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梅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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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梅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梅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梅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梅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市 民 政 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 卫 生 局

市 财 政 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粤民优〔2009〕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享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

(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包括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红军失散人员;

(四)在乡复员军人;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七)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老堡垒户(以下简称“五老”人员)。

第三条 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为依托,以政府医疗补助和以医疗优惠减免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四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按照属地原则,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确定和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财政、物价、药监等部门密切协作,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身份,组织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医疗保障金预算方案,支付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好定点医院对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的减免工作,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民政部门提出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预算方案,将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大病救助等医疗保障资金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并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医疗保障资金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所需情况,建立医疗保障档案资料,配合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工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对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应按时缴纳。



第三章 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设立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专户(以下简称“医疗保障金专户”),保障金来源为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专项捐助资金和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第四章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



第十三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医疗门诊补助,补助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粤民优〔2002〕54号规定执行,由县级民政部门在“医疗保障金专户”支付,按月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为其缴纳部分或全部参保费用。

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保障金专户”中支付。

第十五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住院医疗费,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在“医疗保障金专户”中支付。

第十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治疗和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其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自费费用)及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在“医疗保障金专户”支付。

第十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其医疗费用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负责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在“医疗保障金专户”支付。

第十八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中的精神病患者,需到市复退军人医院接受精神疾病治疗的,经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

“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五老”人员医疗保障



第十九条 城镇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城镇的红军失散人员、“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五老”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镇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其应缴交的医疗保险费由县级“医疗保障金专户”中支付。

第二十条 农村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五老”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应缴交的医疗保险费由县级“医疗保障金专户”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农村和城镇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享受门诊医疗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复员军人年补助额不低于1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年补助额不低于120元。门诊补助金由“医疗保障金专户”统一支付,按季度拨入个人医保(卡)帐户。

第二十二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五老”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病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自付部分,可按不同属别由民政部门在“医疗保障金专户”中给予医疗补助: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在乡复员军人按40%比例给予补助;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按20%比例给予补助;

(三)“五老”人员按10%给予补助;

(四)在医疗补助基础上,因重大疾病个人负担仍有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并附疾病诊断证明和药费报销结算清单复印件,经所在镇或单位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填写《梅州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大病救助审批表》,给予大病医疗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以及用药品种、用药剂量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不予救助。

(五)优抚对象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填写《梅州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并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报销结算单、申请人身份证或委托办理人身份证,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审批后办理补助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未满十八周岁且无法定抚养人的“三属”人员和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人、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的烈属、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医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 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给予优抚对象凭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落实如下优惠减免:

(一)全免项目

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肌肉注射费。

(二)部分减免项目

1.减免50%: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粪便常规检查费、胸部普通透析费、常规心电图检查费(含单通道、常规导联)、B超常规检查费、急诊诊查费、院内会诊费。

2.减免20%:护理(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手术费、麻醉费。

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更多更优的减免措施。优惠减免项目,医疗机构应作明文告示,张榜公布,认真实施。

第二十六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提供医疗服务,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在对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使用需自费费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时,应先征得本人或其亲属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存档并向有关管理部门传输或报告。

第二十七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优抚对象类别享受医疗服务待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相关资金的。

第二十九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恶意拖欠医疗费、采取虚报医疗费、骗取政府医疗补助费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从其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中扣除,追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吸毒、自伤自残、酗酒、工伤事故等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类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发生的医疗费,仍按原规定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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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夫妻分割投资入股公司股份问题》的探析之一
                           作者:刘莉

  很多夫妻在婚姻中投资建立公司或者向其他公司投资入股,为结合正在起草即将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这种财产在离婚时分割问题笔者有如下个人见解供您参考。笔者非常真诚地希望你看后不吝赐教以助我研究更深入。

