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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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军区


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征集新兵工作规范化,保证兵员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巩固国防,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做好征兵工作。
依照法律规定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的适龄公民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征兵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全区的征兵工作。
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要层层签订征兵工作目标责任书,确保征集兵员的质量。
第五条 每年征集新兵的范围、人数、对象、时间和要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宁夏军区的征兵命令执行。
第六条 适龄公民必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参加兵役登记,报名应征。
第七条 征兵期间,各有关单位应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广大青年为保卫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第八条 征兵工作应当接受群众监督。征集政策条件、征集工作程序、应征公民名单、体检合格名单、政审合格名单、预定新兵名单、批准入伍名单应当张榜公布。
征兵期间要设立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群众来信来访。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征兵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征兵工作机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也应成立征兵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条 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每年征兵时,与公安、卫生、教育、民政、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组成征兵工作机构,负责年度征兵工作。
第十一条 征兵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及征兵命令和本办法;
(二)拟定兵役登记和兵员分配、被装发放、新兵运输等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应征公民政治、身体、文化审查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征兵工作;
(五)组织新兵交接和运输工作;
(六)做好征兵全过程的安全工作;
(七)负责接受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并做好善后工作;
(八)负责承办征兵工作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征兵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公安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抽查和由于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查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征兵工作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优抚工作;
教育部门及有关学校应当教育适龄学生响应国家号召,依法履行兵役义务,提供应征公民的学历证明和在校期间的表现;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执行征兵政策情况,及时查处征兵工作中的违纪问题;
交通部门负责新兵运输保障工作。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十三条 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进行兵役登记。
全日制中等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可暂缓登记。
退伍军人不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以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设立兵役登记站,对本辖区内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五条 兵役登记时应进行目测筛选,确定预征对象,并对其进行体格初检、政治文化初审和病史调查。
第十六条 预征对象的选定,按照总参谋部、兰州军区和宁夏军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选定的预征对象要通知本人及家庭,并建立考察和跟踪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坚持从预征对象中征兵。各基层单位要根据上级分配的征集名额,从预征对象中择优推荐应征公民参加体检和政审。
第十九条 各级兵役机关应建立兵役登记档案,加强对兵役登记资料的管理,经常核对掌握变化情况。

第四章 体格检查
第二十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征兵办公室的安排,统一抽调医务人员或指定医院,具体实施征兵体格检查工作。
征兵体格检查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体检工作开始前,县级兵役机关会同卫生部门应对参加体检的医务人员进行短期培训。
第二十二条 应征公民应具有病史调查表、政审登记表、兵役登记表、体格初检表,方可参加体格检查;有既往病史者,病史不清者,未参加体格初检者,不得参加体格检查。
第二十三条 征兵体检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体检医师、工作人员应挂牌上岗。
体检表应统一编号,体检表的登记、填写、传递和保管,均由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和兵役机关工作人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入伍前的体格抽查、复查工作,按《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上级征兵机构应在体格检查期间组织医务小组,到基层体格检查场所进行抽查和指导。

