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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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1991年8月15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自1988年11月在广州试点以后,两年多来,在各级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和饭店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今年年底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将取得阶段性成果。
为进一步搞好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国家旅游局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并认真吸收各地意见,对下一阶段星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全面、准确、系统地理解、掌握和运用星级标准。
1.要全面理解星级标准。星级标准包括了对饭店硬件和软件水平考核的六个方面,这六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这个体系要求我们在评定一个饭店时要全面考核,不仅要看饭店的硬件水平,更要重视饭店的软件水平,要督促饭店在软件建设方面狠下功夫,要求饭店以提
供优质服务、使宾客满意为宗旨。
2.要准确地掌握星级标准。星级标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因此我们在评定一个饭店时必须把握住饭店的总体水平。既要指出饭店在一些具体部位上存在的问题,又能给饭店的总体水平做出一个正确的、切合实际的评价。
3.运用、执行星级标准的原则应该是按标准严格要求。同时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地处这些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状况下的饭店不可能完全是同一设施。因此,在评价饭店时,要保证基本的设施配备和服务达标,不要过分苛求那些造价或成
本很高、客人并不十分需要的设施设备。
4.我国的星级标准的特点是既体现了国际标准,又结合中国的国情,在标准的六个方面中对软件的要求所占比重较大。我们在运用和执行标准时应该把标准的这些特点充分体现出来,真正做到看国际水准、看国情、重管理、重服务。
二、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要在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当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
中国的饭店星级评定标准是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的。一般说来,星级评定的全部工作应包括四个阶段;达标、定级、巩固、提高。目前的星级评定工作基本上走了前两步,后两步虽然一些地方做了不少工作,但仍不适应星级饭店管理的要求。巩固、提高星级饭店
的水平,比之达标、定级更困难,更重要,因此更需要加倍努力。各级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应在完成前两步的基础上,很好地进行总结并不停顿地转入后两步的工作,在巩固星级水平和改进提高上下功夫。要把星级评定工作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结合起来。
三、星级评定工作要正确对待老饭店的历史作用。
我国的饭店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政策的实施和国际、国内旅游业的发展而发展的。在五十年代旅游业刚刚起步时,我国面临着饭店少、设备落后的严重困难。老饭店在当时为发展旅游业起了积极作用。有的老饭店在国外已经有了相当的知名度。中国是先有饭店,后有星级评定标准的。因
此,用现在的标准去评定老饭店时,既要按标准严格要求,使饭店具备必需的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又要考虑到这些老饭店的历史条件。
四、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要与执行饭店的星级价格和最低限价结合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中明确指出,饭店星级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层次的要求,标志着建筑、装璜、设备、设施、服务项目、服务水平与这种需求的一致性和所有住店宾客的满意程度。饭店的星级是饭店设施、设备的档次、服务项目的多少、服务质量的
高低以及价格的高低的综合标志,因此,饭店星级的标准必须与价格一致起来。
制定饭店星级价格的根本目的在于巩固星级体系,保护企业和国家的经济效益,维护星级的权威性,使饭店星级与宾客消费水平相符。因此,要求各级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在今后的星级评定工作中一定要认真落实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共同制定的关于星级价格的有关规定,并会同有
关部门认真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对违反或拒不执行星级价格规定的饭店,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要对其星级重新考虑。
五、在星级评定工作中要重视饭店的培训工作。
现在饭店的培训工作有如下三种情况:
1.有培训机构,且师资、技术力量较强,领导认真抓培训工作;
2.有培训机构,但师资、技术力量较弱,培训工作不够得力;
3.没有培训机构,抓职工的培训不力。
从星级评定中检查出来的问题看,无论是管理或服务方面的问题、无论是维修、保养或清洁卫生方面的问题,归根结底都可以追究到饭店培训方面的问题。为了不断保持和提高饭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各级星级评定机构在今后的星级评定工作中要将饭店的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
。凡是饭店有培训机构但师资、技术力量弱的,要想方设法增强师资和技术力量;凡是无培训机构的,要立即建立起培训机构。并把培训工作放到重要位置。
六、星级评定工作要促进饭店安全保卫工作。
住店是否安全是宾客选择饭店的重要条件,保卫宾客安全也是饭店的重要服务。保卫客人的安全不仅是保卫人员的工作,也是全体员工的共同任务。为此,提出如下要求,并作为今后星级评定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1.饭店的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必须随时处于完好的运转状态,饭店应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安全、防火演习制度,强化饭店各级员工的安全消防意识。

2.严禁饭店保卫人员及所有人员发生动手打人或侮辱人格的行为。饭店保卫人员的首要任务是向客人提供服务,保卫客人的安全。各级星级评定机构对今后出现殴打客人事件的饭店,凡已经评上星级的,要按照星级规定严格查处;没有评上星级的,要在一定时期内缓评或不评。
七、适当放宽三星级饭店的评定权限。
考虑到星级饭店评定工作已经覆盖到全国绝大多数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旅游局已经举办了七期全国星级检查员培训班,培训了六百多名星级检查员,各地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大都能够掌握和运用星级标准。国家旅游局也有更多的星级复核工作要做。因此今后三星级的饭店,原
则上由各地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评定,但要报国家旅游局确认。为保持全国三星级饭店在水平上大体一致,已评定为二星级的饭店如拟升级,必须报经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核准确认。国家旅游局有权对三星级饭店进行复查或否决。



