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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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供应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简称液化气)、天然气等用作燃料的气体。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供应和使用以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部门)是本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行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燃气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
公安、劳动、技术监督、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物价、工商、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政公用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建设和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政公用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燃气发展规划。
第六条 燃气管理贯彻保障供气,安全服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市政公用部门会同公安、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立项和其他基本建设手续。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政公用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燃气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套设计、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建设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以多渠道筹集。筹集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筹集建设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供应管理
第十二条 燃气供应单位分为营业性供应单位(以下称经营单位)和非经营性供应单位(以下称自营单位)。
第十三条 燃气生产、供应单位向燃气用户提供的燃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压力、质量、计量的规定标准,无臭燃气必须加臭处理,保障燃气用户正常、安全用气的需要。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服务、保障供应的要求,实行规范服务。
第十四条 燃气供应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规定标准的气源,能保障持续稳定地供应;
(二)有与供应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安全规定的固定供应场所,服务站点设置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贮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抢险、防火防爆设备;
(五)有管理机构,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抢修人员;
(六)有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管道供应方式供应燃气的单位,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燃气供应业务五年以上;
(二)有五名以上燃气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液化气供应的,贮备能力达一千吨以上。
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经市政公用部门会同公安、劳动部门初审合格后,由市政公用部门发给《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持《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试运行一年。试运行后,经市政公用部门验收合格的,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发燃气
企业资质证书。
自营单位经市政公用部门会同公安、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南京市燃气自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燃气供应单位从事钢瓶充装业务的,应当向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钢瓶充装注册登记手续,并报公安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 经营单位需要变更燃气经营事项的,应当提前分别向市政公用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燃气经营事项。
经营单位未经市政公用部门批准,不得停止供气。
自营单位停止供气的,必须报市燃气管理机构或者县燃气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单位每年应当参加年审。年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复审。
第十九条 禁止个体工商户从事燃气供应。
第二十条 燃气供应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发展自备瓶用户;
(二)擅自设立燃气供应(换气)站点;
(三)利用贮罐和汽车槽车直接灌装钢瓶;
(四)利用钢瓶相互倒灌;
(五)用超期未检验的钢瓶充装燃气;
(六)转让、涂改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
(七)向未取得经(自)营许可证的经(自)营者供应燃气或者为其代贮、代灌燃气。
第二十一条 自营单位不得擅自对外经营燃气业务。
第二十二条 以管道供应方式供应燃气的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时间为用户进行通气点火测试,并保证安全。因施工等原因暂停供气或者降压供气的,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必须事先通知用户,不得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凌晨六时期间恢复供气。
第二十三条 经营单位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向用户收取集资费。集资费必须专项用于燃气设施的建设、设备的购置、价格的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公用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用户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安全管理的原则,根据气源和设施能力制定用户发展计划。市区经营单位的用户发展计划报市燃气管理机构批准;县范围内的,报县燃气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县燃气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市燃气机构备案。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需要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向燃气供应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用户需增加、减少、拆除、迁移或者改造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供应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燃气供应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违反安全使用规定的行为:
