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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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73号

1993-05-14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注释
  一、专业剧团排练及舞美用房
  (一)专业剧团排练用房:是指专门从事艺术表演的文化事业单位或团体用于排练的用房。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剧团内的舞蹈、音乐、声乐等排练厅,琴房、教室、器乐分部室、练功房、录音室(包括控制室)、声乐室、录像室(编辑室)、化妆室、创作室,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舞美用房:是指专业剧团用于存放或制作布景、道具、服装、乐器、音响、灯光以及其他演出所必需的专业设备用房。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舞美设计用房、舞美制作车间和存放舞美用品的用房、舞美汇景、灯光音响试验室,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文化馆(站)、群艺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图书发行网点。
  (一)文化馆(站):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为开展群众文化工作,进行社会教育而设立的文化事业机构的群众文化娱乐活动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文化馆(站)的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用房、学习辅导用房、专业工作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群艺馆:是指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化事业机构的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及研究群众艺术的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群艺馆的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用房、学习辅导用房、专业工作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图书馆: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化事业机构的搜集、整理、收藏和流通图书资料,以供读者进行学习和参考研究的社会公共文化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图书馆的书库、阅览用房、业务技术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档案馆: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集中统一管理、保护重要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的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档案馆的档案库、查阅档案用房、业务技术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文物保护: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进行保护和维修。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革命遗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考古和发掘的纪念建筑物,保护存放文物的用房、文物科研技术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六)图书发行网点:是指经营书籍、期刊、画册、图片等出版物的各类书店和门市部。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储存、零售、批发等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制片厂
  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制片厂:是指经国家批准建立的、并下达拍摄计划指标专门拍摄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类题材的电影制片厂家。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录音棚、摄影棚、对白、特技、道具、制景、照明、化妆、剪辑、胶片、洗印、拷贝、放映、文库等生产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博物馆,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及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
  (一)博物馆:是指收集、保管、研究和陈列、展览有关自然、历史、文化、艺术、科学、技术方面的实物或标本的场所。
  本税目5%税率范围为:博物馆的藏品库区房屋、陈列区房屋、技术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的书刊印刷定点企业。
  本税目5%税率适用范围为: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库房、安全业务用房、车间办公室、水塔、锅炉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并取得社号或国内统一刊号而建立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
  本税目5%税率适用范围为:上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的编辑、印刷、出版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故事片电影制片厂:是指以拍摄故事片为主的电影制片企业。
  本税目30%税率适用范围为:新建故事片电影制片厂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摄影棚、录音棚、排练厅、放映间(厅)、化妆间,特技、洗印车间、工作间,制景、服装、道具、烟火、照明、仓库等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六、生产唱片的工厂:是指生产密纹唱片(俗称胶木唱片)或薄膜唱片的企业。
  本税目30%税率适用范围为:新建生产唱片工厂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刻纹车间、电铸制版车间、辅助车间,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七、非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及其他印刷厂,非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
  (一)非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及其他印刷厂:
  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的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以外的从事书报刊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
  本税目30%税率适用范围与上述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的适用范围相同。
  (二)非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
  非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全国定点出版社以外的出版单位。
  非全国定点的报社:是指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有“内部报刊准印证”,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征订发行、陈列或销售,并不得刊登广告,主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内指导工作、交流经验的报纸的报社。
  非全国定点的杂志社:是指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流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的杂志社。
  本税目30%税率适用范围与上述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的适用范围相同。
  上述税目注释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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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矿企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暂行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劳动局


安徽省工矿企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暂行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 省劳动局



第一条 为保证生产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有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含中外合资和外资经营)的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企业的生产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清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引进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引进或采用国内能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装备。
第四条 各级计委、经委和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中的规定,在编制和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要求。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必须有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设计、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审查前一个月,向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填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审查表》(式样附后),并附送设计说明书、安全卫生专篇及总图、平面布置图工
艺流程图等有关材料。初步设计的安全卫生专篇,应详细说明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职业性危害和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其预计效果等。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安全卫生设施的审批权限:
凡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会同省主管部门安全机构预审后,报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和全国总工会审查;
凡省计委组织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会同省主管部门的安全机构审查:
凡省主管厅局或地、市组织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地、市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会同省主管部门或地、市主管部门的安全机构审查。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审批表》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的,应经原审查单位同意。
第八条 对不进行初步设计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安全卫生设施,亦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分级管理。对不按规定采取安全卫生措施和报审的,不准施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并负责对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其质量。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中安全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由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会同各级主管部门的安全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分级负责。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应向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提供试产期间安全卫生状况报告书以及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的检验报
告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报告,详细说明各项安全卫生设施的性能、质量、指标以及效果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参加验收的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进,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使用。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按照《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并限期改进。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审查表
建设单位: 批准单位:
┌───────┬────────────────┬────┬────────────────┐
│ 项目名称 │ │建设性质│ │
├───────┼────────────────┼────┼────────────────┤
│ 建设地址 │ │建筑面积│ │
├───────┼────────────────┼────┼────────────────┤
│ 设计能力 │ │起止时间│ │
├───────┼────────────────┼────┼────────────────┤
│总投资(万元)│ │资金来源│ │
├───────┼────────────────┼────┼────────────────┤
│ 设计单位 │ │施工单位│ │
├───────┴────────────────┴────┴────────────────┤
│ 建设依据 │
├──────────────────────────────────────────────┤
│ 建设目的 │
├──────────────────────────────────────────────┤
│建设内容及主要工艺流程: │
│ │
│ │
│ │
│ │
│ │
│ │
│ │
│ │
└──────────────────────────────────────────────┘

