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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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第8号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局长:王众孚
部长:薄熙来

二OO四年三月二日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管理,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管理和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本规定合称为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以下同),以及外资广告企业。
 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第四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由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五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可以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其具体经营范围,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予以核定。
 第六条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 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 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 (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 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三条规定的文件, 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 中方主要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 第七条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 由外国投资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呈报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 (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商务部审批。
 商务部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三) 外国投资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 第八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由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 (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三)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机构设立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 第九条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 (二)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 (三)有广告经营业绩。
 第十条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 (二)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 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 (二) 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由中方主要合营者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三)合营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 (四)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五)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 (六)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 (七)广告管理制度;
 (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 (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 (二)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
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四)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 (五)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七)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 (八)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由投资者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下列文件:
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 (二)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 (三)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四)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由外国投资者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商务部报送下列文件:
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 (三)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四)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 (六)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章程。
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文件:
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 (二)董事会决议;
 (三)广告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 (四)企业营业执照;
 (五)经营场所证明;
 (六)企业验资报告。
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另行报批,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 (一)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
 (二)变更广告经营范围;
 (三)变更注册资本。
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申报手续。
 第十九条 按本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应使用中文表述。
 第二十条 通过并购境内广告企业投资广告业的,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三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允许外资拥有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多数股权,但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70%;2005年12月10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广告企业。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印发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工商广字[1994]第304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失效。
 附件:
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香港和澳门投资者投资广告业作出补充规定如下:
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
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
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广告业的其他规定,仍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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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政府令〔2010〕第15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对《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6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7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6号发布)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知识,提高其技能和创造能力的教育。”

  (二)第八条修改为:“继续教育原则上以业余和自学为主,但脱产学习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年均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72学时),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学时累计计算。”

  (三)删除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四)第十七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可分别情况予以批评教育、不予报销学习费用或者解聘、低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安排的;

  “(二)未经单位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学习的;

  “(三)脱产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修业不合格的。”

  (五)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二、《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2001年12月24日市政府令第88号发布 根据2005年1月10日市政府令第113号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第七条修改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按全省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凡在保险范围内的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负责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第二十条修改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月领取定额医疗补助金,患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发放医疗补助金: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50%,一个失业期内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市、县24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医疗补助金是住院治疗费用的60%,一个失业期内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市、县3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医疗补助金是住院治疗费用的70%,一个失业期内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市、县48个月失业保险金。

  “纳入核定医疗补助金的住院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做绝育手术或分娩的失业人员,由本人申请,经街道、区(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报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定额医疗补助金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失业人员医疗费用水平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编制失业人员花名册连同档案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合肥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2002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94号发布,根据2007年10月31日市政府令第129号修改)

  第四条修改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按下列范围征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具有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具有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五)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2月23日市政府令第97号发布 根据2009年1月16日市政府令第145号修改)

  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已按规定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的物业管理区域,实行按表计量方式计收热费;未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的物业管理区域,实行按面积计收热费。”

  五、《合肥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办法》(2003年1月21日市政府令第99号发布)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在广场游园内增设临时或者永久性公用设施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负责临时或者永久性公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遵守广场游园管理维护单位的管理。”

  (二)第十四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林业和园林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依据以下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一)在广场游园内露宿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在广场游园内行驶、停放的,处以200元罚款;

  “(三)非机动车在广场游园内行驶、停放的,处以50元罚款;

  “(四)在广场游园内杂耍卖艺、兜售物品的,处以50元罚款;

  “(五)在广场游园内划定的区域外溜冰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六)惊扰、伤害、偷窃广场鸽及垂钓、猎鸟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七)在广场游园内洗涤、游泳的,处以100元罚款。”

  (三)将“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六、《合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2005年2月16日市政府令第114号发布)

  (一)第八条修改为:“开办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场开办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维护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删除第三十条。

  以上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浅谈法言法语的功能

郭辉


  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艺,法言法语是法律思维的基本材料,是这个专门技艺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是法律工作别于其他职业的“基本功”。
  为什么要提倡用法言法语呢?法言法语具有三个功能,一是交流功能,二是转化功能,三是阻隔功能。当一位当事人向法官述说案情时,他花了2个小时仍然令接待的法官“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相反,一位律师将案情向法官陈述时,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这就是律师与法官的交流中双方都抓住了要害,抓住了案件的争议焦点。这说明使用法言法语进行交流,能够促进交流与沟通,能够使争论观点快速凸显。
  转化功能,所有的社会问题,不论它们来自民间还是官方、不论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一般都可以运用法言法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法律思维的形成的重要标志是用法律语言进行交流。法律思维的应用举个110的例子。比如,“110报警台接到懒汉请求帮助购买早餐”事件,可不可以为懒汉买呢?答案是否定的,但为什么不能买,几种解释但都不具有说服力。这是一个普通的社会问题,似乎与法律问题无关,但是,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法律语言转化,则问题就很清楚,它是可以解决的。我们把它“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是——110报警台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一切国家机关或机构在成立之日起均必须有明确的职权与职责,所谓“无法律授权则无行政权力”,即使你国家机关做好事的权力,也必须是有法律授权的。而110报警台在成立之时因“为人民服务”的政治热情冲淡了依法行政的法治观念,以“有警必接”“有求必应”、“有难必帮”“有险必救”等“四必”口号代替了法律对职权职责的界限划定。至此,问题的关键就很清楚了,要解决问题,也就有了突破口。这就是法律语言的转化功能。
  阻隔(就是隔离)功能。当政法机关处理一件案件时,法律思维在社会中占有主流时,法律语言就起到了阻隔非专业的思考,排斥法律以外因素的干扰。不会以政治、经济、道德或习惯等领域中的价值理念为基点,在法律思维中,这样的语汇就会减少,如“民意”、“需求”、“情理”等,如过去刑事案件判决书中常常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就是一例。结果最终是以政治、经济、道德或习惯等领域中的价值取向为标准,按照学者的观点,所谓司法环境好不好,实质上就是法律思维与其他思维那种占上风的问题。法律思维占上风的地方,司法环境就好,如果其他思维压倒法律思维的地方,司法环境就差。比如公安机关的非警务活动。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媒体干预执法的炒作等等。


北安法院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