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制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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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制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国土房管局 市外经贸委、市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重新制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房管局、市外经贸委、市地税局和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重新制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重新制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的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市外经贸委、市地税局、市物价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为适应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根据《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市政府令1992年第13号),现就重新制定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随着扩大开放和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目前本市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难以适应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
二、重新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标准充分考虑到改革开放以来,本市城市整体发展和建设需要,以及各地段区位因素变化等情况,取消了原标准中的费额幅度,采取了定额标准核费,修改了土地类别,细化了土地等级,进一步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和规范的原则,以更好的发挥地价的作用,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三、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文件,并按照职责分工,努力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水平。

附件:http://www.bjgtfgj.gov.cn/tdshiyong.htm
1.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
2.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类别
3. 北京市土地登记划分(商业金融娱乐、公寓写字楼用途)
4. 北京市土地登记划分(普通商服、普通办公、普通住宅、工业交通仓储、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种植养殖业用途)

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2年第13号)
(1992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包括集体所有土地)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外,均按本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经营期内向地方政府缴纳的用地费,不包括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须与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使用土地合同;市、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根据使用土地合同确定的用地面积、土地等级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第四条、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五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从批准成立之日起,按公历日历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按季征收,年终清算。第一日历年度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征,不足半年的,免征土地使用费。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规定的筹建期(含基建期,下同)内,按核定的标准缴纳20%的土地使用费。经市财政局批准,生产型企业在规定的筹建期内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华侨、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分别凭市侨务办公室、市对台办公室的批准证明,经财政部门批准,可按核定的标准减收20%至30%的土地使用费。
第八条、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考核达到标准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按核定的标准减收10%至30%的土地使用费。
第九条、种植、养殖业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缴纳土地使用费确有特殊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予缓征。申请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费的,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由中方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二条、依法租赁土地和租赁房屋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承租方或由租赁合同规定的一方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中方投资者,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2年l0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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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18日




宣城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和服务,促进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新建农村敬老院的规划设计应体现徽派建筑风格,原则上不超过二层,选择交通便利、靠近集镇之地建设。

第三条 农村敬老院坚持独立门院、独立法人、独立财务的运作机制和统一名称、统一制度、统一设施的运行管理原则。由政府兴办的农村敬老院,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四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敬老院的责任主体,负责管理农村敬老院。县级民政部门对农村敬老院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对敬老院的工作进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考评。


第二章 设施配置

第五条 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统一要求:

(一)敬老院应有院墙和大门。

(二)房屋坚固,外观美观,有醒目的标志。

(三)实现四通:通电、通水、通电话、通硬化路。

(四)配有六室:办公室、会议室、医务室、活动室(包括

阅览室、棋牌室、健身室等)、浴室、储藏室。

1.办公室应配置办公桌椅、电脑、电话、档案柜。

2.会议室应配置会议桌椅,各种管理制度上墙。

3.医务室应设置在一楼,并根据院民健康情况,准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应有急救药箱和轮椅车等。

4.活动室要有供院民阅读、写字、绘画、娱乐的设施。并提供图书、报刊和棋牌。有条件的敬老院应配备适合院民活动的室内健身器材。

5.浴室应设置在一楼,配备衣柜、淋浴器、坐浴盆或浴池、防滑垫、排气扇等,墙壁设置安全扶手。

6.储藏室应提供全体院民储藏物品的货架,院民换季包要统一并编号,换季包及物品摆放要整齐。

(五)生活区和生产区分设。搞好环境绿化,室外绿化地要达到占地面积的15%以上。

(六)厨房和餐厅分设,设施配套齐全。

(七)居室、洗手间、浴室、走廊、楼梯等符合无障碍设施

规范要求。

第六条 农村敬老院院民宿舍设施统一要求:

(一)房屋适用、宽敞、明亮、清洁、安静、通风良好。

(二)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原则上一人一间。

(三)居室地面要防滑,墙壁白色涂料,门窗配有纱门(帘)纱窗。

(四)室内配置吊扇、衣橱、床头柜、桌椅、脸盆、洗脸架、暖水瓶、被褥、床垫、凉席、蚊帐、鞋架、痰盂、垃圾桶等各类生活用品、用具。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安装供暖设施、有线电视和床头呼叫铃。家俱、日常用品、被褥式样、床单颜色、物品摆放做到整齐统一。 根据季节气候多余物品存放储藏室集中管理。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备案程序