(一)在卧室内安装燃气管道设施或者使用燃气;
(二)在使用燃气器具的房间内,存放两个或两个以上充有燃气的钢瓶;
(三)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燃料源;
(四)将充有燃气的钢瓶存放在封闭的柜体中;
(五)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六)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或者残液;
(七)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八)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志或者瓶体颜色;
(九)利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十)其他违反安全使用燃气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规定向燃气供应单位缴纳燃气费用。逾期不缴纳燃气费用的,燃气供应单位可以按日对居民用户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对生产经营性用户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六十日不缴纳的,燃气供应单位经市政公用部门批准,可以停止供气。

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十一条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加强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定期维护和检修,并有计划地对燃气设施进行更新和改造,确保燃气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设施或燃气器具泄漏时,应当采取关阀停气、自然通风等措施,并立即通知燃气供应单位。
燃气供应单位接到抢修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组织抢修,直至修复完毕。
第三十三条 燃气设施和燃气专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防护设施、醒目的禁火标志和安全宣传标牌,并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覆盖、移动、拆卸、损坏禁火标志。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管道和其他燃气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
(二)向燃气设施排放有毒、有害、腐蚀性物质和废料;
(三)擅自拆除、改造、迁移、调整、安装燃气设施。
燃气管道和其他燃气设施上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或者堆放物品,必须按照规定,限期拆除或者清除。
第三十五条 在燃气设施附近进行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通知燃气供应单位,在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用户的钢瓶必须由燃气供应单位统一管理。
燃气供应单位必须加强在用钢瓶的管理,建立在用钢瓶管理档案。
销售钢瓶不得充有燃气。
第三十七条 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标志、中文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安全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检测合格标志,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八条 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安装维修站点。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站点的设立,必须经过市政公用部门或者县燃气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燃气管理机构审核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管道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由燃气供应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政公用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或者县燃气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通知经营单位停止供气,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无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经营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燃气器具和钢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六)、(七)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抢修燃气设施造成事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并对延误抢修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由燃气供应单位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拒绝、阻碍燃气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燃气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执法。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制气、贮存、输配、气化站(瓶组),参混站、供应(换气)站等设施及附属设备。
(二)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取暖器、热水器、沸水器、空调器等产品。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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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测站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测站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局委托市工伤职业危害预防中心建立“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中心指导站”(以下简称中心指导站)负责对检测人员的培训和检测站资格认定的技术考核工作;对分级检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专业检测和自检站的检测结果进行抽检,并向市劳动局报全市分级情况汇总表
和工作总结。
第四条 劳动条件分级工作实行专业检测站检测与企业自检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有检测能力的企业可建自检站,负责本单位分级检测工作。
凡经主管部门同意拟建立自检站的单位应填写“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测资格申请表”,报中心指导站经技术考核合格,报市劳动局批准并备案后,方能开展分级检测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劳动局应建立或委托建立专业检测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自检能力的区、县属企业,街道、乡镇企业及中央在京企业的检测分级工作。
各行业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应建立专业检测站,负责本系统无自检能力企业的检测分级工作。
第七条 凡不建专业检测站的地区或行业,其无自检能力的企业的分级检测工作,由市劳动局委托专业检测站负责。
