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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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
有关手续。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繁荣和发展体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
前款所指体育项目是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以及本省具有增强体质、娱乐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
第三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范围是: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专营活动场所的经营活动;
(五)体育彩票、体育赞助、体育广告;
(六)体育信息咨询;
(七)体育中介服务;
(八)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负责垦区、林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鼓励经营者参与实施全民健身活动和培育优秀运动员工作。
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标准和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二)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金;
(三)有符合国家体育主管部门颁布标准的器材设备;
(四)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经营者申办危险性较大、社会影响较大和易于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经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省体育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申办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经省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条 申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有关专业人员的合法证件;
(三)合作单位的协议、合同等副本;
(四)场所、设施、器材、资金等必要条件的说明材料;
(五)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申办国际性、全国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经省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申办本市(行署)或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授权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应当经市(行署)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申办本县或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授权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应当经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申办涉外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的,应当经省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省体育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在本省申办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的,应当经省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教师、指导员、教练员、救护员、信息咨询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或专业考核,取得《体育经营活动专业人员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已经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练员,从事相应项目的体育经营活动,可凭其有效证件向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直接申请办理《体育经营活动专业人员资格证》。
第十二条 从事体育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进行专业考核,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经纪人基础知识培训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发行中国体育彩票应当由省体育彩票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组织实施。所得公益金应当用于发展体育事业。
第十四条 发布体育经营活动的广告,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审查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的名称、徽标、吉祥物,应当经体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和专业人员,应当在核定项目范围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体育经营活动专业人员资格证》由省体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发和管理。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及买卖体育经营活动证件。
第十八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对体育经营者和专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凡年检不合格者应当重新参加培训,培训期间不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聘用未取得《体育经营活动专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体育经营活动中的培训、指导、教练、救护等活动。
第二十条 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时间、地点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要改变时应当提前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体育经营活动中严禁进行封建迷信、赌博及色情服务等危害人民群众和青少年身心健康,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保证场地、设施及体育器材完好,确保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参加体育活动者应当爱护体育场所设施、设备,遵守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损坏体育设施、设备的,应当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五条 对在实施全民健身、培育优秀运动员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体育活动经营者和对揭发、检举体育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从事危险性较大、社会影响较大和易于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未取得《体育经营活动专业人员资格证》,擅自从事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聘用未取得《体育经营活动专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体育经营活动,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伪造、买卖《体育经营活动专业人员资格证》的,没收其非法证书及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至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涂改、转让、租借《体育经营活动专业人员资格证》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吊销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擅自改变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时间、地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由于场所、设施及器材的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七)违反本条例,在体育经营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赌博及色情服务等危害人民群众和青少年健康、扰乱社会治安的,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工商、税务、公安、环保、物价等法律和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体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黑龙江省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颁布的本省有关法规和规章,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执行本条例。
附件:
体育经营活动项目:
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含山地车)、马术、击剑、足球、体操(含艺术体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射击、游泳(含跳水、花样游泳、水球)、垒球、乒乓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举重、摔跤、帆船(
含帆板)、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欧两项、自由式滑雪、冬季两项、雪车、雪橇、冰壶、保龄球、地掷球、高尔夫球、台球、藤球、壁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航海模型、航空模型、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
悬挂滑翔、热气球、登山、攀岩、汽车、车辆模型、摩托车、摩托艇、滑水、蹼泳、无线电、中国式摔跤、武术、技巧、铁人三项、跆拳道、弓弩、轮滑、滑板、钓鱼、信鸽、舞龙、舞狮、龙舟、风筝、门球、毽球、气功、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蹦床、卡丁车等。



199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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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


教基二[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现就推进普通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评价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教育质量评价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是教育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是推动中小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举措,是引导社会和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营造良好育人环境的迫切需要,是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加强和改进教育宏观管理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实施,各地在改进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总体上看,由于教育内外部多方面的原因,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评价中小学教育质量的倾向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突出表现为:在评价内容上重考试分数忽视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发展,在评价方式上重最终结果忽视学校进步和努力程度,在评价结果使用上重甄别证明忽视诊断和改进。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制约了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要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适应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必须大力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

  二、准确把握推进评价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充分发挥评价的正确导向作用,推动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育人为本。综合考查学生发展情况,既要关注学业水平,又要关注品德发展和身心健康;既要关注共同基础,又要关注兴趣特长;既要关注学习结果,又要关注学习过程和效益。

  2.坚持促进发展。更加注重发挥评价的引导、诊断、改进、激励等功能,改变过于强调甄别和简单分等定级的做法,改变单纯强调结果和忽视进步程度的倾向,推动中小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出特色。

