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政〔2005〕49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同意,现将《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九日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的社会科学成果,以及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成果,研究内容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均可申报参加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选。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学成果,包括以下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译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并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果内容合法原则;
(二)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原则。
第五条 市社会科学成果奖的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项目总数30项,其中一、二等奖在奖励项目总数中不得超过40%。随着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奖励项目数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 申报参加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选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发行具有统一书号的社会科学著作;
(二)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方面的论文和调查报告;
(三)达到公开发表水平但因故不宜公开发布,被市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调查报告。
申报参评的社会科学成果,须是本届评奖年度之内出版发表或被采纳的。
已获得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成果奖的,不再纳入评选范围。
第七条 获奖的各类社会科学成果,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著,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新贡献;
(二)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三)教材,内容有新意,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忠于原作,历史考证和研究富有新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通俗读物,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积极作用;
(六)地方志书,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七)译著(文),译文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有促进作用;
(八)论文,选题有价值,论点新颖,论据可靠,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社会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积极作用;
(九)调查报告、论证报告、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适应社会实践需要,材料翔实可靠,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被市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对经济或社会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第八条 参加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选的公民或组织,可通过所在学会、区县宣传部门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申报。办公室设在合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九条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由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具有相应水平的人员组成,人选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人事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名,报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本人社会科学成果时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对申报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的项目,由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定的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获奖项目,由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侯选项目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均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由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裁定。
经公示和裁定无异议后的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获奖项目,由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奖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应当记入获奖者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获得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一、二等奖者,退休后提高退休工资5%。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社会科学成果获奖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人事局核实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人事局报经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评审成员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甘肃省建设厅
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甘建设[2003]99号
第一条 为配合执行«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甘建设〔2003〕9号),推动我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如下工程咨询设计任务的,均应参加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㈠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㈢与人民生命、财产、健康、环保相关的建设工程;
㈣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相关的建设工程;
㈤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投保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外省进甘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凡未参加原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设计保险或投保赔偿额低于我省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均应在我省项目备案时参加单项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第四条 本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行集中统一办理的方式,由省勘察设计协会和保险公司共同办理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具体事宜。
第五条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理程序:
㈠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正本(留复印件);
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㈢依法签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已完成、交付委托人的前一年工程设计项目名单(加盖投保单位公章);
㈣在确认投保单填写正确后,投保单位缴纳保险费;
㈤凭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保单和收据,在省勘察设计协会备案登记。
第六条 本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分为年保和单项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㈠全年投保
1、年保是工程咨询设计单位以全年设计项目为投保标的,年保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从保险双方约定的起保之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2、追溯期: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对每年按时续保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按条款约定给予相应年限的追溯期,但第一年投保无追溯期,其后每年续保时,追溯期到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追溯期最长以10年为限(如当年投保提供前一年已完成的工程项目名单,追溯期从当年投保之日算起后推10年)。
