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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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办文资[2012]10号


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

  为加强对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管理,规范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执行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31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文资[2012]9号)相关规定,现就加强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文化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资本预算执行工作,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资本预算执行工作水平,确保资本预算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为及时了解掌握资本预算执行情况,中央文化企业应在实际收到资本预算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资金到账情况,提交全年分月资金使用计划。在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填报《****年1-*月资本预算支出进度表》。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资本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每年1月30日前,填报《****年度资本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表》。在项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经相关社会中介机构鉴证的资本预算项目结项评估报告。

  三、为进一步规范资本预算执行工作,财政部将建立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制度,对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总结资本预算执行的经验和成效,发现存在的问题。中央文化企业也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本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工作,建立资本预算执行监督问效机制。

  四、中央文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资本预算安排使用资金,不得自行调整。在资本预算执行过程中,受生产经营或重大政策、环境变化影响,确实需要调整当年资本预算或以前年度资本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使用对象、额度等,应于7月底前向财政部(文资办)提出调整申请。经财政部审批后,进行相应调整。

  五、财政部负责指导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绩效管理,中央文化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实施资本预算绩效管理。中央文化企业申报下一年度资本预算时,填报《****年度资本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财政部选择重点资本预算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本预算的重要依据。

  六、为确保资本预算项目支出进度,中央文化企业应选择实施成熟度高的资本预算项目进行申报。财政部对于当年未能执行或未能全部执行资本预算的中央文化企业,将考虑压缩下一年度资本预算安排规模;对于连续3年未执行完成的资本预算项目资金,将考虑进行资金收回;对于资本预算执行进度缓慢、资金滞留较多的中央文化企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约谈相关负责人。



财政部

2012年10月16日





附件1:
****年1-*月资本预算支出进度表

申报企业: 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与名称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资本预算金额 实际支出金额 剩余资本预算金额 "支出完成资本预算
进度%"
当月 累计 当月 累计
A B C A-C B/A C/A





附件2:
****年度资本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表

申报企业: 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及名称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年度资本预算 ****年度实际支出 ****年度资本预算结余 开始结余年度
合计 当年资本预算 ****年度以前累计资本预算结余 合计 当年资本预算支出 ****年度以前累计资本预算结余支出 合计 当年资本预算结余 ****年度以前累计资本预算结余
A=B+C B C D=E+F E F G=H+I H=B-E I=C-F


附件3:
项目名称及编码
申报企业 实施单位
项目资金申请 (万元) 当年投资总额:
其中:资本预算资金
其他资金
项目绩效目标





标 指标 指标内容 指标值
产出目标






效益指标










****年度资本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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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5]21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阅502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9月30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岳阳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省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拟订本级政府采购具体管理办法;
(二)、汇总编报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
(三)、审核采购人采购计划;
(四)、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五)、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六)审核确认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核拨本级财政支出的政府采购资金;
(八)、受理和处理本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事项;
(九)、协调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中介服务组织。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七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八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九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上述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采购;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随机邀请三家以上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的供应商直接采购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并及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由本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政府采购应当按预算进行。未纳入采购预算且确属工作需要的临时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于月初作出当月的采购计划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规定的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经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度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具体管理办法,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二十二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询价采购方式。
(二)成立询价采购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的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保存政府采购文件。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质疑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询供应商和其他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当事人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管采分离,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四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采购结果在岳阳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 ,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一年公布一次考核结果。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条 采购人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决算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依照《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五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采构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五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对采购代理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和限制合法经营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的协议供货、会议定点、车辆定点保险、车辆定点维修等具体管理和操作办法,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8日起执行,《岳阳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岳政发〔1999〕19号)同时废止。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兰政发【2007】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使本届政府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广大市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贯彻市委的决定,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支持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四)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执行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推进依法行政
(一)市政府及各部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推进地方政府立法进程,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确保法规和规章的质量。
(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
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
(五)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条 加强行政监督
(一)市政府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市政府各部门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四)市政府及各部门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办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条 工作安排布局
(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七条 完善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直属机构、单位和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研究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3、通报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4、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讨论向国家和省政府、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2、讨论决定市政府重要工作;
3、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
4、听取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5、决定人事任免;
6、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常务会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次。
(四)对于不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专项事宜,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各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六)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七)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分送有关部门和县区落实。
第八条 行政公文审批
(一)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二)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市政府公布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呈报市长签发。
(六)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条 严明作风纪律
(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好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
(五)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兰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市政府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