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50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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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50批)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3年 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50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47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50批)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n15500886.files/n15500871.doc

                               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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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3〕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和《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的意见》(民发〔2012〕35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养老服务评估,是为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以及明确护理、养老服务等补贴领取资格等,由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对老年人生理、心理、精神、经济条件和生活状况等进行的综合分析评价工作。从评估时间上可以分为首次评估(准入评估)和持续评估(跟踪式评估)。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入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充分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失独等老年人服务需求的迫切需要;是合理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的客观要求。各地要站在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社会建设的高度,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全局出发,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措施,稳步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深入开展。


  二、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核心,科学确定评估标准,认真制定评估方案,合理设计评估流程,积极培育评估队伍,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参与,高效利用评估结果,为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现老有所养目标发挥积极作用,逐步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1.权益优先,平等自愿。坚持老年人权益优先,把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更好地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结合起来。坚持平等自愿,尊重受评估老年人意愿,切实加强隐私保护。


  2.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养老服务评估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关系,建立完善资金人才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和依托专业机构、养老机构、第三方社会组织的技术优势,强化社会监督,提升评估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和公信力。


  3.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以评估标准为工具,逐步统一工作规程和操作要求,保证结果真实准确。逐步扩大持续评估项目范围,努力提升评估质量。坚持中立公正立场,客观真实地反映老年人能力水平和服务需求。


  4.试点推进,统筹兼顾。试点先行,不断完善工作步骤和推进方案,建立符合本地区养老服务发展特点和水平的评估制度,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要把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与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等工作紧密结合,建立衔接紧密、信息互联共享的合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2013年底前,各地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开展评估地区范围,做好组织准备工作,落实评估机构和人员队伍。2014年初要启动评估工作试点,根据进展情况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到“十二五”末,力争建立起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长效评估机制,基本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


  三、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探索建立评估组织模式。养老服务评估可以由基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组织以及养老机构单独或者联合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可以分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机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补贴领取资格评估等。各地要依据本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和老年人需求实际,积极探索在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评估站点;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工介入等方式,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合理确定本地区养老服务评估形式。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调动老年人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探索完善评估指标体系。民政部将于近期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行业标准,是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主要依据。该标准为老年人能力评估提供了统一、规范和可操作的评估工具,规定老年人能力评估的对象、指标、实施及结果。标准下发后,各地应当积极采用该标准,或者根据该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或者修改地方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应当以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为重点,突出老年人自我照料能力评估。评估指标应当涵盖日常行为能力、精神卫生情况、感知觉情况、社会参与状况等方面,所需健康体检应当在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内进行。对老年人经济状况、居住状况、生活环境等方面的评估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养老服务资源状况、护理或者养老服务补贴相关政策等综合制定。要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积极探索将评估指标与可通过面谈、走访等方法观察反映的指标相结合,逐步建立科学、全面、开放的评估指标体系。


  (三)探索完善评估流程。养老服务评估应当包括申请、初评、评定、社会公示、结果告知、部门备案等环节。评估申请要坚持自愿原则,由老年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提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评估应当按照先易后难原则,首先评估老年人经济状况、身份特征等借助相关材料即可核实的项目,然后再评估生活环境、能力状况等需要实地核实、检查的项目。要根据评估项目,合理确定评估时间,在优先保障评估质量的前提下,兼顾评估效率。对受年龄增长等原因影响较大的评估项目,应当进行持续评估。对首次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且康复难度大的老年人,可不再进行持续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评估对象,评估对象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原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评估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受评估老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除养老服务等补贴领取资格的评估需要在本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外,评估机构不得泄露评估结果。


  (四)探索评估结果综合利用机制。评估结果是制定国家宏观养老政策,推进养老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基础资料,是争取财政经费保障,保证各项针对老年人的服务和优待措施落实的主要依据。各地要充分运用好评估结果,使评估工作综合效益最大化。一是用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分析老年人服务需求,在征得老年人同意的前提下,加强与相关服务单位的对接,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效率。二是用于确定机构养老需求和照料护理等级。对于经评估属于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失独等老年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安排入住。养老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入院、制定护理计划和风险防范的主要依据。三是用于老年人健康管理。各地要把评估工作纳入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并结合国家社会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应用示范工程项目,推进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高康复护理等服务水平。四是作为养老机构的立项依据。要根据服务辐射区域内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状况,合理规划建设符合实际需要的养老机构,提高设施设备使用效率。同时,各地要逐步建立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有效利用评估结果,完善并落实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对于经评估属于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可以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作为给予护理补贴依据;对于经评估属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可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五)探索建立养老评估监督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畅通评估对象利益表达渠道。各地民政部门和评估机构应当通过网络、服务须知、宣传手册等载体,主动公开评估指标、流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民政部门要以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进行检查。对评估行为不规范的机构和人员,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开。要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申请书、评估报告及建议等文档,逐步提高评估工作信息化水平。


  四、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养老服务工作关口前移和重心下沉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把评估纳入养老服务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推进机制,为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各地可选择基础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的地区作为先行试点,给予指导和支持,定期研究分析进展情况,不断总结完善评估方式方法。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评估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增进共识、凝聚合力、攻坚克难,努力形成结果共享、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充分整合现有资金渠道,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可用于支持养老服务评估试点,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为评估工作提供保障。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养老服务评估工作专业性强,标准比较细致,各地要依托专业机构、相关机构和社会组织加强评估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专门的评估机构。要依托大中专院校、示范养老机构,加快培养评估专业人才。要选择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的人员参与评估,加强岗前培训,使其具备医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律、社会保障、社会工作等基础知识。要建立养老服务评估专家队伍,积极开展技术指导,提供有力人才支持。


