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个体工商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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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个体工商业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发展个体工商业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发展多种经济成分,调动群众治穷致富的积极性,活跃城乡商品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经营能力和开业条件的下列人员,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城镇待业人员。
二、农村居民。
三、退休人员。
四、因企业破产而待业的职工,经批准辞职或停薪留职的人员。
五、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符合本条规定的外省人员,允许来我省从事个体工商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经营工业、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技术开发业、文化娱乐业、咨询服务业以及人民生活需要的其他行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生产经营形式。
一、开作坊、办工厂。
二、来料加工、自产自销、经销、代销、代购、代运。
三、设立固定门市、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流动售货。
四、到外地报销经营。
五、联合经营、合伙经营。
六、批零兼营。
七、承包、租赁小型国营、集体企业。
八、政策允许的其它经营形式。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请帮手,带学徒,招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依法签定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人员,城镇的须持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明,农村的须持村民委员会证明,到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审批发照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个月。从事技术性较强的行业或从事饮食、医药、开采等行业的,应按国家规定提供有关
证件,办理开业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城建、卫生、医药、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方便和服务。实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办公审批制度。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和交通营运路线,应纳入城镇统一规划。在不影响交通、市容的前提下,允许个体工商户在街道两侧摆摊设点。
第八条 经批准的经营场所和交通营运路线,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驱赶、排挤或拆迁。确需迁移的,有关部门应为其另行安排适宜的经营场所,并由占用单位适当补偿损失。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所需要的货源、原材料、燃料等,属于计划供应的,有关部门应一视同仁,统筹安排,严禁搭配商品。允许个体工商户通过正当手段自行组织货源和采购原材料。
第十条 允许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向所在地银行(信用社)开立帐户,并按照银行开户、结算、信贷、现金等管理规定,进行业务活动。银行(信用社)要给予积极的扶持和帮助。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集体企业挂户经营。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应照章纳税。
向个体工商户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准另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从事微利行业或在偏僻山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收入低微的,经批准可以在两年之内适当减免税收,免缴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业户可以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起字号、刻图章。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十四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营业执照,其吊销权在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扣缴。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职业道德,从事正当经营。
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进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业者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技术培训、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等宣传教育,维护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198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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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有机结合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有机结合的通知
审计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
为贯彻最近署在长春召开的全国审计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推行从帐户入手审计的基础方法,深化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根据署领导要求,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审计机关在开展投资审计工作中,应将国家重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包括地方财政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视同财政预算执行单位,积极试行从银行帐户入手审计的基础方法,从源头上把握建设资金的来龙去脉,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国家建设资金被挤占挪用,减少损
失浪费,促进加强投资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求各级审计机关今年下半年都要积极试行,认真总结经验,年底前将召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专业会议组织交流。
二、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与决算的审计,与各级财政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密切相关。检查监督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是深化财政预(决)算审计的重要内容。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在投资审计工作中,紧紧抓住两者在审计内容方面的结合点,以及投资项目审计规范要求的其他重点内
容,深入开展审计,努力作到重点投资项目审计与财政预(决)算审计有机结合,紧密衔接,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
三、在认真执行上述两项要求的基础上,各级审计机关可把今年重点项目审计成果,纳入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以使政府了解国家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以上通知,请研究贯彻执行。



1997年8月1日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工业通信业运行监测协调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工业通信业运行监测协调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运行[2010]26号


2010年春节即将来临,为做好春节期间工业通信业经济运行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组织好节日期间工业生产运行。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企业做好节日期间生产安排,科学安排煤电油气生产,确保连续性生产企业生产安全平稳有序,确保节日期间重点消费品生产供应。加强便民服务促进通信消费。春节过后要认真组织好春耕备耕物资生产,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

二、认真做好节日期间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对节日期间连续性生产企业生产情况进行跟踪了解,要重点关注涉及居民生活和公众利益的重要行业、重点企业的生产,及时发现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好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掌握春节期间本地区工业运行情况,形成节日工业运行动态,并于2月2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三、强化煤电油气运保障协调。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优先保障节日期间涉及居民生活和公众利益的重要部门、单位用电、用煤、用油、用气需求的基础上,要把电信等关键基础设施运行、春节物资生产供应、甲型H1N1防控药品生产等需求放在保供的优先序列。积极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在重点保煤炭运输同时,统筹安排好重要生产物资和节日消费品运输。

四、做好工业通信业应急协调。认真落实《关于应对今冬明春灾害性气候做好工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工信部明电〔2009〕14号)和《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电信网络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电管函〔2009〕591号)等要求,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生产、储备和调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质量监管,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强化民爆安全生产,做好通信保障,针对春节特点进一步细化各项应对措施和预案,妥善应对处置节日期间各类突发事件。

五、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做好应急值守。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重大事件按程序要求及时上报。

联系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值班室:010-68205055

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010-68205268 68205285

heyaqiong@miit.gov.cn menghongling@miit.gov.cn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