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庆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安庆市培育名牌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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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安庆市培育名牌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2〕55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安庆市培育名牌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安庆市培育名牌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安庆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全面提高我市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市政府《安庆市质量振兴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庆市质量奖”设立“市质量管理奖”和“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两个奖项,评审范围包括工业(含国防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的企业以及为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等。
第三条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安庆市质量奖”工作。
第四条安庆市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安庆市质量管理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产品或经营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
(二)企业领导重视质量工作,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制定质量发展规划,企业质量责任制度健全,质量与分配、奖惩挂钩,严格执行质量否决权;
(三)认真贯彻实施GB/T19000-IS09000质量管理标准,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第三方认证,并不断改进质量;
(四)创造性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组织开展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工作,加强标准化、计量工作,建立企业标准、计量检测、质量保证三大体系;
(五)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高,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六)企业无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在三年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产品质量得到社会公认,无群众举报;
(七)企业环境保护治理达标并连续三年无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
(八)重视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把企业质量信誉、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等形象建设作为培育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申报“安庆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落实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爱岗敬业,坚持原则,在相关的工作岗位上对质量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二)管理或从事质量工作三年以上,对本行业、本市的质量工作有突出贡献;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愿提出申请,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报当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九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或委托有关社团、中介机构,聘请专业人员采取行业评价、现场审查及用户调查等形式进行评价工作,产生初选名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预审,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征询社会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以市政府名义授予“市质量管理奖”、“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四章奖励和监督
第十条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通过新闻媒体公告,优行推荐申报国家、省质量管理奖和先进个人奖。
第十一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组织监督及跟踪检查。安庆市质量奖有效期两年,到期后可重新提出申请。对在有效期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撤销其称号,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安庆市培育名牌产品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名牌发展战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及《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安庆市质量振兴计划》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牌产品培育工作是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的基础性工作,是“从源头抓质量”、扶持优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名牌产品培育工作是坚持企业自愿、地方和行业推荐相结合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在市政府领导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配合,编制名牌产品培育计划并开展培育工作。
第二章申报培育名牌产品条件
第五条申报培育名牌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等相关政策;新产品须经鉴定并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二)产品必须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应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优于上述标准的企业标准,凡列入采用国际标准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双采”证书。
(三)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必须获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实施开业审查的产品,必须取得开业审查合格通知书。
(四)产品使用合法的注册商标,实物质量在省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在近三年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五)企业贯彻实施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六)产品的质量检验手段完备,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需要认可的实验室必须取得认可证书。
(七)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制度,市场评价好,消费者(用户)满意。
(八)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没有亏损。
第三章申报、编制计划、培育
第六条安庆市培育名牌产品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知申报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七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报《安庆市培育名牌产品计划申报表》,并按时报所在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预审,报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审批,选择确定基础管理工作较好的企业,有争创名牌潜力的产品,编制安庆市培育名牌产品计划。
第九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企业的情况,组织相关的行业协会、科技机构和中介机构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育工作,为企业提供跟踪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条安庆市培育名牌产品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未列入培育名牌产品计划的产品,不受理申报当年的安徽名牌产品。
第十一条对列入培育名牌产品计划的企业和产品,优先安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及时通报各类质量信息,优先安排参加各级组织的企业和产品宣传推介活动,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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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2月17日)根据1998年9月21日卫生部发布《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将附件2《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废止。


