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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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义初
                          二000年一月十五日
           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交易场所、相应设施及服务机构,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批发、零售交易场所。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商品交易市场建设与本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和发展规划;
  (三)负责受理、审核市区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申请;
  (四)协调、指导、监督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建设工作。


  第七条 工商行政、城市规划、计划、土地、建设、卫生、市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实施管理。


  第八条 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上街区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由县(市)、上街区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编制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应当贯彻繁荣经济、促进流通、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方针,坚持布局合理、结构合理、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十条 鼓励建设和发展集散面广、辐射力强、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商品交易市场,限制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及外商,均可依法投资建设商品交易市场。
  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不得建设商品交易市场。


  第十二条 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具有与交易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地;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应同时建设停车场、供排水设施、防火安全设施、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 建设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占用公路和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建设食品交易市场应当避开有毒有害场所。


  第十五条 在市区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应向市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县(市)、上街区范围内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应向县(市)、上街区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建设资金及场地使用证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商品交易市场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场交易的商品种类;
  (二)市场辐射地区该种类商品的生产能力、消费量和流通量;
  (三)市场交易量、交易金额和对周围地区辐射能力预测;
  (四)建设投资的直接和间接效益预测;
  (五)所在地区的交通、通讯和配套设施状况;
  (六)市场规模、设施及主要服务功能;
  (七)市场服务机构设置方案;
  (八)市场风险及相应的对策措施;
  (九)其他需要论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申请后,应在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商品交易市场。
  取得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批准文件后,应在一年内动工建设,逾期未动工建设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者取得建设批准文件后,应持批准文件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开工等审批手续。
  商品交易市场建成后,建设者应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或者企业法人登记。


  第二十条 商品交易市场变更批准事项或扩建应持申请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市或县(市)、上街区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扩建手续。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机构应定期向市或所在地的县(市)、区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统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县(市)、区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商品交易市场综合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扩建商品交易市场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建设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令停办或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在市区建设的商品交易市场,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市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建设条件的,补办建设批准手续;对不符合建设条件或逾期不申请登记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办或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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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03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24号)


关于发布《2003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为使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法治建设,按照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司发通[2001]0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03年度国家法治建设科研项目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及项目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的立项原则是: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规律,研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决策、立法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项目类型

  1、重点项目。
  2、一般项目。
  3、委托项目。
  4、专项任务项目(经费自筹)。

  三、申报受理范围

  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类社团的在职人员,且符合下述条件者均可申报。

  四、申报条件

  1、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
  2、申请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申请重点项目者须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厅(局)以上职务。其他项目的申请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县(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的;
  3、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对申报课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
  4、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5、专项任务项目的申请者须自筹3万元以上的研究经费(不含出版经费),并附经费资助单位的证明材料。
  有以下情况的,不得申报:
  1、正在承担司法部科研项目未通过成果鉴定的;
  2、正在承担省部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同一研究内容的课题;
  3、不能负责研究课题的组织工作,进行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五、申报办法

  1、我部委托北京师范大学人文社科管理咨询中心受理科研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原则上按申报单位集中办理。申报材料请从“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信息网”(网址:http://www.lawstudy.com.cn)上直接下载。本《公告》同时在网站上公布;
  2、申请者请认真阅读《管理办法》、《课题指南》,按照要求填写《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
  3、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者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
  4、申报材料使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的《申请评审书》一式7份(含原件1份)及软盘1份。

  六、项目评审收费标准

  1、重点项目每项300元;
  2、其他项目每项250元;
  3、收款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北京市工商银行新街口分理处
  银行帐号:090890026-82
  请注明“司法部项目评审费”

  七、项目申报时间

  1、2004年1月1日开始,2月10日截止。
  2、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
  收件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00875
  联系人:范立双、韦蔚
  联系电话:010-62207911、62200112传真:010-62200103
  E-mail:lawstudy@sinoss.net


   附件:《司法部2003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司法部2003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目录

 一、重点研究课题

  1.政治文明与法制文明
  2.依法执政研究
  3.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4.完善国家赔偿立法基本问题研究
  5.民事证据立法的疑难问题研究
  6.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与完善
  7.司法鉴定制度的问题研究
  8.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9.中国民法典制订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10.公益诉讼比较研究
  11.21世纪的民商法发展趋势研究
  1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制度完善
  13.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
  14.反倾销法研究
  15.中小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16.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
  17.社会保障法基本理论研究
  18.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体制法律问题研究
  19.加入WTO与国家环境安全立法研究
  20.WTO条件下的我国经济安全研究
  21.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研究
  22.国际法实施机制研究
  23.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24.中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25.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二、一般研究课题

