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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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工信委、工信厅),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我们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要求进行了细化完善,并组织编制了《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范本》(相关表格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子网站下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申报工作,按规定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我委(环资司),过期将不予受理。


  附件:一、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
http://www.gov.cn/zwgk/2012-03/22/content_2097736.htm
     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范本
http://www.gov.cn/zwgk/2012-03/22/content_2097736.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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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公安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5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已经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一、将第三百三十一条修改为:“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中的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将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地(市)级公安机关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报告省级公安机关。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酒和其他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酒和其他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多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打假列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又把打假作为整治社会公害的重要内容之一予以部署。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制假售假行为受到了一定遏
制。但由于种种原因,假冒伪劣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个别地方甚至还相当严重,制假售假恶性案件不时发生。今年春节前后,山西省朔州市发生的群众饮用含有过量甲醇散装白酒致使数百人中毒、20余人死亡的案件,就是继1996年6月云南会泽假酒案件之后的又一起假酒中毒严重事
件。经查,这起假酒中毒案是由山西省文水县一不法犯罪分子用甲醇大量勾兑散装白酒批发销售造成的。江泽民总书记对此极为关心,多次指示务必全力以赴抢救中毒群众,迅速收回和封存假酒,依法严惩制造和销售假酒的犯罪分子。并明确要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一定要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加强市场管理和打假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坚决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酒和其他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现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认真学习领会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市场管理和打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对加强市场管理和打假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作
为打假的主要行政执法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和打假工作,努力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立即对食用酒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凡企业不具备生产条件,特别是没有质量检测机构和制度的,一律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发现有用甲醇或非食用酒精勾兑食用酒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酒类产品的行为。

三、加强对甲醇和工业用酒精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搞好自我监控,依照有关规定对产品生产、仓储、运输、销售等环节实施严格的管理,严防甲醇和工业用酒精以非正常销售渠道流入社会。一经发现违反规定销售甲醇和工业用酒精的,要责令企业尽快追回,并视其情节
,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四、强化食用酒销售市场的日常监管。要对所有销售食用酒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全面普查,重点检查散装白酒。对来路不明的散装白酒,要责令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立即封存送检。经检测不符合食用要求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准再行销售。
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快查快办制售假酒案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制售假酒案件和群众举报的制售假酒案件线索,要组织力量,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各种干扰,一抓到底,依法重处,决不姑息。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选择典
型案件公开曝光,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六、充分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加强监管的同时,要认真指导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充分发挥对会员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职能作用,教育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讲究职
业道德,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做到守法经营。要积极支持各级消费者协会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消费者增强法律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
七、对山西省朔州市发生的假酒案件要一查到底,不留隐患。山西省和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人力,迅速行动,为查办朔州假酒案件做了大量工作。下一步,要再接再厉,继续清查、封存、追缴假酒,依法严
惩制售假酒的违法分子。各有关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朔州假酒流向线索,迅速追查、封存流入当地的假酒,依法严惩违法销售者,切实防止假酒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并积极配合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对朔州假酒案违法当事人的处理工作。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打假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要认真贯彻落实去年12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把整治假冒伪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狠抓落实,迅速在全国掀起一个整治假冒
伪劣行为的新高潮,依法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尤其是假冒伪劣食品、饮品、药品、农药、化肥、种子等严重破坏工农业生产、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影响安定团结的违法行为进行一次全面的整治,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积极的贡献。



199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