为贯彻实施《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加强采供血机构管理,我部制定了《血站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下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要提高对发展输血事业和加强血站及血液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尤其是在经济改革的浪潮中,要充分认识血站是国家专营的非盈利性的医疗卫生单位,其管理内涵、质控特性与其它医疗卫生机构有所不同;要对血站管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握方向,切实
把血站管理纳入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同时,要搞好血站管理干部的管理培训,学习科学管理知识,强化质量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统一标准,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标准》是全国各级血站的基本标准,也是管理血站的长期目标。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血液是直接进入人体的特殊物质,其质量标准必须统一,没有地区或级别差异,凡质量问题一律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不能降低标准。2、我国血站发展很不平衡,各地各
级血站的条件和历史背景不同,差别大,跨度大,功能和任务亦不完全相同。在这样一种极不平衡的状态下,采用同一尺度进行血站管理与评审难度较大,因而,既要统一标准,保证血液质量,又要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建筑、设备、人员配备等硬件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3、由于血
站的特殊性、评审考核的对象不同,决定其标准中有大量的目标值是不确定的、模糊的,还有一些不可控指标,要进行综合判断和整体评价,避免可能出现的片面性。
三、突出重点,认真自查,保证质量
各级血站要自查、自评,要认真整顿供血队伍,严格筛选,采用统一《供血证》;要逐步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把质量管理贯穿于血站工作的各个环节,使之惯性运行,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和措施,定期检查考核。
四、坚持标准,严格考核,综合评审
血站以采供血为中心开展活动,血液质量问题至关重要,而质量管理却是我国血站管理的薄弱环节。实施《标准》,要围绕血液质量这个中心,建立评审制度,采取平时检查监督与周期性评审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全面考核与评审;要健全评审组织,建立一支作风严谨、坚持原则、工作
认真、专业全面的评审队伍。
为了贯彻实施《标准》,使其具体化,数量化,便于操作,便于考核,我部委托中国输血协会制订了《血站评审评分标准》、《血站评审申请书》等,并统一了评审程序和考核检查方法,作为贯彻《标准》的参考性文件和评审工作的依据,供各地参考。
实施《标准》与评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内容广泛,且赋予连续性的工作。由于各地血站的管理体制不尽相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各有不同优势,迫切需要互相沟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避免固步自封,尤其是代表地区先进水平的,或代表全国领先水平的血站,
更应交叉评审。卫生部负责组织评审各省级血液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它各级血站的评审工作。
五、《标准》在供血者健康检查和血液检查中增加了丙型肝炎抗体检测,在高危人群中增加爱滋病病毒检测等项目,各地要严格执行。检测的诊断试剂必须使用有卫生部正式批准文号的试剂或进口试剂。检测收费标准,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协商解决。
六、本《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随时报我部医政司。

