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零星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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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零星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零星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方案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0〕1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零星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黔西南州零星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方案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复垦力度,充分挖掘、利用越来越少的耕地后备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零星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范。

三、零星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工程设计要达到有效改善项目区生产条件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的要求。

四、本方案适用范围:

零星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由5亩以上单块组合构成,项目规模一般不超过300亩,新增耕地率达到10%以上;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

五、项目申报单位、立项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项目立项单位:项目县(市)国土资源局。

由项目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零星土地开发项目申请和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提出项目工程内容、数量及投资估算,由县(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工程性质、工程数量、投资等进行审查复核确认后,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批复立项,并报州国土资源局备案。

六、申请项目立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

2.申请表;

3.零星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区土地现状台帐、新增耕地来源分析、项目工程内容及数量、投资估算等);

4.项目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前现状照片;

5.项目区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6.项目区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7.项目区1:1万地形图;

8.项目区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9.项目区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七、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区生态环境相对较好,无地质灾害;

2.地形自然坡度小于20度;

3.土层厚度大于50厘米;

4.土壤无污染、无毒;

5.开发项目实施前土地现状须为未利用土地;

6.土地权属明确,无争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八、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通过邀标形式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对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审计结算制。

九、项目建设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具有完善的配套设施,能有效改善项目区生产条件(即具有相应的道路系统、排灌系统和防护系统)。项目施工单位须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才能进入施工阶段。

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定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十一、县(市)国土资源局是零星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实施的监督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项目工程质量。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十二、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由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初验合格后,申请州国土资源局验收。

十三、《项目竣工报告》包括文字、附表、附图和其它附件。

十四、县(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领导小组收到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报告(含项目竣工图)和工程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依据《贵州省新增耕地验收标准》和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逐项核对工程建设规模、布局、数量、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等。对检查合格的项目,由县(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领导小组出具《项目工程质量评定报告》(附相关人员签名册),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随机抽样测定项目新增耕地的土壤理化指标,并提交项目初验报告。

十五、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项目竣工报告;

3.县(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领导小组出具《项目工程质量评定报告》(附相关人员签名册);

4.县(市)国土资源局初验报告;

5.土地开发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6.项目竣工图及测量技术报告(竣工测量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相关工程和新增耕地地块须明确标注);

7.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8.项目区土地开发复垦前后现状照片;

9.项目区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10.1:1万地形图;

11.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2.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

十六、州国土资源局收到县(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验收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资料后,会同州农扶委组成由有关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的项目检查验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在核定新增耕地面积后,颁发《新增耕地验收合格证》。

十七、经验收合格颁发《新增耕地验收合格证》的新增耕地,由州国土资源局造册登记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

十八、零星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由县(市)和州共同投资,投资各占50%。工程施工费由县(市)财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基金先期投资。州级资金待项目工程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到县(市)财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基金。

十九、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审计结算制。县(市)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二十、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新增耕地指标的使用与管理

二十一、经登记备案后的新增耕地指标属于县(市)和州人民政府,按投资比例各占50%。

二十二、零星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指标属县级人民政府的,应优先用于本辖区内的交通、水利、城镇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占补平衡。零星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指标,在本州内县(市)间转让指标的,报经州国土资源局同意;转出州外的,由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三、本方案由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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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徐州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王希龙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二日


            徐州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有效地防止违法处罚现象,方便人民群众,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公安交通警察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依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实施处罚,具体处罚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禁止交警部门对各类机动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实施当场收缴罚款的处罚方式。除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扣车,扣证、照的情形外,交警部门不得对违章的机动车驾驶员扣车,扣证、照。


  第四条 本地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需罚款的,由值勤民警向违章者开具《交通违章罚款通知单》,违章者须在七日内持《交通违章罚款通知单》到交警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第五条 本地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的,需罚款和吊扣驾驶执照并处的,由值勤民警报请交警中队及中队以上机关,向违章者开具暂扣凭证;
  (一)不服从交警指挥,造成交通堵塞的;
  (二)不避让警卫车队的;
  (三)强行超车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其他国务院《条例》和省《条例》规定需罚款和吊扣驾驶执照并处,值勤民警认为确有必要的。


  第六条 本地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的,需采取滞留措施,由值勤民警报请交警中队及中队以上机关,向违章者开具暂扣凭证,暂扣车辆和有关证、照:
  (一)无牌照行驶的;
  (二)无驾驶证行驶的;
  (三)机械失灵的;
  (四)酒后驾驶的;
  (五)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第七条 交警部门对本地机动车驾驶员暂扣车辆和证、照的同时,还应向违章者开具《交通违章罚款通知单》,违章者仍须在规定期限内到交警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值勤民警暂扣的证照和车辆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上交交警大队依法处理。


