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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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期货字[2002]40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现将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营业部的核准条件、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通知如下。

  一、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核准条件

  (一)申请人在前一年度(指最近一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投诉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的情形。

  (二)申请人为正常经营的期货经纪公司,不处于停业整顿、特别处理或尚未通过年检的状态。

  (三)申请人经批准已开业的营业部守法合规经营。

  (四)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五)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完备的管理制度。

  (六)拟设营业部有符合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可根据各辖区期货市场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设立营业部的其他条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可作为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掌握。

  二、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核准程序

  (一)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由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负责核准。

  (二)营业部拟设立地与公司所在地不属于同一派出机构辖区的,筹建申请材料应首先向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公司申请的,向公司下发同意其在营业部拟设立地筹建营业部的文件并抄送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公司取得此文件后,再向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三)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核准期货经纪公司筹建营业部的,应先向中国证监会上报《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筹建备案表》(附件1),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备案表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向公司下发核准筹建营业部的文件并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上报备案表及中国证监会反馈备案意见的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派出机构期货监管业务内部工作程序指引》的要求执行。

  (四)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应当自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核准筹建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提出延期筹建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五)营业部筹建工作完成后,公司向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申报开业材料。

  (六)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对开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材料审核基础之上进行营业部开业的现场检查,了解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是否相符。

  (七)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合格后,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向期货公司下发核准营业部开业的文件并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文件应列明营业部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公司凭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核准开业的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办理《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八)各阶段核准过程中,派出机构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批准的决定应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

  (九)公司持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将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公司和所有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三、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申报材料

  (一)向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申报的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附件2);

  2.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文件;

  3.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设立营业部的决议;

  4.营业部筹建负责人的授权文件;

  5.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设立营业部的核准条件”中(一)、(二)、(三)款规定的郑重声明及对虚假陈述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承诺;

  6.筹建负责人简历、从业资格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7.设立营业部的可行性报告;

  8.筹建方案;

  9.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

  10.营业部管理制度(包含公司对营业部管理制度和营业部内部管理制度);

  11.公司已设立或筹建营业部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投资额、营业部负责人、经营情况等;

  12.公司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中国证监会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营业部拟设立地与公司所在地不属于同一派出机构辖区的,向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申报的材料

  1.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同意其在营业部拟设立地筹建营业部的文件;

  2.前款(一)所列向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

  (三)营业部开业申报材料

  1.公司申请开业文件;

  2.筹建情况报告;

  3.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参照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报送);

  4.营业部从业人员名册;

  5.营业部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6.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7.经营场所消防检验合格证;

  8.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的情况说明;

  9.中国证监会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筹建备案表》(略)

     2.《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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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换发财政部统一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农业部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换发财政部统一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
财会(2001)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乡镇企业局,上海市国资办,深
圳市国资办: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4号)要求,乡镇企业资产评估行业按照“归类合并、保留机构、归并资格、规范运作”的原则,纳入资产评估行业统一管理。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业并入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是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一项成果,也是规范评估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厅局、乡镇企业局要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规范中介行业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落实行业归并任务,尽快、稳妥地完成换证工作。现将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换发财政部统一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准予换发财政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人员范围为农业部确认的参加全国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合格取得全国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附件一),总计2091人。其中,已取得财政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全国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再办理换证事宜。
(二)准予换发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证书的机构范围为农业部确认的完成脱钩改制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名单(附件二),总计254家。其中,同时取得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证书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不再办理换证事宜。
二、换证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将农业部确认的当地符合条件的人员和机构的换证申请材料,于6月15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与资产评估师协会未合并的,报送省级、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
个人申请材料包括:个人换证申请、农业部颁发的全国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当地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农民身份的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没有人事档案的,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申请换取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的,须提供其所在机构执业的相关证明,没有执业证明的换取注册资产评估师非执业会员证书。
机构申请材料包括:机构换证申请、农业部颁发的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省级乡镇企业局对机构脱钩改制方案的批复。
(二)受理申请的协会对申请材料的要件进行复核,要件齐备并在附件一、二所列名单内的准予换证,6月20日前,将准予换证的人员和机构名单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全国换证人员和机构名单报财政部,统一换发证书。
三、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要积极配合同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搞好换证和有关交接工作。换证后,原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纳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管理。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取得财政部资产评估执业证书后,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资产评估机构的办所条件进行规范。到2002年6月30日,仍未达到办所条件的,予以停业整顿直至撤销。
附件:一、全国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名单(略)
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名单(略)


2001年5月28日

连云港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3〕80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已于2003年4月25日经市十一届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连云港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含政府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使用权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实现抵押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需拍卖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类型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由出让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等规划手续。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受让人后,计划部门办理项目立项或备案手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发规划有关证件。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九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条件;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勘察投标或竞买的土地,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或竞买前提出。标书一经投入标箱或竞买人参加竞买应价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在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七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八条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一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竞得人并应同时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六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标底和底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已经办理了出让手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5月25日印发的《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暂行办法》(连政发[1998]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