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监督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22:50   浏览:9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监督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


文化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监督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局:
为了进一步打击非法音像制品和“制黄”、“贩黄”、走私、盗版等违法经营活动,加强音像市场的稽查管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文化部在文市发〔1996〕70号和〔1997〕27号文件中规定,凡进入市场流通的正版音像制品必须加贴由文化
部统一监制发放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为了进一步加强“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监督管理,有效地保护“音像制品防伪标识”,防止和打击伪造、假冒“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违法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音像制品防伪标识”使用激光全息技术制作,为直径1.5厘米的圆形,圆形圈外径1.3厘米、内径1.2厘米,整个图案为内外两个同心圆,内圆为一激光盘图形,内外圆之间有“音像”两字,字间有水平横杠相连,上端是五线谱符号,下端是红色字体的标识编码号段。“
音像制品防伪标识”中间的光盘图形,在光照下,变换观察角度,呈旋转状视觉效果。“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应当贴在音像制品彩封正面的左上方,其制作质量应符合GB/T17000-1997《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
二、除文化部指定的生产制作、发放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制作、发放“音像制品防伪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对非法发放及伪造、假冒“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单位和个人,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追
究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音像制品防伪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没有加贴“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音像制品不得进入市场;对流入市场的假冒防伪标识和非法使用“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行为,要迅速进行查处,重大案件,要立即向文化部、国家技术
监督局报告。
四、鼓励广大消费者和音像出版、发行单位举报非法倒卖、使用“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和伪造、假冒“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单位和个人,重大案件一经核实,对举报人和查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



1997年11月1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深入开展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意见

中央企业团工委


中央企业团工委文件

中企团发[2005] 7号



关于深入开展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意见

各中央企业团委:

  长期以来,各级团组织按照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有关要求,坚持以提高广大青年的学习能力、职业素质和创新能力为重点,以培养造就一大批“品德优良、技术精湛、贡献突出”的优秀青年人才为总体目标,培养了大批青年人才,为中央企业的改革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企业“人才强企”战略的实施,围绕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进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发挥团组织在服务企业改革发展、服务青年成长成才中的作用,引导和激励更多的青年刻苦学习、岗位建功、实践成才,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深入开展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要求,明确重点,优化环境,健全机制,创新方法,推广经验,推动活动的深入持续开展。今后几年内,要使广大青年的学习能力、职业素质、创新能力有更大的提高,各级青年岗位能手数量有较大增长,团组织服务大局、服务青年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统一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35岁以下,在中央企业系统累计工作二年以上。

(二)具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积极创建文明岗位。

(三)勤学苦练,岗位技能突出,创新能力强。

(四)业绩优秀,有突出的岗位效益。质量可靠,产品或服务达到并优于企业标准。安全生产,无责任事故,未造成人员、财产损害,在查除岗位安全生产隐患中发挥了模范带动作用。

  三、明确申报和评选程序

(一)各级“青年岗位能手”的评定由各级共青团组织负责。

(二)获得本级“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后,方可申报上一级“青年岗位能手”。

(三)“中央企业青年岗位能手”应获得过中央企业一级(或地市级)“青年岗位能手”称号,由中央企业团委征得人选所在基层党组织以及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同意后,向中央企业团工委申报。中央企业团工委根据各中央企业团委申报情况,按照业绩优先的原则,采取差额评选的方式确定。

(四)“中央企业杰出青年岗位能手”由各中央企业团委在征得人选所在基层党组织和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同意后,向中央企业团工委申报。每户中央企业可申报1名人选。中央企业团工委采取差额评选的方式,原则上,每年评选10名。

(五)“中央企业杰出青年岗位能手”和“全国青年岗位能手”人选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获“中央企业青年岗位能手”称号或其他省级“青年岗位能手”称号一年以上,在技术、管理、营销或服务等方面具有自主创新成果,为企业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在青年中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较强的示范作用等条件。

  (六)中央企业团工委将从上一年度“中央企业青年岗位能手”和“中央企业杰出青年岗位能手”中,择优申报“全国青年岗位能手”。

四、落实深化措施

  深入开展读书学习活动。要以促进青年全面发展为宗旨,以提高青年文化素质、学习能力和创新意识为重点,经常性地依托企业网站和报刊媒体开展图书评介和新书推荐活动,帮助青年养成读书习惯。继续加强新世纪书屋、读书俱乐部等阵地建设,为青年读书提供方便。要定期举办培训班、论坛、企业形势报告和有关专业知识讲座,帮助广大青年开阔视野,更新知识。