第七条 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经本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入住农村敬老院。有供养能力的农村敬老院不得拒绝接收。

农村敬老院应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八条 申请、审批和备案程序

(一) 申请

五保对象本人应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提出口头申请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五保对象的口头申请,并在向五保对象宣读后确认其意愿。因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审批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五保对象申请和农村敬老院

实际供养能力,统筹安排入住。审批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备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出同意安排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五保对象入住农村敬老院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敬老院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委托其为五保对象提供供养服务。协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敬老院、五保对象本人、五保对象住所地村(居)委会共同签订,约定相关责任和义务。集中供养服务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五保对象本人申请。其中属口头申请的,应有口头申请记录及2-3名知情人的证明。

(二)农村敬老院、村(居)委会、直系近亲属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三)服务内容、供养标准和零用钱发放数额;

(四)协议签订人的责任和义务;

(五)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六)五保对象个人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清单及处理办法。

集中供养服务协议范本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尊重五保对象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的权力。禁

止将“是否把财产交给集体或国家”作为能否进入农村敬老院的前提条件。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需要代管的财产和死亡后遗产,

按集中供养服务协议处理。

第十一条 农村敬老院接收患有精神病和严重传染病的五保对象时,应具备精神病救治、护理和传染病隔离设施,并按规定严格实行隔离护理,不得影响其他服务对象的生活。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在满足当地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面向其他社会老年人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农村敬老院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赡养人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敬老院不得因开展社会养老服务而降低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排下,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进行定期走访、并提供临时护理等服务。


第四章 服务内容及规范标准

第十三条 农村敬老院为院民提供下列服务:

(一)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院民要求的膳食;

(二)提供服装、被褥等用品,按季节添置、更换式样统一的衣被等生活用品;发给适量的零用钱,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

(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日常诊疗服务,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由专人予以护

理照料;

(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妥善办理院民的丧葬事宜。

   第十四条 农村敬老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服务规范。主要包括:

(一)膳食服务规范:

1.院民的饮食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做到清洁、卫生;每周有食谱,食谱多样化,荤素、干稀搭配合理;注意饭菜保温。

2.每周安排院民吃荤菜不少于三餐(不含少量荤菜作配菜的菜肴), 每天一个鸡蛋;一日三餐适时开饭,保证开水供应;

3.根据院民特殊需求,制作软食、流质及特殊饮食,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4.院民就餐实行分餐制,对行动不便的院民要送饭到床前;自食有困难者,服务人员帮助喂食。院民不得在居室内烧饭、做菜,但敬老院可单独设立操作间。


5.重大节日按当地风俗习惯改善生活;院民过生日,院长要代表全院职工和向老人祝寿,并且对其生日生活予以妥善安排。

(二)卫生保洁服务规范:

1.厨房、饭厅分设,餐桌、坐椅、消毒柜、洗漱池、风扇、换气扇、电冰箱(柜)等配备齐全。炊具、餐具用后应洗刷干净,分类定位摆放,并做到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2.厨房、餐厅要配有纱窗、门帘和食品罩,做到室内干净、卫生、整洁。

3.炊具齐全,生熟食品分柜存放,并分墩、分刀切割,严防食物中毒。

4.院民的餐具要专人专用,餐餐消毒,传染病人的餐具要隔离存放。

5.院民要讲究个人卫生、勤洗澡、常理发,其中夏天每天洗澡,冬天每周一次,每月理发一次;指导院民养成洗漱、刮脸、洗头、洗脚、剪指(趾)甲、饭前便后洗手,不乱磕烟灰、不乱扔烟头、杂物,不随地吐痰等良好卫生习惯。

6.院内环境卫生每日清扫一次,做到无污物、无垃圾、无杂草。定期、不定期进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7.按照不同季节,根据气温变化,搞好室内通风,做到室内无异味,地面不潮湿。

