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南京中达制膜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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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南京中达制膜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南京中达制膜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28日  证监发字[1997]28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南京中达制膜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28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

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

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

报发行有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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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执行。

附: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厦门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厦门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和本办法,定期编制《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引导目录》,报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作为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
第四条 厦门市引进外资实行大、中、小项目并举,港、澳、台、侨、外都欢迎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类型的项目,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增强城市服务功能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技术水平较高、产品较新颖,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增加出口,以产顶进或经济联动性强,能迅速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生产性项目;
(三)农业新技术,优良品种引进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高新技术及新兴产业项目;
(五)改造现有国有工业企业项目;
(六)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项目;
(七)提高居民生活水准的社会公益事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服务业项目;
(八)国家和市政府鼓励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国家和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优先获得项目建设用地及有关建设生产外部配套条件;项目建设用地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二)企业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并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三)凡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电力、高速公路、一、二级汽车专用公路、大型隧道、桥梁等项目,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者,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四)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资投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经批准,自营业之日起,其金融业务收入五年内免征营业税;
(六)企业引进高新技术、先进技术,或者生产替代进口的新设备、新材料的,可以适当放宽产品内销比例;
(七)企业产品涉及出口配额的,有关部门将协助企业争取优先获得出口配额;
(八)厦门市人民政府对分行业、分区域有特别优惠的,按分行业、分区域优惠政策执行。
第七条 凡在我市审批权限内的鼓励类投资项目,其主要生产、建设条件能自行配套,外汇能自行平衡的,外商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凡经登记注册的项目,即视为批准,有关部门应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厦门市一九九四年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城市基础设施※
1、交通运输业
公路、桥梁、地方铁路、港口码头设施建设经营
飞机购租
大型修造船
2、能源工业
大中型火力发电及相关输变电工程
3、供配水工程
提引水工程
供水工程
4、三废处理及综合利用
中水利用工程
污水处理工程
城市垃圾处理场
二、机械制造、电工设备及冶金行业
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
高档摩托车主要零部件制造
高性能多功能工程机械及配件制造
高性能多功能搬运设备及配件制造
飞机机载设备制造
路面铣平、翻修等道路施工机械制造
港口运输设备制造
模具制造中心(精冲、多工位注塑模、精密异型模)
汽车车身大型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
液压元件、气动元件、密封件
大型精密及专用轴承
光机电一体化产品,主要是精密、高速、大型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工业CT、工业机器人、机械手等
大功率节能电机、高效变压器、高性能微电机等节能机电产品
控制元器件、控制中心主要是新型传感器、伺服电机,可编程控制器、系列开关及开关柜、精密仪器仪表、工业自动化仪器及控制系统
与重点机械工业配套的精密、优质铸锻件制造
大中型钢铁冶炼、加工
粉末冶金
三、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
1、计算机制造业
十六位以上微型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制造
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它计算机应用系统
2、通讯设备
数据通讯设备制造
光纤通讯系统、计量设备制造
航空、航海导航设备制造
3、微电子及元器件
微电子器件,主要包括大规模、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含引线框架、芯片、封装),专用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及电力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
光电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制造
4、光电技术及磁记录
新型显示器件(液晶、平板及高分辨彩色及单色显示器)
计算机软磁盘、光盘
激光唱机和激光视盘放送机等新型高档视听设备
四、化学、石化工业
有机氯新产品※
离子膜烧碱※
基本有机化工原料及中间体※
合成树脂
新型合成材料、制品及配套原料※
功能塑料制品,主要是农用塑料薄膜、塑料包装基材及包装薄膜、包装器材、工程塑料制品
合成橡胶※
子午线轮胎及其它汽车橡胶制品加工
合成纤维单体※及后加工产品
精细化工产品,主要是表面活性剂系列产品、塑料加工助剂、催化剂、纺织印染助剂、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电子化学品、感光材料、感光基料和感光胶液冲剂等
五、医药工业及医疗器械制造业
高效和紧缺化学原料药及医药专用中间体
高效和紧缺西药成药
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
提高中成药质量,改变包装剂型的新技术,新设备
先进高档医疗器械
六、轻工、纺织行业
新型高级日用轻工产品
方便食品、速冻食品及功能保健食品
高档、新型、特种化学纤维及其制品
高支精梳针织用纱
弹力花边织物及其制品
高档针织服装系统产品
机织、针织印染后整理
新型高档面料及成衣制造
工业用特种纺织品,主要是汽车内饰材料、帐篷用布、无纺布等
七、建材工业
大型浮法玻璃生产线
特种玻璃纤维及玻璃深加工制品
玻璃纤维及玻璃钢制品
高档建筑、卫生陶瓷制品
新型轻质建筑材料
优质耐火材料
散装水泥储运设施
自动化程度高的混凝土搅拌站
八、新兴产业
微电子技术
新材料,主要是光电子信息材料、新高分子材料、新复合材料及功能材料
生物工程技术,主要是食品工业生物技术、农业生物工程及基因工程药物等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信息、通信技术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海洋开发技术
环境污染处理技术
九、服务业
银行、财务公司、证券业务、信托投资机构※(需报国家审批)
保险※(需报国家审批,不允许独资经营)
投资公司※(需报国家审批)
租赁业务※(需报国家审批)
金融咨询服务机构※
经济、科技信息咨询服务
高新科技开发、技术服务
精密仪器、设备维修
仓储服务业
十、社会事业※
文娱设施(包括现有电影院、影剧院、书店、图书馆等设施改造)
科研、教育事业
体育设施
医术水平较高有特色的专科医院
十一、农业
山海资源综合开发、水利设施建设
农、林、牧、渔优质高产新品种引进、开发、培育、推广
良种引进、培育、推广
优质配合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蛋白资源开发
大型畜禽生产加工基地
大型畜禽优良种禽繁育(不含我国特有和珍贵优良品种)
蔬菜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蔬菜精选加工
珍贵水产品养殖及远洋渔业
农、畜、水产品储藏、保鲜加工新技术
花卉基地建设
城市园林和山地、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十二、旅游、房地产业
带项目成片开发工业小区、工业厂房
旧城区改造
农村小城镇改造、建设
民用住宅建设
旅游设施建设限制类项目
主要限制那些污染大、耗能高、耗水多、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禁止项目
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以及厂址选在市政府确定的水资源保护区内污染水资源的项目均禁止建设。外商投资区域布局

