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推进工业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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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推进工业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推进工业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推进工业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9日盟行署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阿拉善盟推进工业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http://www.als.gov.cn/main/government/administrative/xswj/a8b9d419-0ae6-415c-89fc-87e9e639a5f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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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小流域开发治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小流域开发治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小流域开发治理,控制水土流失,保护山区自然资源,充分发挥小流域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小流域,是指以分水岭和出水口断面为界,面积在30平方公里以下的闭合集水区域。
小流域开发治理是指以小流域为单元,对山区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流域开发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小流域开发治理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开发与治理并重;谁开发谁治理谁受益,谁造成危害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含顺城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流域开发治理工作。开发治理的具体监督工作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小流域开发治理工作。开发治理的具体监督工作由乡水利水保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市、县计划、农业综合部门,农牧、林业、土地、环保、乡镇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乡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小流域开发治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小流域开发治理须制定规划,其规划应服从市、县人民政府的山区开发治理总体规划。
第八条 小流域面积在5平方公里(含5平方公里)以上的开发治理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流域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下的开发治理规划,由乡有关单位制定,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流域开发治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未制定开发治理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开发。
第九条 小流域开发治理规划应包括小流域开发范围、项目、布局,治理措施,开发治理标准和效益目标及开发治理期限。
开发治理规划须由文字报告、图件、表格等部分组成。
第十条 小流域可以由权属单位组织集体、联户或个人开发治理,也可以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开发治理。
小流域开发治理经营权可以拍卖,承包、租赁的应实行招标。
第十一条 小流域开发治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小流域权属单位签订开发治理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小流域概况,开发治理重点项目、措施,合同期限,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未制定开发治理规划或未签订合同已经开发的,应在本条例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补充制定开发治理规划、补签合同。
第十二条 小流域开发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开发治理合同期内,经营收益和开发成果允许继承、转让、抵押、参股。
第十三条 小流域开发允许按照市场需求、资源特点进行产业调整。产业调整需要改变耕地、林地、牧场用途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小流域开发治理的单位和个人是开发治理的投资主体。各级政府和权属单位开发治理的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用于开发治理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十五条 下列区域内的小流域禁止开垦耕地、建参场、蚕场及其它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活动:
(一)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
(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水源涵养林区、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
(三)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封山育林区;
(四)水库管理区;
(五)环城防护林带。
第十六条 对小流域内已形成水土流失严重的沟道,应首先采取修筑沟头防护、淤地坝、谷坊、塘坝等工程措施及营造防护林等植物措施,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后方可进行开发。
第十七条 对小流域内的山崩、滑坡、塌方、泥石流易发区,要划定治理保护范围,并采取封山育林、植树造林等增加植被的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在小流域内开矿,办企业,兴建旅游景区、水工程及建设其它造成水土流失的工程,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参场、果园、药园和耕地,应因地制宜采取修筑梯田、植物串带、挖水平壕、打水平垅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条 在小流域内修建鱼塘、蛙塘要合理布局,不准占用耕地和缩窄河道阻碍行洪。鱼塘、蛙塘及河道工程的防洪标准应不低于五年一遇洪水。
第二十一条 小流域开发不得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植物设施。已损坏的除采取补救措施外,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补偿费。
开发造成的水土流失,开发者应负责治理,因人力、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将水土流失防治费交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由其组织治理。
第二十二条 要控制在小流域内开发污染、危害生态环境的项目。已开发的必须采取治理与保护措施。对不具备治理与保护能力的应停止开发。
第二十三条 市、县、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小流域开发治理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划对小流域开发治理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达到规划要求。
小流域开发治理规划和验收资料应由市、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列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划开发治理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其开发行为。
不按合同开发治理或签订合同后满两年不进行开发治理的,应终止合同,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赔偿。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制定开发治理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及未签订合同擅自开发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处以每平方米0.5元至1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处以每平方米1元至2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处以每平方米2元至3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小流域开发治理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责任者,应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害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7日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会协[2012]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深入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战略,鼓励和扶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快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化、国际化、品牌化、网络化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起草了《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支持措施》),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工作的指导和引导,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质量的监督、核查。对合并后未实现“五统一”的会计师事务所,不予奖励扶持。

(二)《支持措施》中涉及的会费奖励资金,是指上交中注协的会费部分,由中注协实施。地方协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支持本地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专做优的扶持政策。

(三)中注协将根据《支持措施》的有关要求,对“一特三高”业务的申请认定、信息化建设的评审达标等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四)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质量和职业诚信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取消对其的扶持措施。对会计师事务所申报的有关收入及相关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对其的扶持措施,并将不良记录记入行业诚信档案。

(五)《支持措施》适用于“十二五”期间,“十二五”之后,中注协将结合实际效果和未来形势,再行研究推进行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措施。

附件: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6/t20120618_660396.htm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附件:

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

推动服务业大发展是我国“十二五”时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实现规模化、国际化、品牌化、网络化发展,进一步做强做大,是“十二五”时期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建设的重要任务。“十一五”时期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发布实施以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做强做大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为支持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事务所做强做大工作。事务所做强做大关系到行业的发展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关系到行业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能力与水平,要把做强做大作为行业发展的主战略,给予高度重视,统领行业发展其他各项战略的实施推进。要以提升事务所做强做大的综合实力为总目标,加大做强做大战略的实施力度;以提升事务所做强做大的行业合力为总要求,加大做强做大战略的引导力度;以提升事务所做强做大的内在动力为总导向,加大做强做大战略的扶持力度。要切实加强事务所做强做大的引导和指导,着力解决事务所做强做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反映和协调争取国家及地方支持服务业发展、会计服务出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支持。