第八条 专业检测站必须取得资格认定后方可进行检测分级。
凡拟建立专业检测站的单位应填写“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测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报市劳动局职安处和中心指导站。中心指导站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考核后,由市劳动局按照检测站基本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合格者发给“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
测站资格认可证”。
检测站需增加检测项目,应先向中心指导站提出申请,经技术考核合格后,由市劳动局批准增项。
专业检测站人员、仪器等如有变动,要及时通知市劳动局和中心指导站。
第九条 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劳动局发给《劳动条件分级检测员证》。
第十条 检测站及检测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到期由市劳动局进行复审。
第十一条 专业检测站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满足对检测进行分析、化验的符合规定的实验室。
二、有不少于4名持有北京市劳动局颁发的《劳动条件分级检测员证》的检测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一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专职管理人员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有进行相应分级工作的检测分析仪器(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各检测站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分级的标准和“劳动条件分级检测规范”进行分级检测。
二、按时完成市劳动局下达的年度分级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企业的分级检测和建档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填写北京市分级检测统一规格的汇总表,上报中心指导站。
三、接受并按时完成市劳动局委派的检测任务。
四、接受中心指导站对检测结果进行抽检。
五、树立服务意识,合理收取检测费。收费标准按京价(涉)字〔1989〕第170号文件和劳动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检测站检测结果抽检合格率低于70%的,或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改正的,北京市劳动局取消其检测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1:劳动条件分级检测站资格申请表(略)
附件2:分级检测仪器一览表

附件2:分级检测仪器一览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所需检测仪器及数量
1.粉尘导样器 2台
2.肺通气量仪 1台
3.秒表 2台
4.万分之一天平 1台
5.电热恒温烘箱 1台
6.高温炉(~900℃) 1台
7.干燥器 2台
8.玛瑙研钵 1套
9.瓷(铂)坩锅 20(1)个
10.温度计(~360℃) 20支
11.可调温电炉 2台
12.计算器 每人1个
13.S:O(F)分析用玻璃仪器
14.S:O(F)分析用试剂
二、有毒作业分析所需检测仪器及基本数量
1.大气采样仪(0-30升/分) 2台
2.毫伏(离子)流量范围计 1台
3.酸碱滴定管 各1支
4.可见(紫外)分光光度计 1台
5.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选用) 1台
6.气相色谱仪(选用) 1台
7.可调温电炉 1台
8.电热恒温烘箱 1台
9.高温炉(—900℃) 1台
10.万分之一天平 1台
11.干燥器 1个
12.电冰箱 1台
13.保险柜(箱) 1只
14.磁力搅拌器 1台
15.瓷(铂)坩铝 10(1)个
16.秒表 2块
17.函数计算器 1个
18.毒物分析用玻璃仪器
19.相应辅助设备及试剂
20.气体检测管(选用)
三、高温作业分级所需检测仪器及基本数量
1.通风干温度计 2台
2.秒表 1块
3.计算器 每人一个
4.辐射热计 1台
5.风速计 1台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所需仪器及基本数量
1.肺通气量计 1台
2.(身高)体重计 1台
3.秒表 3块
4.计算器 每人一个



1996年1月10日

德州市市级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德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审批行为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审议决定,现将第一批取消的300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审批。

市长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德州市市级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市公安局(6)
审批事项6项
1.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2.机动车临时通行证、违章占用和挖掘道路
3.驾协的成立、变更驾驶证、行车证挂失、审验、补办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5.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
6.自行车管理
二、市司法局(1)
审批事项l项
律师资格考试的审核
三、市环保局(3)
(一)审批事项1项
环保补助资金的审批
(二)审核事项2项
1.造纸、酿酒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查
2.城市烟尘控制区、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验收
四、市交通局(47)
(一)审批事项10项
1. 机动车维修生产许可证
2.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
3. 非营业性搬运装卸
4. 非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
5. 交通建设工地检验,临时资质审批
6. 交通建设工地实验检测人员上岗证审批
7.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永久性非公路设施分类登记
8. 公路建设地方项目后评价报告
9. 公路非试车路段试车
10. 公路建设项目邀请招标
(二)核准事项2项
1.船员任职资格培训
2.县乡道路、专用路规划
(三)审核事项6项
1.高速公路旅客运输
2.一类汽车维修经营、稽核
3.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稽核
4.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书
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临时资质)监理业务范围变更
6.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六)备案事项17项
1.摩托车维修业户生产许可证
2.拖拉机车辆技术状况卡
3.三类汽车配件经营业户经营许可证
4.二类摩托车配件经营业户经营许可证
5.汽车租赁业停歇业
6.搬运装卸停歇业
7.搬家运输停歇业
8.大件运输车辆停歇业
9.普通货车停歇业
10.危险品货物运输停歇业
11.零担货物运输停歇业
12.运输服务业停歇业
13.临时性汽车道路运输证
14.临时性季节性搬运装卸
15.营业性拖拉机营运证
16.营业性农用三轮车营运证
17.人畜力车营运证
(七)下放事项12项
1.摩托车维修业户生产许可证稽核
2.运输服务业年审
3.非营运车辆技术年审
4.非营运车车辆技术春检
5.二类汽车配件经营业户稽核
6.三类汽车配件经营业户稽核
7.一类摩托车配件经营业户稽核
8.二类摩托车配件经营业户稽核
9.汽车租赁业年审
10.搬运装卸年审
11.搬家运输年审
12.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收费
五、市财办(2)
审核事项2项
1.流通企业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
