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委员会关于对1980年以来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情况报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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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委员会关于对1980年以来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情况报告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委员会关于对1980年以来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情况报告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委员会
         关于对1980年以来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情况报告的决定
(1988年5月14日通过)

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1980年以来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情况报告》以及附件一《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现正在修改的法规目录》、附件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已经失效的法规目录》。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0年11月5日通过的《贵州省选举暂行实施细则》已有新的法规代替,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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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快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9〕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为了确保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更好地发挥扩大内需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地方各级政府是落实本地区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加大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对于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地区,要相应扣减或暂缓下达该地区后续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预算。
  二、要统筹地方财力,确保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财力,切实保证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时落实到位,推动实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目标。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可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是地方各级政府一般预算资金;
  二是地方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政府性基金;
  三是中央财政代理发行的2009年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四是利用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市场机制筹措的资金;
  五是地方政府其他可用财力。
  三、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
  2009年为解决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足问题,中央采取了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办法,并明确规定了用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循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次序,确保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落实。
  一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政府配套。
  二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在满足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政府配套需求后,可用于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严格控制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具体安排使用请按照财政部制定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财建〔2009〕121号)执行。对于没有按规定安排使用的地区,要限期整改。
  四、抓紧开展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自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对本地区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本地区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需求情况、配套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按附表(详见附件)所列自查内容据实汇总填列。对于存在以下问题的,应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一是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来源有缺口的;
  二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未主要用于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且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来源有缺口的;
  三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国务院要求严格控制或禁止安排领域的;
  四是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实际到位率偏低的。
  请于2009年11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表格)、说明以及整改处理意见等材料报我部。
  附件:1.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自查表
     2.2009年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自查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自查表.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1013/00123f3eabca0c3e736601.xls
 
  2009年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自查表.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1013/00123f3eabca0c3e736d02.xls

黑河市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第 4 号


《黑河市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1996年1月4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孙洪志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四日



黑河市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加水利建设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利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和“谁受益,谁建设,谁投资”的原则,凡受益于水利建设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都有为水利建设筹集资金的义务。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
第三条 已征收的防洪保安费、水利建设附加费、防洪资金和水资源费。
第四条 条级财政部门在当年可用财力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
第五条 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的 4 5%和农业发展专项基金地方自筹资金的一部分做为水利专项基金。
第六条 未治理小流域内“五荒”拍卖回收资金的30%。
第七条 国有或集体所有水利工程拍卖、租赁、承包等产权改造回收的资金。
第八条 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的80%。
第九条 灌溉水费、堤防维护费、河道采砂费的10%。
第十条 农村水利工程受益区群众以资代劳和受益耕地每亩每年提取1——2元的资金。
第十一条 向非农业建设占用水利工程设施和排灌面积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补偿费。

第三章基金的征收
第十二条 防洪保安费、水利建设附加费、防洪资金、水资源费、灌溉水费、堤防梁护费、河道采砂费及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等均由水利部门按现有征收规定负责征收。
第十三条 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和农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水利建设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水利建设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农村水利工程受益区群众以资代劳资金和受益耕地提取的资金,由村收取后纳入县或乡水利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 未治理小流域内“五荒”拍卖资金由县、乡、村按规定征收后纳入县或乡水利专项基金。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产权改造回收的资金,由县、乡、村按规定征收后纳入县或乡水利专项基金。
第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水利设施和排灌面积补偿费分别由各级土地、水利部门收取,然后交同级财政纳入专户。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水利建设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本市、县(市)区的重点水利建设;
1、国家、省补助的水利工程;
2、主要江河和重点河流的防洪工程;
3、大中型灌区、涝区配套工程;
4、城镇供水、改水工程;
5、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费。
第二十条 乡(镇)水利建设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农村水利建设;
1、中小型防洪除涝工程;
2、小型农田水利及水土保持工程;
3、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及改水工程;
第二十一条 按照水利工程不同经济性质类型,采取有偿和无偿两种投入方式。对经济效益好的、有回收能力的项目实行有偿投入;对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的项目实行无偿投入。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年度计划,由各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计划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由水利部门组织实施,建成后由同级计委牵头,会同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实行统一规则,分级实施,分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水利建设专项基金按当地政府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 级各县(市)区政府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