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口老港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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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口老港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关于港口老港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规划发[2008]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各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港口企业: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港口发展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2007年全国港口共有生产用码头泊位3.59万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1337个,全国港口货物吞吐量达到64亿吨,沿海港口完成45亿吨,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对外贸易提供了重要保障。随着港口规模和运输需求的不断扩大,港口发展面临的土地、水域和岸线等资源约束越来越强,进一步提高港口资源的利用效率已成为港口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目前,有必要将港口老港区改造工作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通过对老港区的改造与提升,促进港口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实现港口可持续发展和港城协调发展,更好地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现就做好老港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老港区改造重要性的认识。实施老港区改造是有效提高港口通过能力和技术水平的重要手段,是优化港口功能结构和提高土地、岸线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方式。随着港口发展与建设涉及的土地、岸线、水域等资源日益紧张,环境压力逐步加大,迫切需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港口发展方式根本转变的高度,统筹新港区建设和老港区改造,坚持把老港区改造提升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好老港区改造相关工作,保障港口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老港区技术改造工作。鼓励通过提高等级、改进工艺、更新设备、扩大陆域、完善配套等方式,全面提高老港区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继续做好老港区老旧码头水工结构加固改造和扩建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要求。积极运用新工艺、新设备,提高老港区码头通过能力和生产效率。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改善老港区生产环境,实现老港区生产发展和生态良好。
  三、推进老港区港口功能结构调整与优化。鼓励在继续保持老港区港口服务功能的前提下,根据市场变化和城市发展要求,通过调整服务方向和对老港区码头设施、生产要素进行必要的整合,实现老港区港口功能结构的优化和服务能力的提升。加强老港区整体改造工作,发展集约化、专业化、现代化港区。根据市场需要注重将老港区老旧码头改造为内贸集装箱和通用泊位,缓解通过能力不足问题。结合城市发展和环保要求,实施老港区散货泊位改造,发展专业化散货运输。鼓励以老港区功能调整为契机,发展港口物流,拓展增值服务,实现港口产业升级。
  四、促进老港区节能减排和降耗。依靠科技进步,完善管理措施,全面开展老港区节水、节电、节油改造工作,推广使用电力驱动的装卸设备,鼓励将现有集装箱码头轮胎式龙门起重机由柴油发电机为动力源改造为由港区电网供电。实施港口生产环节废品、污水再利用的改造工作,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五、加大老港区改造资金投入。要充分发挥港口企业在老港区改造中的主体作用,加大港口改造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对老港区改造给予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优惠鼓励政策。认真履行政府在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职责,妥善解决老港区改造涉及的航道升级、集疏运通道、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六、建立老港区城市化改造的科学决策和监管机制。各级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应建立老港区城市化改造的科学决策机制,将老港区城市化改造工作纳入港口总体规划管理程序,坚持“先规划、后决策,先批准、后实施”。要按照《港口规划管理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开展老港区城市化改造的专题研究、论证工作,深入分析老港区城市化改造的必要性、实施方案与时机,按规定程序履行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审查和批复手续。
  七、落实老港区城市化改造的补偿政策。要妥善解决实施老港区城市化改造相关港口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等问题,对老港区形成的资产进行评估,给予合理的补偿资金或优惠政策,妥善处理老港区职工安置问题。鼓励采取土地、资产置换等方式,落实异地重建港口工程所需土地和建设资金,鼓励港口企业参与老港区城市化改造。
  八、做好老港区改造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港口企业应在规划指导下有序开展老港区改造工作,妥善协调老港区城市化改造与异地重建港口工程项目的实施计划,合理确定异地重建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周期,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坚持异地重建项目形成生产能力和老港区城市化改造协调推进,保障港口生产不中断,服务不缺失。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应依据本意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做好老港区改造规划与监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老港区改造中的问题,保障老港区改造顺利实施,促进港口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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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预防和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5]352号



印发关于预防和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天津、重庆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要求,为指导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交通建设领域的清欠工作,现将部制定的《关于预防和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八月十日