┌─┬────────────────────────────────────────────┐
│ │安全方面: │
│ │ │
│可│ │
│能│ │
│产│ │
│生│ │
│的│ │
│危├────────────────────────────────────────────┤
│害│职业性危害方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安全方面: │
│ │ │
│治│ │
│理│ │
│措│ │
│施│ │
│及│ │
│预├────────────────────────────────────────────┤
│期│职业性危害方面: │
│效│ │
│果│ │
│ │ │
│ │ │
│ │ │
│ │ │
│ │ │
├─┴─────┬──────────────────────┬───┬───────────┤
│建设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 │
└───────┴──────────────────────┴───┴───────────┘
年 月 日

┌──┬───────────────────────────────────────────┐
│主安│ │
│管全│ │
│部机│ │
│门构│ │
│ 意│ │
│ 见│ │
├──┼───────────────────────────────────────────┤
│ │劳动部门: │
│ │ │
│审 │ │
│ │ │
│ │ │
│ │ │
│ │ │
│ │ │
│批 ├───────────────────────────────────────────┤
│ │卫生部门: │
│ │ │
│ │ │
│ │ │
│ │ │
│意 │ │
│ │ │
│ │ │
│ ├───────────────────────────────────────────┤
│ │工会组织: │
│ │ │
│ │ │
│ │ │
│见 │ │
│ │ │
│ │ │
│ │ │
│ │ │
│ │ │
└──┴───────────────────────────────────────────┘





1986年2月23日

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环卫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4〕26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环卫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城区环卫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安庆市城区环卫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暂行办法

为提高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和作业服务质量,强化监督检查机制,规范考核行为,实现长效管理的目标,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环卫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宜政发〔2003〕5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对城区各环境卫生管理处环卫工作目标的管理考核工作。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对所属各公司或作业服务单位环卫作业服务质量的考核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年度工作目标
管理制度健全,督查记录完整;环卫作业服务招投标活动操作规范;安全无事故;职工遵守职业道德;作业服务质量达标(年度总评在270分以上)
(二)日常作业目标
1.道路清扫保洁到位。(月总评在90分以上)
2.垃圾中转及时安全。(月总评在90分以上)
3.公厕管护良好。(月总评在90分以上)
三、考核细则

年度考核细则

序号
考评内容



1
管理制度健全,督查记录完整;环卫作业招投标规范;职工普遍遵守职业道德;安全无事故;作业服务量化评分在290分以上。 优秀


2
管理制度健全,督查记录较完整;环卫作业招投标较规范;职工遵守职业道德较好;安全无事故;作业服务量化评分在270~289分。 合格


3
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督查记录欠完整;招投标不规范;职工有严重违纪行为;发生安全事故;作业服务量化评分低于270分。 不
合格


道路、公厕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专项考核见附表。
四、考评制度
实行日常检查、月考评、年度考核的考评制度和月反馈制度。
(一)日常检查由市环卫处管理科具体实施,检查评分时必须三人以上。检查情况和评分结果记入检查日志。
(二)月考评,由市环卫处组织,各区环卫处负责人参加,对道路清扫保洁、垃圾转运、公厕管护全面检查考评。日常检查与月考评的均值为月总评。月总评的结果应及时公布,并以书面形式向责任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
(三)年度考核,由市环卫处组织,客观、公正、全面地考核各区环卫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结合月考评的结果评出等次。
五、督查要求
对检查中发现的、群众反映的或者上级机关指出的环卫行业管理和作业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市环卫处应立即督促负有管理责任的区环卫处进行整改。责任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可以加倍扣分。对推诿扯皮,应当履行而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区政府如实反映情况,取消其当年环卫系统评比先进的资格,必要时依法给予处罚。
城管监察队伍及其队员应当支持和保障环卫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对不按规定倾倒生活废弃物和损坏环卫设施以及阻挠环卫工人正常作业的行为,要及时、有效地予以制止,依法给予处罚。同时,对未认真履行道路清扫保洁义务的人员,应当要求其当场纠正。道路清扫保洁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不予理睬、不履行义务的清扫保洁人员,由市环卫处通知其所在区环卫处给予教育和处理。
六、奖惩办法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将获得市环卫系统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月总评每个项目90分为合格,少一分,扣罚履约金1000元,直至扣罚到标的额的10%止。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1:道路清扫和保洁日常检查考核表


