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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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1年修正)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
大同市人大


(2000年8月18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4月29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履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做好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应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律规定的须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他、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在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一名代理的入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七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八条 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个别副市长的任免。
第九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十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第十二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十三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人事任免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必须附有拟任免人员的筒历,现实表现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对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在任命前进行法律、法规等知识的考试。考试成绩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公布,考试不及格者暂不任命,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予任命。
第十五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之前,由提名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拟任免人员情况的介绍和任免说明。
被提名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人选要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到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提请机关应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接到人民群众检举,反映被提名任命人员问题的材料时,应由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或者口头说明。
第十八条 提请机关提请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市人大常委会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案、撤职案、接受辞职以及补选和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人表决。表决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一次会议中进行任职和免职表决时,就同一职务应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后进行任命项的表决。
第二十一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和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命的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经进一步协商后,由提请机关在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时继续提名。如果两次提名未获通过,在一年以内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入选。
第二十三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并发文通知提请机关。
第二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在换届后的两个月内予以任命。
第二十五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如其任职机构名称改变而业务范围未变动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原任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如其任职机构名称不变,但不再列为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原任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机构撤销或者合并时,原任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须由原提请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机构合并后,其工作人员需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由提请机关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第二十七条 合并、增设和名称改变的机构,其工作人员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提请机关在提请任命时须附上级机关批准合并,增设机构和机构名称改变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或者任职年龄到限,应先办理免职手续,再行离职或者办理离、退休手续。在任职期间逝世的,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地方已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之前,不得提前就职或离职,不得对外公布。依法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后,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所担任市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和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第三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应报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请人须附有撤销其职务的理由和主要问题的材料。允许拟被撤销职务的人员到会或者书面进行申辩或陈述意见。
第三十六条 由市人太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受到行政处分的,由处理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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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少年先锋队辅导员奖励条例(试行)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全国优秀少年先锋队辅导员奖励条例(试行)

1983年2月24日,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建国以来,全国广大少先队辅导员在党和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忠心耿耿,任劳任怨,满腔热情地工作,为少先队工作倾注了自己的心血,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为了肯定他们的工作成绩,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进一步推动少先队工作蓬勃开展,鼓励少先队辅导员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作出新的贡献,特制订全国优秀少年先锋队辅导员奖励条例。
一、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条件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刻苦钻研少先队业务,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能够较好地掌握少先队教育工作的规律,成绩显著,富有创造精神。
3.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经常开展有教育性、知识性、趣味性的少先队活动。在活动中善于发挥队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队员受到良好的教育。
4.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能够做少年儿童的表率。
二、评选办法
1.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每五年评选一次。
2.评选工作要建立在经常考察的基础上,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在评选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特别要注意征求评选对象所在单位领导与群众的意见,使评选出来的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确实为大家所拥护。
3.评选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团委负责,征求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意见,推荐名单报团中央批准,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共同表彰。
三、表彰与奖励办法
1.对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发给纪念品。给予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荣誉和奖励,应当与优秀教师和模范班主任同等对待。
2.被评为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者,由共青团中央和教育部颁发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证书和奖章,召开表彰大会,举行授奖仪式。
3.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要在报纸、杂志、广播电台进行广泛宣传。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芜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芜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5〕7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芜湖市市辖区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皖政〔2005〕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芜湖市新芜区、镜湖区,设立新的芜湖市镜湖区。将原新芜区、镜湖区的行政区域和鸠江区的荆山街道以及湾里镇的广福、莲塘2个居委会划归镜湖区管辖。镜湖区人民政府驻北京东路。
  二、设立芜湖市三山区,将马塘区的三山、保定2个街道和繁昌县的峨桥镇划归三山区管辖。三山区人民政府驻三华路。
  三、马塘区更名为弋江区。将芜湖县火龙岗镇划归弋江区管辖。弋江区人民政府驻利民路。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