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网站语言文字规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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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网站语言文字规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信办[2005]13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网站语言文字规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信息办,市各有关网站:

为迎接省、市语委有关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检查,规范我市各互联网网站语言文字应用,现将《扬州市网站语言文字规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此规定,对各自网站进行评估检查,以保证我市顺利通过江苏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扬州市网站语言文字规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网站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消除互联网网站语言文字中不规范使用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市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网站语言文字,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网站中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国家批准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第四条 网站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五条 网站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简化字以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二)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1955年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标准。

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使用错别字;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

(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

(四)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六条 网站广告语言文字及图形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语言文字的规定。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本办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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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林业部


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了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

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1、出让或转让森林资源资产的;
2、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
3、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
4、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
5、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或进行拍卖的;
6、出让、转让或出租林地使用权的;
7、同时出让、转让森林、林木与林地使用权的;
8、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负责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各省(区)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由县及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参照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的行业规范管理。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由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条件的专职评估机构或综合评估机构进行。
森林资源资产专职评估机构,需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其中林学、森林资源调查及管理等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4人;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由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申请成立森林资源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应分别由林业部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其他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必须是已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并按上述要求配备或聘请专业人员,评估人员须经过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组织的专业培训。同时将以上有关材料报经省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资审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认定。
四、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可以接受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森林资源资产产权纠纷的非法获利和损失作出评估。
五、评估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进行资源核查和评定估算。
六、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接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的业务指导和年度检查。
七、委托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当事人应当向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交林权证书。没有核发林权证书的,出具其他有效的产权证明。
八、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由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验证确认;林业部直属和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及地方管辖的重要的中外合资或金额巨大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
由林业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和验证确认。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项目管理工作由县及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九、经过评估确认的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成交采伐时,应按规定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和落实迹地更新任务。
十、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或人员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通知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林业部负责解释。




1997年2月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中资保险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银货政〔1999〕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可及时向我会反映。
非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保险公司在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时,应向我会报备。已是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保险公司,应向我会补报备案。


(1999年8月12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为发展货币市场,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经研究,现决定批准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从即日起,作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保险公司可与其他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进行债券回购交易,交易券种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
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等债券,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和结算,不得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做好有关的技术准备工作。



199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