  1.司法改革与司法行政改革
  2.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研究
  3.西部开发与法治环境
  4.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5.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研究
  6.司法鉴定体制和程序的改革研究
  7.政府合同
  8.研究
  9.社会纠纷的法律整合与社会整合
  10.反垄断法研究
  11.我国选举制度的革新与完善
  12.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的比较
  13.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14.行政权力制度与监督法律制度研究
  15.电子政务立法研究
  16.公有公共设施伤害的赔偿责任研究
  17.法治社会与行政裁量的基本准则研究
  18.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19.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
  20.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21.非法证据排除规制研究
  22.中国刑罚改革研究
  23.监狱经费保障体制运行研究
  24.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
  25.破产程序研究
  26.我国《海商法》实施中的问题和立法对策
  27.资本运营的商法问题
  28.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
  29.法人制度改造问题
  30.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
  31.中国信用制度的构建
  32.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33.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34.跨国证券交易的法律制度研究
  35.现代物流运输法律问题研究
  36.反证券欺诈法律问题研究
  37.因特网法制问题研究
  38.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权益保护
  39.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
  40.WTO背景下的贸易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41.WTO背景下的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
  42.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国内法与国际规则
  43.现代国际侵权法


投资产权式酒店的法律问题
(盛军华律师)

一、商业地产经营模式、法律关系及实例
二、产权式酒店涉及的法律关系
三、投资风险及防范
四、结尾


产权式酒店,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欧美国家,开发商将将每间客房分割成独立产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像购买住房一样投资置业,将客房委托给专门酒店管理公司经营分取投资回报,同时还可获得酒店赠送的一定期限的免费入住权,是一种投资与休闲度假相结合的旅游房产新模式。作为一种房产投资模式,正确面对产权式酒店的利弊、谨慎投资、规避风险是最重要的。以下,我们简单分析投资产权式酒店的一些相关法律问题,以供广大投资者在投资类似的项目时进行分析参考。
第一部分:商业地产模式、法律关系及实例
商业地产具有“总价高、利润率及开发风险较高、投资回收期长”等特点,有能力全额购买商业地产的投资者实在少而甚少;即使有能力购买,理性的投资者也不愿将大笔资金积压在投资回收期如此漫长的项目上。这使得开发商在开发商业地产时不免会面临两难局面,一难是开发的商业地产用于整体出售时难找到买家,开发资金无法回笼;二难是自己经营时,不得不由于投资回收期过长而承受巨大的资金压力,无法尽快回收资金投入其他项目的开发,影响整体运作。开发商为了吸引投资者投资、将所开发的商业房地产顺利销售出去,便在开发经营模式上有所创新,“分割出售”、“售后返租”、“地产开发与商业运作同步并存”等开发经营模式应运而生。
一、 分割出租
