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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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5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统计,目前全国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数与工商登记数存在较大差异。调查分析表明,造成这一差异虽然有个体业户数量众多、流动性大、停业歇业频繁等客观原因,但一些地区税务机关不按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这一差异的重要原因。为了巩固2006年税务登记换证的成果,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源管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个体税务登记管理
  个体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很小,但纳税人数量占全国纳税人总量的比例很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总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作为个体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管户数量和工作量大小,适当充实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适应个体税收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依法办理登记,纠正不规范管理行为
  目前,税务登记管理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主管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通常只核定定额,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并不为每个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地区较为严重。依法为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存在上述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深入剖析内部原因,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坚决纠正只征税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
  三、加强协作,做好登记信息的交换比对
  各地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规定的信息交换内容和信息交换对象,确定适当的信息交换方式和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制定具体的信息交换操作方案,及时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变化情况,适时开展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数据比对,充分利用工商登记信息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同时,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信息,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信息要主动向对方提供。此外,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加强与市场主办方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协作,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尽快建立起综合利用外部信息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源管理的机制。
  四、狠抓落实,认真清理抓好整改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全国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7〕466号)的要求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存在问题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制订改进措施,认真抓好整改。为了推动各地的工作,税务总局将在适当时间对部分地区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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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指导粮食行业广泛开展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规范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实施和管理,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实现国民经济长期持续发展,要依靠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人才和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各级粮食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人才观,把开展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作为粮食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关健性工作来抓。要通过加强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能力和自觉性,为实现依法管粮创造有利条件,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全面促进粮食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严格执行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做好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培训教程的推广、使用工作
2005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粮食局联合颁布了粮油保管员等7个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同时,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组织编写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竞价交易员等职业技能培训系列教程已陆续出版发行。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做好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培训教程的推广和使用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掀起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热潮。
各级粮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按照标准设置岗位职责,对技术岗位人员职业道德、知识水平和基本技能提出明确要求,促使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水平。行业协会、职业技术院校以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贯彻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并依此制订和调整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将标准的要求落实到人才培养工作中去。鼓励采用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教程进行教学,不断研究探索有效的教学方法,在行业内普及职业技能培训,为行业多培养高技能人才。
三、切实加强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为做好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加强对承担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要积极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粮食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以及企业在职业技能培训中的作用,把继续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扶持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尽快形成等级配套、工种齐全、行业协会和职业技术院校及培训机构、企业相协调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格局。
为适应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需要,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协调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地区、粮食品种及仓储、加工业等布局登记备案了一批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基地(见附件)。这些培训基地主要承担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工的培训工作。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托行业协会、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和企业,严格按照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合格的师资、足够的教室和实训工位等条件,设立培训基地,主要承担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中级工以下人员的培训。培训基地要在组织领导、教学管理、设施管理等环节建立起严密、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以提高培训工作质量和效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培训基地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培训基地进行考核评估,不断提高培训能力和水平,严把质量关。
四、认真开展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技能培训的实用性、针对性
行业协会、职业技术院校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师资,面向行业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要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理论知识、操作技能为主要培训内容,使其达到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职业技能培训的目标是为行业特别是企业提供优质的技能培训服务,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因此,各培训基地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粮食行业对职业技能培训的需求。在职业技能培训内容上,要结合生产一线的实际情况,灵活设置学习内容,实行订单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达到学以致用、学用结合的效果;在培训目的上,要重视受训者职业素质的培养,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要创新培训理念和方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发展远程职业培训,提高职业培训的质量和水平。
各有关单位、企业要坚持对技术岗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大力支持职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职工参加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竞价交易员、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等6个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以技能鉴定促进技能培训。特别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定编定岗,强化职工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和业务能力,从而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各有关单位也要利用现有条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尤其要定期组织生产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促使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制,逐步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并以此作为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五、严格执行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有关政策,确保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实行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强制职工参加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考培分开”的原则,不得以鉴定为由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提供培训服务时,要严格遵守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的培训收费许可制度和标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所收取的培训费用要按照相关财务制度,严格管理与使用,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职业技术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相关规定,扰乱培训秩序和违反有关收费标准和规定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其职业技能培训资格。
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经费投入,在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础上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将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在本单位教育经费中列支等有关政策,确保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首批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名单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教育科研实验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教育科研实验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教字[2005]85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现将《十堰市教育科研实验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堰市教育科研实验学校管理办法