2.废旧汽车拆解资格
六、市粮食局(5)
(一)审批事项3项
1.市属粮食企业陈化粮销售
2.县市粮食企业周转粮陈化销售
3.市属粮食企业基建项目
(二)审核事项2项
1.县市粮油基建项目
2.县市粮食系统技术改造计划
七、市广电局(3)
(一) 审批事项2项
1.有线电视共用天线工程验收合格证
2.有线电视共用天线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许可证
(二)审核事项1项
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八、 市计生委(1)
审批事项1项
计划生育药具零售许可证
九、 市教育局(6)
(一)审批事项3项
1.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
2.科研课题审批
3.教学能手评选、优质课评选、优秀论文评选
(二)审核事项2项
1.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方案;德州学院、三处师范学校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签发
2.民办教师报考师范报考资格审查
(三)备案事项1项
乡镇教委清退民办教师
十、 市科技局(9)
(一)审批事项4项
1.市高科技发展基金项目
2.市星火奖
3.市火炬计划
4.科技开发实验产品试销
(二)审核事项4项
1.计算机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
2.山东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计划
3.省星火奖申报
4.技术贸易广告审核
(三)备案事项1项
县(市、区)科技奖励备案
十一、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4)
(一)审批事项3项
1.营业性时装和健美表演的许可
2.录像放映许可
3.古代石刻等文物的拓印、复制许可
(二)审核事项1项
典当、拍卖市场可能涉及文物的交易
十二、市民族宗教局(7)
(一)审批事项3项
1.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认定及技改项目的审报
2.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低息贷款及技改项目的贴息贷款的审批
3.宗教场所内的商业、文化活动审批
(二)核准事项1项
少数民族企业核准
(三)备案事项3项
1.民族中小学的设立备案
2.民族村(居)的确认或撤销备案
3.民族乡的建立或撤销备案
十三、市民政局(1)
核准事项1项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核准
十四、市劳动保障局(4)
(一)审批事项2项
1.招用农村劳动力
2.举办就业培训班
(二)核准事项2项
1.城区职工流动手续办理
2.全市内职工流动(调动)手续办理
十五、市财政局(4)
审批事项4项
1.市、县、乡三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市直国有企业购买除小汽车外其他专控商品的审批
2.新产品增值税25%部分先征后返的审批
3.劳服企业营业税先征后返的审批
4.肉禽蛋菜批发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审批
十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
(一)核准事项1项
企业管理者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
(二)审核事项1项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认证
十七、市计委(12)
(一)审批事项6项
1.新建或扩建稀土利用项目
2.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
3.德州市年教育事业计划(市属分学校普通中专招生计划)
4.关于在德州市城区范围内的“农转非”及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计划
5.高技术产业化资金使用意见
6.太阳能利用项目
(二)核准事项3项
1.废旧金属准运
2.核准自行招标投标资格
3.核准招标公告发布方案
(三)审核事项2项
1.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财政基建补助
2.申请省中小企业流动资金
(四)备案事项1项
企业以自有资金建设的非要求审批的工业项目
十八、市经委(4)
审批事项4项
1.国有工业、交通企业原料、燃料节约奖的批复
2.德州市境内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准销证”的审批
3.外地水泥进入我市销售“水泥进市许可证”的审批
4.市级管理示范、管理达标企业的审批
十九、市体改办(1)
核准事项1项
省市级企业集团
二十、市统计局(1)
审批事项1项
民间调查组织的管理、审批
二十一、市外经贸局(1)
审核事项1项
审核、申报设立外派劳务培训机构
二十二、市物价局(14)
审批事项14项
1.氮肥价格
2.磷肥价格
3.复合肥价格
4.过磷酸钙价格
5.氨水价格
6.灌装液化气价格
7.非强制性短期培训班收费
8.宾馆、招待所会议室收费
9.竞争性较强的中介服务收费
10.市场摊位费
11.市场设施租赁费
12.餐饮业饭菜毛利率、酒水差价率
13.歌舞厅门票收费
14.餐饮娱乐业价格等级审批
二十三、市水利局(3)
(一)审批事项2项
1.采伐护堤护岸林木审批
2.动用水库死库容审批
(二)审核事项1项
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分滞洪措施审核
二十四、市农业局(3)
审批事项3项
1.种子质量合格证
2.农药经营资格证
3.农药经营人员上岗证
二十五、市畜牧局(3)
(一)核准事项2项
1.牧草、草坪种子经营许可证
2.对草原使用者少量开垦植被事项的审批
(二)核准事项1项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草原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二十六、市林业局(13)
(一)审批事项6项
1.非主要林木良种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2.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森林工程设计图纸
3.市级森林公园
4.林木良种苗木合格证
5.林木良种繁殖材料合格证
6.森林防火期林场林区森林公园设立控制火种检查站
(二)核准事项3项
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2.松香运输
3.国有林场规划及经营方案
(三)审核事项4项
1.购买猎枪、弹具
2.野生植物、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许可
3.运输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运输审核
4.野生动物猎捕证、狩猎证
二十七、市国土资源局(1)
备案事项1项
土地整理方案
二十八、市农机办(6)
(一)审批事项2项
1.油品价格调节基金
2.农机化社会服务体系实体站资格
(二)核准事项1项
农机维修、配件供应(销售)点二级审定
(三)审核事项2项
1.农机成人教育办学资格及培训证书
2.农机新技术试验、示范项目
(四)备案事项1项
农机维修、配件供应(销售)三级点审定
二十九、市水产办(3)
(一)审批事项1项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禁止、限制启用渔具
(二)审核事项 2项
1.水产养殖使用证的审核
2.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动物或产品出境的审核
三十、市房管局(15)
(一)审批事项13项
1.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
2.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
3.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审批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证书
5.城镇经济适用房建设
6.城镇住宅合作社成立
7.公房上市资格
8.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资质登记核准
9.城镇住宅标准审批
10.房屋装饰装修审批
11.房屋交易管理签证
12.房屋权属签证
13.新建房屋安全鉴定
(二)核准事项1项
新房进住手续核准
(三)备案事项1项
建立业主公约备案
三十一、市城市管理局(11)