关于预防和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若干措施

  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的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了对交通建设领域清欠工作的协调指导力度,清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应该看到目前交通建设领域清欠任务仍很艰巨,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为加强对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清欠工作的指导,督促地方做好清欠工作,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进一步提高对清欠工作的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已经作了专门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以积极的态度、有力的措施,认真做好交通建设领域的清欠工作。
  2.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领导。为加强对交通建设领域清欠工作的指导,部于2004年成立了交通建设项目清欠工作指导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国交通建设领域的清欠工作。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也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或明确专门的清欠机构,充实力量,加强领导,为进一步做好清欠工作创造条件。
  3.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清欠工作要按照“谁拖欠,谁偿还”、“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的原则,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交通部在国务院领导下,按照部际联席工作会议安排,负责部(含直属机构)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的清欠工作,对全行业的清欠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和协调;省级人民政府对地方建设项目的清欠工作负总责;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的清欠工作,同时对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投资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清欠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省级以下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和本级政府的工作安排,做好本区域内交通建设项目清欠的相关工作。
  二、加快推进清欠工作
  4.进一步摸清拖欠底数,准确反映行业拖欠情况。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拖欠情况要进一步摸清底数,特别是要对建设部门汇总的本行政区域内存在拖欠问题的交通建设项目进行逐项核对。对不属于交通行业的建设项目和不属于本次清欠范围的交通建设项目要认真汇总,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调整。要深入分析拖欠形成的原因和对交通发展的影响,并主动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以解决拖欠问题,促进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5.加快解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拖欠。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清欠工作的分工,带头做好直接管理的项目的清欠工作,要加大协调力度,加快清欠速度,力争在2005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直管项目的清欠,年底以前必须全部完成。
  6.加大对省级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对于有中央或省级政府补助的项目,由于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造成的拖欠,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地方政府按承诺限期使配套资金到位。对完全由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投资的项目,要加大行业指导和协调力度。
  7.定期督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加大对交通建设项目清欠工作的督查力度,督促责任单位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对没有按照还款计划兑现的,要予以通报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进一步采取处罚措施。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清欠任务的地区,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采取缩减对该地区新建项目的交通建设投资力度,减少项目安排等措施,以增强这些地区对现有项目清欠工作的紧迫感和还款能力。
  8.严格按合同要求,尽快退还履约保证金或保留金。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按合同退还履约保证金或保留金而造成的拖欠,不论项目是否已经竣工验收或是否通过审计,必须尽快退还履约保证金和保留金,否则由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9.加快工程结算进程。由于索赔或工程变更存在争议或未得到及时批复,无法进行工程结算造成的拖欠,建设单位要主动与施工单位沟通和协调,尽快达成一致并完成结算工作。对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先确定暂定支付金额,尽快支付,遗留问题可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对建设单位故意拖延不结算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10.运用各种手段,帮助施工企业解决拖欠问题。对于企业之间的拖欠,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督促拖欠方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对双方存在争议的,要发挥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的作用,为解决争议和纠纷提供服务和条件。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支持和帮助施工企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问题。司法机关需要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11.加快拖欠数据的网上核销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网上核销工作。一是施工企业在收到还款后3日内上网填报还款数额,逾期没有填报的,交通主管部门要予以通报,限期完成核销工作。二是由建设单位出具还款凭证,报有关部门予以网上核销。
  12.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工作分工,把解决拖欠问题作为本部门的重点工作,认真做好。对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贻误清欠工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采取各种形式逃避还款责任的企业,交通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完善各环节工作,杜绝出现新的拖欠
  13.加强前期工作,严格项目审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前期工作,把好项目审批关,从源头上预防新欠的发生。收费公路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其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国家的规定。对需要地方政府资金配套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承诺资金按时到位,方可安排项目。凡资本金不足或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其立项,对已批准立项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得批准其施工许可。交通主管部门在安排地方交通建设项目时,应当考虑地方资金配套的能力,禁止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14.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建设市场的监管,加大对施工企业转包、违法分包的查处力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设项目甲乙双方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和保留金,及时完成工程结算。
  15.调整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政策,加强资金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拖欠产生的原因,加强投资政策研究,合理调整投资政策。要重点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力度,缓解地方配套资金压力。要改革资金拨付办法,补助资金要与配套资金同步同比例到位。
  16.规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交通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认真审查,及时审批。要避免由于设计变更审批滞后导致计量支付延迟或无法结算,造成工程款的拖欠。
  17.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的检查,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督促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支付方式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施工单位,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可通过实行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工资支付公示制度等措施,对施工企业进行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18.严格禁止带资施工行为。交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施工。施工企业也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带资施工。对强迫或变相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施工的建设单位以及利用带资施工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施工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理。
  19.加强对在建项目的督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督查力度,对建设资金不到位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到位资金,偿还拖欠。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2005年9月中旬之前,对2004年以来新竣工项目和在建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新欠。
  四、建立健全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
  20.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针对目前建设项目中存在的拖欠等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加强投资计划管理、资金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
  21.积极推进建设管理改革。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要深入研究、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开展设计施工总承包的试点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工程拖欠的发生。
  22.加快建立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体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加快建立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体系。研究制定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信用标准,把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考核指标,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以约束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
  23.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要通过行业协会,引导施工企业自觉抵制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提高自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及时反映施工企业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政府研究和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预防和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欠工作的要求,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加强行业管理,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处理好清欠与发展的关系,紧密结合交通实际,扎实工作,确保清欠任务的完成。同时,要以清欠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深化交通建设管理改革,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促进交通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机关管制的被告工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机关管制的被告工资问题的批复

1957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4月15日〔57〕高法办字第14号报告收悉。关于被判处机关管制的被告的工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被判处机关管制的被告,在管制期间,不叙职位,其工资问题,应当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按其所担负的工作,给以相应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