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批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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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批监督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大常委会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批监督办法

(2003年9月26日营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营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8年4月22日营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初步审查及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或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和决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促进依法理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包括:
  (一)预算草案的编制。
  (二)预算执行。
  (三)预算调整或变更。
  (四)决算。
  第三条 监督主体及职权范围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或变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三)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负责市本级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或变更方案的初审工作,提出审查报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编制市本级预算、预算调整或变更方案、决算草案,并监督市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检举、揭发和控告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初步审查及批准

  第六条 预算的编制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依法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交市本级预算草案,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审。
  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预算草案编制依据及说明。
  2、市本级预算收入、支出科目列到类,其中重点支出和法定支出列到款,一般预算收支表和基金预算收支表。
  3、市本级经批准实行部门预算的各部门收支预算表。
  4、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重大项目支出表。
  5、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或补助支出表。
  6、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
  第七条 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1、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财经政策。
  2、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是否符合建立公共财政原则,是否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
  3、预算收入编制是否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相适应,收入是否可靠、合理。
  4、预算支出的编制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农业、教育、科技重点支出安排是否达到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支出是否落实,专项资金安排是否合理。
  5、预备费是否按法律规定比例设置。
  6、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是否合理。
  第八条 财经委员会在初步审查市本级预算草案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初审后,财经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报告草案。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作关于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上年度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由各代表团审查。财经委员会或大会财经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提出审查报告和关于本级预算的决议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决议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草案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数额安排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的监督方式
  (一)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部门及重点项目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本级预算,包括部门综合预算执行情况汇报;每年七月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审计,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财政和税务部门应按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和税收完成情况表。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重大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编报预算,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财政借贷资金的担保、使用、管理及市政府债权债务情况。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对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预算调整或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市本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提供有关说明,并于当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市人民政府对重点支出调增、调减时,如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调减,基本建设支出调增10%以上,一次动用预算超收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同一项目中累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追加支出时,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逐步增加新的项目。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及有关说明送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的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应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因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而增加的预算支出。
  (二)因国家、省政策变动而引起的市本级 预算收支的增加或减少。
  (三)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六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上年度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报告提交时间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报财经委员会。
  市本级决算草案应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列决,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动较大的应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十月至十一月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十五日前,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汇报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审计部门应按《审计法》的规定对市本级预算和部门综合预算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如实、完整、及时地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决算草案未能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依法重新编制决算草案,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的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财经委员会对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调增调减及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保证。
  (四)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情况。
  (五)上级专项拨款、税收返还及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对上年审计发现问题纠正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审批财政决算草案的程序
  财经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市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市本级财政决算报告草案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对报告的讨论意见和财经委员会审查报告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建议,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法定程序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纠正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责令有关部门或责任人做出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不如实编报预算草案,部门综合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未经依法批准或备案,擅自调整或变更市本级预算,市人大常委会应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或决议,给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造成损失的,市人大常委会应责成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监督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听取和审议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以前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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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

 (1987年8月5日 甘政发〔1987〕120号)


  为了提高工程设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做好设计审查工作,在对原颁发的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规定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


  一、设计的依据和程序
  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即设计任务书)是设计的主要依据,设计要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批准的规模内容、标准等要求进行。设计单位应积极参加计划任务书的编制,建设选址,建设规划和试验研究等方面的设计前期工作。对大型水利枢纽、水电站、大型厂矿、跨省区铁路干线和输油输气管线等重点项目,在计划任务书批准前,可根据长远规划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资源补查、工程地质、水文勘察、经济调查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并从中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为编制设计文件做好准备。对于内容、深度等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计划任务书,设计单位应及时提出意见,由建设主管部门与上级计划部门联系解决。
  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基建程序。设计工作程序包括参加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编制各个阶段设计文件,配合施工和参加工程竣工验收、进行总结后评价的全过程。没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资源报告和选址报告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担设计,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设计审批。没有批准的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不能提供设备订货清单和进行施工图设计。批准的初步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在施工图设计中不可更改。