3、年保赔偿限额与保险费率、保险费计算见表一。
表一 年保赔偿限额下限及保险费率明细表
企业资质等级
年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率 %
全年基本保险费
甲级
1000万元
0.9%
9万元
乙级
300万元
1.0%
3万元
丙级
50万元
1.1%
0.55万元
注:
①已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的单位,保险费率可在表一基础上降低0.2个百分点。
②年保时如存在尚未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行业或已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但未按规定进行审查的项目时,其保险费率在表一基础上提高0.2个百分点。
③专项资质或仅持有主导工艺设计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不分级别,其年保累计赔偿限额与保险费率一律按丙级资质标准执行;同时持有主导工艺和部分专业以上(含部分专业)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其年保累计赔偿限额与保险费率按所持有的综合资质或部分专业资质的标准执行。
④仅持有电子系统工程、有线(无线)通信工程主导工艺、广电类声像、数字、网络等系统传输工程主导工艺、建筑智能、绿化工程、营造林工程等资质的单位可不参加投保。
4、基本赔偿限额:
⑴各投保单位确定年累计赔偿限额的下限为表一所列,同时不应低于其年设计营业额的30%;
⑵每次索赔赔偿限额以年累计赔偿限额的70%为限。
5、第三者人身伤亡累计赔偿限额:
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6、免赔额:
甲级资质设计单位人民币10万元;乙级资质设计单位人民币5万元;丙级资质设计单位人民币2万元。
㈡单项工程投保
1、单项工程投保是指投保单位以单个工程设计项目为投保标的,以工程项目概算金额的8%为赔偿限额,一次性购买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0年,从保险双方约定的起保之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2、基本赔偿限额:
累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工程概算金额乘以8%,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3、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每人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4、保险费计算公式及保险费率表(见表二):
保险费=工程概算金额×8%×保险费率
表二 单项工程投保保险费率表
工 程 项 目 类 型
保险费率(‰)
一般的土木工程和配套设施;一般的管线和装置工程;公路、铁路(不含高架)
0.6‰
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民用住宅、工业厂房、宾馆、商业建筑、仓库、剧院、体育场(馆)等
0.9‰
各类桥梁、高架路、隧道、特殊工业厂房、易燃易爆的管线工程、装置和水坝等
1.2‰
注:投保时如存在尚未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行业或已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但未按规定进行审查的项目时,其保险费率在表二基础上提高0.2个百分点。
5、免赔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3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内,以高者为准,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㈢根据«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本省设计咨询单位原则上以年保为主,对特殊项目(工程设计咨询单位认为该项目危险程度增大,重要程度增加的项目)应单独参加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但该工程项目不包括在年保保险范围内。
第七条 索赔方式
㈠全年投保
本保险索赔方式采取“期内索赔式”,即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设计原因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只要委托人(建设单位)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及就该赔偿事宜,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是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㈡单项工程投保
本保险索赔方式采取“期内发生式”,即保险人只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负赔偿责任,而无论受损害的第三者或被保险人何时提出索赔。
第八条 理赔程序
㈠事故报告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服务专线报案,并同时通知甘肃省勘察设计协会。
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的单证:
1、保险单正本;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3、投保期内的工程项目名单;
4、工程设计人员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5、索赔报告;
6、事故证明或鉴定书;
7、损失清单;
8、裁决或仲裁书;
9、由县级(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
10、被保险人认为能够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单证材料。
㈢索赔处理
1、建设工程发生损失后,应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做出鉴定结果。
2、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或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件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3、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索赔的赔偿金额以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或经法院、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4、保险人对在每次索赔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5、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做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6、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7、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存在(即同一项内容分别在两个以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㈣赔偿处理方式
1、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以现行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和«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为基本依据,其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以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或经法院、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计算赔付。
2、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以委托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有效索赔并为法律认可为前提,若委托人未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没有赔偿责任,保险人自然不用赔偿。同时鉴于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直接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因此任何委托人均无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必须通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代表被保险人直接对受损害的第三者进行交涉。
㈤赔款计算
赔款计算是指保险人核定保险损失金额工作完毕后,根据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的工作程序。
1、建设工程本身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及对于物质、财产损失的修理赔偿包括:
⑴重置重建费;
⑵折价赔偿费;
⑶其他损失费。
计算物质、财产损失赔偿时,有损余物资的扣除损余折价,不得超过保单约定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物质、财产损失赔偿额=物质、财产损失支付金额—损余折价≤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累计物质、财产损失赔偿额≤累计赔偿限额
计算公式:
赔款=(重置重建费+折价赔偿费+其他损失费)—损余折价
即:赔偿总额超出免赔额度时应按实际发生损失额进行赔偿。
2、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计算
根据民法规定和最高法院有关约定,侵害公民身体应当赔偿的费用包括:
⑴医疗费:包括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
⑵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⑶医院批准的专事护理人的误工补助;
⑷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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