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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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优”
文明窗口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自1998年我部下发《关于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中开展创建“三优”文明
窗口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1号)以来,各地积极行动,按照通知
要求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信访、职业介绍、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社
会保险管理等五个直接面向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窗口单位,开展了创建“优质
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简称 “三优”)文明窗口创建活动。部分地区
结合当地实际,将“三优”文明窗口创建工作进一步扩展到职业培训、职业技
能鉴定、医疗保险经办、信息网站和法律咨询等服务窗口单位。通过几年来开
展“三优”文明窗口创建活动,促进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服务意识、服务质
量和服务效率的提高,带动了全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了全系统全
心全意为劳动者和企业服务的良好形象,取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和社会效果。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创建工作,指导各地开展“三优”
文明窗口创建的组织实施、达标验收和评比表彰工作,我部在总结各地开展
“三优”文明窗口创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
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
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试行)


一、信访“三优”(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下同)文明窗口工
作标准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努力为信访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办公场所卫生整洁,规章制度公开上墙,配置接待来访者的基本设
施(如书写用具、桌椅、饮水用具等)。

(三)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上岗佩带胸章,着装
整洁,接待来访群众态度热情,语言文明。

(四)各项制度健全。包括:来信来访登记、统计、承办、转办、查办、
催办、结案、归档制度;处理突发事件预案制度;领导接待来访、批阅来信制
度等。

(五)工作效率高,当日能办完的事当日办完,当日办不完的事在约定时
间内办完,不推诿、拖拉、刁难和故意不办。对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交办的信
访案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处理结果,办结率达到100%。

(六)服务质量好,耐心听取来访者申述,解释政策清楚准确,服务对象
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七)及时、妥善处理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信访事件,如联名信、集
体访、越级访和突发性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八)分析研究信访动态,定期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送信访信息,并对领
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发扬团结协作精神,积极配合上级和有关部门处理好信访事项。

(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为服务对象排忧解难。

二、职业介绍“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

(一)坚持以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服务为中心,认真贯彻执行职业介绍政
策法规。

(二)办公场所环境整洁,设施便利,布局合理。采用开放式低柜台,规
章制度公开上墙。

(三)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遵纪
守法,廉洁奉公,持证上岗,挂牌服务,着装整洁,接待顾客语言文明,态度
热情。

(四)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办事公开、服务承诺、行为规范、办事程序、
服务监督、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做到工作程序规范,档案
完整,记录清晰准确,存放有序,手续完备。

(五)公开职业介绍许可证件、规章制度、服务程序和监督电话,公开并
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

(六)广泛收集发布空岗信息,按时上报职业供求信息季度分析报告,深
入开展职业指导,服务质量优良,服务效果显著,服务对象的满意率达到90%以
上。

(七)为各类就业困难群体提供专门服务,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免
费服务。对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主动进行1次以上职业指导,提供
3次以上就业信息。
(八)切实发挥职业介绍综合服务功能,拓展服务范围,做好求职者的劳
动保障有关事务代理。

(九)在显著位置公告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在推荐就业时查验有关职业
资格证书。在醒目位置公布培训信息、实行职业资格证书的岗位、工种目录、
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十)按时上报统计报表,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报告
有关工作情况。

三、劳动监察“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

(一)在受理举报、立案、实施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过程中,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杜绝
违法行为。

(二)工作场所环境优美,清洁卫生,设施布置合理,规章制度公开上墙。

(三)监察人员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廉洁奉公,禁止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进入用人单位,做到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接受群众举报和提供劳动保障法规
政策咨询时,耐心听取陈述,解释政策清楚准确;在工作中语言规范,使用文
明用语。

(四)按规定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档案,内容完整、卷面整洁、存放有
序。

(五)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做好群众举报的受理工作。
凡符合规定的举报,于7日内立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完成案件调查及处理工作。
受理举报案件的结案率达到90%以上。

(六)做好对群众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
作。接受群众举报不推诿,案件调查不拖拉,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七)对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转查处的违反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行为案件,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完成调查和处理工作,查处
结果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八)处理突发事件及时,措施得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九)主动深入用人单位,加强日常巡视监察,每个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
员年巡视检查用人单位数量不低于50户。