  二、设计的指导思想
  各勘察设计单位都必须站在国家立场上,所编制的设计文件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路线和政策,符合国家颁布的标准和规范。要坚持设计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在提高质量、水平和效益上下功夫,促进技术进步。要认真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从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设计标准。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和主体工程要做到先进、适用、可靠、经济。对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坚持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要根据国家需要、技术可能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实行矿产、能源等资源的综合利用。要节约能源,工业建设项目设计,要选用耗能少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在民用建设项目中,也要采取节能措施。要保护环境,搞好“三废”治理的“三同时”。要注意节约用地,一切工程建设,都必须因地制宜,提高土地利用率,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要立足于自力更生,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必须符合国情。凡引进技术、进口关键设备能够满足需要的,就不要引进成套设备。


  三、设计阶段的划分
  为了有次序、有步骤地开展设计工作,一般建设项目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大中型民用、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要实行设计方案招标投标,通过招标投标择优确定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对技术复杂而又缺乏设计经验的项目,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为解决总体开发方案和建设的总体部署等重大问题,可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


  四、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
  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要齐全,内容要完整,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初步设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的文字说明和图纸:(1)设计依据;(2)设计指导思想;(3)建设规模;(4)产品方案;(5)原料、燃料、动力的用量和来源;(6)工艺流程;(7)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8)总图运输;(9)主要建筑物、构筑物;(10)公用、辅助设施;(11)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采用情况;(12)主要材料用量;(13)外部协作条件;(14)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1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16)生活区建设;(17)抗震和人防措施;(18)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劳动保护措施;(19)主要设备清册;(20)各项技术经济指标;(21)总概算;(22)建设总工期,建设顺序和进度等。
  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2)主要设备材料定货;(3)土地征用;(4)建设规模、标准、三材用量和投资概算的控制;(5)施工图设计的编制;(6)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7) 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技术设计的内容,有关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制定。其深度应能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试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
  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必须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其深度应能满足以下要求:
  (1)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2)施工图预算的编制;(3)施工要求等。


  五、设计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质量
  设计要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要做到消耗指标低,劳动定员少,劳动生产率高,成本低,占地少。要推广运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消化引进先进技术,不断提高设计水平。
  设计一定要重视经济效益,对重大问题要进行多方案比较,要有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对单位投资、生产成本、达到设计能力的时间、投资回收年限、利润及创汇,都要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确切的数据。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设计质量。设计中采用的基础资料要齐全、可靠,设计要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计算要准确,文字说明要简炼清楚,图纸要清晰、准确、避免“错、漏、碰、缺”。设计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设计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水平承担相应的工程设计,严禁无证设计、私人设计和越级设计,严禁给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签书、证字、银行帐户及其他设计条件。违者,除没收其设计资料和非法收入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设计资格。
  要给设计单位必要的设计时间,保证设计周期,以提高设计质量。规模特大的建设项目,要提前两年做出总体规划设计;大中型项目要比年度计划提前一个计划年度做出初步设计;单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要在施工前四个月提出。凡是没有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设计单位不能开展施工图设计,不能作为施工项目列入年度计划。
  概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保证质量。设计概算必须全面地、准确地反映设计内容,起到控制工程投资,指导工程建设的作用。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努力提高概算水平,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正确选用定额、费率和基价,工程数量和工程内容要准确齐全,防止漏项,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多要投资或有意留投资缺口,向国家“钓鱼”。
  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为准,也应当起到控制和指导设计的作用。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坚决制止施工图设计时不算经济帐随意突破概算的做法。


  六、设计单位的责任
  设计单位对设计要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和审查制度,对设计文件图纸必须逐级审核,分别签字或盖章。初步设计文件,院(所)长、总工程师要签字,并加盖院(所)公章。合作设计项目,主体设计单位是建设项目设计的总负责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
  因设计原因延误进度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扣罚设计费、奖金。设计单位还必须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写出设计事故检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并报省建委备案。


