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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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31日 市政府令第65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包括入侵探测器、闭路电视监控器材设备、出入口控制设备、报警控制器、传输器材、安全检查器材、专用锁具、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技术防范系统。
  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统称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市建设、技术监督、工商、保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由本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保卫部门组织实施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组织。


  第六条 技防设施的建设,应具备报警、监控、应急呼救功能,实现系统化、网络化。


  第七条 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必须到公安机关登记。
  从事技术防工程设计、施工,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向公安机关申报取得相应证书,方可承接设计、施工业务。
  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依法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能开业。


  第八条 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认证管理的技防产品,由市公安局上报上级公安机关,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公安部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外地技防产品进入本市销售,应当持产地公安机关有关证明,向市公安局登记备案。
  外地企业在本市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必须持设计、施工相应证书,到市公安局验证注册,经验证注册后,方可从事此项业务。


  第十条 下列场所必须安装与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要求相适应的技防设施:
  (一)海关、出入境口岸、机场及主要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
  (二)银行、证券交易场所等金融机构的金库、营业场所和邮政、电信枢钮及星级宾馆、饭店、大型商场和高层商住楼宇;
  (三)枪支弹药库;
  (四)国家机关存放秘密文件、档案、图纸的场所;
  (五)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和病菌种、放射性物质的场所;
  (六)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印刷、储存场所和运输货币、有价证券的工具;
  (七)陈列、收藏国家级文物和经营金银珠宝的场所;
  (八)重要物资仓库和存放重要物品、仪器的场所;
  (九)室内大型停车场;
  (十)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点场所。


  第十一条 汽车应当安装必要的防盗装置、设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必须安装技防设施的场所,应当在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总体设计中统筹安排,设置技防设施。按规定需进行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涉及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由市公安局参加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会审,提出审查意见,经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技防工程的建设,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技防工程,须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方能开通使用。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已安装技防设施的单位,应建立技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和值班值勤制度,经常检查,对不适应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要求的,应及时整改、更换。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技防设施的建设,按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居民住宅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建设必须同步规划技防设施。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安装技防设施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登记生产技防产品的,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未经登记销售技防产品的,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下罚款,并限期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四)销售无技防产品登记手续的技防产品,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取得相应证书,或者持有外地相应证书但未经市公安局验证注册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偷窃技防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所在机关或有权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月经市政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发布的《成都市加强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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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将第四十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违反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没收播映设备;违反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吊销许可证。
第(四)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线电视设立单位,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
3、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线电视台、站,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有线电视台、站未按月将播出节目单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删除第四十六条。



1997年12月26日

商务部、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十二五”期间金融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意见

商务部 中国进出口银行


商务部、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十二五”期间金融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意见


商服贸发〔201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商服贸发〔2011〕340号),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加大对我国服务贸易的金融支持力度,扶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带动全国服务贸易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十二五”期间利用金融支持服务贸易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支持服务贸易重点发展领域为方向,以支持服务贸易领域重点企业和项目为手段,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的杠杆作用,扩大重点行业服务出口,加快服务贸易企业“走出去”步伐,推进服务贸易领域创新,推动服务贸易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商务部、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按照“部门组织推荐,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充分发挥商务部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政策优势和组织优势,以及进出口银行总行和经营单位的市场优势与资金优势,共同搭建金融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平台,全面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三、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商务部和进出口银行将利用金融手段,着力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的30个重点发展的服务贸易领域,巩固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传统领域,培育符合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的新兴领域,支持引领服务贸易发展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创新性强、辐射带动作用较大的重点领域。
  (一)加快推进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技术、数字内容、电子商务、生物技术等高技术服务贸易发展,重点培育通信、金融、会计、传媒、咨询、技术、国际货代、会展、软件等高附加值现代服务业。
  (二)积极推进中餐、中医药、教育、体育、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动漫、网络游戏等有中国特色的服务贸易发展,拓展海外营销渠道,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三)继续巩固运输、旅游、建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具备规模优势的传统服务贸易发展,推动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活动,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和本地化经营,积极开拓发达国家相关市场。
  (四)加快发展服务外包,鼓励发展具有高知识含量、高附加值、创新性强的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和知识流程外包,巩固提升软件、信息通讯基础设施、金融、通信、医药研发等领域的服务外包,重点突破文化创意、制造业、商务服务、物流等领域的服务外包,积极培育医疗、公共服务、教育、分销等领域的服务外包。
  (五)重点推进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配套的服务贸易,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培育优势产业集群。

  四、支持类型

  (一)出口类企业和项目。重点支持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中的出口企业和项目。
  (二)进口类企业和项目。包括为促进服务贸易企业技术升级而进行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关键技术与重大设备进口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为提升国内服务业的水平和质量、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竞争优势而实施的国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以及能够带动服务贸易快速增长的平台类、示范类项目。
  (四)其他。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符合进出口银行信贷政策的其他服务贸易企业和项目。

  五、支持手段

  (一)开发信贷产品。进出口银行本着独立审贷的原则,在积极利用已推出的服务贸易交易平台建设贷款、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国际物流运输服务贸易贷款、文化产品和服务(含动漫)出口信贷、旅游文化国际化贷款、国际会展服务设施建设贷款、境外投资贷款、高新技术产品(含软件)出口卖方信贷、进口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出口基地建设贷款等信贷产品的基础上,根据服务贸易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发展。
  (二)开拓中间业务。进出口银行积极为企业提供包括国际结算、结售汇、贸易融资、对外担保、债券承销等在内的中间业务服务,推动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和融资工作,并根据服务贸易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各类风险,主动为企业提供国别风险管理、汇率风险规避等咨询服务,以实现企业资金安全有效配置。
  (三)创新担保方式。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出口银行积极探索股权、股票、债券、存货、仓单、保单、出口退税、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质押以及由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第三方担保等组合担保方式,积极搭建服务贸易企业特别是中小服务贸易企业融资平台,提高服务贸易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
  (四)完善配套服务。进出口银行认真研究政府关于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相关政策,及时发布服务贸易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进一步加强人力、信息、统计、会计、科技等资源的投入,努力构建全行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撑体系。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领导机制。商务部、进出口银行成立金融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由商务部和进出口银行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组长,全面负责金融支持服务贸易的相关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与进出口银行业务开发与创新部组成,承担协调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进出口银行分行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研究相关配套政策措施,配合落实有关工作安排。通过政银互动、上下联动等方式集成各方优势资源,为服务贸易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组织企业和项目推荐。商务部、进出口银行建立“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进出口银行分行遴选项目-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商务部评审推荐-进出口银行独立审贷”的企业和项目推荐机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进出口银行相关分行定期向商务部申报服务贸易领域中具有一定规模、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突出的企业和项目,商务部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评审,定期向进出口银行提供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推荐清单。对所推荐的政府投资类项目,进出口银行各经营单位要予以优先支持。
  (三)加强信息共享。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与进出口银行各经营单位在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国别风险、国际市场信息、企业和项目信息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研究开展信息收集、整理和统计工作,加强服务贸易企业和项目信息库建设,共同开展专项调研和课题研究等工作。
  (四)开展诚信建设。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配合进出口银行做好有关企业和项目的贷前调查、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服务贸易企业融资能力,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融资难题。

  请各单位认真研究,积极落实。有关具体事宜请与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进出口银行(业务开发与创新部)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进出口银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