  第一、区分婚前、婚后财产权利。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何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结婚登记之日起,至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这日结止的期间。当然婚姻当事人在协议和诉讼离婚期间,只要没有领取离婚证或没有得到生效的法律文书,均属于婚姻存续期间。
  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这些法律规定,那么对于夫妻投资公司的财产该如何界定呢,笔者认为,对于婚前投入公司的财产,即转化为股份的财产基于婚前投入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对于婚后这部份股份增值的部份,或者投资股份在婚后公司企业的相应资本积累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如何分割股份

  由于夫妻出资对象的组织形式不同,小则“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大则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那么夫妻投资财产的分割直接关系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营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取一个最具代表性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例,阐述一下我的观点。
  例:夫妻二人在结婚后于1999年共同出资与另外二个股东某乙、某丙投资组建了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夫妻二人以丈夫的名义出资45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45%,某乙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金30%,某丙出资250万元占注册资金25%;公司成立后开始正常经营。2003年7月夫妻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这里面对于股权该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首先对于夫妻共同的出资450万元的资金理应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不同于银行存款等相对静态财产变化不大。出资额已经到位即视为有限公司的财产,夫妻享有的是依照公司法第四条对于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不可轻易转让出资、不得抽回出资。所以这种出资一旦转移到公司,就不是450万元出资额的所有权人,是对于实际出资的股东享有的只能是出资额所对应出资比例范围内的权益。当然不能简单的说离婚就分割这450万元。
  那么到底在离婚案件中该如何分割股东的资本额,笔者这样认为。
  一、夫妻双方以一方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那么应该原则上维持原来的股东的稳定。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这种“人合”性质所要求的。直接分割股权会打破原来的股权结构,新的股东硬性加入会损害其他股东权益。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到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上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虽然我国法律没有限制司法机关是否可在诉讼判决文中强制确认新股东直接加入公司,但是参照以上的法律原则,在离婚时还是不易将夫妻中非股东的一方强行确定为股东。
  二、对于股份的分割应以投入股份在经营期间的股份现值进行衡量,评估时应考虑某时点的静态价值和远期的动态价值,以此所对应的股权比例进行分劈。这种股份的分割形式能够体现“责”“权”的统一,是占有公司资本额的相应份额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的统一。
  综合以上这些,能够成为股东的分配股份,不能成为股东的,购买该股份的股东将此部分股份的价值支付给夫妻中非股东的一方,作为这部份股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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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十一五”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2、银川市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指标及分值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为切实完成“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任务,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银川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内容,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对各县(市)区政府执行目标责任书的情况进行考核。为保证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人民政府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的考核。
二、考核内容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包括:总量控制、环境质量、工业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4大类14项内容。
(一)总量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氨氮排放总量、烟尘排放总量、工业粉尘排放总量、工业固体废物排放总量。

(二)环境质量: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

(三)工业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处置率、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 “三同时”合格执行率。

(四) 生态保护: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自然保护区管理。
三、考核办法
(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考核,实行日常目标运行管理情况的年度考核和5年完成情况综合评定相结合的考核办法。由市环保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次年1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向市环保局报告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日常目标运行管理情况自评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式三份)。自评报告要真实反映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同时针对考核指标,陈述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下阶段的工作措施。

(三)次年1月25日以前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四)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关单位、部门的考核办法。

(六)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实施的最后一年末和次年年初,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5年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执行。评定结果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的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四、年度考核奖惩
(一)总量控制目标中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为约束性指标,两项中有一项指标未完成的县(市)区,否决环境保护目标。

(二)对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低于或等于50%的县(市)区,否决环境保护目标。

(三)对地表水出境水质达标率低于60%的县(市)区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地表水出境水质连续3次超标的县(市)区否决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

(四)对违法新、改、扩建两个建设项目的县(市)区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违法新、改、扩建5个建设项目的县(市)区否决环境保护目标。

(五)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方,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六)对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县(市)区政府予以10万元、5万元奖励,不合格的予以2万元处罚。

五、“十一五”末的考核奖惩

2010年,对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考核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将予以100万元奖励;对考核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将予以20万元奖励;对于否决环境保护目标和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将予以20万元经济处罚。