8.每日按统一标准整理被褥,对各种用具要定位摆放,随时清扫床面、地面,做到床面平整、清洁,地面无痰迹和杂物。

9.经常擦拭用具和门窗,保持用具整洁,玻璃明亮;经常清扫顶棚、墙壁、床下,做到顶棚无蛛网,墙壁、床下无灰尘。

10.每周整理一次衣柜和抽屉中的物品,并按要求统一叠放。

11.院内配有洗衣机、及时为院民换洗衣被,做到内衣每周换洗一次(夏天每天换洗),外衣每十天换洗一次,被、褥单每月换洗一次。

12、厕所每天至少清刷一次,夏秋两季每天冲刷二次,每周撒一次药,力争做到无蛆蝇;猪圈、鸡舍经常清理。

(三)护理服务规范:

1.对院民实行分级、分类护理。对能自理的院民实行常规护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由专人进行特殊护理,对重病号的院民实行昼夜值班服务,为行走不便的院民配备拐杖、轮椅等辅助器具;

2.保护女性院民和残障院民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3.提倡和鼓励院民自我服务、相互扶助。

(四)医疗、康复服务规范:

1.农村敬老院与当地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协作关系,提高处置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农村敬老院配有常规医疗器械设备和常见病药品,设有医务室,医务人员具有执业资格;

3.及时了解院民的健康状况,定期体检,建立院民健康档案;

4.定期组织院民进行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开展健身锻炼和康复活动;

5.对患病院民要及时就诊、合理用药、妥善治疗,院内不能医治以及不明疾病的,要及时将患病院民送至医院就诊;

6.对患有传染病的院民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患病院民为原则进行隔离治疗。

(五)心理疏导服务规范:

1.开展各种有益于院民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

2.组织、引导院民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公益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

3.及时、妥善调解院民之间矛盾和纠纷;

4.适时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个案化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

(六)政策教育服务规范:

1.订阅报纸、杂志若干份,并有计划、有安排地组织院民看书读报。

2.每月对院民和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时事政策教育,经常组织院民收看电视、收听广播,及时了解国内外大事。

3.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和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财产管理

第十五条 经费标准

(一)管理经费标准。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按与院民1:10的比例配备,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村敬老院水、电、柴(煤)、办公经费、院民常规病治疗费用等,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列入县、乡(镇)政府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每年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支持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维护。

(二)供养经费标准。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院民年人均供养

标准,应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意见》(宣发〔2011〕25号)文件要求,每年初及时调整供养标准。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

农村敬老院管理经费和五保供养经费,由乡镇(街道)民政所管理,农村敬老院设财务报账员1名。对用于建设、行政管理、院民生活、生产经营等各项开支要分别设立明细科目。所有购买的实物均建立实物台帐。供养经费专门用于院民生活,按月公布财务明细账目,接受院民监督。

农村敬老院应成立膳食管理小组,成员由院长、会计、院民代表等5-7人组成,主要安排敬老院食堂伙食,对食堂财务进行监督;每月召开一次院民会议,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满意率应达到80%以上。

敬老院院民应纳入新农合医疗保险范围,参合费用和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由医疗救助等资金解决。

第十七条 财产管理

(一)农村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农村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二)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每月公布,接受院民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乡镇(街道)每年要组织一次财务审计。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三) 接收捐助衣物及资金要及时登记、入帐;院内自产作物,一律过秤、记数、计价、报帐。


第六章 院务管理与安全防护

第十八条 农村敬老院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负责农村敬老院的全面工作。敬老院院长和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乡镇(街道)定期对敬老院法人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农村敬老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设定岗位,明确岗位要求和工作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衣着要统一整洁、分季着装、挂牌上岗;管理服务人员及院民照片要上墙。

第二十一条 农村敬老院设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民代表和管理服务人员代表组成,院民代表必须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本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本机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三)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调解五保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情况;

(五)组织协调五保对象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情况;

(六)其他院务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农村敬老院应根据男、女院民人数,合理设置男、女院民宿舍区,针对院民喜好、性格等特点进行编组管理。每栋楼层或一栋平房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一名善于管理的院民任楼(栋)长,每10人划分一小组并推选一名组长。