附件:血站基本标准
根据《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一、任务:
(一)配合献血办公室,统一管理本辖区血源。
(二)做好采血、供血工作,为辖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提供临床用血和应急用血,保证血液质量,保障供血者和受血者的安全、健康。
(三)积极推广成分血输血。
(四)指导下级血站(库)的业务技术工作,提供血液管理和采供血以及质量监控等相关服务。
(五)培养输血技术人才,开展输血科研、教学工作。
(六)开展国内外输血学术和科技交流。
(七)积极、主动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建筑的功能和卫生学要求
(一)血站建筑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并应有供血者休息场所;
(二)工作场所的结构布局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并符合人、物流向合理、适宜的要求;
(三)采血、成分血制备和供应须有专用工作室,其建筑面积和结构应符合操作规程和卫生学要求;
(四)实验动物房须分区建筑。动物房应设立检疫室、饲养室、实验室等,并符合不同品种的动物分隔饲养的需要;
实验动物房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三、人员配备
血站应配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技术力量。
(一)血站职工人数与年采血量参考比例:
年采血量(立升) 职工数(人)
2000~10000 <100
10000~20000 <160
20000~40000 <280
40000以上 <350
(二)具有国家认定资格(或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其中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要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三)领导班子要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工作协调、效率较高。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其管理职责相应的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技术岗位须由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在编人员承担;
(五)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有计划地进行全面质量教育和岗位培训,定期考核,不断提高其思想、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六)各级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资格:
血液中心
1、中心主任:
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和高级卫生技术职称,经过管理专业培训;熟悉血站业务,具有较丰富的血站管理经验,胜任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2、中心业务副主任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和高级卫生技术职称,经过专业培训;从事输血工作三年以上,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熟悉血站(或本科室)业务,有一定的管理经验,胜任本职工作;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中心血站
1、站长: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经过管理专业培训;熟悉血站业务,有一定的血站管理经验,胜任本职工作;能阅读本专业外语书刊。
2、业务副站长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经过专业培训;从事输血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熟悉血站(或本科室)业务,有一定的管理经验,胜任本职工作;能阅读本专业外语书刊。
血站
1、站长: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经过管理专业培训;熟悉血站业务,有一定的血站管理经验,胜任本职工作。
2、业务副部长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经过专业培训,从事输血工作二年以上,熟悉血站(或本科室)业务,胜任本职工作。
四、行政管理
应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制度、措施、实施方案及其考核办法。
(一)组织管理
应具备行政、业务、党务、人事、信息、财务、设备、总务等功能,符合精简、高效的原则,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计划管理
有长期和中短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季度安排和完成计划的进度、指标、措施、步骤和年度工作总结。
(三)制度管理
必备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见附件1)。
(四)信息管理
1、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完成各种记录、登记和统计,并进行信息分析与反馈。
2、进行血液及各种成分血的质量和成本效益分析工作。
3、电子计算机信息管理。
4、有完整、系统的科技档案。
5、有足够数量的中外文输血专业图书、期刊和情报资料等。
(五)仪器设备管理
应具有与其业务、科研、生产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常规设备齐全,专业设备适宜。
1、实行专管共用。有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保养、维修、更新与损坏赔偿制度以及技术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工作需要。
2、建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档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加强仪器设备的计量管理。
(六)财务审计管理
1、设立财务科(室),人员编制合理,职责范围明确,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
2、建立、执行各种财会档案和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血液和各种成分血的价格。
4、设有与财务机构相平行的审计组织,对资金和财产的使用与效益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总务管理
1、有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制度。
2、及时、主动地为科室服务。做到三下(下收、下送、下修)、两满意(职工满意、供血者满意),保证三通(水通、电通、气通)。
(八)环境与安全管理
1、内外环境整洁、安静、安全、绿化和美观。
2、工作场所应符合卫生学要求,周围无污染源,污水、污物及废气排放与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业务管理
按照《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项目开展采供血业务。
(一)专业科室设置:应与其功能、任务、规模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体现以下专业功能:
1、血源管理:献血宣传、计划调度、血源组织、登记和发证等;
2、体检采血:体检、化验、采血、贮血、发血等;
3、成分血制备:血液成分分离等;
4、供应:器具制备、制剂、消毒等;
5、质量控制:生化鉴定、微生物鉴定、生物实验等;
6、输血研究:血型、免疫、血液成分制备、临床输血、血液保存、输血并发症和传染病等。
(二)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工作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业务技术操作人员应经常保持清洁状态,技术熟练,严格按照无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
(四)根据《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供血者进行筛选:
1、对供血者和供浆者要严格区分。
2、供血者体检、采血标本、采血时,须核对身份证及供血证的各项内容,发现有冒名顶替或不符合规定者,不准供血。
3、供血者体检必须严格执行《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附件2)。
4、建立稀有血型、特异抗体等“特种供血者”档案。
(五)无偿献血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六)采血标本必须使用有生产批准文号的一次性注射器。
(七)检测乙肝、丙肝、艾滋病及梅毒等诊断试剂和配制用原药必须有批准文号。
(八)采血必须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的全封闭一次性采血袋。
(九)成分血制备应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的全封闭多联袋,在清洁区内进行。
(十)入库的全血及成分血标签齐全(包括血站名称和许可证号),包装合格;血库须根据不同的品种、血型、日期及其不同的储存要求依次存放。
(十一)根据本地区医疗用血情况确定各种血型的最佳库存量,发出的全血及成分血不得超过有效期;严禁发出不合格的全血及成分血;不得将退回的全血及成分血再次发出使用。
六、质量管理
(一)建立站、科两级质量控制组织,负责各部门、各业务环节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并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记录;
(二)建立质量信息反馈系统;
(三)建立感染监控制度和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无菌观念,并进行正确的无菌技术操作;
(四)工作人员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保健档案;患有传染病、精神病、严重皮肤病、HBsAg阳性、HCV抗体阳性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采供血、成分血制备及消毒供应等岗位的工作;
(五)对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全面质量教育和岗位培训,并定期考核。
七、思想政治工作与医德医风建设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全体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健全廉洁措施并建立有效的群众监督和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
(三)建立供血者、用血单位和本单位职工满意度调查制度,针对提出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八、质量指标
(一)血源管理 标准
凭证供血登记率 100%
冒名顶替率 0%
重卡率 0%
建立Rh(一)供血者档案 有
(二)体检化验
体检、化验项目漏检率 0%
采血样一次性注射器使用率 100%
全血硫酸铜比重液误差 ±0.0005
血型定型试剂质检合格率 100%
血型正反定型检查率 100%
血型定型差错率 0%
HBsAg试剂灵敏度 <1ng/ml
有生产批准文号的化验诊断
试剂和配制用原药的使用率 100%
体检化验报告差错率 0%
成品血化验全项检查率 100%