  (三)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要抓紧制定完善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相适应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有利于养老服务评估示范推广、创新创制的政策体系,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的激励评价机制,加快推进与养老服务评估配套的行业标准、信息化管理等软环境建设。要把推动养老服务评估工作与落实老年人合法权益,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保障条件结合起来,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浓厚社会氛围。

  

民 政 部
2013年7月30日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力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力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是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制订的,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接通知后,尽快制定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印发至基层电力企业(包括委托管理的电力企业)。各级电力企业要熟知“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有关电力企业要努力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和“紧急支援”工作。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应将本系统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部备案。

电力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可靠、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办发〔1997〕54号文印发的《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电力系统各地区各级电力企业,当本地区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都要作出应急反应,立即按应急预案投入抗震救灾;在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电力保障”的一切应急工作和“紧急支援”工
作。
1.3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电力系统各级电力企业。
2.抗震救灾机构的设立
2.1 电力系统各级电力企业抗震救灾机构的组成:
指挥长:本级第一行政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
副指挥长:本级行政分管电力生产、建设负责人。
成员:本级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含消防、保卫、卫生、交通负责人)。
2.2 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成立
当接到当地地方政府临震预报或发生一般破坏性及以上地震后,有关电力企业的抗震救灾机构即宣告成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进入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
当发生严重破坏性及以上地震后,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的抗震救灾机构即宣告成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进入震后应急期;
当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部(国家电力公司)的抗震救灾机构即宣告成为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进入震后应急期。
2.3 抗震救灾指挥部履行指挥及组织协调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及抗震救灾工作职责。
2.4 各电力企业在接到当地人民政府临震预报或破坏性地震后应立即向上一级抗震救灾机构报告,同时直接报告电力工业部抗震救灾机构。
3. 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1 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1.1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3.1.2 本地区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后,地方有关电力企业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按本预案作出“电力保障”的应急反应;网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要迅速了解震性、灾情,包括电业职工的伤亡及电力设施、设备受破坏情况和供电受损情况,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
政府及电力部,并在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协调“电力保障”的应急工作。
3.2 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2.1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到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万~100万人口的城市或地区发生7.0
级以上的地震,也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2.2 本省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后,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按本预案作出“电力保障”的应急反应,立即与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取得联系并报电力部,迅速查清人员伤亡、电力设备、设施、供电受损情况,指挥、协调“电力保障”的应急工作。
3.2.3 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在本系统内组织人力、物力,在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调动下,对地震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工作。
3.3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3.1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在100万人口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3.3.2 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部(国家电力公司)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区所在的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按本预案作出“电力保障”的应急反应: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在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调动
下,迅速组织本系统的力量投入“电力保障”的应急工作和“紧急支援”工作;部(国家电力公司)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在国务院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调动下,迅速组织协调全系统的力量投入“电力保障”和“紧急支援”工作。
3.3.3 当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部(国家电力公司)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要立即派出联络员参加国务院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地震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并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与本部联络。
4.临震应急期“电力保障”应急的准备工作
4.1 接到地方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临震预报通知后,地方有关电力企业抗震救灾指挥部即进入临震应急期。
4.2 进入临震应急期“电力保障”等项应急准备工作。
(1)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包括电力设备、设施,供电线路和通信线路一旦遭地震破坏恢复所需的物资、器材准备;对震后可能引发火灾及时扑灭制止火灾漫延的各种准备;交通车辆应急使用的准备;抢救的医疗物资准备等。
(2)做好电力调度工作。对可能受地震影响或地震产生的次生灾害危及的电源设备、设施,要做好运行方式的调整或变更,特别是对核电站、水电站要按受危害最小和损失最小的原则做好运行方式变更的预案,并经其主管机构或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做好重要用户备用电源的应急等项工作。临震应急期要派人催促重要用户(如水源厂(地)、公安、消防、监狱等重要用户)对备用电源进行检查,使其处于应急可靠备用状态;供电部门还要准备必要的移动或应急电源,确保重要用户应急之用。
(4)人员组织和分工
发供电企业运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精心操作;各级调度值班人员要严肃调度纪律,进入“临战状态”,下达命令正确,执行命令准确无误,保证地震期间电力调度无差错;要组织好抢险队伍,并做好分工使处于应急状态。
(5)对地震后可能发生危及电力设备、设施的地质灾害,如滑坡、塌方,泥石流、地面沉降下陷,裂缝等采取紧急预防措施或加固措施。
(6)接到避震通知后,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电业职工及家属的避震疏散工作。
5. 破坏性地震震后应急期的“电力保障”及“紧急支援”工作
(1)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当地有关电力企业在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立即查清地震造成电力设备、设施的破坏情况,查清供电线路、通信系统受损情况,立即投入抗震救灾和自救恢复工作,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2)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本系统力量协助地震区电力企业恢复被破坏的发、输、变、配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功能,电力调度要保障重要用户及灾区用电供应。
(3)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根据需要组织力量奔赴受地震危害的电力建设工程参加抢险、抢救工作,尽可能减少损失。
(4)电力保障工作还包括对震后受次生灾害危及的电力设备、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视和检测,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各级电力系统的医疗队伍,交通车辆等处于可调用状态,随时服从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门调动,奔赴地震灾害地区参加抗震救灾的“紧急支援”工作。
(6)地震区域各级电力企业的保卫部门除加强本企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外,还要协助地震灾区公安部门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7)地震地区电力部门应尽快做好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统计与评估工作,逐级上报,并由电力部报国家地震主管部门或由部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国务院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



199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