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饮食服务企业实行提成工资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和修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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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饮食服务企业实行提成工资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和修订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等


关于饮食服务企业实行提成工资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和修订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属局、总公司劳动处:
根据我市饮食服务企业1986年以来实行提成工资制度的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提成工资办法,现对市劳动局(86)市劳资字第416号,市税务局市税二字第638号,市财政局财商管字第567号《关于饮食服务企业实行提成工资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订和补充:
一、实行范围:
区、县、局、总公司所属以劳务为主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饮食、理发、浴池、洗染、照相、旅店、弹花、修理(修理企业的修理范围及条件仍按原规定掌握)钟表眼镜修配、服装零活加工、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包括外事、旅游、乡镇企业)可实行提成工资制度,劳动服务公司
、街道联社、市三产办所属同行业企业,实行提成工资的办法另有文件规定。
二、关于提成工资的具体形式
提成工资分为全额提成工资和超额提成工资两种形式。
三、关于核定提成率的工资基数和利润基数
1.工资基数
实行全额提成工资的企业核定提成率的工资基数包括: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各种奖金。
标准工资应按上年劳动工资年报中1985年工资改革时的标准工资(包括1987年仍自费负担的部分)加上1986年国家给企业职工增加工资的人均1.80元标准计算。1986年以来企业自行搞的浮动升级不计算在内,应视为奖金范围。
实行超额提成工资的企业核定提成率的工资基数为:上年劳动工资年报中实际发放各种奖金。
实行全额提成工资和超额提成工资的企业进入工资基数的奖金数额,人均发放水平低于2个月标准工资的,按2个月计算;超过8个月标准工资的超过部分不计入基数;2—8个月之间的按实际发放水平计算。(标准工资的计算以企业为单位均按每人每月67.50元)
2.利润基数
1987年底以前已实行提成工资制的企业以1985年的实现利润加上原核定的工资基数中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部分,作为利润基数。1988年以后新实行提成工资制的企业应以上年实现利润加上核定的工资基数中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部分作为利润基数。
3.提成率的核定及修订
由于机构改革和体制的变动,从1988年起提成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核定,实行提成工资的企业提成率在正常情况下,应保持稳定、一般一年审查一次,原则上不重新修订。
四、关于征收工资调节税和奖金税问题,按市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提成工资的管理
1.市属各总公司(局)所属国营企业实行提成工资的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填报《实行全额提成工资的企业工资、利润基数汇总表(代审批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或《实行超额提成工资的企业工资利润基数汇总表(代审批表)》(以下简称附表二)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核批
准;市属集体企业(包括市供销社所属的区、县企业)实行提成工资的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填报附表一或附表二报市劳动局、市税务局审核批准。
2.区、县所属企业:
(1)实行全额提成工资的国营企业由主管部门(二级公司)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填写附表一报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审核后,再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集体企业由主管部门(二级公司)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填写附表一报区、县劳动局、税务局审核后,
再报市劳动局、市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
(2)实行超额提成工资的国营企业,由主管部门(二级公司)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填写附表二,报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审核批准;集体企业由主管部门(二级公司)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填写附表二,报区、县劳动局、税务局审核批准。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应于1988年12月31日前将各企业的核定结果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备案。
3.本规定只适用于独立核算的基层企业,各级管理部门(包括区、县二级公司)不实行提成工资制度,其奖金来源和发放应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服务业改革的补充规定》文件中第六项第(3)点的规定执行。
六、以上规定若与市劳动局(86)市劳资字第416号、市税务局(86)市税二字第638号、市财政局(86)财商管字第567号《关于饮食、服务企业实行提成工资有关问题的规定》文件中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应按本《补充规定和修订办法》为准执行。
凡原已实行提成工资办法的企业都要按本《补充规定和修订办法》中的规定,以独立核算的企业重新核定提成率。
对重新确定提成率后与原提成率差别较大的企业或由于翻建、扩建、改造升级等原因近年效益变化较大的企业,主管部门(二级公司)可按本文中的规定原则进行一次性调整,在此基础上个别企业仍有困难的,由区、县劳动局、税务局、财政局审核后报经市劳动局、市税务局、市财政
局予以考虑。
七、本《补充规定和修订办法》自发文之月起实行。
外省市与北京市联营的饮、服、修企业可以按照本文规定中的超额提成工资制执行,由主管部门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填写附表二,按其所有制性质分别报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审批。
本文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198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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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鼓励外埠企业投资的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四号)


