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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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劳动部


天津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津劳仲字〔1994〕16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因企业职工流动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劳动法》实施前应依据劳动人事部《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以及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劳动法》实施后应依据《劳动法》及相关的规定处理。
二、因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颁发的《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82〕国科干一字00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8〕4号)等文件的精神,企业的科技人员
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即从事第二职业),并签订聘用合同。因此,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件》第二条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和聘用合同予以处理。
三、停薪留职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处理问题,请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中第三条的答复意见执行。



199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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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克政发〔2004〕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月九日





克拉玛依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中央驻市石油石化企业所属驻外地单位及其职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统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筹。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市、局及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参加生育保险。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有关业务,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卫生、计划生育、财政、经贸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定点管理(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可以自行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单位预算内或者预算外经费中列支。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生育保险基金计息办法,参照国家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款利率规定执行。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女职工计划内妊娠自然流产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和会计管理,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妊娠28周以上(含28周)生产或引产的,按90天计发;难产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其生育前一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全额计发。

其他情况享受产假的,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检查、接生、手术、治疗、床位、药品等医疗费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因妊娠而引起的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因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男职工的配偶无劳动收入,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医疗费用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在生育年龄内实施永久性节育的;

(二)职工因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经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输卵(精)管复通的;

(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后再次怀孕做一次人工流产的;

(四)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后怀孕或者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做人工流产手术的。

第十九条 生育职工应在怀孕3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生育保险登记卡》。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在生育4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一次性支付。申请领取生育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在生育4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符合规定的围产检查、妊娠28周以内流产、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一次性支付。报销上述费用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流产证明及医疗收费统一票据、处方、检查单等资料;

(三)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四)职工本人《生育保险登记卡》;

(五)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的,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劳动收入状况证明。

职工出差、探亲等外出期间,在当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分娩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其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执行。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其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生育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定额结算,超支分担”的方式进行结算。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协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内妊娠自然流产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

(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进行生育保险的宣传;

(三)监督检查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

(四)负责生育保险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二)办理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登记,征缴生育保险费;

(三)负责管理生育保险基金,核定和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四)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五)提供生育保险待遇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

(六)完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需要调整费率时,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生育职工、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及社会各界对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愿意承担生育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核发《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范围内确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统一发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生育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虚报、冒领的个人处200元罚款,对用人单位处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虚假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给子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免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停发应当由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

(三)管理不善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从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工作方案及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6〕168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工作方案及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工作方案》和《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自治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
行动计划纲要》工作方案