  重点抓好一线青年培训。要联合企业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生产岗位规范要求,针对一线青年,制定专门培训计划,有条件的企业团组织,要编写有关青年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和宣传手册。培训工作要切合当前实际,着眼未来发展,把握行业热点,要考虑到各个岗位的发展方向和引进新设备、新技术,开拓新产品、新市场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广大青年解决生产技术等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创新本领。要积极组织广大青年参加各类专业资格等级认定考试,提升专业水平,获取资格证书。特别是要围绕国资委职工素质工程,落实“青工技能振兴计划”,组织好一线青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采取科学有效工作方法。要突破传统培训方式的时间和空间限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建立网上青年技能培训学校。要通过举办论坛、导师带徒、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同业交流和绝招绝技观摩等不同方式,促进青年的学习和交流,增强广大青年的责任感和进取心,引导青年争当本行业、本工种、本岗位的能工巧匠和业内专家。为激发广大青年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及时给青年以激励,在基层特别是在一线车间、班组、工地开展争创“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时,要将生产的质量、安全、效益等指标量化到岗位,作为争创的基本条件,对参加活动的青年进行量化考核,以积分排名榜的方式实行动态管理,并评选月度或季度 “青年岗位能手”的重要依据,同时将获月度或季度“青年岗位能手”次数作为评选本级年度“青年岗位能手”,以此体现公平、公开的评选原则,使广大青年始终保持较高的争创热情,营造出树典型、学榜样、比贡献的良好氛围。
完善评比表彰机制。团组织要主动会同企业质量、技术、安全、审计和人事等相关部门,建立科学、规范的评比表彰机制。评比内容上要结合企业实际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任务、要求,坚持业绩优先的原则,进行综合考察。在评比方法上,要根据不同行业、企业、岗位,制定不同的评比考核量化标准。要争取党政领导支持,将“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纳入企业对职工的奖励体系中。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制定专门的奖励政策,加大表彰奖励力度,特别是在晋职、晋级、参加培训等方面,应予以优先考虑。

  加强“青年岗位能手”的档案管理工作,完善培养制度。要建立“青年岗位能手”的人才档案,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关心和支持,将企业“青年岗位能手”人才档案纳入企业人才库。要将“青年岗位能手”的培养和使用纳入企业人才建设整体规划中,并为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和技能比武创造条件。要组织他们面向广大青年,推广先进科研思路、管理模式、营销措施和操作方法,介绍自身学习和创新经验。有条件的,还要安排他们带好徒弟,帮助其他青年学习成才。“中央企业青年岗位能手”、“中央企业杰出青年岗位能手”和中央企业系统“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将由中央企业团工委纳入中央企业青年人才库。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争创“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是共青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实施国资委人才素质工程,推进中央企业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服务企业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是长期以来团组织实践育人的有效手段,是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重要品牌。开展好此项活动,对于增强团组织服务能力、凝聚能力、学习能力和合作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将此项活动纳入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整体部署之中,认真落实好各项要求,结合实际逐级开展。各级团组织要就此项活动的开展情况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党政领导和企业有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各中央企业团委要制定好活动规划。

(二)统一要求,严格标准。各级团组织要严格工作要求,结合企业和青年的实际,按照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五个方面制定规范和标准。要坚持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办法,使每一个参与活动的青年岗位均建立起科学有效的评价标准。活动要立足基层开展,并不断总结推广基层团组织创造的有效工作经验。

(三)树立典型,扩大宣传。要大力宣传那些立足岗位、扎实工作,在平凡的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青年的典型事迹。同时,帮助广大青年破除重学历、轻技能的传统观念,树立以能力为根本、以贡献为衡量标准的新型人才观。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认真组织开展好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企业对于青年人才的培养措施和使用政策,激励广大青工立足岗位,爱岗敬业,营造有利于“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广泛开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中央企业团工委

2005年3月31日

国家教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制止截留按计划分配的毕业生的通知

国家教委、公安部、商业部


国家教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制止截留按计划分配的毕业生的通知
国家教委、公安部、商业部



近年来,发现一些地区和基层用人单位,任意截留按国家计划分配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有的提出“五不要”(不要户口,不要粮食关系,不要档案材料,不要报到证,不要党团关系),有的以优厚的生活待遇,招揽分配到其它单位的毕业生来本单位工作。尤其严重的是,
这些截留活动有的还是以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名义出现的。上述做法严重地干扰了毕业生的计划分配,必须坚决制止。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34号文件中提出的要求,现对制止截留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目前对毕业生仍然实行计划分配制度。无论是国家教委制订的分配计划,中央业务部门和地方制订的分配计划,还是由学校自下而上提出并得到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分配计划,都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的范围。任何部门、任何单位,都不
准以任何借口截留按计划分配的毕业生。否则,以违纪论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所截留的毕业生,必须退回原计划分配的单位。
二、为了制止截留毕业生,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在按调配计划派遣毕业生时,必须使用《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用人单位一律凭该报到证接收毕业生。各地公安机关和粮食部门凭毕业生学校所在地主管毕业生
调配部门签发的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粮食关系办理户粮手续。凡报到证上填写的分配单位与接收单位不符,或由其它单位出具的证明,都不能作为接收毕业生和办理户粮关系的依据。
三、毕业生调配计划如未一次落实到具体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基层单位转介绍毕业生时,除应持有主管部门的行政介绍信外,还必须附原报到证,方可办理户粮关系,以防止有的单位趁二次分配之机截留按计划分配的毕业生。
四、为了堵塞可能发生的漏洞,每届毕业生分配工作结束之后,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应分别要求有接收任务的用人单位如实报送毕业生报到情况,如发现未按计划报到的,一定要查明情况,弄清原因。属于被截留的,要责成截留毕业生的单位限期
退出,以保证毕业生分配计划的落实。
本通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监督执行。请各有关部委和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将本通知转发到基层单位并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名单(略)



198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