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市、区财政局和建行监督使用。
市自来水公司和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收取的排水设施使用费,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市建委批准后执行;花溪、乌当、白云区收取的排水设施使用费,由各区政府安排使用,年度收支情况,由区城建局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市政排水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养护,健全维修、抢修制度,保障排水设施的完好畅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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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承担着两项重要职责,一是开展刑事侦查,积极侦破案件,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二是人防、物防与技防相结合,积极构建治安防控体系,预防各种犯罪活动。刑事侦查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龙头,位于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的前沿,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稳定社会的重任。笔者经过调查与思考,撰文如下,供商榷。
一、基本情况
公安机关以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强化打击,综合施策,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了全市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为创建平安城市营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
(一)强化打击力度,彰显集中打击专项行动成果
以深化打黑除恶、强化命案攻坚为主线,以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建设为第一要务,发挥打击和惩罚犯罪的职能作用,突出打击锋芒,强化破案力度,科学制定缜密的集中打击、专项行动方案,积极构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信息调控平台,完善命案侦破机制,适时组织集中打击和专项统一行动,全力开展侦查破案工作,精确、高效、有力地打击了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先后开展了“打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打黑车”等专项统一行动,破获各类刑事案件?起,抓获犯罪嫌疑人?人。其中:逮捕?人,直诉?人;打掉各类犯罪团伙?个?人,涉案抓获逃犯?人,有效遏制了刑事案件多发的势头。
(二)强化刑事技术应用,全面提升侦查破案水平
高度重视“科技强侦”工作, 在警务装备、人员配置、经费拨付等方面向刑侦一线倾斜。结合开展“三基”(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建设活动,克服经费困难,加大资金投入,更新了现场勘查车,为各基层派出所配发了现场勘查箱,改造和扩建了刑事技术实验室,一次性购入气相色谱仪和桥式比对仪等一批刑事技术设备,拓宽了技术侦查领域,完善了刑事技术勘验鉴定手段,建立起实用高效、门类齐全的痕迹物证检验和法医勘验鉴定科目,为侦查破案提供了强有力的科学支撑。为全面提高基层民警的侦查破案能力,先后选派?名技术骨干到公安部进行培训深造,对各基层派出所现场勘查员进行了系统的业务轮训,并结合实际案例,以老带新,学用结合,研究总结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具体应用,使民警的侦查破案能力显著提高。
(三)强化侦查措施运用,积极突破重特大刑事案件
紧紧围绕“打黑除恶,命案必破”的刑侦工作主旋律,建立案件侦破考评机制,综合运用侦查措施,积极侦破重特大刑事案件。对严重暴力犯罪积极侦查,科学用警,合理布警,挂牌督办,限期破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及时立案侦查,深入摸底调查,依法搜集证据,实施强制措施,尽最大可能挽回群众经济损失。在抓逃犯、打流窜、破积案行动中,采取控制阵地运用特情耳目搜集线索、监所政策攻心深挖线索,技术侦查秘密获取线索等方法,深入开展“清网行动”和“净网”专项战役,多方施策,协同作战,锲而不舍,长期经营,抓获了一批网上逃犯,办结了一批重大疑难积案,取得了良好战绩。
(四)强化队伍建设, 推动刑侦工作整体升位
始终把加强刑警建设,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勇敢、专业、守纪”的刑事侦查队伍作为重点,调集精兵强将,认真谋划,稳步推进。大力开展“警务信息化、勤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保障标准化”建设,制定了《关于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等执法办案制度,坚持从严治警,严格执行“五个严禁”等警规禁令,实施“廉政建设保障金”制度,落实从优待警,建设“和谐警营”,解决刑警生活困难,提高了刑警职业待遇保障水平。通过培树典型、提拔重用、立功嘉奖,增强了刑警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对基层派出所刑侦业务指导,举办网上作战、网上追逃、跨区域协作办案等侦查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了一线民警信息化办案、依法办案和群众工作的水平,为攻坚克难、及时破案、实施精确打击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存在问题
(一)刑侦业务骨干不足,刑事技术人才短缺。随着刑事犯罪智能化、技能化的加剧,迫切需要充实刑侦力量,选拔刑事侦查技术过硬的人才到刑侦一线工作。
(二)办案经费尚有缺口 ,侦查破案需要经费保障。追逃抓捕是侦查破案的重要环节,侦查终结的标志性工作,必须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保障。
(三)刑侦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科技强警意识需要加强,勘查现场、依法收集证据、信息化破案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几点建议
(一)抓认识,在维护稳定、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上求突破
把维护稳定、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作为刑事侦查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大刑侦格局,增强刑侦队伍的攻坚力和战斗力,提升刑事侦查工作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要发挥刑事侦查攻坚克难、突破案件的尖刀作用,适时开展打击锋芒性、暴力性犯罪专项行动,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犯罪活动,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努力创建“平安城市”,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抓打击,在积极侦查、深度谋划打击犯罪方式、方法上求突破
把打击犯罪、保障民生作为刑事侦查工作的第一责任,综合运用侦查策略措施,深度谋划侦查对策方法,拓宽技术侦查领域,加强阵地建设,强化刑嫌管控措施,发挥特情耳目作用,加强监所深挖破案力度,完善命案侦破机制,积极侦破重特大刑事案件。要深入开展“清网行动”,架网布控,协同作战,在抓逃犯、打流窜、破积案上下功夫,维护社会长治久安。要强化打击涉众型经济领域犯罪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及坑农、害农犯罪活动,对涉及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合同诈骗、融资诈骗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侦查,挂牌督办,限期破案,确保金融流通领域交易安全,努力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
(三)抓创新,在科技强警、实施精确打击上求突破
把科技强警、提高侦查破案率作为创新刑事侦查工作的突破口,发挥“信息、情报、技术”刑侦三大支柱作用,夯实“痕迹、法医、影像”刑事技术三大支撑基础,积极推进刑事技术、技术侦察和网侦技术建设,深度研究智能犯罪和网络犯罪的侦破方法,实施技术侦查、网上追逃等信息化办案,适应当前侦查实践的客观需要和打击刑事犯罪的现实需要。要以贯彻学习《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努力践行“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刑事侦查工作方针,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认识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重要意义,依法立案侦查,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依法收集调取证据、检验审查证据,严格执法办案,不枉不纵,提高破案率。要深入研究总结侦查破案经验,侦审结合,紧密配合,对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实施精确有效打击,确保刑事法律得到严格、准确、有效的贯彻执行。
(四)抓队伍,在从严治警、提高侦查破案水平上求突破
把增强法律素养、提高侦查破案能力作为刑事侦查工作的不懈追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遵守《 五条禁令》,打造“敬业、专业、公正、廉洁”的高素质刑事侦查队伍。要深入开展“比武练兵竞赛年”等岗位练兵活动,搞好刑事侦查业务培训,大力提升现场勘查能力、调查访问能力、提取痕迹物证能力、体能警务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在提高侦查破案水平上求突破。要继续深化刑侦队伍正规化、警务信息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充实刑侦力量,强化刑侦基础工作,加大警务保障投入力度,保证办案经费,提高刑警待遇水平,以警为本,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推动刑事侦查工作科学发展。

民政部关于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婚问题的有关规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婚问题的有关规定

1989年7月29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国发[1985]121号)第三十二条,现就外国留学生结婚问题作如下规定:
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而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且持有所在院校证明的,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今后凡有外国留学生申请登记结婚的,均应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