第五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五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由公安部门具体负责。各级兵役机关的政治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预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征兵政治审查主要包括:应征公民的政治态度、现实表现、文化程度、身份状况和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职业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征兵期间,自治区、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从兵役机关、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政审组,由公安部门领导担任组长,兵役机关有关领导担任副组长,吸收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有征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有关领导参加政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要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和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制定的《关于征兵政治审查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章 审定、交接、运送
第二十九条 审定新兵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定新兵时,应由征兵办公室负责人,政治审查、体格检查负责人,基层单位征兵负责人和接兵部队负责人,集体审议确定。
第三十一条 审查确定新兵,应全面衡量,坚持择优定兵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应征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定。
(一)现实表现有疑点待核实的;
(二)新迁入户口不满一年的;
(三)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
(四)文化程度与实际学历不相符的;
(五)户籍年龄与实际年龄不一致的;
(六)家庭有遗传病史的。
第三十三条 对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按规定时限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三十四条 各基层单位应在新兵运送前7日,将《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发给被批准入伍的公民本人。
新兵运送前1日,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与接兵部队办理完新兵及档案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新兵服装的发放,按照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新兵交接运送,按照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和国防部征兵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检疫、复查、退兵
第三十七条 新兵入伍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有征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配合下,进行入伍新兵的政治复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入伍新兵的政治复查,要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重点复查群众有反映的人员。复查结果,应通报新兵所在部队,并逐级向自治区征兵工作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对经政治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政治条件的入伍新兵,应及时通报所在部队。
第四十条 入伍新兵因身体或政治原因需作退兵处理的,按照《征兵工作条例》和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在征兵工作中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兵役机关给予奖励。
凡是因出现部队退回政治条件不合格新兵的单位,不得参加“双拥”工作先进单位评比。
第四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或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完成征兵任务的;
(二)征兵中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三)出现部队退回政治条件不合格新兵的;
(四)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拒不接收的;
(五)不执行上级规定,擅自接收和处理退兵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征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征兵工作遭受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兵役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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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实施办法
广州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产业区)的建设,推动高技术、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产业区是在广州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领导下,有地域界限的非行政区划的科技区。产业区的总体规划按点、线、面进行布局:
点——工业园区。为高新技术企业(下称产业区企业)的建设提供较集中的用地和其他基础设施。
线——科技街。这是产业区的常设技术市场,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产业区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和学术、技术、产品交流及其他综合服务。
面——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密集的本市天河区五山地段为中心,兼顾新港科研密集区。
第三条 产业区主要在电子信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生物技术、新能源和高效节能、精细化工等领域,规划高新技术产业的建立和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科委制定的目录另行规定。
第四条 创办产业区的目的是:发挥本地区的科技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厂房、设施,以及新开发的工业园区等条件,积极创造良好的科技环境,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直接结合,促进高新技术研究成果商品化,形成一批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区企业,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加快广州地区产业结构合理化和现代化的步伐。
第五条 产业区的建设坚持改革开放,遵循“项目起步、滚动发展、积极引进、加速开发”的原则。既要发挥大中型企业、军工企业的作用,又要积极扶持和发展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广大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探索具有广州特色的发展模式,使之成为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的重要基地和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源,成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深化改革的试验区。
第六条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是产业区的决策机构,对市政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市、区各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并落实产业区权限范围内的优惠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产业区内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科委有关制定产业区规划和计划的规定要求,对产业区的建设和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具体决策,并付诸实施。
(四)参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批权限,凡是市政府管理权限内的,对产业区项目审批权限,只要与国家政策、法律不相抵触的,委托管委会行使,其中超出天河区权限的要报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五)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管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产业区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产业区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是火炬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调查研究产业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及问题,对产业区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决策或政策建议。
(三)指导和管理产业区企业以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机构的业务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在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申报;并在市科委的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产业区企业的审批认定事宜。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草拟产业区的行政规章。
(五)归口管理产业区外经贸工作,积极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和人才,拓展国际市场。
(六)负责办理产业区企业引进项目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的有关事宜。按照职称评审的规定,办理产业区内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私营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集体企业科技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七)管理和审批产业区各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拨款。
(八)沟通产业区管委会与市各管理部门的联系,做好产业区管委会同市各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
(九)行使管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产业区设立咨询委员会,由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及实际工作者组成。咨询委员会为产业区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重大投资方向和重大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称市科委)是市政政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指导产业区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工作;广州市计划委员会(下称市计委),对经过审定的产业区的高新科技项目,优先纳入市计划,予以支持。
第十条 产业区的税务、公安、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属于市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可委托所在地区对口部门具体负责;工商、金融、海关等部门,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产业区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可在产业区派驻机构。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产业区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市内外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以及科技人员创办产业区企业。
第十三条 产业区内属于为产业区企业提供试验、试制、研究辅助配套服务的经济实体,经批准可比照享受产业区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产业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谁开办、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的办法。产业区管委会办公室对产业区企业实行宏观指导和管理,并应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产业区的项目审批权限,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生产、经营和外汇收支不需国家和市综合平衡或区内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楼、堂、馆、所建设)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二千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集体所有制单位总投资额在二千万
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经营项目)总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管委会审批,报市计委(技改项目同时报市经委,利用外资项目同时报市外经贸委)备案。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委托管委会代发。
第十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制定的产业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编制产业区建设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产业区企业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优先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十七条 市计委对产业区实行计划单列(农转非计划除外)。
第十八条 产业区开发建设资金应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措。
(一)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经费,市财政负责头三年的费用,其中一九九一年拨款二十万元,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各拨款三十万元;管委会办公室的开办费,一九九一年由市科委和产业区所在地区的区政府各拨款三十万元,以支持产业区的创办。
(二)市财政局在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二年按每年不少于一万元的借款提供给市科技投资公司,专项贷给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由管委会办公室作出项目计划并对项目进行论证及审定,然后由企业向市科技投资公司具体办理贷款手续,该贷款回收后可再贷给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滚动使用。
(三)市政府从一九九一年起三年内筹集三千五百万元人民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区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及产品开发的科技投资或科技贷款的风险补偿。
(四)产业区企业所缴交的税款不计入区财政收入基数。并以一九九○年产业区企业所缴税款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产业区,作为发展资金。
(五)产业区创办前三年(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市科委每年投入不少于三百万元作项目经费;产业区所在地的区政府每年从区财政收入中筹集三百万元以上的资金,作为产业区上项目的投资。
(六)产业区科技开发建设和发展的工业用地,经报市政府批准,可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产业区科技街第二期工程、工业园和管委会办公室申请征用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开发和有偿出让的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所得部分属产业区维护、管理和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管委会统筹管理和使用。其中:
1.土地使用费。按产业区范围比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切块管理办法,全部用于产业区内的市政基础建设。
2.土地有偿出让收入。除按国家规定上缴外,其余部份在没有作出新规定之前,先返还用于产业区内的市政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缴税款,除营业税按规定上缴外,在“八五”和“九五”期间,其留市部分可分别将50%和25%返还产业区管委会统筹管理和使用。
(八)广州科技投资公司重点支持产业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和产业区企业的发展。
(九)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资金,并积极支持组建天河区科技信贷合作信用社,以拓展资金支持产业区的建设。逐年增加低息数额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对外向型的产业区企业,应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第十九条 凡经认定的产业区企业与进入科技街和工业园区的非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收取服务管理费。该项收费主要用于为产业区企业服务。
第二十条 为加强科技街和工业园区的管理,凡进入科技街和工业园区的企业必须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并由派驻产业区的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加快产业区的建设,组建广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该中心面向全市,重点为产业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市内各区有条件的应尽快组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专业服务机构,为区内技术产业的发展和老企业的改造提供服务。
上述中心和专业服务机构在规划、业务上接受管委会办公室指导。
第二十二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在产业区内兴办、领办、承包各种形式的产业区企业或离职到产业区企业任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优先办理,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1991年10月24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条例》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条例》的通知
1985年2月28日,国家计委