开发商将商业房地产作统一规划,将商业地产分割,以长期出租方式招租。因为缺少统一的规划和有序的经营管理,这种方式往往会产生招商不成功、商业地产无商业利润产生的风险,最后将变为开发商将商业地产出租后又以返租方式招商经营的情况。开发商与投资者之间建立的是租赁关系,以有委托经营或回租关系。
在我们代理的实际案件中,位于杭州市火车东站的杭州“东方商城”在开发初期采用的就采用将商城分割进行长期出租、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模式回收资金,但该市场一直没有兴旺,开发商引进美家居开办家居市场后,虽有所改善,但与新时代市场、佳好佳市场等的火爆程度相比,仍无法相比。如果开发商无收益、资金缺少,投资者的投资面临的风险很大,纠纷将会不断产生。
二、分割出售
“分割出售”作为商业地产开发经营的一种模式,在让开发商快速回笼资金、减轻开发公司财务压力的同时,如果缺乏整体的规划、有效的管理,往往会为日后的经营种下了“不治之症”。商业地产一旦被分割出售,就意味着一个完整的商业设施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上都被彻底分割,失去了它的整体性,这就会给日后的商业经营埋下隐患。一个不具有整体性或经营格局紊乱的商场是不会有好的效益的,会酿成主力店不进,品牌店不跟,最后成为街头“大排档”的结局,实际回报与预期收益相差甚远。开发商与投资者是房屋买卖关系,往往会产生租赁或委托经营的关系。
“分割出售”模式开发经营的一个典型案例就是涌金广场。2001年9月16日,涌金广场购物中心开业,2002年6月宣布停业,营业时间不足10个月。2002年7月“广州白马”相中涌金广场,由于业主签约率低,8月31日退出涌金广场的租赁经营。由于投资者各有各的想法,经营管理公司很难进行统一管、统一经营的局面。目前,据一些媒体消息,涌金广场又要复出办一个时尚的服装市场,实行市场化运作、商场化管理,已进入招商阶段,预计不出意外在国庆前可开业。涌金广场能够有望复出,其中重要的一个因素是近300名业主的心开始“齐”了,能进行综合考虑、整体布局。
三、售后返租
“分割出售”模式使完整的商业设施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上被彻底分割。为了弥补该模式的不足,解决商业地产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开发商提出在商业地产售出之后统一返租、统一招商经营,这就是所谓的“售后返租”模式。 售后返租有多种形式,包括返租回报、带租约销售、利润共享、保底分红等,宗旨是“以先销售后返租,同时给予一定比例租金回报的方式”吸引买家入场。同时,因为售后返租必须附着于租赁行为,所以一般出现在商铺、写字楼、商用住宅(如酒店式公寓、商住楼)等的销售过程中。
据相关媒体报道,杭州的西湖时代广场是采用“售后返租”这种商业地产开发经营模式的。西湖时代广场位于西子湖畔,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由开发公司采用“售后返租”模式开发经营。开发商在销售时将整个商场分割销售给众多投资者,再从各位业主手中将商铺统一租回,开业之初委托了杭州大厦输出品牌经营管理,西湖时代广场对投资者承诺的年回报率为9%,返租期为8年。
四、建设与经营同期进行的“地产开发与商业运作同步并存模式”
“地产开发与商业运作并存”的经营模式是商业地产开发经营中一种较新的模式,房地产商在开发商业地产之前,就先与知名商业企业结成战略联盟,房地产商在受让土地后、规划前,充分考虑项目商圈的市场需求,并与其相适应的一家或若干家商业企业确定合作关系,在开发过程中,让这些商业企业参与相关的工作,最终使整个开发经营在投资估算、商圈分析、市场定位、业态组合、经营收益与风险控制等多方面更合理、更科学。与先建设后招商的传统模式相比,这种模式具有多种优点,即能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和购买信心,又能较大程度地保证该地产的商业增值空间,更适应变化中的市场环境。
位于文三路108号的“西溪数码港”就有点类似与该种模式,开发商将整个商场分割销售给众多投资者,同时签订将所购商铺统一返租给品牌数码企业经营数码市场的租赁协议,约定租期、租金等条款,房产开发与商业筹划一起进行,在商圈定位、市场分析、业态组合上达到比较好的效果。产权式酒店有些类似于该种经营模式。
五、专业担保公司介入投资性房产领域
对酒店经营模式不甚了解的投资者在产权式酒店投资过程中,前期不调查酒店开发商是否真的具有经营和担保实力,后期也不调查酒店的管理集团是否真的具有管理能力,只要看到高回报就匆匆购买,已经出现了一些投资风险的实例。产权式酒店的投资风险,让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意识到产权式酒店并非只赚不赔的“黄金屋”,为此,出现了产权式酒店为房产投资人加上一道“保险”——引入专业担保的这种销售模式,专业担保公司介入投资性房产领域,为投资者的收益提供一定条件的担保。