  3.坚持科学规范。遵循教育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科学合理,评价过程严谨有序,评价结果真实有效,不断提高评价的专业化水平。

  4.坚持统筹协调。整体规划评价的各个环节,整合和利用好相关评价力量和评价资源,充分发挥各方面优势。协同推进相关改革,使各项政策措施相互配套,形成合力。

  5.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和学校结合实际,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探索适宜的评价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评价模式。

  (三)总体目标

  基本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切实扭转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评价中小学教育质量的倾向,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三、建立健全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体系

  (一)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要依据党的教育方针、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国家课程标准等有关规定,突出重点,注重导向,把学生的品德发展水平、学业发展水平、身心发展水平、兴趣特长养成、学业负担状况等方面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主要内容,着力构建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1.品德发展水平。主要考查学生品德认知和行为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可以通过行为习惯、公民素养、人格品质、理想信念等关键性指标进行评价,促进学生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学业发展水平。主要考查学生对各学科课程标准所要求内容的掌握情况,可以通过知识技能、学科思想方法、实践能力、创新意识等关键性指标进行评价,促进学生打好终身学习和发展的基础。

  3.身心发展水平。主要考查学生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可以通过身体形态机能、健康生活方式、审美修养、情绪行为调控、人际沟通等关键性指标进行评价,促进学生形成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适应能力。

  4.兴趣特长养成。主要考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个人爱好等方面的情况,可以通过好奇心求知欲、爱好特长、潜能发展等关键性指标进行评价,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5.学业负担状况。主要考查学生的客观学习负担和主观学习感受,可以通过学习时间、课业质量、课业难度、学习压力等关键性指标进行评价,促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提高学习的有效性和学习乐趣。

  各地要在涵盖以上5个方面评价内容的基础上,对照20项关键性指标,按照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教育的不同性质和特点,细化评价指标、考查要点和评价标准的内容要求,完善综合评价指标框架(见附件)。要收集学校教师队伍、设施设备、教育教学管理等影响教育质量相关因素的数据资料,为全面分析教育质量成因提供参考。

  (二)健全评价标准

  要依据国家中小学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办学行为的要求等开展质量评价。对于目前操作性还不强的评价标准,要积极研究探索,通过监测跟踪、积累数据等方式,逐步调整充实和完善。

  (三)改进评价方式方法

  1.评价方式。要通过直接考查学生群体的发展情况评价学校的教育质量。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注重全面客观地收集信息,根据数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改变过去主要依靠经验和观察进行评价的做法。将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注重考查学生进步的程度和学校的努力程度,改变单纯强调结果不关注发展变化的做法。将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注重促进学校建立质量内控机制,改变过于依赖外部评价而忽视自我诊断、自我改进的做法。注重发挥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外部评价机制。

  2.评价方法。主要通过测试和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评价,辅之以必要的现场观察、个别访谈、资料查阅等。测试和调查都要面向学生群体采取科学抽样的办法实施,不针对学生个体,不得组织面向全体学生的县级及以上统考统测,避免加重学校和学生负担。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学生成长记录、学业水平考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等成果和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价机构的评价工具。要科学设计评价流程,有序开展评价工作。

  (四)科学运用评价结果

  1.结果呈现。对评价内容和关键性指标进行分析诊断,分项给出评价结论,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学校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报告。综合评价报告要注重对学校优势特色和存在的具体问题的反映,不简单对学校教育质量进行总体性的等级评价。

  2.结果使用。要把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教育政策措施、加强教育宏观管理的重要参考,作为评价考核学校教育工作的主要依据。要指导学校正确运用评价结果,改进教育教学,发挥以评促建的作用。对于在办学中存在困难的学校,要给予帮助和扶持。对于存在违规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学校,要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各类评优奖励资格、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逐步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推进评价改革的保障机制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

  深化课程改革,推动中小学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加强体育、艺术教育教学。强化实践育人功能,加强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改进和完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加快建立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更加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和兴趣特长的考查。

  (二)加强专业基础能力建设

  将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纳入有关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范围。依托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教育科研、教研部门建立中小学教育质量专业评价、监测机构。逐步培养和建设一支具有先进评价理念、掌握评价专业技术、专兼职相结合的专业化评价队伍。

  教育部建立评价资源平台,组织专业机构开发科学的评价工具,促进资源共享。各地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数字化管理平台,开发评价工具,为开展评价、改进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保障经费投入

  各地要将评价所需经费纳入当地教育经费预算,保障评价工具开发、专业培训、专门测试和调查、评价日常工作等必要的经费。

  五、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系统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省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评价改革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具体任务、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完善工作机制