十堰市教育局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科研 实验学校 管理办法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9月19日印发

共印50份

十堰市教育科研实验学校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十堰市教育科研实验学校的建设,推动群众性的教育科研活动蓬勃健康发展,促进实验学校多出成果,多出效益,并在本市教育科学研究中起示范和表率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科研实验学校是指在我市坚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成绩显著,并在我市教育科研方面具有先导性、试验性和示范性的普通学校、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是我市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验点。

第二条 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同意设立十堰市教育科研实验学校,由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教科规划办”)进行管理。

第二章 申报、审批

第三条 教育科研实验学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办学思想端正;

2、主要领导和广大教师有较强的教育科研意识和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

3、教育科研机构健全,有专职教育科研管理人员或专人管理,有相当的研究力量,经费落实,管理规范,能为教育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保障;

4、有一定的教育科研基础,并有中长期的教育科研发展规划,曾经完成或正在承担省市级及其以上的教育科研课题(含一级子课题),教育科研成果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都达到较高水平,曾获市级以上优秀成果奖。

5、研究的课题及内容符合我国教育改革方向和教育科研发展方向,符合本地区、本学校的教育发展实际;

6、接受市教科规划办的指导和管理,并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教育科研实验学校的申报:

教育科研实验学校的申报,需提供教育科研实验学校申请书;已经完成或正在承担的省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证明材料;反映本单位教育科研水平的典型材料1-3项;本单位教育科研发展规划及管理制度。

以上材料须由学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报请所在县、市、区教科所(教研室)批准后,统一将材料和评审费报送市教科规划办,市直属学校直接上报。

第五条 教育科研实验学校的审批:

1、市教科规划办对申报材料予以初审并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考察;

2、市教科规划办组织市学术委员会对申报学校进行评审;

3、经评审合格的学校与市教科规划办签订有关协议书;

4、市教科规划办对评审合格的学校进行命名、授牌。

第六条 教育科研实验学校原则上每5年申报并审批一次。命名、挂牌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三章 教育科研实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被命名为教育科研实验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获得在教育科研选题、课题立项、研究方案设计、课题研究过程、结题评审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2、优先获得对教育科研人员的培训;

3、优先获得大量教育信息资料;

4、优先享有学校宣传展示交流的机会;

5、优先获得外出考察和学习机会;

6、优先获得对教育科研成果总结、推广的指导和帮助;

7、优先享有教育专家的教育科研咨询。

8、优先评选市级示范学校。

第八条 被命名为教育科研实验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1、加强教育科研领导,设置专门的教育科研机构或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制定相关的教育科研管理和奖励制度,有专项档案管理,落实教育科研必要的专门经费,保障教师从事教育科研的时间、地点、设备设施、教材、资料等;

2、接受并按要求完成市教科规划办下达的课题研究任务,提供有关研究资料;

3、确保教育科研管理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不得无故中断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教育科研的过程管理。

4、在当地乃至全市范围内发挥教育科研骨干和示范作用,主动帮助教育科研薄弱学校;

5、积极参加市级以上教科研活动。

第四章 教育科研实验学校管理

第九条 教育科研实验学校由市教科规划办统一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教科所(教研室)协助市教科院开展教育科研实验学校教育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教育科研实验学校及时向市教科规划办汇报学校的教育科研情况,每年各上交1份年度总结和计划。

第十二条 市教科规划办组织专家对教育科研实验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进行调研,了解学校的教育科研现状,总结成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困难,提出教育科研实验学校进一步建设与发展的对策。

第十三条 市教科规划办定期检查评估教育科研实验学校对协议所列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成果推广与评奖

第十四条 对教育科研实验学校研究取得有较大理论与实践价值、对本市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有推动作用、并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成果,市教科规划办组织专家评审后,给予宣传和推广。

第十五条 市教科规划办将不定期召开全市教育科研实验教育科研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研讨与交流,促进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普及与推广。

第十六条 市教科规划办将根据教育科研的工作推进情况,组织进行教育科研实验学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起执行。解释权属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