(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管理,促进其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全面提
高。

四、劳动争议仲裁“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宗旨,坚持“合法、
公正、及时”的办案原则,廉洁办案,秉公执法。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健全,办案条件良好。仲裁庭场地
面积适当,设备齐全,庭内悬挂庭徽、办案程序图、庭审纪律、仲裁员职责、
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指示牌。庭内分设仲裁员、书记员、申诉人、被诉人和
旁听席位。

(三)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维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
精神,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尽职尽责。在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执行任务、
开庭审理等办案过程中,必须做到持证上岗,统一着装,仪表端庄,态度热情,
语言文明,听取申述耐心细致,解释政策法律法规清楚准确。在办案过程中,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应当回避。

(四)仲裁立案、庭审、请示、审批、归档、统计制度健全,仲裁办案程
序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用仲裁法律文书统一规范。仲裁案卷记录清晰
准确,存放有序,手续完备,保存完整。

(五)案件严格依法办理,结案率达到95%以上。除属于仲裁时效中止的情
况外,案件应在规定审理期限内结案。

(六)及时、妥善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未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七)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仲裁案件受理费、处理费收费标准,
做到专款专用。

(八)积极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成立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

(九)积极落实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坚持仲裁委员会例会、工作汇报、
重大疑难案件会审等制度。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规范,参与办案率在25%以上。

(十)工作完成情况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重
大情况及时报告。按时上报劳动争议统计情况报表。

五、社会保险经办“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

(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参保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服务的精神,认
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依法行政,政务公开,诚信负责。

(二)办公场所整洁卫生,物品资料摆放整齐。使用全国统一标识,规章
制度公开上墙。柜台设置方便服务对象,服务大厅配置座椅,免费提供有关政
策宣传资料以及表格、纸笔等用品。投诉电话、意见箱等监督投诉载体设置齐
全。

(三)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工作时着装整洁,挂牌上岗,接待
服务对象时态度热情,语言文明,解释政策、答复询问清楚准确。对来电、来
访咨询能耐心解答,实行首问责任制。

(四)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业务操作规范,报批符合规定。建立并维护好
社会保险各项业务的基础管理工作台帐,各项业务档案资料和内部管理档案资
料记录清晰,保存完整,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五)及时为参保企业进行登记,及时核定申报单位的缴费基数。按规定
记录个人帐户并定期对帐。服务对象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六)完成扩大覆盖面、基金征缴、待遇发放清欠等各项业务指标。按时
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99%以上。

(七)各项业务数据的整理、汇总、统计准确无误,真实可靠,及时上报,
不虚报瞒报,为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策和决策提供依据。

(八)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金内部管理和审计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使用情况,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
管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九)积极推进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参保
单位在职职工数据库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数据库
的建库率达到100%。为服务对象提供查询信息服务。

(十)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职业培训“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

(一)职业培训机构坚持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
职业培训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办公场所、教室和实习场地环境整洁,设施便利,布局合理,井然
有序。

(三)职业培训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
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着装整齐,仪表端庄,持证上岗,语言文明,态度
热情。

(四)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岗位职责、办事公开、服务承诺、工作人员规范、
廉政建设、办事程序、服务监督、会议、学习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不
断完善职业培训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措施,并严格遵照执行。

(五)公开职业培训许可证件、规章制度和监督电话,公开并严格执行政
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广告宣传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诚信真实。

(六)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有关资料和数据,工作档案内容完整,记录
清晰准确,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七)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八)适时制订职业培训计划,广泛收集用人需求信息,围绕劳动力市场
需求设置专业,培训质量高,培训效果好,培训对象和用人单位反映满意,没
有投诉。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政策,积极主动地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
供职业指导和培训服务。

(九)职业培训与职业需求预测、职业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就业服务等
培训就业工作紧密结合,具有较强的综合服务功能。

(十)按时上报统计报表,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报告
有关工作情况。

七、职业技能鉴定“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面向社会、
面向企业、面向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
设。

(二)办公场所卫生整洁,井然有序。鉴定场所(站)布局合理,设施完
备,运行安全,检测仪器符合标准。

(三)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廉洁
奉公,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工作时持证上岗,挂牌服务,语言文明,服务意
识强。