(三)采血
采血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合格率 100%
采血无菌技术操作合格率 100%
采血人员手指杂菌计数
无致病菌生长/24小时培养
采血环境温度 15~30℃
采血环境空气收菌培养
<30个杂菌生长/直径9cm皿/5分钟
全封闭一次性塑料采血器材使用率 100%
采血称量器材计量合格率 100%
采血器材无生产批准文号的使用率 0%
采血器材有效期内使用率 100%
采血一针率 >99%
供血者手臂清洗消毒率 100%
采血不畅、少量、多量及凝块等废血率 <1%
血袋漏血率 0%
血型复查正确率 100%
血袋标签漏贴、贴错率 0%
采血日报差错率 0%

(四)贮血室
血液内外包装验收合格率 100%
输血反应卡齐全率 100%
交库记录完整率 100%
血库电源供应2条线(或备用电源) 必备
库存冰柜高低温报警装置完好率 100%
全血贮存温度合格率 100%
贮血冰箱温度记录完整率 100%
不同血型、品种、规格的贮存 分别存放
不同日期贮存 依次存放
新鲜冰冻血浆贮存温度 -20℃以下
冰冻红细胞贮存温度 -70℃以下
血小板贮存温度 20~24℃
冷沉淀贮存温度 -20℃以下
血库专线电话 必备
医院预约记录差错率 0%
血液成分制品预约通知单差错率 0%
供应品种、规格、数量差错率 0%
贮血室值班时间 24h
采血后第一周血占总供血量 >67%
采血后第二周血占总供血量 >25%
采血后第三周血占总供血量 <8%

(五)血液成分制备
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合格率 100%
血液成分制备有专用工作室 有
工作室内无杂物 是
全封闭分离洁净度 10万级
离心机具有调温、调速、定时功能 有
封闭式一次性塑料成分分离器材使用率 100%
无生产批准文号器材使用率 0%
器材贮存室环境卫生检查合格率 100%
成分分离器材有效期内使用率 100%
血液成分制备用全血采血时间 3分钟/200ml
全血有凝块、溶血率 0
制备血小板用全血新鲜程度(室温) <6h
制备血小板用全血保存温度 20~24℃
血小板制备温度 22℃
其它成分离心温度 4~10℃
新鲜冰冻血浆冻成时间(采血后) <6h
红细胞分离率 血液中心 >50%
中心血站 >40%
制备品种、规格、数量差错率 0%
制备记录完整率 100%
血液成分制品报表差错率 0%
交库记录与成品符合率 100%
(六)全血和成分血质量标准及检查频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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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 血 | 质 量 标 准 | 检 查 频 率
-------------|----------------|-------------
外 观 | 无溶血、变色、气泡、凝块 | 当日库存数1-5%
-------------|----------------|-------------
标 签 | 清楚、填写完整、准确 | ″
-------------|----------------|-------------
血 容 量 | 标示量±10% | ″
-------------|----------------|-------------
血 比 积 | (ACD方)≥30% | 4袋/月
| (CPD方)≥35% |
-------------|----------------|-------------
ABO血型 | 符 合 | ″
正反定型 | |
-------------|----------------|-------------
血浆血红蛋白 | <0.53g/L | ″
-------------|----------------|-------------
PH值 | 6.6~6.9 | ″
-------------|----------------|-------------
÷ | |
K | <30mmol/L | ″
-------------|----------------|-------------
÷ | |
Na | <16mmol/L | ″
-------------|----------------|-------------
HBsAg | 阴 性 | ″