一、鼓浪屿:重点发展旅游业,相应发展商贸、服务业。
二、厦门本岛:重点发展高科技、精小轻新、无污染的工业项目和商业贸易、金融保险、旅游服务、信息咨询、保税仓储、转口贸易等第三产业项目;加快老企业改造、老城区改造;相应发展房地产业。
三、集美:重点发展教育、旅游业,相应发展房地产业;发展轻型工业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和创汇农业项目。
四、杏林:重点发展化工、机械、轻工、纺织、建材等行业。
五、海沧投资区:重点发展化工、汽车、电子、机械、及能源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工业,相应发展与重点产业相配套以及发挥港口功能的第三产业。
六、同安县:充分利用当地资源重点发展创汇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相应发展轻工纺织、机械建材等产业和第三产业。
注:鼓励类中加※号的项目属需全市综合平衡的项目。



1994年9月30日

印发河源市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30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府办〔2007〕2号


印发河源市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30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30强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四日



河源市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30强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四届全会精神,实施“工业立市”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我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是指在一定时间(一般3年以上)内,具有持续挖掘未利用资源能力,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整体扩张态势,未来发展预期良好的中小工业企业。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的中小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只对2006年全市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进行评选认定,综合评定30家企业为“河源市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30强”。
第四条 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30强的评定,重点考核当年企业的产值、纳税总额在全市工业企业中完成经济指标排序情况,同时参照企业前二年增长速度、企业创新和对社会贡献情况。
第五条 企业评选当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评选资格:
(一)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有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认定工作分初选、评议、审核认定3个程序。
(一)初选:市中小企业局根据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产值、纳税总额(包括国家扶持减免税)指标进行排序,选定50家企业作为河源市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30强的初选名单(在同等条件下,对获得专利、名牌、名标及已组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优先考虑)。
(二)评议:认定工作小组对初选50家企业进行综合评议,确定30家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三)审核认定:市政府审核确定河源市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30强名单。
第七条 对被评为河源市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30强的企业,在实施技改挖潜、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关键技术研发等项目,优先纳入计划予以扶持。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河源市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30强认定工作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贸局局长、市统计局局长为副组长,市中小企业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负责人为成员。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河源市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30强申请表
http://www.heyuan.gov.cn/images_issue/200702251013079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