  教育部将建立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区,各地教育部门也要抓好一批实验区,进一步完善评价指标、标准和相关配套政策,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各地教育部门要组织中小学校按照评价指标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对照检查,切实改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纳入学校督导评估范围,避免交叉重复评价,防止加重中小学校负担。要充分发挥教育质量监测、评价(评估)、教研等机构的专业支持和服务作用。要通过现场推进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教育部将对各地改革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深入宣传推进评价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为评价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及时发布改革信息,主动通报改革进展,大力宣传取得积极进展和显著成效的典型经验。

  各地可依据本意见精神组织对区域中小学教育质量进行评价。

  附件: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框架(试行).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6/17/20130617172443391.doc



教育部


2013年6月3日




附件
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框架(试行)

评价内容 关键指标 指标考查要点 评价主要依据
品德
发展
水平 行为习惯 学生在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爱护环境等方面的认知和表现情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相关学科课程标准、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相关学科课程标准、《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指导纲要》等。
公民素养 学生在珍爱生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友善、乐于助人等方面的认知和表现情况。
人格品质 学生在自尊自信、自律自强、尊重他人、乐观向上等方面的认知和表现情况。
理想信念 学生的爱国情感、民族认同、社会责任、集体意识、人生理想等方面的情况。
学业
发展
水平 知识技能 学生对各学科课程标准要求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 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等。
学科思想方法 学生对各学科思想和方法的理解和掌握情况。
实践能力 学生关注现实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解决实际问题、进行职业准备等方面的情况。
创新意识 学生独立思考、批判质疑、钻研探究,解决问题的思路、方式方法等方面的情况。
身心
发展
水平 身体形态机能 学生身高、体重、肺活量和身体运动能力等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的情况以及视力状况等。 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相关学科课程标准、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相关学科课程标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
健康生活方式 学生对健康知识与技能的了解和掌握情况,生活与卫生习惯、参加课外文娱体育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审美修养 学生在审美情趣和艺术修养等方面的发展情况。
情绪行为调控 学生对自己情绪的觉察与排解、对行为的自我约束情况,应对和克服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的态度和表现情况。
人际沟通 师生关系、同伴关系、亲子关系等方面的情况。
兴趣
特长
养成 好奇心求知欲 学生对某些知识、事物和现象的专注、思考和探求情况。 订)》、《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实施“体育、艺术2+1项目”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等。
爱好特长 学生课余生活的丰富性,在文学、科学、体育、艺术等领域表现出的喜好、付出的努力和表现的结果。
潜能发展 学生在某些方面表现出的突出素质和进一步发展的能力。
学业
负担
状况 学习时间 学生上课时间、作业时间、补课时间、睡眠时间等。 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等。
课业质量 课程教学、作业和考试(测验)的有效程度以及学生的感受和看法。
课业难度 课程教学、作业和考试(测验)的难易程度以及学生的感受和看法。
学习压力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的快乐、疲倦、焦虑、厌学等状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台湾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发展政策措施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台湾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发展政策措施的公告




为进一步拓展两岸海运直航,加快安全、便捷、绿色、高效的两岸运输体系建设,促进两岸经济贸易合作发展和人员交往,现发布促进台湾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发展的政策措施如下:
一、积极促进两岸邮轮运输经济发展,培育和发展两岸资本的邮轮公司。现阶段,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企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可试行包租外籍邮轮多航次从事两岸运输。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外籍邮轮在国际航线上可直接挂靠两岸港口,但不得作为两岸间旅客运输。
二、在华北至台湾航线上,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干线班轮可捎带两岸中转货,每航次装载量不得超过400TEU;经特别许可两岸资本的方便旗干线班轮可捎带两岸自有中转货,每航次装载量不得超过400TEU。
三、简化港区内相关拖架与车辆运营程序,推动两岸机动车辆通过客滚航线上岸、甩挂运输等实现互通行驶。
四、依托两岸高速客滚船和陆海联运,构建两岸小型货物快捷运输通道。
五、推进两岸互设验船机构或办事处,开展船舶营运检验和建造检验。
六、强化海上搜救合作,举行2013年两岸海上搜救学术研讨会及2014年海峡两岸海上联合搜救演练。
七、福建至金、马、澎地区海上运输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八、增开平潭对台客货滚装运输航线,推动开展船舶保税登记试点。
九、在厦门开展国际船舶保税登记等现代航运服务业的政策创新试点,加强两岸船员培训考试机制和条件建设。
十、支持开通厦金水域的刘五店航道,进一步提高厦门港服务两岸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十一、在厦门港开展两岸交通物流信息平台建设试点,促进相关运输信息和口岸信息与交通电子口岸连接,逐步实现两岸港航和物流信息交换和共享。

  

交通运输部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