附件2

银川市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指标及分值


《2006年—2010年银川市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年度考核由年终资料考核和平时考核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年终考核占60%,平时考核占40%。

一、总量控制目标(40分)

(一)检查内容

银川市下达各县(市)区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化学需氧量、工业固体废物、氨氮等6种应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二)需提供的资料

2006年—2010年,银川市下达给各县(市)区的应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编制和计划完成情况;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污染物削减项目、工程的建设运行情况报表及相关资料;银川市下达给各县(市)区的应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控制和排放台账,定期调度污染物的排放、削减情况;各年度统计报表、汇总表。

(三)计分方法

二氧化硫15分;化学需氧量15分;烟尘2.5分、工业粉尘2.5分、工业固体废物2.5分、氨氮2.5分。

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指标为约束性指标,两项指标中任何一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否决年度环境保护目标,总量控制目标得0分。

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烟尘、工业粉尘、工业固体废物、氨氮较上年有下降且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均得相应规定分值。烟尘、工业粉尘、工业固体废物、氨氮较上年上升的,扣相应规定分值。

二、环境质量目标(20分)

(一)检查内容

1、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稳定达标情况;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稳定达标情况。

2、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达到国家的标准,并保持稳定达标情况;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保持稳定达标情况。

(二)需提供的资料

被考核县(市)区2006年—2010年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相关资料。

(三)计分方法

城镇环境空气质量10分;地表水环境质量10分。

城镇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85%以上的得10分;小于85%的得0分。未建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地区可利用当年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的监测数据与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进行比较,符合标准的得10分,否则得0分。

四二干沟(只考核西夏区、金凤区)、银新干沟(兴庆区、贺兰县)、灵武东沟、永二干沟水质较上年有改善的得10分,否则得0分。

三、工业污染防治目标(20分)

(一)检查内容

各县(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二)需提供的资料

1、各县(市)区2005年度环境统计报表(其中基层报表备查),各县(市)区危险废物产生、转运及处置报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清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表及审批文件,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报告表。

3、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材料,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材料及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报告。

(三)计分方法

危险废物处置10分,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5分,建设项目“三同时”合格执行率5分。

1、危险废物处置率为90%以上的得10分,处置率在80%—90%得8分;70%—60%得6分;60%以下得0分。(处置:是指有专门的危险废物处置设备和场所。)

2、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为100%的得5分,发现1起未执行环评制度的扣2分,扣完为止。

3、建设项目“三同时”合格执行率为100%得5分,发现1起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扣2分,扣完为止。

四、生态环境保护目标(20分)

(一)检查内容

按照目标责任书中要求完成生态环境建设指标情况。

(二)需提供的资料

1、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编制及实施材料。

2、自治区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情况资料。

3、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有关材料。

(三)记分方法

各县(市)区考核项目共3项,得分分别为: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10分;自治区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5分;自然保护区管理5分。

1、完成农村面源污染防治计划编制,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得5分,未编制扣5分,编制未通过市政府批复扣3分;实施并完成农村面源污染防治计划得5分,未实施扣5分,实施未完成扣3分。

2、完成自治区级(或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得5分,未全部完成得0分。

3、自然保护区实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得5分,没有实行的得0分。

五、平时考评内容(100分)

(一)环保投诉受理以及查处情况(20分)

根据各县(市)区12369环保投诉受理以及查处情况,投诉率较上年下降的得20分,否则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若同一事情重复投诉达10次以上,则该指标得分直接定为0分。

(二)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情况(20分)

各县(市)区工业企业投诉率较上年下降的得20分,否则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若群众对同一工业企业重复投诉达10次以上或引起群众上访的则该指标得分直接定为0分。

(三)市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自治区、银川市环保局转办件等办理情况(15分)

对市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区、市环保局转办件等能按规定时效进行办理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15分。对同一件事情出现2次以上区、市环保局转办件、市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的,该项指标直接定为0分。

(四)环境统计工作(10分)