二、鼓励事务所强强合并。事务所依据自身发展战略采取合并方式扩大规模的,应重视合并对象的质量,合并后实现“五统一”(即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五方面实现统一)。鼓励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百家的事务所特别是较大规模事务所之间,实行强强合并和统一管理。

1.加强对事务所合并质量和内部治理机制建设的核查与指导。事务所之间实行整体合并的(被合并事务所至少70%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和业务收入合并加入合并后事务所),中注协对合并后事务所的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等,组织专门的培训和指导。

2.以201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为基准,自2012年起,事务所首次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5位的,给予其当年上交中注协会费25%的返还;已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5位的事务所累计实现排名进位3位以上的,或者事务所年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且当年业务收入年增幅高于全行业业务收入平均增幅的,给予其当年新增上交中注协会费25%的返还。

3.以加强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为重点,进一步优化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强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的宣传推介,强化综合评价排名在重大项目招投标中的市场取向作用。

4.支持合并后的大型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推动改进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工商登记和管理,并以省级为单位推动解决事务所人才引进落户等相关问题;推动解决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纳税政策问题;加快研究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政策,以省级为单位统筹推行行业投保,建立健全转制事务所职业发展的风险保障。

5.对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证券资格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给予其主要合伙人1名推荐入选名额,并在事务所设立注册会计师行业高校优秀学生实习基地。

三、鼓励事务所承接大型银行、保险公司年报审计业务。鼓励事务所在做强做大的基础上,积极承接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年报审计业务,尤其是大型银行、保险公司年报审计业务。

1.自2012年起,对于新增全国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并且其同类客户数量保持同步净增的事务所,经申请认定,其来自于上述新增客户年报审计业务收入上交中注协的会费,3年内给予其50%的返还。

2.中注协组织制定贴近实务层面的金融审计指引。年报审计期间,中注协专业咨询委员会为事务所从事金融审计业务提供会计、审计专家咨询服务。

3.面向从事上述业务的事务所,中注协专门组织其业务主管合伙人和业务骨干开展金融业务领军人才培养。

四、鼓励事务所多元化经营。鼓励事务所依托人才优势,开展多元化的专业服务,探索多元化的经营模式。

1.允许事务所中具有国家认可的其他专业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统一经营(实现经营战略、品牌、专业资源、人员管理“四统一”)的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层任职或执行相关业务。事务所统一经营的相关专业服务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规定,可依据相关权数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排名。

2. 自2012年起,事务所在全国首次开发承接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型业务,取得较好社会效应和行业业务拓展带动示范作用的,经申请认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支持事务所根据多元化业务发展的需要,引进和培养多种专业人才。中注协每年分业务类别,面向事务所组织新业务领域专业人才培训。

五、鼓励事务所走出去。鼓励有条件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百家事务所,依据自身国际化发展战略,采取在境外设立统一经营、自主品牌的分支机构,或者加入国际知名会计公司网络等方式,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并给予相应扶持:

1.事务所每在一个国家和地区自主设立分支机构(含并购吸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知名事务所成为其成员所),实现品牌统一,正常开展业务,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人事等重大事项决策和质量控制等具有控制力,经申请,给予25万元的资助。对单个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资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2. 对上述事务所来自其境外分支机构为中国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服务取得的业务收入,3年内给予其对应收入上交中注协会费的全额返还。

3. 事务所以自主品牌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进入全球前20位,并且国内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4. 事务所加入国际排名前10位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成为其成员所,并且在本国际网络排名进入前10位同时担任本国际网络高层决策机构成员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5.中注协密切与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家和地区会计师职业组织的联系合作,为事务所管理和发展境外分支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建立与中国走出去企业的沟通机制,定期发布本土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国际执业网络的最新信息,加大走出去事务所承接走出去企业境外业务的推介力度。

六、鼓励事务所加快信息化建设。鼓励事务所加快技术手段、管理方式等的信息化改造升级,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软件的功能完善。

1.针对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的实际困难,中注协统一协调和指导开发事务所业务管理和内部管理系统,支持事务所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2. 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于2013年年底之前完成信息化建设相关任务,并全面采用符合审计准则要求的审计作业系统,经中注协评审达标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中注协建立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通过采购方式提供行业数据库和法律法规库,为事务所开展业务提供资讯支持。

4.加强事务所信息化人才培养。与国内知名院校和软件公司合作,开展高端信息化人才培养,打造“懂业务、精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七、鼓励形成会计服务产业集群。鼓励事务所依托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现代服务业试点城市和国家中心城市,加快形成会计服务产业集群。

1. 鼓励事务所参与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创建。推动各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尽快出台实施办法,切实落实示范基地协议约定的专项扶持资金、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对事务所办公购(租)房、人才引进、行政服务等扶持措施;加快推动实现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在国家中心城市、现代服务业试点城市的全覆盖。

2.鼓励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发展形成会计服务产业集群。会计服务示范基地进驻事务所20家以上,其中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50位的(含其分所)达到10家以上,能够满足会计服务示范基地所定位的特定产业的服务需求,并且对进驻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统一规划、集中办公区域,形成会计服务产业集群品牌效应的,经认定,可向财政部申请设立“财政部会计服务产业集群试验区”。中注协一次性给予试验区50万元经费资助、给予试验区所在地省级注协20万元奖励。

3.各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总收入在全国省级排名中进位3位以上的,或者行业年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省份其业务收入实现年增长20%以上的,给予省级注协30万元奖励。

4.省级财政部门设立有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经申请,中注协一次性给予省级注协5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八、切实提升事务所做强做大的质量。事务所做强做大要以质量为核心、以人才为支撑、以管理为依托,强字为先、做强为要、稳中求进、进中保好,进一步提升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诚信水平,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高端人才数量,进一步提升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水平,进一步提升国际业务和高端领域的服务能力,实现做强与做大的有机统一,实现事务所做强做大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有益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