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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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府办[2007]116号


颁布日期: 2007.08.21 颁布单位: 昌江县 实施日期: 2007.08.21

备案登记号:QSF-2007-130013

题注:


昌府办[2007]116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9日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
公有房屋出租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收缴管理工作,防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流失,根据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及《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公有房屋出租收入的性质与范围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三条 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部门)合建、自筹资金购建的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租赁收入,利用房屋与他人合作、合伙、合资、联营或者承包他人经营和转租所获取的收入。
第三章 公有房屋出租收入的收缴管理方式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应上缴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由房屋出租单位按租金的税后金额上缴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税后公有房屋出租收入,使用海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书》收缴,除此之外的任何票据均为违规票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税后公有房屋出租收入,属于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部门预算要求,编制本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的年度收支预算,报送财政部门。收入按公有房屋出租租金的税后金额计算,支出按入库金额的90%核定,用于房屋修缮、本单位自筹人员工资费用及补充办公经费不足。财政部门根据单位实际收缴进度执行年初部门预算支出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同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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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和修订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开展《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和修订工作的通知

保监厅函〔2008〕19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中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06年《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发布实施以来,对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风险起到了重要的引领和指导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8〕1319号)要求,现将保险业“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和修订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划》评估和修订工作

  随着宏观经济社会发展,保险业面临的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有《规划》提出的部分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有的已经提前实现,有的已经具备了实施条件,有的需要根据形势变化进行修订。开展保险业《规划》中期评估和修订工作,是将十七大精神落实到保险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有利于及时发现《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规划》在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实现保险业又好又快做大做强。

  二、《规划》评估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和修订内容

  各地区、各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中期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划》中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2、《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对本地区和本单位的规划进行修订,明确2010年的发展目标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4、关于《规划》修订的建议和对“十二五”规划编制的建议。

  (二)偿付能力测试

  1、各保险公司应在评估报告中按照保监会关于偿付能力评估的有关规定,对2009年底和2010年底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简单测试。偿付能力充足率预测数低于100%的,应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2、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规定,对各自保险集团2009年底和2010年底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简单测试。偿付能力充足率预测数低于100%的,应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3、偿付能力充足率测试结果,不作为采取监管措施的依据。

  4、在评估报告中,应对2009年和2010年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重大事项进行预测、评估和说明。

  三、时间和要求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规划评估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紧扣《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措施,突出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的重点措施。

  (二)各单位于2008年10月底前,将评估报告上报保监会,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电子版(MS Word格式)。

  (三)评估报告中应注明规划评估和修订联系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等信息。

  (四)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截止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

  (五)根据保监会有关保密规定,各单位上报材料勿标注密级。

   联 系 人:魏国强 臧明仪(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

  电话:010-66286061010-66286591

  传真:010-66288118

  电子邮件:guihua@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6〕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服务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尤其是海外留学人才参与我市经济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对象主要是:我市急需的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等领域的海外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在国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者;在国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其他本市产业发展急需者。

  第三条 海外留学人才来晋城创业服务的主要方式:

  (一)根据相关条件,分别进入我市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

  (二)担任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三)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独资、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创办、租赁、承包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五)接受本市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六)来本市讲学、咨询、开展多种形式学术交流活动;

  (七)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等条件,与本市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用人单位开发培养人才;

  (八)到本市驻境外的企业、机构工作;

  (九)其他形式的创业服务。

  第四条 晋城市人事局是出国留学人员来晋城创业、工作的综合管理服务部门,负责留学人员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资格认证、手续办理、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五条 海外留学人才受聘于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限制。海外留学人才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经批准可以免试,由各用人单位直接聘用。

  第六条 海外留学人才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市职称管理部门根据其经历和学识水平,按程序认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海外留学人才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八条 海外留学人才来晋城从事科学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室、设备和配备助手。

  第九条 海外留学人才在晋城工作期间,用人单位给予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月1000元生活津贴;给予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 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每月500元的生活津贴。

  第十条 对来晋城定居、长期工作的急需高层次人才,本人购置商品房的,用人单位可以一次性给予两院院士不少于15万元安家补助费,博士不少于6万元安家补助费,硕士不少于3万元安家补助费。

  第十六条 鼓励海外留学人才进入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服务,享受开发区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来我市创业服务的海外留学人才,可以申报本市设立的优秀人才方面的各项奖项。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要切实做好对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使用、管理、服务等项工作,并与引进的海外留学人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县(市、区)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海外留学人才随迁、随调、随归的配偶可由用人单位或政府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海外留学人才随归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凭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优先安排,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收借读费;高中阶段的学生,可安排在省级示范学校就读,收费按统招生对待。其子女升学时,可按照归国华侨子女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新上高新技术项目,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由财政按其实现所得税地方留成和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的10%买行奖励;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

  第十四条 以技术成果入股的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25%,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海外留学人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来晋城兴办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应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