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假日旅游安全引导和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50:32   浏览:9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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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假日旅游安全引导和管理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全国假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假日旅游安全引导和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日办:
  目前,“五一”黄金周长假在平稳有序中度过了三天,全国广大人民群众正在享受着长假带来的愉悦。但是,一些地方也相继发生了旅游安全事故,需要引起各级假日办的高度重视。
  4月30日,一名来自甘肃的青年,在西藏那曲攀登桑丹康桑雪山后下山途中掉进15米深的冰缝中。经西藏自治区政府、那曲行署、部队、登山协会以及当地百姓3个多小时紧张营救脱险,该青年严重冻伤。
  5月1日,51名游客在山东日照海滨游览时,被突然涨潮的海水困在太公岛上。当地边防民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经过营救全部脱险。
  5月1日下午,武汉中山公园“峡谷漂流”中两艘漂流筏相撞导致翻船,造成2人重伤,4人轻伤。
  5月2日下午15点左右,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梅里乡雪崩村至神瀑山路上,突然发生雪崩,将正在山路上徒步探险的10余名游客掩埋。虽经当地政府积极救援,仍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
  5月2日下午16点左右,南京六合区金牛湖水上娱乐中心,一架正在水面滑行准备升空的水上小飞机,与一艘疾驶而来的游艇相撞,当即造成飞机驾驶员及3名游客落水。4人虽被救起,但一名13岁女孩伤势严重,正在医院抢救。
  为避免类似安全事故再度发生,保证广大游客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的“五一”假日,全面落实吴仪副总理关于今年“五一”黄金周假日旅游安全的指示精神和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的各项部署,现就有关旅游安全引导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进一步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假日办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的部署,进一步督促旅游接待和服务单位认真落实节前部署的各项旅游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公安、交通、安监、质检等部门加强旅游安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要加强重点地区部位的安全管理。从近期发生的几起旅游安全事故看,探险游、自助游和景区点游乐设施等项目旅游安全事故多发,特别是景区外围和人烟较少的游览地区更是事故易发区域和部位,各地假日办要积极组织和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扩大安全防范的范围,在危险区域和地段派人值守或树立明显的危险标识,严格加强管理。
  3、加强对游客的引导和组织。针对今年“五一”黄金周自助游、自驾车游和探险游较多的情况,各地要加强对游客的宣传和引导。要及时通过电台、电视台、广播和发放宣传小册子的形式,疏导和引导游客出行。要加大高速公路、景区点公路的组织和疏导,加强安全驾车的教育。要积极引导游客理性出游,劝阻游客超出自身能力从事自助游、探险游和其他危险性活动。
  4、要做好各项应急救护的准备工作。要按照各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救护的准备工作。特别是事故易发的地区和区域,更要做好紧急救援的各项准备。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5、坚持事故报告制度。各级假日办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各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禁止瞒报、迟报、漏报等事情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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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绿化隔离地区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绿化隔离地区的各项建设任务,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0〕1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绿化隔离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绿化。鼓励在绿化隔离地区发展各种经济林、苗圃、花卉、草皮、多年生木本饲草,以及其他类型的绿色产业和露天水面等。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绿化,其标准必须达到大环境绿化规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速生丰产林成材后,可按一定比例
采伐出售,采伐后必须及时补种。
第三条 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进行绿化的,市财政按每0.067公顷(亩)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开始绿化时拨付补助费的50%,全部绿化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下的50%。同时,从绿化后的第二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每0.067公顷(亩)按120元的标准拨付养护
费。各有关区(县)、乡(镇)、村要根据情况,对被拆迁的地上建筑物及青苗损失等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项目、标准和时限,由各区(县)、乡(镇)、村自定。
第四条 对经营性的绿色产业项目,其绿化建设用地面积在6.67公顷(100亩)以上的,允许有3—5%的土地用于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但不得搞房地产开发和任何工业项目。此类项目的建筑物高度要严格限定在2层以下(不高于9米)。
第五条 对超出区(县)审批权限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由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一条龙”方式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独资兴办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免收各种审批费用。
第六条 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要稳定土地承包政策,原则上不改变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如农户违反合同规定,私自将其承包的土地转租他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土地进行统一发包。各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使农民按绿化隔离地