(四)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岗位职责、办事公开、服务承诺、办事程序
等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措施,并严格遵照执
行。

(五)公开管理规章制度、鉴定服务程序、鉴定许可证、鉴定收费标准和
监督电话,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在明显位置上公
告所涉及的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目录。

(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档案完整,记录准确,保密性强,专人负责保管。
证书填写、编码、打印及验印符合程序和要求,并准确无误。

(七)对备案、核准审批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
申报单位;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审核手续时,材料齐备的,在7天内完成。

(八)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秩序好,鉴定质量高,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
严格执行政府确定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定。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90%以
上。

(九)积极推广计算机职能化考试平台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
建立和完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和服务手段现代化。

(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医疗保险经办“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

(一)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维护参保单位、职工
的权益,全心全意为广大参保单位和职工服务。

(二)办公场所整洁卫生,物品资料摆放整齐,柜台设置方便服务对象。
规章制度公开上墙。服务大厅配置座椅,并免费提供有关政策宣传资料以及表
格、纸笔等。投诉电话、意见箱等监督投诉载体齐全。

(三)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工作时着装整洁,挂牌上岗,接待
服务对象时态度热情,语言文明,解释政策、答复询问清楚准确。

(四)建立健全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制
度,公开办事,按章办事,按程序办事。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箱,主动接受社
会监督。

(五)工作流程简明规范,手续简便。参保征缴、费用审核、会计出纳、
政策咨询等前台服务窗口应集中设置,实行“一条龙”服务,方便参保单位和
职工办事。

(六)工作效率高。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服务
协议并认真执行协议,及时结算医疗费用,不得借故拖欠。

(七)服务质量好。热情接待前来办事和报销医疗费的参保单位和职工,
并能耐心解答来电、来访咨询,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90%以
上。

(八)建立并维护好医疗保险业务的基础管理工作台帐,业务档案资料和
内部管理档案资料记录清晰,保存完整,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九)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基金内部管理和审
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使用情况,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政府主管
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基本
平衡。

(十)业务数据的整理、汇总、统计能够及时、准确,为行政管理部门制
定政策和决策提供技术保证。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九、劳动保障信息网站(页)“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

(一)政府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站(页)的建设和服务应充分体现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网站(页)的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
信息网站(页)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设立专职机构负责信息网站(页)管理与服务工作;有专人负责信
息的采集与组织,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信息网站(页)建设、运行、维护管理
和更新工作。

(三)建立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实行信息栏目责任单位责任制。信息栏目
责任单位应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四)网站(页)的信息资源丰富,组织合理。政策法规、统计数据、政
务信息发布及时、准确、真实、全面,方便用户查询、检索劳动保障政策法规
和业务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政务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

(五)加强信息网站(页)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公安、国家安全保密
部门的有关规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在网站(页)上发布的信
息严格把关,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六)网站(页)应保证每天24小时提供服务,具有较快的响应速度和低
的故障率。网站(页)信息能及时更新,更新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七)上网信息要定时备份。网站(页)内容要整体备份在不同的计算机
上,以备以后查阅和特殊情况需要。

(八)网页页面设计美观大方,内容丰富,结构清晰,布局合理,操作方
便。

(九)开设网上信箱或留言板,提供及时的便民信息服务。省级以下网站
(页)对用户网上来信的回复率不低于90%。

(十)提供网上交互服务,如网上职业介绍、网上审批等政府网上办事服
务功能。

十、劳动保障法律咨询“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

(一)依法进行法律咨询服务,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
则,通过法律咨询工作普及和宣传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办公场所整洁卫生,基本的办公设备和通讯工具配备齐全,规章制
度公开上墙,并配备接待来访者的坐椅和纸笔等。

(三)法律咨询工作人员应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勤政敬业,遵
纪守法,廉洁奉公,服务态度热情,咨询用语规范、文明,法律法规和政策解
答清楚明确,尊重咨询对象。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
作人员。

(五)建立健全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行为规
范和岗位职责,主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受理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的咨询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做
到及时登记,办结案率在90%以上。

(七)对于在咨询过程中发现的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要及时
移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九)劳动保障法律咨询服务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服务对象满意率
达到90%以上。