-------------|----------------|-------------
HCV抗体 | 阴 性 | ″
-------------|----------------|-------------
HIV抗体 | 阴 性 | ″
-------------|----------------|-------------
梅 毒 | 阴 性 | ″
-------------|----------------|-------------
无菌实验 | 无 菌 生 长 | ″
-------------|----------------|-------------
2.浓缩红细胞 | 质 量 标 准 | 检 查 频 率
-------------|----------------|-------------
外 观 | 无溶血、变色、气泡、凝块 | 1次/月
| | 当日库存数1-5%
-------------|----------------|-------------
标 签 | 清楚、填写完整、准确 | ″
-------------|----------------|-------------
血 容 量 | 标 示 量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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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 比 积 | (ACD方)(75±5)%| 4袋/月
| (CPD方)(75±5)%|
-------------|----------------|-------------
ABO血型 | 符 合 | ″
正反定型 | |
-------------|----------------|-------------
HBsAg | 阴 性 | ″
-------------|----------------|-------------
HCV抗体 | 阴 性 | ″
-------------|----------------|-------------
HIV抗体 | 阴 性 | ″
-------------|----------------|-------------
梅 毒 | 阴 性 | ″
-------------|----------------|-------------
无菌试验 | 无 菌 生 长 | ″
-------------|----------------|-------------

3. 少白细胞的 | 质 量 标 准 | 检 查 频 率
红 细 胞 | |
-------------|----------------|-------------
标 签 | 清楚、填写完整、准确 | 1次/月
| | 当日库存数1%
-------------|----------------|-------------
白细胞清除率 | 沉 降 法>70% | ″
-------------|----------------|-------------
HBsAg | 阴 性 | 4袋/月
-------------|----------------|-------------
HCV抗体 | 阴 性 | ″
-------------|----------------|-------------
HIV抗体 | 阴 性 | ″
-------------|----------------|-------------
无菌试验 | 无 菌 生 长 | ″
-------------|----------------|-------------

4. 洗涤红细胞 | 质 量 标 准 | 检 查 频 率
-------------|----------------|-------------
标 签 | 清楚、填写完整、准确 | 4袋/月
-------------|----------------|-------------
蛋白清除率 | ≥99% | ″
-------------|----------------|-------------
白细胞清除率 | ≥80% | ″
-------------|----------------|-------------
红细胞回收率 | ≥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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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以全血血浆为100%计算蛋白清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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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解冻红细胞 | 质 量 标 准 | 检 查 频 率
-------------|----------------|-------------
标 签 | 清楚、填写完整、准确 | 按1%抽检
-------------|----------------|-------------
红细胞回收率 | ≥80% | ″
-------------|----------------|-------------
悬浮红细胞上清 | <1g/L | ″
液甘油含量 | |
-------------|----------------|-------------
悬浮红细胞体外 | 上清液血红蛋白增加 | ″
溶血试验 | <50% |
-------------|----------------|-------------
悬浮红细胞上清 | <1g/L | ″
液血红蛋白含量 | |
-------------|----------------|-------------
无 菌 试 验 | 无 菌 生 长 | ″
--------------------------------------------

--------------------------------------------
6. 浓缩血小板 | 质 量 标 准 | 检 查 频 率
-------------|----------------|-------------
标 签 | 清楚、填写完整、准确 | 4袋/月
-------------|----------------|-------------
容 量 | 不保存25-30ml |
| 保存50-70ml | ″
-------------|----------------|-------------
| 10 |
血小板数 | ≥4.8×10 /袋 | ″
-------------|----------------|-------------
| 9 |
RBC混入量 | ≤2.0×10 /袋 | ″
-------------|----------------|-------------
| 6 |
WBC混入量 | ≤5.0×10 /袋 | ″
-------------|----------------|-------------
保存期末PH | ≥6.0 | ″
-------------|----------------|-------------
无菌试验 | 无菌生长 | ″
-------------|----------------|-------------