区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各类绿色产业的生产和经营,通过家庭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加快绿色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绿化隔离地区的大市政设施建设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和落实,区(县)、乡(镇)、村负责新村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 新村建设用地,须经过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突破原有农民宅基地面积。对农民宅基地用于新村建设的,一律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再进行货币补偿,实行土地无偿划拨使用和政策性补偿。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新建住宅楼的产权人,可以申领房屋所有权
证。
第九条 新村建设主要采取农民合作建房的方式,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引资开发进行建设。采取合作建房的,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组建住宅合作社,并作为业主单位对本行政村的新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按有关规定实行工程招标,确保工程质量。有关区(县)政府要
加强对住宅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 在农民自住房建成的前提下,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部分商品房上市出售,所得收入全部用于补偿拆迁、新村建设及绿化建设,所缴纳的地方性税款由市、区(县)财政通过安排支出拨付给乡(镇)政府财政,用于新村建设和绿化补偿。建设农民自住房屋和上市出售的商
品房的比例为1∶0.5。集体经济组织上市出售的商品房须事先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上市出售。
第十一条 农民按建安造价购买自住房的,其被拆迁的原有平房的补偿标准由行政村自定。在农民原有住房拆除的前提下,购买自住房的建筑面积按人均40至50平方米计算,或按现有正式住房1∶1的面积计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购买标准。紧邻市区并以城镇居民为主体
的乡镇,还可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房屋拆迁,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自定。新村建设一般以多层建筑为主,在不突破农民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80%的情况下,农民可建设自住的单体二层或三层小楼,但不能申领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允许农民将自住房的购买权部分或全部有偿转让。转让人或受让人必须按住宅合作社的有关规定,足额交纳转让人应付的建房款,并签订转让人原有住房拆除的合同后,双方才可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和受让双方须到指定的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不愿意出资购买新建住宅楼的农民,须搬迁到指定的绿化隔离地区以外的远郊区(县),由原行政村按其现有正式住房(地上部分)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同时,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发放搬迁安置费。接收迁入的乡(镇)要按当地农民的宅基地用地标准安排建房用地。
第十四条 凡居住在行政村内有正式住房并是当地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合作建房的义务和权益与农民一样;有正式住房但户口不在当地的,参与合作建房后自住房面积为当地农民的50%。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要对新村建设给予积极的贷款支持。新村建设在4年内完成的,市财政将对启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规模按进行新村建设的行政村实有人口计算,每人1万元。市财政对贷款的贴息时间按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乡(镇)、村按1∶0.5的比例建设自住房
和商品房的,贴息时间为6个月;完全只建农民自住房屋的,贴息时间为24个月。对不使用贷款进行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市财政给予相当于上述贷款利息额的资金补贴。
第十六条 从今年4月1日起至新村建成前,在规划确定的绿化隔离地区内,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居民的迁入审批手续。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新批宅基地用地,农民也不得在原宅基地上建房。
第十七条 鼓励农民发展适合首都经济特点的第二、第三产业,规划部门要按照集中发展的原则,安排相应的发展用地。
第十八条 对不宜在绿化隔离地区发展的企业,原则上都要搬迁到指定的远郊区县工业区和乡镇工业小区,搬迁企业应当在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在迁入地纳税。接受迁入企业的区县要在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的基础上无偿提供企业用地。企业也可自行选择迁入地。搬迁
企业的建设、经营、用人用工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宜在绿化隔离地区开办的市场及个体工商户也应根据要求迁入其它地区进行经营。
第十九条 加大搬迁企业重组转制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快审批速度,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各种费用。
第二十条 鼓励绿化隔离地区的农民以各种方式到远郊区县从事各种产业的生产经营,并享受与当地农民同样的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 对绿化隔离地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部门代征的绿地,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县)两级规划、建设和绿化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在3年内完成绿化。对不能按期完成绿化的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处罚办法,由相关部门和所在
区县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规划绿化隔离地区绿化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4〕7号)精神,经批准进行试点的单位,继续执行原有政策。但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绿化建设的实施步伐,确保3至4年内全面完成规定的绿化建设任务




