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03:06   浏览:96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0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汪啸风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会计建帐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本省的建帐单位及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帐单位,是指本省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应当设置会计帐户的个体工商户。
建帐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具体行使建帐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
第三条建帐监督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
省、市、县、自治县财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建帐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税务、工商、审计、监察及银行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监督建帐单位依法建帐。
第二章管理部门、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授予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建帐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
(二)依照本办法对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查处建帐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履行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建帐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省财政主管部门除履行前条规定外,还行使以下职能:
(一)起草建帐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
(二)制定、修改建帐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
(三)指导各市、县、自治县财政主管部门的建帐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建帐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办理建帐单位建帐登记、年检、咨询工作;
(三)指导、监督建帐单位依法建帐,对建帐单位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本辖区内会计帐簿的发售工作;
(五)承办同级财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省建帐监督管理机构除履行前条职责外,还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全省会计帐簿统一编号、印制工作;
(二)指导各市、县、自治县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建帐登记与年检
第九条建帐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建帐登记和年检。
第十条下列单位必须向省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建帐登记和年检:
(一)省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海口地区的省属企业。
第十一条建帐登记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帐登记时间;
(二)建帐登记证号;
(三)建帐单位名称、地址;
(四)建帐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五)建帐单位会计负责人姓名;
(六)建帐单位的帐簿名称及编号;
(七)国家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建帐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立后30日内,向所属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建帐登记。
第十三条建帐单位申请办理建帐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帐登记申报表;
(二)批准设立建帐单位的审批文件或者有关证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会计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经办人员的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
(六)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建帐单位应当提交《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许可证》;
(七)国家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帐单位同时启用多本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的,应当全部纳入建帐登记范围。
第十四条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帐登记申报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前条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合格的,发给《建帐登记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建帐登记合格证》是建帐单位依法建帐的凭证,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十六条建帐单位依法变更时,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的有关资料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建帐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的,应当自注销或者吊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每年1月31日前,建帐单位应当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年检。
建帐单位申请办理建帐年检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帐登记合格证》;
(二)上年度的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
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年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建帐单位,予以办理年检手续;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建帐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前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年检。
第四章帐簿管理
第二十条建帐单位必须使用省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编号印制的会计帐簿。
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建帐单位,应当按照会计电算化规范要求打印帐簿,装订成册。
第二十一条经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盖有“建帐监管专用章”的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为建帐单位唯一的规范帐簿。 建帐单位必须依据经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帐簿编报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建帐单位建帐后,不得随意更换帐簿。确需更换帐簿的,应当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更换申请,被核准后,可以启用新帐簿,旧帐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帐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保管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帐簿交接、登记、保管制度,确保帐簿安全完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帐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建帐登记、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建帐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预算拨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暂停预算拨款。
第二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税务部门销售税务发票、财政主管部门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时,应当检查建帐单位的《建帐登记合格证》,对不能提供《建帐登记合格证》的建帐单位,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税务部门不售予发票,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收费票据,
并向有关建帐监督管理机构通报。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机构在依法对建帐单位进行审计时,建帐单位应当提供《建帐登记合格证》,经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对不能提供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帐单位会计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会计证,不予年检。
第二十九条对在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中违反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财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建帐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建帐登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通知

国税函〔2007〕899号