199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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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废止)

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科〔2002〕141号

(2002年9月9日)

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对1998年颁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各类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认定后的考核工作。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产品系指深圳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结合深圳实际公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
 第四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的企业其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销售总收入的60%以上;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其独立核算的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5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
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 (三)年人均总产值或预期年人均总产值达15万元以上;
 (四)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 (五)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8%以上,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 (六)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 从事重大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申请单位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其产品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确有重大贡献的亦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上年度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利税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等科目;
 (四)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用户手册、测试大纲、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 (五)银行贷款卡和信誉等级证明。
 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 第六条 为了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一)市级以上科技产品和技术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 (二)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 (三)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 (四)属专利技术的项目可附专利证书;
 (五)其他相关资料。
 第七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装订成册,同时报送录有第五条、第六条所列内容信息的软盘一张(注明申请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申请企业向市科学技术局办文窗口提供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或经市科技局授权的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对各企业上报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对列入初审合格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 (二)初审和考察通过后,由市科技局组织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依照第四条规定条件进行评审;
 (三)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后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给予核准,将核准文件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 (四)核准后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牌匾。
 第九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每月5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月统计报表。
 第十条 对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审制。每年3月30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和银行贷款证原件。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上年度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利税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等科目。
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市科技局在年审时实行扣分考核办法,具体扣分标准如下:
 (一)考核达不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扣6分;
 (二)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视情节轻重扣2-6分;
 (三)未按时向市科技局报送月报表或有虚报、瞒报的,每次扣1分,拒报一次扣2分;
 (四)未按时报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及年终考核其他材料的扣2分,有虚报、瞒报的扣4分,拒报的扣6分。
 考核累计扣分达到6分(含6分)以上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 考核通过的企业在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到政府相应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
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深科〔1998〕32号)同时废止。

中央国家机关庭院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庭院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庭院绿化管理,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和在京中央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办公区和住宅小区的庭院绿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庭院绿化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绿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部门、本单位庭院绿化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归口管理本部门、本单位下列工作:

(一)制定庭院绿化规划;

(二)编制、审核庭院绿化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

(三)组织管理庭院绿化新建和改建项目;

(四)与养护管理单位签订责任书,落实养护责任;

(五)协调地方相关单位,处理庭院绿化的有关事宜;

(六)协调、指导物业管理部门,监督和检查庭院绿化工作;

(七)评审在京直属单位庭院绿化规划设计方案,评比、表彰直属单位的绿化工作;

(八)完成上级绿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庭院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北京市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本部门发展计划。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绿化办公室归口管理所属单位庭院绿化总体规划,评审新建办公区及居住小区绿化规划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规划设计,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及绿化规划用地或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区日常绿化养护管理经费标准按北京市规定的绿化养护费用标准执行。部门、单位自管或共管小区的绿化养护管理经费由房屋产权单位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区及住宅小区的新建项目绿化建设资金在该项目的基本建设经费中列支,改造项目的绿化费用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改造计划,纳入项目改造工程预算。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节约使用绿化经费,办公区及住宅小区的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绿地的养护管理实行责任制,绿化办公室负责与养护管理单位签订责任书,提出年度养护管理要求和具体计划。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养护管理措施,有权拒绝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园林设施及栽植物的迁移和更改,保护绿化成果不受侵害。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新建绿地应先由施工单位养护一年,验收合格后纳入绿地产权单位进行正常的养护管理。对已建成绿地的养护管理,应确保绿地功能的正常发挥,确保植被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十三条 因故需征占绿地或砍伐、移植本单位辖区内树木的,由本单位绿化办公室向区、市绿化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按规定缴纳绿化占用费或树木砍伐费、移植费。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因施工需临时占毁绿地的,应提前告知本部门绿化办公室,由绿化办公室报区、市有关部门审批后施工。施工单位应预留足额绿地恢复经费,施工完成后在绿化办公室监管下及时恢复被占毁绿地。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允许砍伐、移植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范围和数量进行。人为造成绿地树木、花草及绿地设施损毁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绿地树木、花草及绿地设施损毁并影响正常生活、生产或人身安全的,由绿地主管部门负责恢复。

第十六条 为保证电力、通信或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需对树木进行修剪的,由本部门绿化办公室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修剪。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绿地下出现跑、冒、滴、漏、爆等事故,有关部门应及时抢修,对在抢修过程中造成绿地损毁的,应及时恢复。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绿地的养护管理均应达到《北京市二级养护质量标准》要求,其中50%以上绿地应达到《一级养护质量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区和住宅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本部门绿化办公室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养护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庭院绿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绿化办公室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庭院绿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选绿化先进。

第二十一条 对在庭院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负责表彰和奖励;对在庭院绿化建设及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绿化办公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