2000年3月29日

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1]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中央财政研究制定了《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总体目标)

  第一条 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

  (基本定义)

  第二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省以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由各省制定。

  (规模的确定)

  第四条 中央财政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均衡性转移支付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预计当年中央财政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

  (二)中央财政另外安排的预算资金。

  (三)清算上年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余额。

  (分配原则)

  第五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广泛征求地方意见,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

  (三)适度激励。对省级财政推进省以下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执行部门职责)

  第六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及下达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应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及各方意见,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并负责相关政策宣传与数据等信息的公开,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机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测算资料)

  第七条 转移支付测算所需资料原则上来源于统计年鉴等公开资料,确有需要的可采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威数据。

  地方政府有权要求核对测算资料。

  (分配办法)

  第八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并考虑增幅控制调整和奖励情况。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增幅控制调整+奖励资金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范围。

  (标准财政收入测算)

  第九条 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标准财政收入分省计算。各省的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扣除地方上解)、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等构成。

  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个别税种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收入按照决算数确定,主要项目包括:“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基数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包括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不包括抗震救灾专项转移支付,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等),各地区对中央的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收入按照计划单列市上解省级收入决算数计算。

  (一)增值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25%部分)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燃气水资源供应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增加值,税率采用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考虑部分低税率行业税基无法获取等因素,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二)营业税标准财政收入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营业收入、销售额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其他服务业(不含住宿和餐饮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财政收入之和,税率按照各地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确定。其中,各地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对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四)企业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利润作为代理税基,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考虑企业利润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企业所得税税基有一定差异,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五)个人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各地区就业人数、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工商局提供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其他个人所得税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六)契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商品房销售额和实际土地出让利润,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七)耕地占用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当年耕地占用量,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八)据实计算收入

  税收收入中资源税、印花税、烟叶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非税收入中的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非税收入中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标准财政支出测算)

  第十条 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标准财政支出分省、市、县(含乡镇级。下同)三个行政级次,按政府收支功能分类支出科目计算。计算标准财政支出时,选取各地总人口、学生数等与该项支出直接相关的指标为主要因素,按照客观因素乘以单位因素平均支出计算,并根据海拔、人口密度、温度、运输距离、少数民族、地方病等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确定各地成本差异系数。考虑到各地市辖区、市本级支出责任划分的差异,部分支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市辖区、市本级等人均支出标准。

  (一)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财政支出

  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省会城市、其他城市分别计算。下同)、县级(县市旗、市辖区分别计算。下同)。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公共服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供养率差异系数×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

  其中:人口规模系数、面积系数、温度系数分别根据人口、面积、温度分档,系数=该档内人均财政支出÷全国平均人均财政支出,并适当平滑。

  艰苦边远系数=该地区工资津补贴总额÷全国平均工资津补贴总额,不包括地方津补贴部分。

  海拔系数按照海拔分档,各档海拔系数根据燃油消耗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运距系数=该地区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全国平均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

  路况系数根据公路等级及车辆研究所提供相关系数确定。

  直辖市差异系数根据直辖市县区人均支出与其余县区平均水平的差异情况确定。

  供养率差异系数按照各地财政供养率分档,根据各档财政供养率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二)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

  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公共安全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公共安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三)教育标准财政支出

  教育标准财政支出=∑i(∑j学生数×该级次生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生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教育全国总支出÷全国总学生数

  教育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四)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

  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文体体育传媒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不再考虑供养率差异系数。

