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49:34   浏览:9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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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对拖欠、逃缴、拒缴养路费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以滞留车辆,并按规定收取保管费;”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由专用单位自建、自养的专用公路(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其单线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农场、林场、油田等单位,其车辆跨行公路的,可根据其自养专用公路单线里程长度,减征20%至60%。具体划分如下:
20公里至30公里的,减征20%;30公里至40公里的,减征30%;40公里至50公里的,减征40%;50公里至60公里的,减征50%;60公里以上的,减征60%。”
三、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应缴费额30%至100%的罚款。”
四、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对假报车辆使用性质、瞒报营运收入或载重吨位的,责令限期补缴养路费,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费额1倍的罚款。”
五、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对倒换号牌或涂改、转借、顶替、伪造、买卖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责令限期补缴养路费,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费额1倍至3倍的罚款。伪造票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赔偿。”
六、删除第四十八条,即“对无养路费凭证行驶的车辆,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省内无凭证的,由检查发现地处以相当于该车1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对驾驶员处以20元的罚款,并责令该车按规定时间到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办理手续。(二)外省无养路费凭证在我省境内行
驶的,按我省费额标准处以相当于该车1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在当月内,一地缴纳滞纳金后,本省其他地方不得再缴滞纳金,但应责令该车及时到车籍所在地(或驻地)办理手续。”
七、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对无号牌行驶和报停后偷驶以及报停后挂重复号牌行驶的,责令限期补缴养路费,并每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费额50%至200%的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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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场所严禁使用中央空调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场所严禁使用中央空调的紧急通知



为阻止非典型肺炎病毒的传播途径,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在非典型肺炎收治、隔离、观察以及发现有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场所、楼宇内,一律严禁使用中央空调。各单位在人员密集的地方要保证自然通风的条件,在高温、封闭的工作环境中要采用物理降温的方法。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6日



  南昌市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正面临加快发展的重大机遇,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全面快速发展的机遇,南昌市要努力争取在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方面把握机遇,加快发展,不断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目前,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基础还比较薄弱,尤其是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政策环境方面,与中部其他省会城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构建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切实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

  一、鼓励我市暂不具备进入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的中小企业进入江西省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股交所”)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除省股交所以外的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其影响力需排名全国前三)挂牌交易。我市拟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需在市金融办备案。

  二、拟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同时在注册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文件及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等有关材料报送市金融办的,给予该企业30万元的奖励。

  三、对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市企业实行奖励,奖励分市场分阶段进行。(1)对在省股交所挂牌的企业,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挂牌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于2014年12月31日之后挂牌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2)对在除省股交所以外的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所挂牌的企业,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挂牌的,给予25万元的奖励;于2014年12月31日之后挂牌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

  四、对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完成直接融资的我市企业,按募集资金总额的0.2%给予奖励。

  五、对保荐机构推荐我市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成功后进行绩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保荐1家挂牌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范围为成功挂牌前100家企业。

  六、本政策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暂定实施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