(十)法律咨询服务情况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通
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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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与机构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健康,提高社会卫生综合水平,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由政府组织,地方负责,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保证人民健康的群众性、社会性活动。
第三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爱国卫生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
第四条 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在本省境内的个人和单位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职责与机构
第七条 爱国卫生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环境卫生、食品和饮水卫生,公共卫生,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除害防病工作;
(二)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污染和各种职业性危害的防治工作;
(四)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
(五)开展其他与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爱国卫生工作政策,制定规划、措施;
(二)指导、协调爱国卫生和疾病防治工作;
(三)宣传组织全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进行社会卫生监督、效果评价,制定各项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办法,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进行表彰命名和批评、处罚;
(五)开展国内外社会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六)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爱国卫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机关、团体、学校、街道、企业事业、部队等单位均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在本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其目标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目标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 城市、城镇应当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城镇活动。
农村应当开展以改善饮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为重点的卫生乡、村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 在全省境内实行如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春秋两季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
(二)城市、城镇各单位实行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卫生秩序三包制度和周末卫生日制度;
(三)城市、城镇按责任区实行及时清雪、清除污冰、清除垃圾污物制度。
第十三条 个人和单位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
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第十四条 车站、船站、机场、医院、商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地点外禁止吸烟。
禁止在托幼园所、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儿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内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灭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
单位和居民都应当参加杀灭各种病媒生物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大中城市市区内严格限制养犬,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严格管理灭鼠药物和杀灭病媒生物药品。
禁止生产、销售没有标明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出厂和有效日期、厂名、厂址的灭鼠药物和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

灭鼠毒饵应当有明显标志和警戒色。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各级健康教育、宣传网络。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均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托幼、儿少机构应当开展卫生保健常识教育。
个人和单位都应接受和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应当制定计划。各地区每年定期进行综合性卫生检查。
第二十条 县以上设爱国卫生监督员,监督员由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聘任。聘任办法由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的职责:
(一)开展本辖区爱国卫生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二)依法调查和参与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设立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个人和单位有权制止或向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在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贡献巨大的个人和单位,可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申报,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一)弄虚做假取得荣誉称号的;
(二)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对单位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对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清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对行为人处以十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立即就地封存、处理,并对责任人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对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其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罚,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处理的,县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督促该机关依法处理;对拒不依法执法的行政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提请本级政府或该机关的上级机关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执行。
罚没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借机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1979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颁布的《黑龙江省城乡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95年6月30日

关于加快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意见

国家计生委 民政部 中国计生协


关于加快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意见

国家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生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民政厅(局)、计生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区建设要求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城市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的战略性任务,对于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和社会文明程度,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稳定城市低生育水平、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

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处理社区建设与计划生育工作、履行政府职能与推进居民自治、依法管理与改善服务、发挥部门优势与合理利用社区资源的关系,促进人口发展与社区建设良性互动。多年来,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做出了重要贡献,对广大农村地区起到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许多“单位人”变为“社会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一些社会职能逐渐向社区转移,给城市特别是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带来新的压力。原有以“条条”和单位为主的管理已不适应日益开放、动态的运行体系,城市居民对计划生育咨讯和技术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低生育水平下的人口问题,如独生子女教育培养、老龄人口的养老、生殖健康和性教育问题日趋突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加大,要求更高,任务更艰巨。

社区建设给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抓住这个机遇,推动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融入社区、服务社区,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社区基层基础工作,增强服务性、群众性和管理的科学性,是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稳定低生育水平,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推进人口问题综合治理,加快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的当务之急。

二、明确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改革创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托社区,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相应的保障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尊重社区居民的计划生育主人地位,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居民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家庭社会化服务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城市社区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区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五”期间,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目标是:

(一)按照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的总体要求,在党的领导和政府指导下,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不断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和自治能力。

(二)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经济政策,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保障机制。坚持依法行政,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形成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质量标准。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引导社区居民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三)依托社区,建立资源共享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确保育龄群众普遍享受较好的生殖保健服务,出生人口素质、社区居民生殖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明显提高。

(四)计划生育工作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发展人口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生育文化。社区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形成少生优育、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良好风气和新型社区人际关系。