第二部分、产权式酒店涉及的法律关系
产权式酒店主要涉有二个法律关系,一是开发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二是投资者与商业企业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也有的是委托经营合同关系等)。当然,还不排除有其他如担保、抵押等法律关系。
(一)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投资者首先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主要负有付款的义务、卖方主要负有交付符合约定的房产的义务,一定要注意产权清晰,拿到产权证,还要拥有对所购房屋的独立处置权。这与商品房买卖是相同的,购买前要审查开发商的主体资格(如营业执照)、审查房屋销售文件(如预售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及房地产权属证(如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出让年限等)等;决定购买后,仔细认真地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特别注意房屋情况(如面积、结构、装修标准及配套设施、绿化等)、交付时间、权证办理、违约责任约定的条款。
(二)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投资者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给酒店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就以下事项如租赁期限、租金及起算和支付时间、装修及租期满后的处分、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租金计算和支付时间、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是特别要约定明确的,以防止承租人不承租而出现难以统一经营、难以收回投资回报的不利情况。
(三)担保法律关系
产权式酒店存在投资风险,开发商为增强吸引力,为房产投资人加上一道“保险”——引入专业担保即专业担保公司介入投资性房产领域,为投资者的收益提供一定条件的担保。担保公司以专业的特长要对这一项目进行严格的考察和评价,如酒店经营效益、客房入住率、旅游资源的丰富程度,每年度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以及一定的抵押实物,为酒店管理公司向投资者提供担保。
投资者(权益人)在与开发商(被保证人)签订购买合同后,可以得到一份由担保公司(保证人)出具的担保函以保障权益。在保证期间,若权益人回报率低于承诺时,权益人有权依据担保函在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支付现金赔偿。为酒店管理公司履约进行监督、担保,以及无法履约时的代付赔偿。
保证担保关系使原来简单的两方关系变成了三方关系,成为一种“金三角关系”,使三方在某个目的上是一致的。由担保公司通过对投资产权酒店的购房者进行风险担保,可在一定程度减少购房者的投资风险。
(四)回购法律关系
有些开发商为消除投资者的投资顾虑,在销售时承诺投资者购房后满三年的,可以以原购买价将所购房屋出售给开发商,开发商保证回购,这其实在双方间形成的是一种附期限符条件的合同关系。附期限是指投资者购房满三年后,附条件是指原价格出售,在符合这二个条件的情况下,只要投资者要求履行该约定,开发商将无条件按原出售价回购投资者所有的房屋。
依《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所符条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条件成立时,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回购涉及到时间、条件、价格、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需通过合同加以明确约定。执行这种回购约定时,开发商的实力、经营状况就显得比较重要。
(五)期房转让法律关系
有些投资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在房地产权证未办出之前,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将所购房屋进行出售,这属于期房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而国务院未出台具体规定,从该法看预售房是可以再转让的,但实际上在出卖方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进行的预售商品房转让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而非商品房的转让。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的期房转让实为权利转让,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预定权转让,转让性质属于预定合同的转让,按《合同法》规定应征得开发商同意;另一种是期权转让,即预售合同签署并登记备案后的期房转让,1、已付清房款的期房,转让不需要经过开发商同意;有按揭的情况下须经按揭银行同意2、没有付清房款的,转让需经开发商同意。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不同城市有一些不同的地方性规定,像上海就规定“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因此进行期房转让需具体问题具体处理,通过不同的法律措施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如果确是房子不想要而原价转让,也可与开发商协商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手续、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贷款银行办理终止贷款合同手续、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办完后新受让方可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预售合同备案,但终止预售合同通常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还涉及到能否办理“转按揭”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等。还有一些购房者为了规避相关规定,在期房转让过程中,买卖双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在签署合同或卖方交付房屋时支付房屋的首付款,在卖方办理出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后,双方办理房地产权利过户手续,但此种转让中卖方往往会因房价大幅上涨而违约另行出售,需通过合同(如签订附条件合同、加强违约责任约定等方式)加以严格约束,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六)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产权式酒店的物业管理不同于一般的住宅,因为有酒店管理公司的经营,无需另行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但并非与物业管理无任何关系。业主还是有必要成立一个业委会或类似的机构,保管物业方面的资料(如竣工总平面图、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等)、管理专项维修基金等。还可以在与酒店管理公司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及时进行续约或统一意见另行招商。
此外,还有按揭贷款时的抵押借款合同关系、进行二手房转让时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等法律关系。

第三部分:投资风险及防范
由于产权式酒店具有相对于普通房地产的特殊性,国家尚无产权式酒店行业专门法规,终端投资者(业主)的权利确定与权益保护问题是受人关注的问题,当前可资用于产权式酒店纠纷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投资风险产生在合同(购房、租房、担保等)的履行、按揭贷款的落实、产权的落实和产权证的办理、权益享受等环节。 如下就部分投资风险及法律防范举例说明:
一、购房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