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大水泊机场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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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大水泊机场保护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大水泊机场保护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 〔2005〕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大水泊机场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三日


威海大水泊机场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威海大水泊机场的保护,确保民用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威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大水泊机场(以下统称机场)保护区包括净空保护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和发展用地保护区。
  第三条 威海市民用航空管理局是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保护区的监护。机场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国土、公安、气象、无线电、安全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保护工作。
  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修订机场总体规划,编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和发展用地保护区范围,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及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国土和无线电管理部门备案。
  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发展用地保护区范围,由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在保护区域内张贴公告。
  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发展用地保护区保护范围发生变更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公告。
  第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监视保护区状况,发现违反净空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和发展用地保护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需要查处的应报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条 机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和机场发展用地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时,应事先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须经机场管理机构同意方可批准建设。
  第八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违者由市或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依法按管理权限查处:  
  (一)修建超过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或影响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及设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的建(构)筑物及设施,以及从事可能产生这些物质的作业;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建(构)筑物或者同类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以及同类设施;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侵占、破坏机场排水沟渠及其他可能影响机场排水、防洪的活动;
  (八)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九)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十)其他影响机场净空安全和电磁环境的活动。
  第九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经机场管理机构允许保留的建(构)筑物,其使用者必须按要求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使用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同时应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必要资料。
  第十一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毗邻地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必须经威海市气象管理机构会同机场管理机构批准并确定施放范围。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生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飞失的,升放者必须立刻报告威海市气象管理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外设置的各类与无线电有关的设施,其产生的电磁辐射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构成干扰。
  第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电磁保护区的监控,按有关规定及时排除有害干扰,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 因机场保护区扩大而需清除的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除。对公告发布前存在的被清除物,要按规定予以补偿;对公告发布后设置的被清除物,要无条件清除。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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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由此产生了许多网络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遵循什么样的法律原则来解决网络贸易中产生的实践问题。网络交易的发展需要建立必要的法律框架。在网络空间中,传统的征税原则有些不再适用,也使得各国的法律是否适用于网络交易存在着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全球网络交易的持续发展将取决于法律框架的制定。但世界各国对互联网的征税问题所持态度并不一致,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态度差异较大,这是由于互联网的发展水平不同和由此引起的经济利益所决定的。我国在网络普及方面取得较大进步,网络交易涉及的税收问题日益突出。深入进行有关网络交易的税收问题的研究,并在税收信息化方面予以完善,是应对网络税收挑战的明智之举。
本文第一章谈互联网及网络交易的发展,包括互联网的发展状况,网络交易概念及其特点、优势以及在中国的发展形势、存在问题和立法情况。第二章论述网络交易对税收的影响,有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两个方面。积极影响有提供新的
税源,为税收征管的改革提供机遇,促进国际税收协作;消极影响有对税收理论、税法体系、税收征管、税务稽查、课税要素等产生不利的影响。第三章讨论了国际上对网络交易税收政策的研究与制定问题,分别阐述了美国的观点、欧盟的主张、发展中国家的态度、WTO的观点以及各国网络交易征税政策分歧的原因。第四章说明我国关于网络交易税收的观点,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对网络交易应当征税,另一种认为对网络交易应当免税。第五章提出了针对网络交易应采取的税收对策,包括网络征税的原则和网络税收措施建议。建议有四个方面:一是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法律制度,二是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三是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四是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关键词:网络交易 税收影响 税收对策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network technology popularization, legal matter has had been brung out in many network transactions, as well as the practice problem how follows which type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to solve in the network trade。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development needs to establish the essential legal frame。 In the cyberspace , some of the traditional taxation principle is no longer suitable, which makes each country's law to be suitable or not in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has not determined in the quite big extent。 The development of whole world electronic commerce will be decided by the legal frame formulation。 But the various countries holds the manner to the Internet taxation question not to be consistent, developing nation and developed country manner difference big, this is because the Internet level of development is different and from this the economic which causes decided by。 Our country obtains in the network popularization aspect progresses greatly, and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involves the tax revenue question is day by day prominent。 Completes the related network transaction question of the tax revenue research thoroughly, and makes the obvious progress in the tax revenue information based society aspect, is should be the wise move to meet the network tax revenue challenge。
The first chapter of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Internet and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development, including Internet development condition, network transaction concept and its characteristic, superiority as well as its development situation in China, existence question and legislation situation。 The second chapter elaboration on the influence of network transaction to the tax revenue, has positively affects with the negative effect two aspects。 Positively affects has provides the new tax source, provides the opportunity for the tax revenue collection reform, the promotion international tax revenue cooperation。 The negative effect to the tax revenue theory, the tax law system, the tax revenue collection, the tax affairs examines, the assessment essential factor and so on has also come。 Third chapter discussed on international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tax policy research and the formulation question, elaborated US's viewpoint, European Union's position, the developing nation manner, the WTO viewpoint as well as the various countries' network transaction taxation policy difference reason separately。 Fourth chapter explained our country about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tax revenue viewpoint, mainly has two viewpoints, one kind asserted to levy taxes to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is appropriate , another kind thought must be exempted from tax to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Fifth chapter proposed should take the tax revenue countermeasure in view of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including network taxation principle and network tax revenue measure suggestion。 The suggestion has four aspects: One, we must consummate our country network transaction tax revenue law system。 Two is speeding up the information of the tax affairs institution based society construction。 Three,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international tax revenue coordination and the cooperation。 Four, we ought to improve the specialized quality of the tax affairs personnel's 。