成文日期:2007-0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以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提高公民文明素质,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今年8月6日,中央文明办、北京奥组委在京召开了全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组织广大群众开展丰富多彩的“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营造喜庆热烈的奥运会氛围,展示我国人民期盼奥运、参与奥运、奉献奥运的精神面貌。为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重大意义
  奥运会是当今世界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强的国际体育盛会和以体育为载体的文化庆典。举办2008年第29届奥运会是中华民族的百年企盼,也是一个向世界展示中国的舞台。通过举办奥运会展示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展示现代化建设的辉煌成就,展示中国人民的良好文明素质。现在距2008年奥运会只有350多天的时间,紧紧抓住并利用好举办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的历史机遇,广泛深入地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是实现人文奥运目标、成功举办奥运会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体税务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税务系统文明水平的有效载体,是推进税收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中央文明委、北京奥组委联合下发《关于广泛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通知》以来,全国税务系统各级税务机关紧紧抓住迎接和举办奥运会的有利契机,以讲文明、树立文明新风为重点,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的安排,广泛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积极开展文明风尚宣传普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文明观赛教育等活动,提高税务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实施窗口行业文明服务工程,提升办税窗口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配合地方的奥运志愿者招募工作,推进志愿者培训计划等多项工作。
  总的来看,全国税务系统“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开局良好,进展顺利,产生了广泛影响。“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已在全系统推开,广大税务干部职工支持奥运、参与奥运、共享奥运的氛围日益形成。
  二、结合实际深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
  根据全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进展安排,下一阶段,全国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总的要求是:紧紧围绕文明礼仪、公共秩序、社会服务、城乡环境四项主要任务,着力抓好文明风尚宣传普及活动、窗口行业文明服务工程、奥运志愿服务活动、城乡环境综合改善工程等重点工程。对于税务系统来说,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奥运教育培训,积极实施道德建设工程,提升税务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强化干部职工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理念。旗帜鲜明的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讲座及知识答题等各类主题实践活动,普及奥运礼仪知识,强化岗位行为规范,使“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在全系统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为迎接奥运会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二是开展岗位练兵,提高办税服务水平,建立和谐征纳关系。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深入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为抓手,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要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建立健全包括规范执法、优化服务、考核监督以及文明礼貌准则在内的纳税服务体系,结合实际,明确纳税服务的工作流程与标准,实现事项、岗位、人员、责任的有机结合。依托信息化,积极创新纳税服务的方式和手段,实行多种申报和缴款方式,推进税库
  银联网,方便纳税人办税。开展纳税辅导咨询服务和援助,规范12366热线服务,大力推行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首问责任制。将纳税服务与依法治税、税收政策落实、办税流程简化、维护纳税人权益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促使纳税服务不断优化。
  三是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大力推进“窗口”建设。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开展的奥运环境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纳税环境,更方便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特别是办税服务厅等“窗口”单位,要合理安排纳税申报时间,在纳税人密集的地方适当增设服务网点,根据业务量合理调配各类窗口数量,可配置“排队取号机”,按号分散等候。办税高峰时,可临时增加办税窗口、增派工作人员、延长办税时间。要将性能较高的计算机设备优先配置到办税服务工作方面,提高办税效率,缩短办税时间。积极配合地方环境整治工作,大力实施绿化、美化、净化工程,努力创造井然有序、优美舒适的办税环境。使办税服务厅真正成为服务工作高质高效、功能设施齐全、环境优雅的税务系统迎奥运“窗口”。
  四是加大活动宣传力度,展示税务行业文明形象。各级税务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宣传活动,及时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宣传本单位采取的措施、出现的变化、取得的成效,宣传税务干部职工对“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支持、参与以及愿望、意见和建议,及时推广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典型经验。要对全体税务干部职工进行文明礼仪宣传教育,着力营造讲道德重礼仪的浓厚氛围。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到这项活动中来,掀起优质服务迎接奥运、树立税务新风尚、推动行业文明建设的热潮。
  三、“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要务求工作实效
  各级税务部门在“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中,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之风,扎扎实实、齐心协力、团结合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把“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作为当前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要建立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员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呼应、多方联动的工作合力,要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各负其责,各展所长,密切配合,共同把"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引向深入,取得实效。
  二是发动群'众'参与,形成全体税务干部职工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局面。北京和协办奥运的天津、上海、青岛、沈阳、秦皇岛等城市是“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重点城市,这些城市的国、地税局要走在前列,迅速启动,形成热潮,在全国税务系统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同时其它省(区、市)税务部门都要积极、主动地把活动开展起来,动员广大税务干部职工、人人动手、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一言一行做起,摒弃各种不文明现象,培养文明行为习惯,共同塑造税务干部职工讲文明、讲礼貌的良好形象。
  三是同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增强整体效应。税务系统多年来广泛开展的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改陋习、树新风工作的有效载体。
  要把“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与创建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巾帼文明岗、青年文明号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深化主题,充实内容,拓展领域,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巾帼文明岗、青年文明号要在引领文明风尚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迎接和举办北京2008年奥运会中再立新功。
  四是从实际出发,防止形式主义。从现在起到奥运会开幕还有不到一年时间。税务部门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要扎实推进、务求实效,避免好大喜功、做表面文章。要通过这项活动,提升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的道德素质和职业修养,提高依法治税能力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促进税务系统的全面建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7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29日法研甲字第9号请示关于男女双方均已达婚龄,在1955年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讨论决定:无论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以前或以后,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男女,如果他们事实上已经结婚,而问题只是缺登记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认为双方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与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并不发生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