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04:27   浏览:86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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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中国 乌兹别克斯坦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9号


  《关于修订1996年7月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于2011年4月18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1年6月15日和2011年12月1日互相通知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根据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本议定书自2011年12月30日生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修订1996年7月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一项议定书,以修订1996年7月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定第二十五条用下列代替:
  “一、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可以预见的与执行本协定的规定相关的信息,或与执行缔约国双方或其地方当局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国内法律相关的信息,以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为限。信息交换不受第一条和第二条的限制。
  二、缔约国一方根据第一款收到的任何信息,都应和根据该国国内法所获得的信息一样作密件处理,仅应告知与第一款所指税收有关的评估、征收、执行、起诉或上诉裁决有关的人员或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部门)及其监督部门。上述人员或当局应仅为上述目的使用该信息,但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法庭判决中披露有关信息。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缔约国一方有以下义务:
  (一)采取与该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另一方的法律和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
  (二)提供按照该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另一方的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信息;
  (三)提供泄露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或专业秘密或贸易过程的信息或者泄露会违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的信息。
  四、如果缔约国一方根据本条请求提供信息,缔约国另一方应使用其信息收集手段取得所请求的信息,即使缔约国另一方可能并不因其税务目的需要该信息。本款所确定的义务受第三款的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国任何一方仅因该信息没有国内利益而拒绝提供。
  五、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理解为允许缔约任何一方仅因信息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名义代表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所持有,或因信息与人的所有权益有关,而拒绝提供。”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应通过外交渠道相互通知对方已完成本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本议定书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第30天生效。
  第三条
  议定书为协定的组成部分。议定书自协定终止之日起停止有效。

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2011年4月18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乌兹别克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乌兹别克斯坦第一副总理兼财政
  肖 捷 部长 阿济莫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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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四轮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评估结果和命名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第四轮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评估结果和命名方案的通知

农科教发[2002] 10号

有关农业科研、教学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实验室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组织开展了第四轮(2002-2006年)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的评估命名工作,现将评估结果和命名方案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结果

截止到2002年6月30日,共收到135个实验室的申报材料。经评估,评出优秀实验室17个(A类,占总数的12%,包括参加2001年度国家重点实验室评审的5个实验室);良好实验室42个(B类,占总数的30%);一般实验室25个(C类,占总数的18%);较差实验室39个(D类,占总数的28%)。此外,有17个实验室未能通过形式审查,占总数的12%。

二、命名方案

根据各申报实验室评估得分,按照“择优、择需、择重”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命名中国水稻研究所的水稻生物学等84个实验室为第四轮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名单详见附件1)。第三轮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称号相应取消(详见附件2)。

三、几点要求

(一)第四轮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的各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要按照《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在科研经费、事业费和基建经费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使实验室真正成为我国开展高水平农业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组织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二)规范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的名称。第四轮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的名称构成统一为:

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

如:中国水稻研究所的水稻生物学实验室的名称为“农业部水稻生物学重点开放实验室”。

第四轮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的铜牌及证书,由我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统一制作,我部将在适当的时候举行发牌仪式,届时将收取少量的成本费(约300元)。

(三)第四轮部重点开放实验室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切实做好实验室网站(页)的建设和维护,以便于对外宣传,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密切实验室之间的联系。



附件:1.第四轮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命名名单

2.取消称号的第三轮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名单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七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发出紧急通知,对当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烟草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各单位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真正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到“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指导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局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立即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相关专题会议,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落实本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及各部门的力量,及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和安全生产保证措施,进一步加大安全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二、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各单位领导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艰巨性,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性。要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企业,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查找问题,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基础管理,落实工作责任
  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各项安全基础工作。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要求,把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落到实处。
  1.各单位要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和国家局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安全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凡未经国家局正式批准,各省级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撤并安全管理机构、核减安全管理人员。已经撤并安全管理机构的单位,由主要领导负责,立即予以恢复并加强,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要求。
  2.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考核制度,形成有效的安全约束机制。科学制定、详细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责任有据可查,考核有法可依。
  3.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三同时”安全管理规定,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装备和使用安全设施、设备,为安全生产提供有效的基础设施保证。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工作,针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督促维修、保养、更新,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发挥应有的技术防范作用。
  4.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和事故查处力度,对各类事故隐患和管理中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确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彻底整改的,必须加强安全监控措施,制定整改计划,并在限期内彻底整改。对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究的同时,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烟草系统特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立即组织开展全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深入、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强化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安全大检查采取企业全面自查,省级公司督促检查,国家局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在安全大检查过程中,各企业主要领导要直接参加到检查工作的组织与落实中去,并对安全检查工作的实际效果负责;设有专职安全管理部门的省级公司,由安全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检查工作的布置、落实工作,凡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由省级公司领导直接参与安全大检查的组织、落实;国家局将抽调部分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对部分省级公司和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安全大检查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1.各单位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烟草系统道路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状况;车辆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和考核情况。
  2.“两烟”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和使用、运行状况;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落实情况。
  3.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含已出租的)等人口密集场所贯彻落实《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器具的配置和运行情况;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落实情况。
  4.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在历次检查中重复出现的同类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安全大检查要突出实效,通过安全大检查真正起到督促企业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加强防范的作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检查组要认真填写安全检查报告书,经受检单位领导确认签字后,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各省级公司于3月10日前,将安全大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报国家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0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