Key word:Network transaction tax revenue influence tax revenue countermeasure

引 言
面对网络交易的发展大潮,改革现行税制,已刻不容缓。现行税制的改革,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又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使我国的网络交易税收政策在保证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能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不断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目前,许多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对网络交易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网络交易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已就网络交易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具体而言,网络交易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对网络交易实行税收优惠,是否对网络交易开征新税,以及如何对网络交易征税。
面对这种高科技的网上交易,倍感困惑的也并非只有中国。各国在忙于网上冲浪交易的同时,也都在积极研究对策。目前,世界上有关网络交易税收政策主要有两种倾向。
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网络交易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对于网络交易的免税政策,重要原因是美国在网络交易领域处于主导地位。
另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定性,网络交易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也不希望为网络交易免除现有的税收。
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多数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而且多数是电子商务的输入国,若对电子商务免税必然会减少相当一部分财政收入,还会导致新的贸易逆差,扩大其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形成新的不公平。对网络交易免税,还会在网络交易与非网络交易之间形成税赋不公,偏离税收中性原则。电子商务终将会成为一种主要的贸易形式。各国政府不可能放弃这笔巨大的财政收入,对网络交易课税是必然趋势。发展国家无一表示对网络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网络交易尚处于初级阶段,交易额很低。但网络交易是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有巨大影响。如何引导网络交易健康、有序发展,是我国经济有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既要促进我国网络交易的发展,又要保证税收收入,使企业能够公平竞争,这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第一章 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一节 互联网及其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迅速普及,信息的搜集、处理和传递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计算机网络化和经济全球化成为不可抗拒的世界潮流。1991年,美国政府宣布互联网进行商业性经营,发展其商业用途。从此,互联网进入了它的商业化阶段。到2000年,全球使用互联网的国家超过160个,互联网用户逾4亿家。
随着网络空间的利用与开发,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一起,在商业化的网络社会里共同竞争。网络技术的充分运用,已使电子商务成为未来国际商务的主流。
互联网技术促成了网络交易的发展。网络技术对经济社会的巨大深远影响来自于它所具有的广泛渗透特性。网络技术不是仅仅影响几个产业的创新,而是直接渗透到各个产业、各个企业和各个家庭的技术革命。互联网的发展直接导致了电子商务模式的诞生。
第二节 电子商务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近年来,国际和国内的热门话题之一当属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简称EC)及其相关应用,它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英国电子商务法律专家麦考尔•奇斯克和阿利斯蒂•凯门在中给电子商务所下的定义是:“从广义来看泛指与技术性数据有关的电子化的商业活动”。
美国学者瑞维•卡拉科塔和安德鲁•B•惠顿在《电子商务前沿》一书中指出:“广义的讲,电子商务是一种现代商业方法,这种方法通过改善产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传输速度,满足政府组织、厂商和消费者的最低成本的需求。一般的讲,今天的电子商务通过计算机网络将买方和卖方的信息、产品和服务联系起来,而未来的电子商务通过构成信息高速公路的无数计算机网络中的一条将买方和卖方联系起来。”
我国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有两层含义:狭义和广义的。按照狭义的定义,电子商务一般指基于数据(可以是文本、声音、图像)的处理和传输,通过开放的网络(主要是因特网)进行的商业交易,包括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活动。按照广义的定义,电子商务涉及局域网、内部网(intranet )和互联网(internet)等领域,它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利用前所未有的网络方式将顾客、销售商、供货商和雇员联系在一起,将有价值的信息迅速传递给需要的人们。所有这些活动都将数字化。它们不一定取代熟悉的、传统的、面对面的活动,但是会加强这些活动。”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国际互联网的存在使整个世界更紧密地联结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国际互联网贸易几乎不受地理概念的限制,可以轻松地超越领土、政治上的边界而在世界上的任何两点之间进行。
电子商务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如下几方面:(1)网上贸易具有虚拟性。电于商务是一个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的场所。 (2)网上贸易使原本有形的交易实体变得数字化、无形化。 (3)网上贸易具有无国界性和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网络的各个终端(用户)分布于世界各地,传统的管辖边界不再适用,使得国内贸易和跨国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突破了地域观念。(4)网上贸易加大了贸易方式的灵活性。 (5)整个互联网上缺少中央控制。 (6)互联网站点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计算机,其中存储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因此,对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产品或服务,然而这一特性却加大了税收工作的难度。(7)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同时以信息流代替了部分实物流,从而大幅度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8)电子商务建立了新型的商务通信通道。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相比,具有交易虚拟化、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等现实优越性。同时,电子商务还具有增加商贸机会、改变商贸模式、带动经济变革等潜在的优越性。
三、电子商务的优势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具有许多明显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降低交易成本。电子商务可以降低促销成本,尽管建立和维护网站需要一定的投资,但是与其他销售方式相比,使用网络交易其成本已大大降低。
其次,运用网络技术使企业原材料采购和劳务交易与制造过程有机地配合起来,形成一体化的信息传递和信息处理。
再次,电子商务可以使产品降低库存水平。由于生产周期的不同,企业必需要建立更多的库存来应付销售过程中交货延迟或交货失误,电子商务使信息处理变得容易,因而能降低库存。
另外,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缩短了生产周期。通过网络,这些企业能以比从前更快的速度传输和接收订单,甚至还开始共同完成产品的研究和开发,缩短产品设计生产时间。
最后,电子商务发展在24小时不分时区的商业运作可以增加商业机会,减轻对实物基础设施的依赖。企业可以将节省的开支部分转让给消费者,提高企业竞争活力。  
应该指出,电子商务是网络交易的主要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因为除了企业以外,其他主体也参与网络交易,比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人等,这些主体的交易不是经常发生,而且交易额相对较小,因此称为“商务”不太合适,也就不宜称为电子商务。这就是本文采用网络交易,而不采用电子商务说法的原因之一。
第三节 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
一、发展概况
2005年7月21日下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了第16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数已经达到10300万,和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8。4%。目前,我国网民数和宽带上网人数均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根据报告的热点数据分析,我国网上购物大军达到2000万人,网上支付占网上购物的比例增长至近半数,网上购物市场巨大,网上购物者半年内累计购物金额达到100亿元。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尚处于初级阶段,交易额很低。但电子商务是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有巨大影响。如何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是我国经济方面有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现在整个世界已进入新经济时代,网络、互联网信息技术对整个经济的拉动作用非常大,对我国来说,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整个信息产业,都给予了税收政策的倾斜,已经制定了对信息技术的优惠政策。网民人数激增,表明我国的电子商务将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在此历史大背景下,规范、引导、保护、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就成为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存在问题