  七、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
  设计文件的审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进行。
  凡部署建设项目,均按国家计委和主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属大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报国家计委审批,或受国家计委委托由省建委组织审查,省政府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省属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由省建委组织审查批准。
  附件所列限额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主管厅(局)或地、市、自治州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建委审批。限额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主管厅(局)或地、市、自治州组织审批,报省建委备案。
  省标准设计由省标准设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设计,并提出审查意见,由省建委批准。
  施工图设计,除主管部门指定审查外,一般不再审批,但要接受工程设计的质量审查、抽查和监督管理。设计单要对施工图全面负责,并向生产、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听取意见。


  八、设计文件的修改
  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总定员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因设计变更、设备材料价格变化、汇率变化、设计漏项等原因必须突破总概算时,要分析原因,查明责任,由设计单位修正总概算,报原设计审机关批准,未核批前,建设银行不得拨款。
  施工图设计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单位的同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不得自行修改。


  九、设计审查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职责
  初步设计审查时,一定要备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资源报告、选址报告以及气象、水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基础资料和有关协议文件,要有全部工程的、经过签署的、完整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设计单位在设计审查前一个月必须把经过签署的、完整的设计文件报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以便做好审查准备工作。
  各级主管设计审查机构和人员,要深入了解设计项目的内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请有关部门审核,切实把好设计审查关。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后,审查单位要抓紧落实有关问题,及时上报审查意见,由审批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设计审查审批要严格履行设计审批权限和审查职能,不能层层下放,更不能自编自批。
  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颁发的《关于贯彻国家建委<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的补充规定》从即日起停止执行。今后有关事项按此办法执行。
附:由省建委审批初步设计的小型地方项目范围。


        由省建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小型地方项目范围



  一、水利工程
  水库、库容三千万立方米以上;
  自流灌溉工程:受益面积河西地区十万亩以上;河东地区五万亩以上;
  提灌工程:受益面积五万亩以上;
  其他水利工程(包括江河治理):总投资一千万元以上;


  二、钢铁工业
  钢铁联合企业:年产钢五百万吨以上;
  特殊钢厂:年产钢三万吨以上;
  独立炼铁厂:年产铁五万吨以上;
  独立铁矿山:年产铁矿二十万吨以上;
  其他黑色金属工业: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


  三、有色金属工业
  镍联合企业:年产金属镍三千吨以上;
  其他重金属联合企业:年产金属五千吨以上;
  采选厂:
  砂矿:年采选矿石五十万吨以上;
  脉矿:年采选矿石十万吨以上;
  氧化铝厂:年产氧化铝三万吨以上;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厂:年产有色金属三千吨以上;
  有色金属加工厂:年加工材料二千吨以上;
  其他有色金属工业:总投资在八百万元以上;


  四、煤炭工业
  煤炭矿区:年产原煤一百万吨以上;
  矿井:年产原煤二十一万吨以上;
  洗煤厂:年产洗精煤二十万吨以上;
  其他煤炭项目:总投资在八百万元以上;


  五、石油工业
  油气田开发: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炼油厂:年加工原油三十万吨以上;
  跨省长距离输油(气)管线:均为大型项目;
  其他石油工业:总投资八百万元以上;


  六、化学工业
  合成氨厂:年产合成氨二万吨以上;
  硫酸厂:年产硫酸五万吨以上;
  烧碱厂:年产烧碱五千吨以上;
  纯碱厂:年产纯碱二万吨以上;
  磷肥厂:年产磷肥十万吨以上;
  乙烯厂:年产量一万吨以上;
  化学纤维单体:年产单体三千吨以上;
  合成橡胶厂:年产量三千吨以上;
  塑料厂:年产量五千吨以上;
  橡胶轮胎加工厂:年产量十万套以上;
  农药厂:年产农药二千吨以上;
  磷矿:年产矿石十五万吨以上;
  硫铁矿:年产矿石十万吨以上;
  其他化学工业:总投资在八百万元以上;


  七、电力工业
  电站:装机容量一万千瓦以上;
  送变电工程:电压十一万伏、线路长100公里以上;
  其他电力工业:总投资在八百万元以上;


