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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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2010年6月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扩大对外开放,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是海南经济特区内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实行特殊优惠政策,进行经济开发开放的特定区域。


洋浦经济开发区及区内设立的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以新型临港工业和港航产业为主导,相应发展物流及能源、原材料国际储备交易、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建设面向东南亚的航运枢纽、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基地。


第四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可以根据开发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需要,在体制机制、产业政策、吸引投资、对外贸易、港航发展、金融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改革开放先行试验区的作用。


第五条 投资者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代表省人民政府对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南洋浦保税港区及省人民政府划定的邻接海域,实施统一管理;协调国家和本省有关部门设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机构的工作。


洋浦管委会对属地管理事务,行使设区的市和县级行政管理权。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授权洋浦管委会行使省级行政管理权。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将其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委托洋浦管委会行使。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积极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发展,为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本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洋浦管委会开展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


儋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海域使用、居民搬迁安置等方面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九条 洋浦管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在机构限额和人员编制总量内,调整机构及人员编制,报省编制主管部门备案;并可以根据吸引人才的需要,实行特殊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条 洋浦管委会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预算管理。其财政收支实行单列的综合预算,不列入省本级;省本级预决算报批时,附列洋浦预决算。


第十一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洋浦管委会组织编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的需要,可以将洋浦经济开发区外一定数量的土地纳入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范围,实行规划控制。


洋浦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洋浦管委会组织制定和实施。


第十二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土地成片开发主体企业按照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和洋浦管委会的决策,负责开发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洋浦管委会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土地成片开发主体企业应当按照洋浦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招商引资工作。


洋浦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创新招商方式,增强招商实效,保障招商项目的落实。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洋浦管委会负责组织制定洋浦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


第十四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充分利用本地优势资源,高起点、高水平发展临港工业,集约发展油气化工及其他重化工、精细化工、新能源、制浆造纸、修造船、海洋工程设备等产业。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旅游装备制造业、加工业和与洋浦经济开发区产业相适应的现代服务业。


鼓励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实行优惠。


第十五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加快发展海洋经济。支持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南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服务和加工基地及国家石油战略储备基地。鼓励发展商业石油储备和成品油储备。大力发展海洋生物工程和海洋能源利用等新兴产业。


第十六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加强现代化港航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深水航道疏浚工程、大型深水集装箱码头、公共原油码头、化学危险品码头以及大型散货码头等建设。


第十七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利用区位和政策优势,依托现有产业基础,打造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化工品、浆纸等生产资料交易和物流中心。鼓励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国际航运、仓储、物流和贸易中转业务。鼓励开展边境贸易。


对注册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及注册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和转口贸易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和转口贸易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


支持注册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内,有实际需求的贸易、物流等外向型企业在境内银行开设离岸账户,为其境外业务提供资金结算便利。


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有效防止骗取出口退税措施的前提下,推动在洋浦保税港区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船舶交易、船舶管理、船运经纪、船运咨询、船舶技术等各类船运服务机构,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完善船运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鼓励大型船舶制造企业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参与组建航运船舶金融租赁公司。鼓励有实力的金融机构、船运企业等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成立专业性船运保险机构。


对注册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船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经营机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发展业务。


鼓励洋浦经济开发区内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有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符合国家金融监管要求的各种金融产品和业务;推动私人银行、券商直投、离岸金融、信托租赁、并购贷款等业务的发展。支持在洋浦开发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探索发展金融保险等现代服务业,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鼓励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循环经济。


省人民政府节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洋浦经济开发区节能降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单列管理。


第四章 投资促进


第二十二条 洋浦管委会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内设立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


第二十三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实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保税区的管理政策。洋浦保税港区实行国家有关保税港区的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企业依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洋浦管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


第二十五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可以依法设立企业发展基金,对符合开发区产业规划和环保标准的鼓励发展的产业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给予扶持。


第二十六条 对投资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企业,经洋浦管委会批准,可以根据企业类别、投资额和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资金扶持,用于企业基本建设、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资金贴息,或作为政府对企业的资本金投入。


第二十七条 鼓励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及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十八条 鼓励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法律服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保险中介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业活动提供全面服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洋浦管委会可在用地、融资、财政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 鼓励洋浦经济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从国内外引进各类高层次、紧缺的人才。