  《沈阳市鼓励外埠企业投资的规定》,业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13日          



 沈阳市鼓励外埠企业投资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与外埠地区的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共同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埠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以及采用其他方式利用外埠资金的企业(以下统一简称外埠投资企业)。


  第三条 生产性外埠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由财政部门返还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


  第四条 生产性外埠投资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24%的,由财政部门对其超过的部分全额予以返还。对设在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型外埠投资企业和设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埠投资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由财政部门对其超过的部分全额予以返还。


  第五条 下列外埠投资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由财政部门对其超过的部分全额予以返还。
  (一)企业是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
  (二)投资额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
  (三)在能源、交通及港口建设投资的;
  (四)参与本市技术改造、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


  第六条 外埠投资者,以其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该企业,或再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由财政部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对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外埠投资企业安排本市下岗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从优享受本规定优惠待遇。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涉及的外埠投资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按国家税法规定征税,由财政部门按本规定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办理返还。


  第九条 外埠企业投资额在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的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经批准,其工业项目用地使用租金可逐年交纳。


  第十条 外埠投资企业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经申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全额或减半返还。


  第十一条 外埠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可按国家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加速折旧方法。


  第十二条 外埠投资者,为本市吸引资金做出实际成效的,可按《沈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市政府1997年38号令)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外埠投资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机构设置、分配制度、用人制度等由企业董事会依法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外埠投资企业销售产品和服务收费价格一律由企业自行确定,但政府统一定价的品种和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外埠投资企业派驻的工作人员子女到我市中、小学及职业学校就读的,由市教育部门安排学校就读。


  第十六条 本规定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沈阳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改善外埠投资企业环境,可参照《关于改善投资环境若干问题的通知》(沈政发〔1996〕36号)精神执行。具体办法市政府另行发布。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个体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个体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与“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同步的“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开展两年多来,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精心组织、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积极参与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最近,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出文件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进一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李岚清副总理就此作了重要指示。为了贯彻李岚清同志指示和四部委文件精神,巩固“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成果,进一步
把这项得人心、顺民意的活动引向深入,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把“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纳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的计划安排之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狠抓落实。要认真总结经验,找出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从具体事情抓起,扎
扎实实地抓好,切实抓出成效来。
二、要把“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与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特别要下功夫建立健全和落实好职业道德规范,强化行业规范管理。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近期将印发“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职业道德规范”。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实具体
内容,抓好落实,教育、引导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不断提高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水平,摒弃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奸商作风,恪守职业道德,自觉做到在生产经营中“不造假、不掺假、不售假”,增强“自立、自强、自尊、自律”意识,树立“爱国敬业、诚实劳动、守法经营
、优质服务、乐于奉献”的道德情操,为推动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做出新贡献。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强化自我管理,相互密切配合,加大管理工作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当前,要特别注意规范营销渠道,抓好商品进货管理,逐步建立起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机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制
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要进行严厉查处,公开曝光。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加强约束机制和自律机制,引导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注意抓好典型、褒扬先进。在活动中要善于发现典型,培养典型,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主动向新闻单位推荐典型,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已被评为“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的先进单位和个
人,在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的同时,要抓好继续教育工作,还要经常进行明察暗访,对名不符实的,要撤销其相关的荣誉称号。要把“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与争创“光彩之星”活动结合起来,把积极参与活动,表现突出,社会影响好作为评选“光彩之星”的重要条件

五、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陕西等省市中选择15条商业街,作为“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各有关省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
营企业协会,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抓好宣传动员和各项工作。
各地贯彻本通知精神的情况,请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199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