  八、机械工业
  冶金矿山设备厂:年产矿山设备三千吨以上;
  石油化工设备厂:年产量三千吨以上;
  工程机械厂:年产量三千吨以上;
  发电设备、大电机厂:年产量二十五千瓦以上;
  汽车厂:年产汽车二千台以上;
  拖拉机厂:
  年产轮式拖拉机三千台以上;
  年产履带式拖拉机一千台以上;
  年产手扶拖拉机五千台以上;
  柴油机厂:年产量二十万马力以上;
  其他机械工业:总投资在八百万元以上。


  九、建材工业
  水泥厂:年产十万吨以上;(特种水泥三万吨以上);
  平板玻璃厂:年产量三十万箱以上;
  玻璃纤维厂:年产量五百吨以上;
  石灰石矿:年产量二十万吨以上;
  石棉矿:年产量八百吨以上;
  石墨矿:年产量二千吨以上;
  石膏矿:年产量五万吨以上;
  其他建材工业:总投资在八百万元以上;


  十、轻工业
  化学纤维厂:单体三千吨以上;
  长丝二千吨以上;
  短丝三千吨以上;
  棉纺织厂:棉纺锭在三万枚以上;
  印染厂:年产量三千万米以上;
  造纸厂:年产量五千吨以上;
  制糖厂:日处理原料三百吨以上;
  盐场:年产量十万吨以上;
  毛纺、麻纺:纺锭三千枚以上;
  合成脂肪酸:年产量三千吨以上;
  合成洗涤剂:年产量五千吨以上;
  手表厂:年产量十万只以上;
  缝纫机厂:年产量五万架以上;
  自行车厂:年产量十万辆以上;
  塑料制品厂:年产量三千吨以上;
  其他轻工业:总投资在八百万元以上;


  十一、森林工业
  林业局(场):年产木材十万立方米以上;
  木材综合加工厂:年加工木材八万立方米以上;
  其他林业建设项目:总投资在八百万元以上;


  十二、商业、粮食
  石油库:储油一万立方米以上;
  冷库:储藏能力三千吨以上;
  地下粮食库:库容三百吨以上;
  其他:总投资五百万元以上;


  十三、变通运输、邮电、水运
  总投资八百万元以上;


  十四、财贸、文教、卫生、计量、科研、广播、电视
  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


  十五、城市和工矿区新建、扩建的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桥梁等投资在五百元以上;


  十六、公用事业和民用建筑项目
  1.三百床位以上的旅馆和所有旅游旅馆;
  2.二百床位以上和投资五百万元以上的医院;
  3.三千座位以上的体育馆;
  4.总投资三百万元以上的贸易、商业、科技、文物、计算中心等公用建筑;
  5.投资三百万元以上的办公楼、展览馆、展销馆、疗养院、礼堂(含食堂兼礼堂)招待所等建筑;
  6.一千座位以上的电影院、影剧院、剧院。
  7.单位建筑面积八千平方米或十层以上所有的公用建筑和民用建筑。

论“法律白条”之弊端
南京财经大学 詹绪波 210046 Email: zhengshi6616@163.com

摘要:执行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一环,执行难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舆论界,执行难被冠以“法律白条”一词,然而,这个提法是很不恰当的,它忽视了执行中一些深层的问题,同时不利于执行难这一问题的顺利解决。
关键词:法律白条 民事执行 程序正义