洋浦管委会应当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在户籍和证件办理、住房、医疗、社会保险、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实行开放、便利的出入境管理措施,健全人流、物流往来的便捷有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洋浦经济开发区内可以开设免税商店。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1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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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6]2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岳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颁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湖南省“十一五”期间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并使用国家、省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建设。

县到乡镇公路:县城到乡镇所在地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

通畅工程:乡镇到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或建制村到国、省、县、乡道公路路面硬化;

通达工程:未通公路的行政村修建通村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一村一路,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严格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尽量利用老路,不占或少占耕地,少拆迁。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考核范围,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主体为乡级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市交通、发改、财政、国土、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交通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日常管理,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九条 各县、市、区均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考核、协调等具体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农村公路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第三章 建设标准与设计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公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挖,注重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切实保护耕地。

县到乡镇公路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得小于22厘米,强度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沥青路面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个别特殊路段(路基改造工程量大,交通量又较小)经过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

通畅工程中的县、乡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或其他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

通畅工程中的村道应尽量利用地形进行建设,路基宽度不小于5米(特殊路段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得小于20厘米,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抗折强度不低于4.0mpa。路面宽度在4.5米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状况,一般每300米设置错车道一处,长10米,路面全幅宽6米。

通达工程建设标准和管理按照《湖南省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湘交计统字〔2003〕812号)执行。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应完善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排水不良的地段和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努力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

农村公路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学校、人口集中地等地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条件。在交叉路口应设置指路标志,以引导行车。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桥涵数量应根据公路排水和农田排灌的需要设置。桥涵设计荷载为公路-Ⅱ级。

第十四条 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应进行一阶段施工图简易设计,设计文件由各县、市、区公路所编制,设计资料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涵、构造物设计图和预算等,由县、市、区交通局审批,抄送市地方公路管理处,报市交通局备案,市交通局将备案情况和项目明细表汇总报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大、中桥和隧道工程项目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由市交通局审批,报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工程设计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及时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应坚持按标准建设,为实现村村通客班车创造有利条件。如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将按规定扣减补助经费。







第四章 计划与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 县、市、区实施通畅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程序:

(一)与乡、村衔接,落实建设意愿和自筹建设资金;

(二)编制下年度建议计划;

(三)县、市、区公路所对项目进行勘测设计;

(四)县、市、区交通局对设计进行批复;

(五)组织路基验收,确定项目业主;

(六)依法确定施工队伍;

(七)确定项目监理人员;

(八)县、市、区交通局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并报市交通局备案;

(九)组织施工与竣工验收;

(十)整理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根据通畅五年规划及通畅率目标,按照合理安排、先通后畅、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编制。由县、市、区交通局提出意见,市交通局会同市发改委联合报省交通厅和省发改委,同时抄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和省公路局。

第十八条 通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委打捆申报,由省发改委进行一揽子审批。列入农村公路建设通畅工程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已纳入国家及省五年建设规划;

——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项目建设业主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项目能够在申报计划年度内实施完成。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通畅工程计划优先安排通村公路中的县道、乡道,重点是从乡镇所在地连接三个及以上行政村的唯一出口路的县、乡、村道建设。

第十九条 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根据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将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规模和资金计划下达给各县、市、区,工程项目必须在计划年度内实施完成。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凡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项目,必须提前一年完成路基改造任务,通过验收合格后才能申报下一年度计划。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 通畅工程项目中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招投标项目需报县、市、区发改委批准,由业主单位依法组织,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中标单位需在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公示。招标定标方式采用“合理低价评审抽取法”。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建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参与通畅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

(二)具有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

(三)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施工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施工经历。



第六章 工程建设与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湖南省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立质量责任卡,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并努力达到优良标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岳阳市分站(以下简称市交通质监分站)负责,各县、市、区交通局应组建质量监督小组,具体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同时,还要采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方式,严格把好质量关。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的农村公路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抽调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或者由项目业主质量管理人员与设计单位派出的设计代表联合组成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的农村公路项目,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乡镇参建干部和村参建负责人进行专业培训,建立工程监理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区农村公路改造项目也可采用社会监理模式,同时注重发挥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质监分站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检查、监督,并对重要结构物、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抽检;县到乡镇公路项目及所有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应由市交通质监分站监督,并实行社会监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项目施工地段醒目处设立公示标牌并注明:项目名称、里程、施工单位名称或承包人姓名、质量监理或监督人姓名、工期、路面宽度和厚度及水泥砼的配合比。