  第八条 外地过境车辆无明显违章的,值勤民警不得拦车检查。
  有下列违章行为的,值勤民警可暂扣行驶证,向违章者开具《交通违章罚款通知单》,违章者须持《交通违章罚款通知单》到交警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凭银行的交款证明,二十四小时内可由值勤民警处理,发还行驶证,二十四小时后移交交警大队处理:
  (一)不按规定超车、让车的;
  (二)违反装载、车速规定的;
  (三)违反停车规定的;
  (四)不按规定会车的;
  (五)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的;
  (六)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章行为。
  外地过境车辆驾驶员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章行为的,由值勤民警报请交警中队及中队以上机关,向违章者开具暂扣凭证,暂扣车辆或者证、照。违章者须持暂扣凭证,到交警大队处理。


  第九条 《交通违章罚款通知单》由市交警支队统一印制,一经值勤民警开出,任何人不得随意收回或者作废。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接到《交通违章罚款通知单》后,须在规定期限内到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的,每日加罚人民币一至五元;逾期一个月不交纳罚款的,由交警大队向违章者所在单位和本人发出催交通知书;逾期三个月不交纳罚款的,由交警支队通知违章者参加交通违章学习班;不参加学习班,吊扣其驾驶执照一年;拒不接受处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章的,值勤民警可暂扣车辆,向违章者开具《交通违章罚款通知单》,由违章者到交警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凭银行的交款证明,值勤民警发还车辆。
  值勤民警也可视情节责令违章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免予罚款。


  第十二条 交警部门指定的受委托收交罚款的银行,须凭值勤民警开具的《交通违章罚款通知单》收交罚款,同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和交款证明。收交罚款的银行应于每月十号将收交的罚款全额转入交警支队帐户,由交警支队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交警部门及值勤民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实施扣车,扣证、照处罚的;
  (二)使用罚款票据当场收缴罚款的;
  (三)随意收回或者作废《交通违章罚款通知单》的;
  (四)不及时上交暂扣的车辆或者证、照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托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托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托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杭州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集中托管管理试行办法

  为促进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规范公司的正常运作,明晰股权权属,做好股权托管登记工作,依法维护非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含有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股权均应到杭州股权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股权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及不含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可自愿到股权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手续。
本办法所称的托管公司是指委托股权中心进行股权托管的公司。
  二、 登记托管时间
  凡本市含有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股权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手续。
  凡本市新设立的含有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自设立之日起1个月内到股权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手续。
  三、 监管部门
  市产权交易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工作的监管、协调。
  四、 股权初始登记
  股权初始登记是托管公司的股权在股权中心首次登记,由托管公司提出申请,股权中心统一为托管公司股东办理托管登记。在办理初始登记后,由股权中心向托管公司出具登记托管的股东名册,并向托管公司股东统一出具持股专户卡。
  五、 股权变更登记
  在股权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的含有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权变更的,由股权中心出具变更证明,市工商局凭该证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六、股权撤销登记
  托管公司因兼并、歇业、破产、上市或其他法定情形需要撤销股权托管登记的,应向股权中心提交相关文件并办理撤销登记。
  七、 代理分红派息
  托管公司提出申请并与股权中心签订协议后,由股权中心按照托管公司提交的分配方案,代理托管公司向股东分红派息及送配股。
  八、 股权查询
  股权中心可以提供如下查询服务:
  (一)托管公司查询本公司的股东及股权情况;
  (二)股东查询其股权的过户、分红、送配股情况及公司的相关情况;
  (三)经股东同意,债权人或者利益相关方可对股东持有的股权进行查证;
  (四)司法机关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查询事项。
  九、 股权冻结
  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应冻结的股权,以及股东因持股专户卡遗失而要求冻结的股权。
  十、 信息披露
  托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可向股权中心申请在股权中心信息平台上进行发布,并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 挂失补办
  股东遗失持股专户卡,应携带有效证件及时到股权中心办理挂失手续。股权中心依申请受理挂失,并即时办理股权冻结或补办持股专户卡。
  十二、 提供相关证明
  股权中心根据托管公司及其股东的要求,依照股份资料的真实记载,为公司及其股东出具相关证明。
  十三、 咨询服务
  股权中心受托管公司的委托,可提供与托管登记相关的上市、融资、策划等咨询服务。
  十四、 托管公司违规责任
  托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予以改正:
  (一)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时,提供虚假、失实材料;
  (二)未经过股权中心,擅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冻结、质押登记。
  托管公司因违规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 股东违规责任
  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时,股东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股权中心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股东因违规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六、 股权中心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责任
  股权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资委和市产权交易管委会办公室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
  (二)向有关部门隐瞒应当报告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失实资料;
  (三)参与股权交易。
  股权中心因工作疏忽、操作不当或者违规行为造成托管公司或者股东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七、收费标准
  股权中心向托管公司及其股东收取股权托管服务费用,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纠纷处理
  股权托管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未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细则制订
  股权中心应当依据本办法,制订股权托管操作细则和业务流程,报市产权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