按时完成环境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且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得10分。否则不得分。

(五)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5分)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得15分;85%—95%得10分(含85%);85%以下得0分。

(六)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安装情况(10分)

辖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安装率达100%且具备与银川市环保局联网的得10分。一家未安装扣2.5分,扣完为止。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均未安装在线监测的该项指标直接定为0分。

(七)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10分)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5%的得10分;85%—95%得5分,处置率小于85%得0分。

年度资料考核指标及分值表(占总分的60%)


项 目
完 成 情 况
分 值

























1
二氧化硫

排放量
到2010年,兴庆区控制在2353.66吨;金凤区控制在1437.94吨;西夏区控制在9622.76吨;灵武市控制在1621.61吨;贺兰县控制在1312.72吨;永宁县控制在3658.52吨。
15

2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到2010年,兴庆区控制在947.18吨;金凤区控制在2044.9吨;西夏区控制在922.14吨;灵武市控制在2428.02吨;贺兰县控制在2823.62吨;永宁县控制在6635.14吨。
15

3
氨氮排放量
到2010年,兴庆区控制在501.32吨;金凤区控制在236.32吨;西夏区控制在402.45吨;灵武市控制在219.78吨;贺兰县控制在232.75吨;永宁县控制在1955.01吨。
2.5

4
烟尘排放量
到2010年,兴庆区控制在488.05吨;金凤区控制在523.48吨;西夏区控制在2116.59吨;

灵武市控制在585.61吨;贺兰县控制在767.4吨;永宁县控制在479.64吨。
2.5

5
工业粉尘排放总量
到2010年,金凤区控制在1277.42吨;西夏区控制在1271.12吨;灵武市控制在104.64吨;贺兰县控制在75.52吨;永宁县控制在171.3吨。
2.5

6
工业固体废物

排放总量
到2010年,兴庆区控制在969.28吨;金凤区控制在62.32吨;西夏区控制在1160.83吨;灵武

市控制在3121.6吨;贺兰县控制在179.2吨;永宁县控制在830.08吨。
2.5

环境质量
7
环境空气质量
到2010年,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城市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达到310天以上,占全年天数的85%。
10

8
地表水环境

质量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地表水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全面达标。
10

工业污染防治
9
危险废物

处置率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危险废物处置率达到100%。
10

10
环境影响评价

执行率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工业园专项规划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
5

11
“三同时”合格

执行率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三同时”合格率达到95%以上。
5

生态保护
12
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按照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完成2005-2010年工作计划。
10

13
环境优美乡镇创建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创建一个环境优美乡镇或生态示范区。
5

14
自然保护区

管理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完成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划任务,管理工作规范,保护区生态呈恢复发展。
5

总 分
100




平时考核指标及分值表(占总分的40%)

平时考评内容
1
环保投诉受理及查处情况
12369环保投诉受理以及查处情况,投诉率较上年下降的得20分,否则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若同一事情重复投诉达10次以上,则该指标得分直接定为0分。
20

2
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情况
辖区工业企业投诉率较上年下降的得20分,否则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若群众对同一工业企业重复投诉达10次以上或引起群众上访的则该指标得分直接定为0分。
20

3
市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区、市环保局转办件、等办理情况
能按规定时效进行办理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15分。对同一件事情出现2次以上区、市环保局转办件、市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的,直接定为0分。
15

4
环境统计工作
按时完成环境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且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得10分。否则不得分。
10

5
工业废水

排放达标率
达到95%以上得15分;85%—95%得10分(含85%);85%以下得0分。
15

6
国家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安装情况
在线监测仪安装率达100%且具备与银川市环保局联网的得10分。一家未安装扣2.5分,扣完为止。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均未安装在线监测的该项指标直接定为0分。
10

7
工业固体废物

处置利用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5%的得10分;85%—95%得5分,处置率小于85%得0分。
10

总 分
100

备注: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日常目标运行管理自评报告

及有关材料的,在评比获得的总分中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