  (五)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

  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不含新农合)×支出成本差异系数)+参加新农合人数×财政人均补贴标准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医疗卫生全国总支出(剔除据实计算和新农合部分)÷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医疗卫生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人均寿命系数×地方病系数

  人均寿命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情况分档,各档人均寿命差异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确定。

  地方病系数根据地方地方病发生情况,及实际支出水平计算确定。

  (六)环境保护标准财政支出

  环境保护类下,除污染防治外,均据实计算。

  污染防治标准财政支出=∑i(∑j(环境保护实际支出-污染防治实际支出+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cod排放量×70%+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二氧化硫排放量×30%))

  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cod排放总量

  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七)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

  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i(∑j((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建成区面积×80%+人均支出标准×人口数×人口规模系数×20%)×0.5+实际支出×0.5 )

  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建成区总面积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其中,市本级(省会城市和其他城市)人口数指总人口,县旗市和市辖区人口数指城区人口。

  (八)农业标准财政支出

  农业标准财政支出=max(∑i(∑j((农村人口×人均农业支出标准×20%+∑j粮食播种面积×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40%+∑j粮棉油总产量×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40%)×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村总人口

  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面积

  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产量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九)林业标准财政支出

  林业标准财政支出=max(∑i(∑j((林业面积×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20%+∑j实际支出×80%)×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全国林业总支出÷(全国林地面积+全国草地面积×50%)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水利标准财政支出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测算。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据实计算支出+标准化测算支出

  据实计算支出包括“水利”款下的功能分类中“防汛支出”、“抗旱支出”、“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水利建设”,其余支出项目采用标准化测算。

  标准化测算支出=(堤防长度×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40%+已建成水库总库容×单位库容支出标准×30%+有效灌溉面积×单位灌溉支出标准×30%)×干旱系数

  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堤防长度

  单位库容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已建成水库总库容

  有效灌溉面积=全国水利支出÷全国有效灌溉面积。

  干旱系数根据各地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一)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分直辖市和其他地区两类分别测算计算。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公路里程×每公里交通支出×30%+人口×人均交通支出×20%+县个数×县均交通支出×10%+民用汽车拥有量×车均交通支出×10%+面积×单位面积交通支出×30% 。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采用标准化测算,其余据实计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城市低保人数×城市人均支出标准

  人均支出标准=全国城市低保支出÷全国城市低保人数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测算办法与城市相同,采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人数和标准。

  (十三)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

  考虑到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暂没有分县数据,全省统一测算。

  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0.3

  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县级单位标准支出÷县级单位总人口

  各省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基础上,考虑2000-2009年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增长率推算。

  (十四)特殊支出

  对按照统一公式测算难以体现、确需地方承担的宗教特殊支出、海域管理支出等特殊支出,根据相关因素或者地方实际支出确定。

  (十五)据实测算的相关支出

  对于难以选取客观因素、各地政策差异较大、保障力度较好的外交、国防、科学技术、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地方对口支援、其他支出等支出据实计算。

  第十一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按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中,困难程度系数根据地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占标准财政收入比重及缺口率计算确定。

  困难程度系数=标准化处理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地方标准财政收入)×50%+标准化处理后(标准收支缺口÷标准支出)×50%

  标准化处理=(某指标-指标均值)÷指标标准差

  指标均值

  指标标准差:

  (增幅控制机制)

  第十二条 为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者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增或者调减转移支付额。

  (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为促进省以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前5位的地区,按照当年测算该地区转移支付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标准化处理后(上年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60%+标准化处理后(省以下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差异系数-人均支出差异系数)×40%

  标准化处理办法参照第十一条相关内容。

  (测算下达时间)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每年6月30日前按预算安排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及上年清算转移支付额测算下达当年均衡性转移支付;9月30日前,结合所得税完成情况,将所得税当年预计部分下达地方,并按已经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数告知地方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预算年度终了,根据所得税实际完成情况清算当年转移支付,并将余额纳入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

  (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对下财政体制、辖区内财力分布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保障县级政府履行职能的基本财力需求。基层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