7. 新鲜冰冻血浆 | 质量标准 | 检查频率
-------------|----------------|-------------
外 观 | 无混浊、乳糜、溶血, | 当日库存数1-5%
| 无纤维蛋白元析出 |
-------------|----------------|-------------
标 签 | 清楚、填写完整、准确 | ″
-------------|----------------|-------------
容 量 | 标示量±10% | 1次/月
| | 当月库存数1%
-------------|----------------|-------------
蛋白含量 | (ACD方)≥50g/L | 4袋/月
| (CPD方)≥50g/L |
-------------|----------------|-------------
FⅧ:C | ≥0.7IU/ml | ″
-------------|----------------|-------------
HBsAg | 阴 性 | ″
-------------|----------------|-------------
HCV抗体 | 阴 性 | ″
-------------|----------------|-------------
HIV抗体 | 阴 性 | ″
-------------|----------------|-------------
梅 毒 | 阴 性 | ″
-------------|----------------|-------------
无菌试验 | 无 菌 生 长 | ″
-------------|----------------|-------------

8. 冷 沉 淀 | 质 量 标 准 | 检 查 频 率
-------------|----------------|-------------
标 签 | 清楚、填写完整、准确 | 按1%抽检
-------------|----------------|-------------
容 量 | 25±5ml/袋 | 按1%抽检,
| | 每批至少4袋
-------------|----------------|-------------
FⅧ:C | ≥80IU/袋 | ″
-------------|----------------|-------------
纤元含量 | ≥150mg/袋 | ″
-------------|----------------|-------------
无菌试验 | 无 菌 生 长 | ″
-------------|----------------|-------------
HBsAg | 阴 性 | ″
-------------|----------------|-------------
HCV抗体 | 阴 性 | ″
-------------|----------------|-------------
HIV抗体 | 阴 性 | ″
--------------------------------------------
注:袋=400毫升全血

(七)各级血站服务 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 基层血站
供应全血 √ √ √
供应血液成分 √ √ √
供应血型定型试剂 √ √
疑难血型鉴定及配血 √ √ √
亲子鉴定 √
红细胞血型系统的抗体检查 √ √
白细胞血型系统的抗原检查 √ √
血小板血型系统的抗体检查 √ √ √
新生儿溶血病配血 √ √ √
Rh(-)患者配血 √ √ √
协助开展自身输血 √
协助开展治疗性单采及置换 √ √ √
协助调查处理输血反应和事故 √ √ √
开展输血技术咨询 √ √ √

附件1:血站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一、必备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1、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2、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3、供血者管理制度、献血反应处理办法
4、采血、供血及血液报废管理制度
5、包装材料、标签验收、领发制度及仓库管理制度
6、量器、衡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差错事故的登记、报告制度及处理程序
8、输血反应及因输血传染疾病的登记和报告制度
9、工作人员培训、继续教育和进修人员制度
10、工作人员考评考核制度、奖励办法及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1、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
12、科研管理制度
13、工艺卫生、环境卫生、消毒灭菌和污物处理制度
14、物资定额管理制度
二、除执行已颁发的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药典及其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质量标准:
1、血液检测的质量标准
2、血液采集的质量标准
3、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制备的质量标准
4、仪器、设备和器材的质量标准
5、各种实验和检测试剂的质量标准
6、血液保养液及各种制剂的质量标准
7、各种制品标签和包装的质量标准
8、各种原辅材料的质量标准
9、血液的运输、储存、发放管理标准
10、实验动物质量标准