(五)健全城市基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发展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壮大志愿者队伍。不断改善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和计划生育协会队伍结构,使之成为具备较高素质和群众工作水平的社区工作者。

我国城市之间社区发展水平不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差异性大,推进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必须因地制宜,有计划、按步骤地稳步推进。鼓励社区从实际出发,大胆尝试,大胆创新。切实加强分类指导,防止一哄而起,不搞一个模式。

三、建立适应城市社区发展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

管理机制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运行的基础,是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重要方面。必须适应改革开放和社区建设的要求,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心放在社区,落实到社区,服务到社区。在党的领导和政府指导下,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属地管理”是指城市区、街道统一管理驻本辖区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综合服务的职能。城市基层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社区居委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做好本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的计划生育工作。

“单位负责”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实行企事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等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支持、协助和参与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居民自治”是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和社区居民,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生育政策规范生育行为,参与旨在建立健康幸福家庭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组织起来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将计划生育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协助政府做好本社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对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进行民主监督。

“社区服务”是指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开展的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援助服务,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孕情访视、生殖保健、紧急避孕、性健康和中老年咨询保健等技术服务,独生子女照料等家政服务,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优先优惠的便民利民服务,配合“星光计划”实施,针对老年人群的社会救助和社会化服务,以及组织社区居民开展的多种家庭互助活动。

要坚持政府指导与居民自治、改善管理与加强服务、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与居民自治的高度统一。在党的领导和政府指导下,调动方方面面积极性,依托社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资源共享,综合治理,协调互动,确保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的有效运行。

四、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社区计划生育网络建设、阵地设施建设和各项基础工作,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城区、街道建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计划生育委员。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委员,并实行“费随事转”。

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居务公开,动员社区居民广泛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深入开展社区居民评议计划生育工作的活动,把社区居民的参与程度和满意程度作为评估计划生育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将其融入社区文化建设,与“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的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利用社区资源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咨询服务,多形式、多渠道进行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普及计划生育、生殖保健、老年保健和青少年性健康等科学知识。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建立新型社区人际关系。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办好社区“人口学校”,改进信息传播方式和渠道,增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吸引力和感染力。

(三)加强社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相关部门、街道和社区组成流动人口管理协调机构,依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办证中心、社区警务室、物业管理机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流动人口实行统一管理。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的投入。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掌握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加强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联系,向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政策、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劳动就业、生产生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综合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大力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在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社区建设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赋予了新的历史责任。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应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加强队伍培训,改善队伍结构,改进活动方法,深入开展“我为协会添光彩、我为国策做贡献”活动。办好“会员之家”。按照群众组织的特点开展多种活动,创造健康、活跃的组织形式。协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协会等群众团体,动员社区居民参与计划生育,充分发挥其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带头、宣传、服务、交流和监督作用。

(五)适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属地管理要求,实行育龄夫妇按政策生育,简化审批手续。将具有常住趋势的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统计,逐步做到由现居住地按政策安排生育。全面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精简统计报表内容,减少全国范围的、由基层单位逐人、定期采集并逐级汇总的指标。建立与区、街道、社区、相关部门和驻辖区单位相衔接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干预,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对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支持、信息引导、综合协调和提供服务上来,加大对社区的指导力度,研究解决社区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社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

五、建立完善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保障机制

推进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关键在于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党组织要按照中央要求,把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改革,制定有利于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加强督促,抓好落实。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为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属地管理提供政策支持、工作指导、组织和经费保障,指导社区建立由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改革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推行计划生育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和激励机制,促进以考核为主向评估为主过渡。

国家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生协组成指导小组,加强对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制定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整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民政部门、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合作,相互支持,共同指导社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高度重视社区计划生育网络和队伍建设。选拔、推荐得力干部抓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员、任务和报酬,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社区计划生育干部,加强对他们的指导和帮助,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根据实际情况,从省、市、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抽调干部分期分批到社区帮助工作。

加大政府对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公共投入。按照“费随事转”的要求,以项目拨款、政府采购、市场营销、以奖代补等方式,保证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必要经费,不断提高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装备水平。动员驻区单位和民间社会团体为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探索和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鼓励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形成多渠道的筹资体制,确保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步地向前发展。

20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