执行是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保证 ,是国家法律得以具体贯彻和执行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然而,法院执行难却一直困扰着司法界。2002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德咏主持召开“全国法院加强执行电视电话会议”,坦言法院执行工作“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尽管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做出了统一部署,五年来,各级法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执行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①然而,时至今日,法院执行难依然存在,在舆论界这一问题被冠以“法律白条”然而这一称谓却是不恰当的。
“白条”之说在媒体风靡,是源于政府无法兑现对农民交公粮后的赊帐,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一些社会问题逐渐暴露,于是媒体习惯上将素有无法兑现的具有公权力色彩的承诺称为白条:像行政白条、法律白条等。“法律白条”这一提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依法治国,倡导法治的今天,其弊端却不容忽视。
(一)“法律白条”这一提法忽视了程序正义,损害了程序公正的价值。就执行工作而言,执行公正有三个层面的含义:即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实现,执行就实现了最终的客观正义即实体正义:当执行法官遵照既定的程序,认真的履行了自身的法定职责,穷尽了相关的法律手段,也实现了最终的程序公正,而通过公正的程序所述的最终结果,无论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完全实现,未实现还是部分实现,执行的结果也实现了公正②“法律白条”的提法过于重视实体正义和最终结果,忽视了司法公正的另一层内涵-----程序主义,这与中国长期以来重结果轻程序的法律理念有关,这种提法不利于正确司法理念的形成,不利于法院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
(二)否认了执行工作中的矛盾性。
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强制执行包括行政强制执行、民事强制执行 、和刑事强制执行③狭义的强制执行仅指民事强制执行 ,是指国家机关已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遵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人),履行执行依据中已确定的义务,以实现已确定的民事权利(债权)④, 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起来有其特殊的矛盾性。一般说来,法院判决难以执行主要有三种情况:(1)被执行人没有偿付能力的。所谓没有偿付能力是指,被执行人的财产只能支付甚至不能足额支付生活费用,除去生活所需没有任何财产。(2)依法应当中止执行的,终结执行的和不予执行的。例如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由于一方不服而上诉,或者检察机关再次起诉的,在二审期间便应不予执行。(3)被执行人有支付能力而由于权力的关系,或者被执行人本身的问题,导致无法顺利执行的。
显然,上述三中情况中,前两种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解决执行难应该认真对待那些有偿还能能力而不偿还的案件。而“法律白条”这一说法,却是非常概括的-----只要生效法律文书未能实现,便是“法律白条”,便是司法腐败。
(三)强化了非理性的社会情绪,误导了大众。
现行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一切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社会公众也以此为标准进行判断,凡是债权完全未实现或未完全实现,均称其为“法律白条”。由此导致各种执行大会战高潮不断,而最终结果是:基层法院以解决执行难为其工作目标,上级法院以解决执行难的程度为考核指标,社会公众受各种报道影响,以债权实现的绝对数量为评价指标。
另一方面,把难以执行判决文书称为“法律白条”,还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缺乏司法权威的观点。普通民众并不把法院判决视为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的载体⑤, 一些媒体大肆报道“法律白条”,"空调"本身就是缺乏理性的宣泄。由于舆论本身强大的感染作用,这种非理性的成分会更大程度的激化民众的个人情绪,从而使民众对法院工作与法律形成负面的印象,进而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综上所述,“法律白条”很容易误导大众,使司法独立的理念受到挑战,产生以执行决定一切的错误思想,从而可能导致法院出现重执行轻审判,甚至丧失司法独立性,成为债权人“讨债公司”等严重背离司法改革目标的情况。而这些情况无论那一种都会加剧基层民众对司法权威的怀疑,都有可能导致本身就孱弱的基层司法权力更加难以进入基层。恶性循环的结果是:基层民事执行难进一步加剧,甚至恶化。因此,从意识形态(宣传)来说,减少“法律白条”等非理性的报道,未尝不是解决基层民事执行难的方法。

参考文献:                
①2003年2月21日,新浪网载:全国法院5年来共执行案件1176。79万件,比五年前上升75。93%,执行标的额11266亿元,增长了近5倍.
②程哓斌 《论执行程序的价值定位及相关机制的构建》、《人民司法》2003年10月
③也有学者指出广义的民事强制执行只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民事强制执行 ,参见胡夏冰、冯仁强编著《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 418页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也可参见童兆洪主编《民事强制执行新论》 38—72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④孙加瑞 《强制执行实务研究》 11页 ,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⑤参见游震辉《法律白条之谓当休矣》来自http://www.yn.xinhuanet.com/ynnews/zt/2003/flbt/wen/l01.htm ,2004年5月23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