山东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细则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细则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除国家和本细则特别规定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童工。
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范畴。
第三条 为防止使用童工现象发生,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用工,劳动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招用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第四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对用工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童工在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伤残的,由违反规定擅自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责治疗。治疗期间除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外,应按月发给本人生活费200元。

对伤残医疗终结的童工,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伤残程度,发给本人致残抚恤费。具体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月发给200元,保障其终生生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月发给150元,直至其年满16周岁;在其年满16周岁后,再
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一次性生活补贴5000至10000元。
对因病医疗终结的童工,发给本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600元。
童工死亡的,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发给童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500元,并根据死亡原因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10000至20000元。
第六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的经济处罚: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1名童工,罚款600至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1名童工,罚款300至600元。
(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至600元。
(四)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1名童工,罚款600至1200元。
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单位的经济处罚:
(一)单位每使用1名童工,罚款3000至5000元。
(二)职业介绍机构及其他单位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1名,罚款1500至3000元。
(三)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至3000元。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3倍:
(一)两次(含)以上使用童工的;
(二)使用3个月(含)以上或者使用3名(含)以上童工的;
(三)两次(含)以上介绍或者一次介绍3名(含)以上童工的;
(四)两次(含)以上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九条 罚款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罚款时,应给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对必不可少的办案费用补助,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经批准后专项提付。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被处罚款、支付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致残抚恤费、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经济赔款等,企业从留利或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应按照规定,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后,用人单位应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应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
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文艺工作者,系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的人员。
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
艺徒,系指在杂技、戏曲以及工艺美术等领域从师学艺的人员。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招用农村贫困地区未升入初中的13至15周岁的少年(不包括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职业),只限在本县范围内就近招用,并须经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被招用的少年只允许从事国家规定的1级体力劳动。不得从事夜班劳动,不得加班加点,劳动时间不
得超过6个小时。
第十三条 从事文艺、体育、特种工艺职业的少年和经批准从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条件的农村贫困地区招用的少年,其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均按照国营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领导。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细则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