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指导方针,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积极推进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工作,形成比较完善的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组织实施、基础设施、条件保障、监测评估体系,逐步建立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长效机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打下雄厚的人力资源基础。
二、“十一五”期间目标
到2010年,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有较大发展,全区公民科学素质明显提高,达到世界主要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末的水平。围绕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最关键、最具基础性的问题,实现以下目标:
——促进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的树立和落实。重点宣传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健康生活、合理消费、循环经济等观念和知识,倡导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未成年人对科学的兴趣明显提高,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较大增强;农牧民和城镇劳动人口的科学素质有显著提高,城乡居民科学素质水平差距逐步缩小;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在各类职业人群中位居前列。
——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科普基础设施等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基础得到加强,公民提高自身科学素质的机会与途径明显增多。
三、组织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6〕18号)要求,自治区成立了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区《科学素质纲要》的贯彻实施工作。自治区主席助理靳诺任领导小组组长,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景海燕、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华、自治区科协党组书记、副主席李冀东、兵团副秘书长卢向东任副组长。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经贸委、人事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电局、科协、文明办,中科院新疆分院,自治区社科院、农科院、畜科院、社科联、总工会、团委、妇联,新疆军区政治部,兵团科协等25个相关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贯彻实施《科学素质纲要》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实施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对各地、各部门的实施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协,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科协党组副书记李君义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科协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贯彻实施《科学素质纲要》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负责本地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任务及责任
全区贯彻实施《科学素质纲要》的主要任务及职责分解如下:
(一)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
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团委
责任单位:自治区科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妇联、科技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电局、文明办、社科联、社科院,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二)农民科学素质行动
牵头部门:自治区农业厅、科协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畜牧厅、林业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电局、农科院、畜科院、总工会、团委、妇联、社科联,兵团科协。
(三)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行动
牵头部门: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总工会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人事厅、文明办、广电局、社科院、团委、妇联、科协、社科联,军区政治部,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
牵头部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科技厅、文明办、广电局、社科院、团委、妇联、科协、社科联,军区政治部,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五)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
牵头部门: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科技厅、农业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科院、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社科联,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
牵头部门:自治区科协、科技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广电局、农科院、畜科院、社科院、社科联,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七)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建设工程
牵头部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自治区广电局、文明办、教育厅、科技厅、农业厅、社科院、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八)科普基础设施工程
牵头部门:自治区科协
责任部门: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九)政策法规、队伍建设与监测评估
牵头部门:自治区科技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农业厅、畜牧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明办、林业厅、广电局、农科院、畜科院、社科院、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社科联,军区政治部,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五、工作方式与机制
《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难度高,关键在政府推动,核心在全民参与。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科学素质纲要》的贯彻实施工作,进行统一动员部署和检查监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围积极开展工作,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牵头部门按照本方案提出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会同责任单位研究制定可操作的具体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外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要结合本部门实际,积极参与实施工作。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负责领导和统筹安排本地的实施工作,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将组织实施《科学素质纲要》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业绩考核。
(二)突出重点,抓住关键
坚持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抓住科学教育这个关键环节,加强校内外资源整合力度;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体的作用;加强科普资源建设与共享,努力形成社会化大科普格局。针对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的共性问题,每年确定一个工作主题,围绕主题开展工作。
(三)加大投入,健全队伍
结合《科普法》实施细则,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工作队伍。
(四)广泛动员,全民参与
以全体公民为科学素质建设主体,发动全民参与《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广泛开展宣传和社会动员,每年围绕主题系统设计全民参与的科普活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工作方案,多种方式动员全民参与。
(五)沟通协调,形成合力
加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建立部门联络员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等工作制度,及时反馈和沟通贯彻实施工作的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间既分工明确,又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搭建社会化工作平台,加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各类资源。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及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实施工作,要与自治区整体实施工作保持一致,要加强所属各部门、单位和团体之间的横向联合,形成上下联通、左右协同的工作格局。
(六)检查监督,推动落实
加强督促检查和监测评估,建立动态协调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实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实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监督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实际,研究并提出年度工作要点。
六、工作进度
“十一五”期间,实施《科学素质纲要》工作大体上分为启动实施、全面推动和评估总结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的工作不能截然分开,可以交叉进行。基本安排如下:
(一)启动实施阶段(2006年)
——建立领导机构,明确工作制度;
——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会同责任单位研究制定“十一五”期间贯彻实施的总体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主题,系统设计全民参与的科普活动并组织实施;
——进行社会动员,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指导和推动各地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开展政策、投入、队伍等相关保障措施的研究。
(二)全面推进阶段(2007—2009年)
——推进主要行动和基础工程,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并落实相关措施;
——落实政策、投入、队伍等相关保障条件;
——探索、研究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工作模式和有效机制,总结经验教训,指导各地及各部门推进实施工作;
——根据国务院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中期评估工作。
(三)评估总结阶段(2010年)
——继续推进实施工作;
——对“十一五”期间的贯彻实施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表彰;
——研究制定“十二五”贯彻实施工作的阶段目标、任务和措施。
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
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做好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的组织实施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如下:
一、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贯彻实施《科学素质纲要》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实施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对各地、各部门的实施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研究部署《科学素质纲要》贯彻实施中的重要工作;
2.听取贯彻实施工作进展汇报;
3.审议贯彻实施工作中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组长、副组长可视工作需要临时提议召开。根据讨论的议题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
(二)专题工作会议
领导小组专题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出席人员和会议内容由组长或副组长确定。
三、文件制度
为充分行使领导小组的职责,保证领导小组重要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印发以下文件:
(一)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二)组长在领导小组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三)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通知或意见。
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文件需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批。
四、督查制度
为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认真实施《科学素质纲要》,保证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建立督促检查制度。以简报形式发布工作信息、动态,推广先进经验;以通报形式对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表彰和批评;以督促检查方式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和推动。
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编发的简报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通报须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批。督促检查须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和组织。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协。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提出贯彻实施《科学素质纲要》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