第二十八条 水泥路面施工在砼初凝后终凝前,在建设项目的起讫点用字模压印建设时间,沥青路面每个项目用白色磁板拼出建设时间,再用压实机械碾压成型于路面面层,以备检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工程施工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理念。各县、市、区应结合工程实际,建立安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对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业主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严格区分责任,并向当地交通局、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质监分站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支付。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坚持每月进行工程质量、安全、保畅等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在每月26日将截止25日的当月工程进度情况、资金投入和到位情况及考核检查情况报送市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同时抄送市地方公路管理处,市地方公路管理处每季度对全市通畅、通达公路建设进度和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每季度末报送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七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国家、省及市按有关标准给予补助。同时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三十五条 县到乡镇公路:已纳入省规划尚未实施的项目,国家及省补助资金为30万元/公里(平江县为33万元/公里),市政府补助资金4万元/公里,县财政补助资金1万元/公里。

第三十六条 通畅工程(水泥路面)中的村道,国家及省资金补助标准为10万元/公里(平江县为12万元/公里),通畅公路中的县、乡道在村道补助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公里。

第三十七条 通畅工程中,县、乡道市财政按1万元/公里补助,村道市财政按0.5万元/公里补助。各县、市、区财政应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通畅工程中不足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自筹解决。

第三十八条 通达工程国家及省资金补助标准为4万元/公里(平江县为6万元)。补助经费全部用于砂石路面铺装、防护、排水及桥、涵工程。路基工程不足资金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

第三十九条 与农村公路建设配套的农村客运站场建设,国家及省补助资金18万元/站,市、县(市、区)财政各配套5万元/站。

第四十条 各级地方政府应为农村公路建设提供便利条件,落实好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工程造价。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制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劳的,应由村民委员会按“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国省补助资金和市补助资金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落实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国省预拨资金到位后,市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预拨40%的启动资金,待建设项目完成并经市、省验收后,拨付上述标准的补助资金的余额(县到乡镇公路仍按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对于积极性高,自筹资金力度大,当年完成里程数量多的县、市、区,市在下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在目标考核方面给予奖励。

对于农村公路建设措施不力,自筹资金不到位,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目标的县、市、区,在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安排时,核减其相应的建设规模和资金,并将单位目标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国省补助和市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进度和质量等拨款意见拨至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专户。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全部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工程设计、质量管理、检测、管理等费用只能在县级配套资金中适当提取。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要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流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加强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购税、省市补助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并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审查费用。

第四十七条 项目业主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群众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工程验收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其中:县到乡镇公路按照省交通厅下发的《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合并验收实施细则》(湘交计统字〔2005〕471号)要求组织交、竣工验收;畅通工程中的大桥和隧道工程,由市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其他农村公路项目由县、市、区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市交通局以县、市、区为单位,按项目里程的40%比例进行抽查。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原始记录等所有资料,均应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归档,竣工验收后的竣工文件资料移交所属公路管理机构。

工程验收合格后,各县、市、区交通局要及时更新数据库,并上报市交通局。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中,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按《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岳阳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岳政办发〔2003〕6号)办理。






教育部关于公布同意备案的18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同意备案的18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2003年3月27日)

教发函〔2003〕7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18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见附件)予以备案。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计18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北京市教委 民办
2 北京艺术设计职业学院 北京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职工大学 北京市
北京市工艺美术学校
3 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新建 北京市教委 民办
4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北京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 北京市
5 辽宁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院 辽宁省
6 铁岭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铁岭农业学校 辽宁省
7 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林业学校 辽宁省
8 沈阳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沈阳航空职工大学 辽宁省
9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沈阳联合职工大学科技学院 辽宁省
沈阳联合职工大学商学院
沈阳联合职工大学汽车学院
沈阳职工大学
沈阳市机电工业学校
10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电子工业学校 福建省
福建工程学校
福建商业学校
11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水利电力学校 福建省
12 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泉州电力学校 福建省
13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林业学校 福建省
14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农业学校 福建省
福州农业学校
15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集美水产学校 福建省
16 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
17 南海东软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新建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
18 珠海艺术职业学院 新建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