序号
考核项目及要求
扣分项目及标准
满分
扣分
得分

1
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清扫作业或保洁人员不按时上岗,每人次扣3分
10


2
保洁人员在岗、着装整洁
保洁人员不在岗,不着装或着装不整洁,每人次扣2分
10



3
路面净
整个路面明显达不到“四无四净”(即:路面无堆物、无果皮纸屑、无砖瓦土石、无污泥积水;路面净、花辅周围净、行道树周围净、边角净)每一处扣2分
20



4
路牙净、人行道净、绿化带净
路牙或隔桩(栏)下有明显灰砂带10m内扣0.2分,有果皮纸屑每处扣0.1分,绿化带内有塑料袋或堆放垃圾每处扣0.1分
20



5
窨进口净
往窨进口内扫垃圾的,发现一次扣1分
10



6
沿街门点垃圾收集及时
早上超过9点,下午超过3点,晚上超过9点发现沿街门前有一处垃圾桶满溢的,扣0.5分
10



7
严禁焚烧垃圾
在道路上焚烧垃圾,发现一次扣1分
5



8
果皮箱整洁
垃圾桶外不洁净,桶盖摆放不正,桶内垃圾满溢,发现一次扣1分
10



9
保洁车完好整洁
保洁车箱不整洁,无标志,车把前挂杂物,发现一次扣1分
5



合计
100



附表2:公厕清扫保洁和管护日常检查考核表

序号
考核项目及要求
扣分项目及标准
满分
扣分
得分

1
保洁人员在岗、着装整洁 保洁人员不在岗,不着装或着装不整洁,每人次扣2分 10



2
外观整洁
外墙或装饰面有明显破损的扣1分;公厕周围责任区范围内不清洁、有乱堆放、乱悬挂、乱刻画的各扣1分;乱搭盖的扣2分
20



3
门窗及内墙完好
门窗破损严重,内墙面、隔断面破损明显每项扣0.5分
10



4
厕所设施齐全完好
洗手池、拖把池、水龙头、照明灯缺一项各扣1分;水箱外部锈蚀严重或漏水扣0.5分
10



5
标志牌、制度牌齐全完好
标志牌、制度牌缺一块扣2分;破损一块扣0.5分
10



6
上、下水畅通
水箱、水龙头、小便池无水管或水管无水,每项扣0.5分;小便池、洗手池下水不通各扣0.5分;大便池(槽)下水不通扣2分
10



7
厕内清洁
一、二、三类公厕保洁质量单项指标:有纸片、烟蒂、便迹、痰迹、积尘、蛆、苍蝇、蛛网各扣0.5分;大小便池(槽)有污物或尿碱各扣1分;大便槽积便多、有恶臭扣1分;摆放小便桶扣1分
10



8
出粪口净、化粪池盖齐全
出粪口不净扣0.5分;缺一只化粪池盖扣1分;化粪池满溢每座扣1分
10



9
管理室整洁
有乱堆、乱放、乱挂、乱刻画各扣1分
10



合计


100




附表3:垃圾转运日常检查考核表

序号
考核项目及要求
扣分项目及标准
满分
扣分
得分

1
中转站人员在岗
不在岗的每人次扣2分
10



2
管理制度健全
管理制度缺一项扣2分
10



3
管理室卫生整洁
管理室有蛛网、堆有杂物各扣2分
10



4
运行记录完整、准确
无运行记录扣10分;记录不完整、不准确各扣5分
10



5
各种设备完好
设备不按规定操作、保养,发现一次扣5分
15



6
垃圾转运及时
因车辆调度不当造成垃圾不能及时转运发现一次扣10分
10



7
道路洒水按时按量
不按规定时间洒水发现一次扣5分,漏洒一条路发现一次扣2分
10



8
车况良好、密封运输
车箱体破损造成垃圾沿途泼洒的发现一次扣5分;不罩网运输的发现一次扣5分;罩网不严造成沿途飘洒的发现一次扣2分
15



9
消防设施齐全完好
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的扣10分;消防器材锈蚀或不按时更换消防液的扣5分;车库无消防沙池的扣5分
10



合计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