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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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依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省政府规章的备案,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具体事项的布告、通告、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规章由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规范性文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分别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报送国务院备案的规章,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照本办法报送各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径送各级人民政府法
第七条 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10份。
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八条 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经备案登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按季公布目录。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并书面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和人个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
(三)规定是否适当;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同上一级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
(五)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认为需要有关的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有关的机关应当在15日内回复;认为需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的,有关的制定机关应当在15日内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经审查,规章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通知制定机关。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予以撤销,并通知制定机关。
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 规章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第十四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五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报上一级或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不报送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单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对只备不审或者审查出问题不予纠正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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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是否属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是否属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工商局


批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是否属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1)项规定,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销售侵权商品的商标侵权案件中,责令侵权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即是执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
定。



1990年6月11日

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质监总局


国质检质联[2003]183号
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总工会、团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质量协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共青团中央决定于2003年9月在全国开展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积极引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从源头抓质量工作,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重视质量的良好风尚,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活动主题

2003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主题是:

坚持以质取胜,提高竞争实力

三、全国统一部署的活动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将于9月1日在北京召开表彰大会,对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成绩突出的先进企业和以质取胜、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市县进行表彰,以此拉开2003年全国质量月活动序幕。

(二)举办2003年全国质量月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级质量管理协会联合有关部门统一于9月6日在各地开展“质量宣传咨询服务日”活动。重点加强诚信宣传,强化信用意识,介绍质量法律法规知识、名牌产品和质量管理理念等内容,在全社会营造人人重视质量的浓厚氛围。

(三)举办以“名牌与经济发展”为主题的第十一届中国质量论坛。

(四)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法”实施10周年纪念活动。以质量月活动为契机,在电视台举办“关注质量大家谈”专题节目,宣传质检系统受理消费者投诉的“12365”热线服务,努力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

(五)组织开展“追求卓越质量,打造中国名牌”系列电视报道活动。举办“中国名牌战略推进成果展览会”,宣传、展示提高质量,培育名牌,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经验和成果。

(六)组织质量专家西部行活动,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加强西部地区人才培养。

(七)举办第十七届亚洲质量研讨会暨亚洲质量网成立大会(第一届大会)。召开“全国质量管理小组活动25周年纪念大会”。

(八)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促进生产和销售企业提高服务质量。

(九)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主题,重点打击食品、农资、建材等生产、经销领域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继续狠抓“三重一大”,加大打假力度。加强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后续管理工作,杜绝销售非法进口的食品和化妆品。

(十)各地要根据今年质量月活动主题,广泛动员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以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为目标,开展“五查一访”、“质量知识普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宣讲”、“质量知识竞赛”、“质量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宣传”、“用户满意工程”等活动。

(十一)制作质量月电视公益广告,征集并公布中国质量月标志,印发质量月宣传材料。各地可根据今年质量月活动主题,制作各种形式的公益广告,加大宣传力度。

四、有关事项

(一)由主办单位组成“2003年全国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二)各地区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保证工作顺利开展。除全国统一部署的活动外,各地区、各行业及广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各种活动。

(三)有关新闻单位要及时宣传报道质量月期间的一些重大活动。

(四)质量月活动要及时总结上报。计划于年底对质量月活动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





附件:2OO3年全国质量月活动宣传口号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2OO3年全国质量月活动宣传口号



1.坚持以质取胜,提高竞争实力

2.追求卓越质量,创造世界名牌

3.质量赢得顾客,信誉创造效益

4.加强质量管理,倡导诚信意识

5.质量在我手中,用户在我心中

6.从源头抓好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7.产品是企业的形象,质量是企业的信誉

8.人人是质量的创造者,人人是质量的受益人

9.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10.树立质量法制观念,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11.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