根据国务院发[1985]20号文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报告和《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以及近几年来开展优质工程评选奖励活动的经验,我们对原颁发的《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暂行条例》及其《补充规定》作了修改、补充,并征求了国家经委的意见,制定了《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条例》,现印发你们,从1985年起执行。

附: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创造更多的优质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分金质奖和银质奖,每年评选、审定、颁发一次。
第三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是我国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国家级荣誉奖励,获奖工程应具有我国工程建设的先进水平,评选、审定必须坚持条件,严格要求。
第四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在地区(部门)级优质工程奖基础上进行评选。

第二章 评选奖励对象
第五条 国家优质工程以列入国家或地区(部门)计划,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为评选对象,主要包括:
1.新建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大型公共工程,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各项设施配套的住宅区: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3.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对发展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工程项目。
第六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不评选奖励以下工程项目:
1.各类纪念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2.国内外使、领馆工程项目;
3.由我国承包设计和施工的对外经援项目;
4.外国独资项目。

第三章 获奖条件
第七条 申报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其设计必须是国家级优秀设计;申报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项目,其设计必须是国家级或地区(部门)级优秀设计。属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和中外合资建在国内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须经项目主管地区(部门)审定,确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配套设计应是国家级或地区(部门)级优秀设计。
第八条 申报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按国家和部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验收,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优良;申报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项目,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优良品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九条 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要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期,同时必须按规定经过验收委员会的峻工验收。

第四章 申报办法和要求
第十条 凡具备国家优质工程奖条件的项目可随时申报。申报程序是:
地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的基建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工程项目的专业性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统一申报;国务院各部门的工程项目由主管部审查,并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基建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统一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单位要认真填写“申请表”,数据要真实,资料要齐全,申请奖级要明确,申请单位要写全称。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其工程质量应有部门或地区质量监督机构的鉴定意见。

第五章 评审机构和审定
第十三条 设立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十四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由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组进行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荣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可在工程的适当部位嵌刻国家优质工程奖荣誉标志。
第十六条 国家对于在获奖工程项目中承担主要任务的施工企业、设计单位以及直接组织设计、施工的建设单位授予荣誉奖。
第十七条 获奖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或主管地区(部门),对于在获奖工程项目中直接做出贡献的职工,可根据国发[1982]59号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在获奖工程项目中,虽承担部分任务,但质量达不到优良标准的单位,不得受奖。
第十九条 申报、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严禁弄虚作假。授奖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要降低奖励等级或撤销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优质工程评选奖励办法,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