(一)审批事项10项
1.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
2.渣土运输处理
3.市区沿街车辆清洗点
4.移动城市排水设施审批
5.封闭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走廊
6.变更临街建筑物门窗
7.迁移道路照明设施审批
8.履带车、轮车或超大型重、超长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审批
9.路灯灯杆管理及使用审批
10.城市公共绿地的设计方案
(二)核准事项1项
在桥涵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审批
三十二、市城市规划局(8)
(一)审批事项7项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建设项目选址
3.建筑外装修的规划许可
4.个人危房改建的规划许可
5.挖取砂石、土方的规划许可
6.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7.大型广告牌匾的规划许可
(二)审核事项1项
出让面积在三十亩以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三十三、市公用事业局(25)
(一)审批事项24项
1.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2.《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3.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4.城市供热资质证书
5.公共交通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
6.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用设施
7.有余热资源的单位对外实施城市供热
8.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可研报告和设计方案
9.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10.燃气的降压、停气
11.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
12.停止供水
13.燃气经营企业合并、分立以及经营场所发生重大变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
14.新建或扩建区域锅炉房的审批
15.公共交通线路经营单位停业、歇业
16.新建、改建、扩建锅炉或其他热源及城市供用热设施的设计方案
17.用水增容
18.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
19.供热单位因突发性故障或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
20.中断或改变公共交通营运线路
2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建设单位的取水许可预申请
22.建设项目批准后,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建设单位的取水许可申请
23.设立、调整或撤销公共交通站点
24.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资质年检
(二)核准事项1项
对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发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三十四、市建委(45)
(一)审批事项21项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
2.拆迁安置方案(包括在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3.房屋拆迁工程验收
4.城市雕塑施工企业资质(三级)
5.建筑业企业四、五级企业资质
6.开发企业设立
7.商品房广告
8.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德开发许可
9.新建拆迁安置楼验收许可
10.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上岗培训
11.施工企业质量检查员、资料员资格管理
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核定
13.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14.村镇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四、五级和项目公司资质
15.四级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资质
1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7.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18.砍伐和移植树木
19.面积不足2公顷的公共绿地设计方案
20.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
21.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二)核准事项1项
建筑业企业试验室资质(三级)
(三)审核事项17项
1.工程经济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2.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初审
3.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初审
4.城市燃气企业资质
5.市政、供水、燃气、供热工程施工三级以上(含三级)企业资质资格认证
6. 村镇开发公司三级以上资质
7.建设新技术、新产品及化学建材产品推广许可证初审
8.城市供水企业资质
9.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的颁发
IO.监理公司乙、丙级及暂定等级证书
11.冷轧带肋钢筋生产厂家审核
12.本辖区内申报评标专家的人员资格初审及申报工作
13.(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
14.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
15.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及节能住宅认定
16.建筑门窗等建筑配套产品的产品鉴定
17.建设机械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鉴定
(四)备案事项6项
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2.外地进德建筑业企业工程建设保证金
3.建设工程投标预备案
4.颁发建设部《城建监察证》
5.拆迁项目变更登记备案
6.拆迁委托合同
三十五、市人防办(6)
(一)审批事项5项
1.人防工程立项
2,人防工程开发利用项目
3.人防工程立项
4.重要经济目标建设
5.防空袭方案
(二)核准事项1项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三十六、市民经委(1)
备案事项1项
乡镇企业设立、改变名称、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
三十七、市史志办(2)
审核事项2项
1.各县(市、区)简况
2.各县(市、区)概况
三十八、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1)
备案事项1项
生产无线电设备及有关指标
三十九、市质监局(11)
(一) 审批事项3项
1.工业企业计量定级、升级合格证
2.产(商)品监制、监销
3.产品推荐
(二)核准事项6项
1.食品标签许可证
2.产(商)品报验
3.压力容器购买报审
4.锅炉购买设置报审
5.特种设备(电梯等)购买报审
6.VI级锅炉安装资格
(三)审核事项2项
1.采标产品证明
2.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资格证
四十、市卫生局(5)
(一)审批事项1项
医疗机构评审
(二)审核事项4项
1.卫生用药剂卫生许可证
2.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3.放射工作人员证
4.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