附件2: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一、总则
1、为确保医疗和应急用血的质量,保证供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供血者每次采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
2、供血者体检及化验应以采供血单位的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
3、供血者与供血浆者应严格区分。
二、供血者体检标准
1、年龄: 18~55周岁。
2、体重: 男≥50kg,女≥45kg。
3、血压: 12~20/8~12KPa,脉压差:4~5KPa(千帕)。
或: 90~140/60~90mmHg,脉压差:30~40mmHg。
4、脉博: 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体温正常。
6、发育正常,营养中等以上。
7、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8、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轻度单纯性甲状腺肿大者可合格)。
9、四肢无严重残疾,关节无红肿及功能障碍。
10、胸部:心肺正常(包括心脏生理性杂音和肺结核钙化二年以上),必要时作胸部透视。
11、腹部:正常,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三、供血者化验标准:
1、血比重筛选:硫酸铜法 男≥1.052, 女≥1.050。
2、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Rho(D)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以及Rh阴性率高的地区应作测定。
3、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初 筛 酮体粉法阴性血液
检测 赖式法:≤25单位。
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阴性(试剂灵敏度≤lug/ml)。
5、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阴性。
6、爱滋病病毒(HIV抗体):阴性(高危人群)。
7、梅毒试验(RPR法或TRUST法):阴性。
8、采出的血液要进行化验全项检查。
四、供血者接受免疫后供血的规定
1、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活疫苗免疫者最后一次免疫后二周,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后四周,或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免疫者应于最后一次免疫后一年方可供血。
2、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后4周方可供血。
3、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免疫不需推迟供血。
五、有下列情况者暂不能供血
1、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2、妇女月经前后三天及月经失调、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3、感冒、急性胃肠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5、与传染病有密切接触史,自接触日起延长到该病最长潜伏期。
6、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一年内者。
7、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疝修补术、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者。
8、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六、有下列情况及病史者不能供血
1、有美尼尔氏综合症者。
2、有性病、麻疯病和艾滋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3、有肝炎病史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者。但甲型肝炎(转氨酶连续三次化验正常)一年后可参加供血。
4、有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史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者(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供血)。
5、有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肾结核,淋巴腺结核及骨结核。
6、有心血管疾病患者及其病史: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高血脂、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7、有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以及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者。
8、有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较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肾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症、慢性胰腺炎等患者。
9、有各种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者。
10、有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等。
11、有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颠痫、精神分裂症、癔病、严重神经衰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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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2008]第6号


《廊坊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8月20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廊坊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切实保护生态平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水塘中的水除外。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应当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多种功能,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财政、环保、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厉行节约用水,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环境灾害,应当统一制定区域规划。区域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状况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市水资源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根据政府职责分工负责编制。编制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综合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编制区域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区域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修改和变更区域规划,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有关各方的利益,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合理组织开发、利用水资源。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建用于城镇或者农村供水的水源工程。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雨水集蓄和河水净化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开采地下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影响农业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用于非农业用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水资源特别是供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建设,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系统。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可能对当地水资源质量有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环境评价。工程项目中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为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地应当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娱乐、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源淹没区内从事农作物种植和养殖业生产。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河道内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污水,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污废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第二十五条 严重超采区内严禁开凿新井,确需开凿的,取水许可申请应当按照程序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取用地下水,严禁破坏地下水的自然分层规律,已污染的浅层地下水不得与未污染地下水进行混采;在有咸水分布的地区,应当做好咸淡水界面的止水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凡承担凿井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 对于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和生活自备水井,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卫生防护措施。
报废水井应当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及时回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废井排放污废水及填充垃圾废渣等。
第二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勘察和评价,建立地下水管理系统和监测网络,掌握地下水位、水质的变化情况,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依据。

第五章 取水管理

第三十条 直接从河道、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予申请取水许可的以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取水许可程序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审批权限为: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扩权县除外)负责审批年取水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年取水在100—500万立方米的取水许可;年取水超过500万立方米的取水许可,按照程序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由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都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法律法规规定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取水项目,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第三十三条 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申请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四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规定取水,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限,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对取水许可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三十六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三十七条 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水而未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补办取水登记手续,领取取水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处理。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对用水单位核定用水计划。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第三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含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用水状况和下一年度水源预测综合平衡后核定。
用水单位超定额用水,应当缴纳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资源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农业用水户应当因地制宜地采用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措施。
第四十一条 工业企业及其他各行业用水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行业用水定额,通过水平衡测试,有计划地改造生产用水工艺,采用节水新技术以及循环用水等措施,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四十二条 现有供水企业应当制定供水管网维修和更替计划,供水管网漏失率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供水企业应当采用新型防漏、防爆、防污染管材,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四十四条 城市用于环卫、绿化、市政等用水,应当取用浅层地下水或者再生水。园林、环卫部门以及公共消防栓产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绿化、环卫、消防用水设施加强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或者被移作他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用水管理,严格分离饮用水与工程生产用水水源。
第四十五条 对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和分类水价。具体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河道、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
(三)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超标排放废污水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五)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六)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七)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八)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河道、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打捞、清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打捞、清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证持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并依法予以处罚;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不修复的,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及水资源承载能力,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本办法所称专业规划,是指依据综合规划编制的防洪、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和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