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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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6〕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委宣传部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市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我市深入实施新的发展战略和工作思路,建设现代制造业名城、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根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本《试行办法》所指的“优秀成果”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成果、学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三大类,具体分为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设置奖项,每奖项设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稹J腥嗣裾梢愿菔导市枰枇⑻乇鸾薄?

第三条 参评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在学术研究上要有创新,在学科建设上要有建树。尤其要突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成果,突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的研究成果,突出东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成果,突出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研究有重大突破的研究成果,突出社会科学普及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管理工作。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奖励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凡属社会科学各学科(含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和边缘学科)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译著、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被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调研咨询报告、被选入研讨会等会议论文集的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可列入评审范围。

第八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必须是在我市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专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实际工作者等)。

第九条 评审应坚持以下标准: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根本方针。

  (二)具有创新精神,在某一领域提出了有创见性的新观点、新理论,对某一理论问题作出了新的补充、新的说明或进一步完善,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

  (三)在研究、探索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上有创见,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办法,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现实指导作用,或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有参考价值,收到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对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

  (五)研究方法科学、严谨。

第十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按初评、复审和核准的程序进行。初评由指定的受理单位负责;复审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准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一条 成果作者(集体成果由署名排序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报。有关申报手续的具体要求,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在各评奖年度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须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单位,再由所在单位汇总向指定的初评受理单位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和异议受理制度。

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经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项数量和奖金额度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在各评奖年度另行决定。

第十五条 获奖者的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十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建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七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及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从市文化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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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经贸委工商领域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经贸委


四川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经贸委工商领域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川经贸产业[2002]157号




各行办、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和整顿协会工作的要求,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为规范对全省工商领域协会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增强其服务经济和服务社会的功能,引导其更好地为实现我省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目标贡献力量,我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经贸委工商领域协会管理办法》,已经委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四川省经贸委关于工商领域协会管理办法》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



四川省经贸委关于工商领域协会管理办法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川国经贸产业[1999]1016号)文件精神,针对四川省经贸委主管行业协会的现状,为规范对主管行业协会的管理,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增强其服务经济和服务社会的功能,引导其更好地为实现我省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目标贡献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工商领域协会指由四川省经贸委及所属行业管理办公室(局)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的协会。

第二条 直接管理协会、学会、联合会、(简称直管协会,下同),指业务工作、协会领导班子、协会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外事工作、党务工作、纪检监察等工作直接由省经贸委行使管理职能的协会;委托管理协会、学会、研究会、商会(简称委管协会,下同),指业务工作、协会领导班子、协会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外事工作、党务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等由省经贸委委托相关厅(局)、行办、直管协会行使管理职能的协会。

第三条 直管协会、委管协会均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对外独立承担经济、民事等法律责任。

第四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管理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工商领域协会的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

第六条 设立的基本原则:工商领域协会的设立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同一协会在一个行业、一个区域内不重复设立的原则;坚持不同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自主参加(法律别有规定的除外)的原则;坚持自立、自治、自养、自律的原则。

第七条 全省性工商领域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对工商领域协会履行管理职能,负责指导协会的改革、调整、规范和发展。在省经贸委产业政策处加挂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的牌子,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管理方式及职责

第八条 指导和监督协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协助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查处协会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条 领导协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

第十条 负责协会人事、外事管理,指导、监管协会的财务和资产。

第十一条 承担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商领域协会登记审查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负责协会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审查的项目是:

1、成立

提供下列审查材料:申请报告、筹备会纪要、法人履历及身份证复印件、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协会章程草案。

2、变更

名称变更:需提供申请及协会理事会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书。

住所变更:需提供申请及相关的有效房屋产权证明。

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供申请及协会理事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注册资金变更:需提供申请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验资证明。

章程变更:需提供申请及理事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3、注销

需提供下列材料:注销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理事会会议纪要。

4、年检

需提供的材料有:年检报告书,年终工作总结报告、根据需要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第十三条 审查的基本程序

1、对直管协会的审查程序

(1)成立审查程序

直管协会筹委会----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省经贸

(2)注销审查程序

直管协会理事会----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省经贸委

(3)变更、年检审查程序

直管协会-----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省经贸委

2、对委管协会的审查程序

(1)成立审查程序

委管协会筹备组----主管厅局、行办、直管协会----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省经贸委

(2)注销审查程序

委管协会理事会----主管厅局、行办、直管协会----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省经贸委

(3)变更、年检审查程序

委管协会----主管厅局、行办、直管协会----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

委管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和年检,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备齐相关材料,报对应委托管理的相关厅(局)、行办、直管协会初审;经初审合格,报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复审。最后报委党组批准。

第十四条 审查的职责划分

1、对直管协会的成立、注销,由委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受理后提出建议意见,报分管主任审查后提交委党组讨论通过,方可行文批复。

2、对委托直管协会管理的代管协会的成立、注销,由直管协会初审后报委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主任审核批准后即可行文批复。

3、对直管协会、代管协会变更(含名称变更、住所变更、业务范围变更、章程变更、注册资本金变更)、年检等日常性工作,由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审查后报分管主任审核批准后即可行文批复。



第四章 协会管理规则

第十五条 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负责协会的统一归口管理,负责协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及年检初审,指导和监督协会按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并指导协会的改革、调整、规范与发展。

第十六 条有关协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案件查处工作、外事外经工作、人事管理工作、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另行制订实施细则,报委党组批复后执行。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关于委内各部门与协会的关系

1、有关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的政府职能,须报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委托协会办理许可证或其它收费项目的重要政府职能,协会须报经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审查,并提交党组会通过决定。

2、业务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关协会进行课题研究、行业规划的编制与论证、培训等工作,相关协会应认真按照委托部门的要求自觉完成任务。

第十八条 直管协会与代管协会的关系

1、直管协会对代管专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有初审权。

2、直管协会与代管协会无隶属管理关系,在业务上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3、直管协会与代管协会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直管协会对代管协会的管理不能超越省经贸委委托的职责范围,不得干涉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经贸委。

财政部关于对白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白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3]44号
财政部
2003-2-27 


海关总署: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决定精神,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税号见附件。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白银产品税则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