第二十三条 农村敬老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和服务制度:
(一)民主管理制度
1.院民大会和院务管理委员会制度;
2.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互相评议制度;
3.院民互助制度;
4.院务定期公开、公布、公示制度。
(二)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1.考勤制度;
2.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制度;
3.岗位责任制度;
4.考核奖惩制度;
5.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制度。
(三)财务管理制度
1.公用资产和个人资产登记制度;
2.财务审批和重大财务支出院务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制度;
3.物品采购制度;
4.负责人离任审计和财务人员离职移交制度;
5.财务定期公开、公布和公示制度。
(四)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知识学习、安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2.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和查房制度;
3.外出人员和来访人员登记制度;
4.易燃、易爆、易腐、剧毒等危险品专库存放和专人保管制度;
5.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
6.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7.五保对象矛盾调解和心理疏导制度。
(五)卫生保洁制度
1.卫生区责任包干制度;
2.公共区消毒灭菌制度;
3.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六)护理服务制度
1.五保对象个人健康档案制度;
2.定期体检制度;
3.分级、分类护理制度;
4.日常保健制度。
(七)食堂管理制度
1.膳食委员会制度;
2.炊具和公共物品专人负责保管制度;
3.食品24小时留样备查制度。
4.食谱公布制度。
(八)生产经营制度
1.生产经营收入记帐制度;
2.生产经营收入使用制度;
3.鼓励劳动制度。
(九)其他
1.文明院民评比及奖惩制度;
2.文体活动制度;
3.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安全防护

(一)对院民住房和用具要定期进行检查,二楼以上院民宿舍要有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备有消防设施,并经常向院民进行防火、防烫、防盗、防触电、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查房制度,夏季要常检查用电线路。

(三)剧毒药品、农药等危险物品设专库(柜)存放,并有专人保管和安排使用。

(四)能够及时解决消防、照明、报警、取暖、通讯、降温、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状态。

(五)发现院民思想波动、情绪反常,须安排专人负责看护并做好思想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和非正常死亡的出现。

(六)建立院民外出审批登记制度,院民有事外出要履行请假手续。

(七)设置来访登记簿。外来进、出敬老院所有人员必须逐一进行登记,登记时,来访者需提供证明自已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并记载来访者入、出敬老院详细时间。



第七章 院办经济

第二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收入归农村敬老院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院内应有一定面积用地,发展院办经济;生产经营用地原则上院民在50名以下的不少于3亩,院民在50名以上的适当增加,主要用于种植蔬菜、养殖用地及发展其他院办经济。

第二十七条 鼓励院民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

活动,因地制宜地开展种植、养殖和加工等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农村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收入主要用于改善院民生活,扩大再生产和奖励。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农村敬老院实行等级评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对农村敬老院加强监督,实行定期考核。对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农村敬老院和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农村敬老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整改不到位,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歧视、虐待院民的;

(二)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院民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

(三)侵占院民财产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农副业生产经营收入的;

(三)辱骂、殴打、虐待院民的;

(四)盗窃、侵占院民或者农村敬老院财产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农村五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农村敬老院的规定,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

(二)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三)损毁、盗窃、侵占农村敬老院或者其他院民财产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龙岩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综〔2003〕344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制定的《龙岩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龙岩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
           (龙岩市财政局 2003年9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推进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改革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级预算编制改革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以下简称部门预算)编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部门编制。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审议批准后逐级批复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部门预算由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二)实行综合预算。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统一编制综合财政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三)按"零基"的方法编制。部门预算按预算年度履行职能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不得以上年支出"基数"为依据。
  (四)细化编制预算。部门预算按细化的要求编制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体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五)坚持收支平衡。部门预算编制要稳妥可靠,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章 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四条 部门支出预算是部门履行职能所需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基金支出和经营服务性等支出四大类。
  第五条 部门支出预算要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体现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集中财力办大事。
  第六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及离退休人员公务费。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一)人员经费预算编制
  1、人员经费预算按各部门的人员数和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计算编列。
  2、各部门人员数按市财政规定的基期月份编制内实有在册人员和离休、退休(职)、遗属人员实有数以及市属院校全日制普通教育在校学生数编报。
  3、人员经费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等。
  4、人员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市财政的规定执行。
  (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编制
  1、市直部门实行公用经费定额管理办法。定额公用经费标准由市财政局分类分档制定,并在每年布置部门预算编制的通知中下达。
  2、在职人员定额公用经费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适用标准计算编列,待岗和离岗人员不安排定额公用经费。市属院校生均公用经费按全日制普通教育计划内在校生和适用标准计算编列。
  3、定额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不含综合性大型会议)、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维修费、一般购置费、工会经费、物业管理费等。
  (三)离退休人员公务费支出预算按离退休实际人数和市财政局制定的标准计算编列。
  第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一)部门项目支出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要求和政府职能的规定。预算编制要讲求绩效,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论证,按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政府债务偿还支出和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项目支出优先列入项目支出预算。
  (二)细化编制项目支出预算。除基本建设、城建、教育、科技、农业、卫生、计生和企业挖改支出按10-15%预留待分配以及预留抢险救灾防疫和待结算资金外,其他的支出应具体细化编制到项目和使用单位。经批准预留的待分配支出在具体安排使用时,也应按细化预算的要求,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跨部门、跨行业的项目支出,经费主管(或牵头)部门应在统一规定的预算编报时间内将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安排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后一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保证部门预算的完整性。
  (三)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对应通过市场资源配置的竞争性、盈利性领域的政府投入应进行清理调整,取消不符合规定和有碍公平竞争的相关政府支出。
  (四)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清理压缩不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项目支出;市级非垂直管理的部门不安排下级对口单位自身经费的支出。
  (五)规范财政资金分配,实行项目管理办法。要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对各种资金拼盘安排的项目支出,应提供安排依据和必要的说明。
  第八条 基金支出预算的编制
  基金支出是指经批准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出。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预算单独编制,实行收支两条线,先收后支、专款专用、自求平衡。
  基金支出应与基金收入相匹配。基金收入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按上述有关要求编制。
  第九条 经营服务性支出预算的编制
  经营服务性等支出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等支出。
  经营服务性等支出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和经营服务性收支相匹配的原则,结合各部门具体情况细化编制。
  第十条 部门支出预算中的政府采购品目,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部门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依次按部门的经营服务性等收入,财政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财政一般预算拨款的顺序安排。改制和转制的部门、单位财政拨补经费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

