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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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转发《中山市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办[1999]4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物价局《中山市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中山市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公开、
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的经营者(包括国有、集体、私营、民办企业及外商投资
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中山市物价局是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明码
标价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区
办事处)、市工商、工会及各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协
助市物价局进行明码标价的管理监督。
第四条 实行明码标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
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一货一签、标价醒目,价
格或收费标准变动应及时进行更改。商品标价和收费标准
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对于少数需用外币
出售的商品和收取的费用,要标明外币金额。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
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五条 标价签或价目表由市物价部门统一监制。由
于行业特点需要制作特色标价签的,经市物价部门核准
后,可由经营单位自行印制。未经市物价部门许可,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六条 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签应包括品名、产
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标价
签由专、兼职物价员或指定专人签章。其中,自选商场可
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标价;粮食、饲料、建材及
化肥、农药等农资类商品,可用价格板(牌)标价;成衣及
鞋类应用价格卡标价,同一品种、同一价格且集中摆放的,
可选择一个代表品标价,其余可用打码标价。
削价处理商品,必须公开标出商品的真实原、现价,
以区别于正常商品价格。不得以各种削价为名引诱、欺诈
消费者。
从事批发业务的,也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第七条 凡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其经
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
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
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遵守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邮
电、供电部门收取费用须在营业场所或收费点的醒目位置
公开明细价目表,医疗单位的收费管理,依照《中山市医
疗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从事饮食业的,应用价格单、价格簿(本)标
价,须标明各款菜式、茶点的品名、规格及单价。海(河)
鲜、禽鸟及山珍海味类,须标明具体价格,不得用“时价”
等字样标价。
第十条 从事娱乐、洗理美容业的,应在经营场所醒
目位置公布价目表,价目表须标明具体服务项目和收费标
准。
第十一条 从事旅业的,应在服务总台醒目位置悬挂
价格牌,价格牌须标明各类客房的主要设施及房价。
第十二条 从事交通、运输业的,须在售票点或运输
工具的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价目表,标明由市物价部门
核准的价格。客运大厅要在醒目位置公布每客每公里正常
收费标准、特殊情况的价格上浮幅度。
第十三条 从事旅游业的,应在醒目位置悬挂《广东
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标明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从事修理业的,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
布价目表,标明常规检修项目、收费标准及常用零配件价
格。
第十五条 房地产的交易,除应标明销售(出租)价格
外,还须标明建筑物的座落位置、建筑结构、规格、计价
单位、面积、楼层等。发展商应标明售(租)价中已包含的
税费及售(租)价外应支付的税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单位收取管理费,须在醒目位置悬挂《广东省经营服务性
收费许可证》和标明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
准。
第十六条 职业介绍所、房地产物业代理、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服务机构,须在醒目位置悬挂《广东省经营服务
性收费许可证》和标明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公路、桥梁收费站应将《广东省经营服务
性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张贴在每个收费窗口旁边,省价格
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牌应摆设在指定位置。
第十八条 停车场收费须在醒目位置悬挂《广东省经
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标明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服务项目
和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邮电代办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公用电话,
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电讯业务代办许可证》和《广东省经
营服务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电信部门指定的计费器计费,
严格按表收费。
第二十条 加油站、石油气销售单位,应在醒目位置
悬挂《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物价部门监制的
标价牌,及时按市物价部门的公布价格标明。
第二十一条 城乡集贸市场的固定摊位和流动摊位,
应按本规定第六条实行明码标价。对于蔬菜、肉禽蛋类、
鲜活商品等农副产品,视各市场的实际情况,既可由各摊
位自行标价,也可由市场管理部门制作统一的标价牌悬挂
在醒目位置,每天标明各种商品的平均价格。
第二十二条 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须在收购
点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量单位和
收购价格。
第二十三条 某些特殊行业或商品(如拍卖业、艺术
品、古董等)不宜标价或需减少标价内容的,须经市物价
部门核准。
第二十四条 各经营单位和收费单位必须自觉接受
市物价局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经营单位和收费
单位,市物价局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实施警告、限期整
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仟元以下的罚款。
各镇区物价管理监督所(站)受市物价部门委托,有权
对所辖区域内的明码标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职工义务物
价监督站、消委会、居委会、村委会、消费者及新闻单位
等,有权对经营单位和收费单位的明码标价情况进行社会
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
省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
行。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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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和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和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

(1958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目前全国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情况,为了便于及时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决定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一九五九年一月召开,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一九五八年十月底以前选出。

中国和美国农业科技合作工作组第三次会议纪要

中国 美国


中国和美国农业科技合作工作组第三次会议纪要


(签订日期1981年12月6日 生效日期1981年12月6日)

 一、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四日至六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中美农业科技合作工作组会议。会议两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副主任何康先生和美国农业部副部长邦办汤姆斯·海默先生。成员名单见附件一。

 二、双方对一九八一年项目执行情况表示满意。认为这种合作促进了两国农业科技和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加强了中美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双方同意将增加新的合作方式,如开展合作研究,延续性的专题科学合作调查,联合发起举办科学讨论会,为两国学者、科学家、技术人员和学生提供相互学习和培训机会。

 三、一九八二年的科技交流项目,将在一九八0年和一九八一年已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发展新的合作领域。会议确定了二十四个项目,其中包括猪的种质、大豆研究、食品加工技术、林木遗传与树木改良。交流项目见附件二。

 四、为进一步加强中美两国农业科技合作,双方认为合作研究是重要的,应予发展。合作研究的具体计划,由双方专家共同制订,通过双方联络秘书提供给双方。合作研究项目见附件三。

 五、双方讨论了培训方法,并概括为以下三方面:
  1.美国同意根据对外合作研究计划继续安排由中国自费的进修学者,其数量大致与一九八一年相同。中方同意事先提供所推荐的学者的学科和专业。
  2.对于中国自费派出的读学位的科技人员和学生,美方同意帮助寻找接受单位。接受的标准将由大学决定。
  3.美方同意在一九八二年继续为中国学者及留学生寻找奖学金,一俟获有机会即通知中方。

 六、双方认为,派遣农业科学家参加共同发起或由一方发起的国际科学讨论会,是开展中美科技交流的一种重要途径。双方同意,一九八二年在美国联合举行一次大豆科学讨论会,见附件四。

 七、双方讨论了科技交流方面某些行政管理问题。双方同意派出考察组的部门,对考察成果的反映、意见通过中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外事局和美国农业部国际合作和发展办公室进行相互交流。这种情况交流,对未来有计划地发展交换考察组的工作是有益的。

 八、由于原中美农业科技合作工作组执行秘书人员有变动,双方同意在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前,两主席通过交换信件各确定一名联络秘书,负责督促检查项目的各项活动,其职务为工作组的协调人员。

 九、双方同意中美农业科技合作工作组第四次会议将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初在华盛顿召开。

 十、本纪要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六日在北京签订。纪要用中英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    美国农业部负责国际事务
    委员会副主任        及商品的副部长邦办
     何  康           汤姆斯·海默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