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6:35:07   浏览:9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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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


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益性地质资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地质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进行非矿业权或其他非排他性登记的地质调查工作、环境监测工作取得的公益性地质资料,均公开提供社会利用。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商业性地质工作取得的公益性地质资料,在该项工作结束后,给予2年的保护期,保护期满后提供社会利用。
第三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性地质资料的统一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公益性地质资料的管理。
第四条 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包括成果报告、图件及其说明书)应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但提供单位可酌情收取一定金额的印制工本费。
公益性地质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原则上同时公开提供社会利用,提供和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公益性地质资料目录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开,供社会查询。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全国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查阅、复制、利用公开的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投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或其他地质工作,需要查阅、复制、利用公开的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利用。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范围按照国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未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公益性地质资料以各种形式传输或携带出境。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未汇交的公益性地质资料目录及汇交计划时间表报所在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逾期不报的,按不汇交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公开的公益性地质资料的社会利用施加行政干预。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封锁公益性地质资料或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益性地质资料的,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之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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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卷内人事档案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卷内人事档案处理问题的批复

1979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78)第28号《关于诉讼卷内人事档案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我们同意你们对此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此复

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卷内人事档案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近来,在平反纠正冤错案件中,有的法院提出:“原来在定案处理时将其人事档案也归入了诉讼卷内,现案件已平反纠正,人已恢复或重新安排了工作,有关单位索要人事档案,应如何处理为当?”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到法律制裁时,需要从其人事档案中了解本人的历史或受过什么奖惩时,可以摘抄有关部分附卷,而不应当将其全部人事档案或从中抽出部分归入诉讼卷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78)法办研字第19号《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原判和改判形成的全部诉讼卷宗应予归档保存,不应销毁”的精神,我们意见,对诉讼卷内的人事档案(包括从人事档案中抽出的部分),应退还原单位,不应继续保存在诉讼卷内。如已平反纠正的人员另行安排工作的,应将其人事档案转给现在接收工作的单位保存。今后,法院在审结案件时,除摘抄有关部分附卷外,一律不要将其人事档案归入诉讼卷内。
当否,请批示。
1978年12月12日


充分认识预防法院突发事件的重要性

法院突发性事件是在人民法院突然发生的,对法院各项工作有序地进行会造成极大的影响力和破坏力,由此,人民法院在完成其他各项审判工作同时,必须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这是各项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障。
一、法院突发事件的种类
按照是否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而引发突发事件,可将法院突发事件分为人为性突发事件和非人为性突发事件。其中人为性突发事件在法院突发事件中占有很大比重,是预防突发事件的重中之重。担负着应付法院突发事件任务的司法警察部门,就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予以重视。
人为性突发事件是指由行为人主观故意引发的事件。人为性突发事件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行为目标,诸如在司法警察押解、看管活动中,人犯利用法警的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自杀、自残、行凶、脱逃;在司法警察执法过程中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人以挑衅语言盅惑人群,或以过激的言行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闹事,从而达到私利的目的。具体来说,法院人为性突发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机关保卫。案件当事人或亲属不服本院裁决,宣判后,拒不离开法庭,冲击审判席或办公区域,采取纠缠吵闹,抓扯等方式,围困和反击法院工作人员,严重影响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2、押解人犯。被告人在押解途中跳车逃跑或其家属等人途中拦截囚车,企图劫走被告人;被告人在法庭内,上庭前,闭庭后的徒步押解过程中或上厕所时逃跑等。
3、法庭警卫。庭审中或从法庭到羁押室的途中,被害人家属攻击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属哄闹法庭;不法分子携带爆炸物、管制刀具乘机闹事或企图劫走被告人。
4、人犯看管。人犯在羁押场所做出自杀、自残、行凶、脱逃等不法行为或以暴力威胁看管人员生命安全。
5、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故意刁难阻挠、殴打执行人员或执行法警,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将执法人员、公务人员车辆围困,甚至殴打执法人员,并公然与解救人员对峙。
6、执行死刑。押解死刑犯前往刑场途中,人犯家属等人堵车造成群众围观,其中混在群众中的不法分子企图劫走死刑罪犯,死刑犯在法庭内,上庭前,闭庭后的徒步押解过程中或上厕所时逃跑。
二、引发法院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
引发法院家属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也有客观原因,虽然各因素的作用效力不尽相同,但是,这些因素的存在无疑成为引发家属事件的关键,同时,也是法院预防突发事件,对证下药的关键。
(一)、主观原因
1、警力配备不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明确规定:“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等等。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法院由于违规操作,导致押解、看管被告人的警力不足。
2、职责履行不规范。主要是职责分工的不规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不规范,在很多情况下,司法警察兼任值庭、押解、看管职责于一身,致使其顾此失彼,另外,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则”等系列规范性文件实施。
3、安全防范意识差。对一些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案件,缺乏必要的“处突”准备,存在侥幸心理。
(二)、客观原因。
1、安全防范设施及警用装备的缺乏落后。许多基层法院受办公环境或经费的影响,缺乏必要的安检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羁押条件不符合要求,且没有独立的押解通道和羁押配套设施。警用装备匮乏,从而留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2、引发法院突发事件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人为性突发事件往往与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有着密切的联系,行为人由于受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而采取一种非法的手段来达到目的,获得私利。
上述原因,仅凭司法警察部门的力量是无法彻底解决的,但就司法警察部门来说,却必须在有限的能力范围内,加大管理力度,加强对司法警察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力监控,同时,要充分认识“处突”预案的重要性,及时制定“处突”预案,就是对法院突发事件应有充足的思想准备和应对策略,这是建立“处突”预案的必然性所在,使我们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能有章可循,从而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杜绝突发事件给法院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作者: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原林 苏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