  第十二条 部门收入预算是部门预算年度从不同来源渠道取得的收入计划。分为经营服务性等收入和财政拨款收入两大类。
  (一)经营服务性等收入预算的编制。
  经营服务性等收入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经营服务性等收入计划的编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结合各部门具体情况细化测算编制。对隐瞒不报经营服务性等收入的,在下年度安排支出预算时扣还上年度多安排的财政资金。
  (二)财政拨款收入预算编制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包括财政基金预算拨款收入、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收入、一般预算拨款收入。
  1、财政基金预算收入计划的编制。基金收入计划是指经批准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征收和拨款收入计划。部门编制基金征收计划必须符合有关政策法规,根据上年度征收计划预计完成情况、预算年度征收标准调整及其它增减因素测算编列,并按基金支出预算编制财政基金预算拨款收入计划。
  2、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收入计划的编制。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或提取的应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各项收入经预算安排后形成的部门收入。部门编制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的收入计划必须符合政策、法规,根据上年预计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政策变化及其它增减因素编制,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力求准确。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收入计划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扣减项目(集中调剂)后计算编列。
  3、财政一般预算拨款收入计划按照部门支出预算需求和综合财力情况编制。

                  第四章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
  (一)"一上"为市直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本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部门(单位)预算建议数和有关预算的数据、资料,经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二)"一下"为市财政局对市直主管部门抄送的部门预算建议数和有关数据、资料进行审核,结合预算年度市级综合财力,测算并下达部门支出预算和财政拨款控制数以及收入计划数。
  (三)"二上"为市直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支出预算和财政拨款控制数以及收入计划数,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本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部门(单位)预算草案,经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四)"二下"为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30天内批复部门预算。市直主管部门自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15天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五章 部门预算调整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各部门必须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项目、数额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作出调整的,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除国家政策调整和重大自然灾害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不追加部门支出。各部门预算执行中新增业务所需支出,应在部门年度预算中调剂解决,个别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在当年追加的支出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细化预算的申请,按支出预算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基金收入预算超收可按规定相应申报追加安排支出。
  第十七条 部门各项支出按综合预算管理从市级预算内、外财力统筹安排后,执行中部门预算外资金超过计划的收入部分,除新增工(成)本性支出和普通教育院校因政策调整增加学杂费收入相应安排支出外,不追加新的支出。执行中减收的部门应相应调减支出。
  第十八条 经营服务性等收支预算的调整按收支匹配的原则确定。

                  第六章 部门预算数据库的设立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数据库是指由市财政局和市直主管部门设立的对部门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二十条 部门预算数据库的设立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编制2004年部门预算起试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