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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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收费工作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
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总额(土建部分)计算,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额计算。
(一)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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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概算总额(投资额) |收费费率‰|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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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及其以下 | 3 |管理费不足30元,按30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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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 | 2 |管理费不足600元,按600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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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 1.5 |管理费不足4000元,按4000元计收
---------------|-----|----------------------
1000万元以上 | 1 |管理费不足15000元,按15000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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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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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概算总额(投资额) |收费费率(‰)| 备 注
---------------|-------|--------------------
20万元及其以下 | 1.5 |管理费不足30元,按30元计收
---------------|-------|--------------------
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 | 1 |管理费不足300元,按300元计收
---------------|-------|--------------------
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 0.7 |管理费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收
---------------|-------|--------------------
1000万元以上 | 0.5 |管理费不足7000元,按7000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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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费一律按三十元计收。
(四)农民建住宅暂按市建委、财政局、物价局《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建村(1989)620号〕执行。
凡按上述规定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的,不再收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本费。
第四条 军事设施、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及抗震、防洪工程,免收城市规划管理费,只收证照工本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每证十元。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费由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按计划投资额预收管理费总额的40%,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工程设计概算总额全部收清。不申请建设用地的工程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收清。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因故停止建设,已收的规划管理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规划管理费,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法定收费票证。
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区、县收取的规划管理费,90%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使用,10%按季度上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城市规划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在财政部门开立的帐户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不得挪用、坐支,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城市规划管理费主要用于:
(一)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考察和论证;
(二)购置有关业务资料、图件;
(三)开展法规调研和宣传;
(四)印刷各种表簿、证件;
(五)培训专业人员;
(六)改善技术手段和工作的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原规定收取的施工执照工本费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1992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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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长和加拿大环境部长关于林业交流和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林业部 加拿大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长和加拿大环境部长关于林业交流和合作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1年4月28日 生效日期198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加拿大环境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为促进林业领域的交流和合作,达成谅解如下:

 一、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

 二、双方确认下列交流和合作范围:
  (一)林木遗传和改良;
  (二)森林经营;
  (三)森林保护(包括防火、森林虫害的生物和化学防治);
  (四)森林采伐作业和林产品加工;
  (五)森林对环境的影响。

 三、双方同意交流和合作可包括下列形式:
  (一)交换林业科学技术资料、出版物和其它有关文献;
  (二)交换林木遗传材料、种子、苗木和生物材料;
  (三)互派代表团、考察组或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到对方进行专业参观、考察,互换培训人员,进行合作研究;
  (四)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形式。

 四、双方各自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外事局和加拿大环境部林务局为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机构。

 五、双方可协调非政府机构、公司或个人参加本谅解备忘录第二、三款中规定的交流和合作项目的活动。

 六、本谅解备忘录双方执行机构经通信联系,互相协商和确定双方交流和合作项目的内容、互访人数、执行时间、期限和其它有关事宜。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举行会议,磋商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的有关事宜。

 七、根据互惠原则,双方各自向对方提供本谅解备忘录第三款中规定的资料、出版物、文献、林木遗传材料、种子、苗木和生物材料;双方互访的代表团、考察组和个人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自理,在接待方境内的费用由接待方负担。但是,双方的互访人数和停留期限(按人月计)应大致相等。如在任何一方派出人数和停留期限超出对等安排的情况下,其增加部分在接待方境内的费用由派遣方自理。

 八、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谅解备忘录,但必须在三个月以前通知对方。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亦可延长有效期。

 九、本谅解备忘录经双方同意可进行修改,修改内容以通信方式交换意见,经互相确认后,即为本谅解备忘录的附件。

 十、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长       加拿大环境部长
    雍  文  涛         约翰·罗伯茨
     (签字)            (签字)

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洪府厅发〔2005〕16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政府部分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洪发[2004]37号)精神,设立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县级建制。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单位的具体名单另行确定。
一、划入的职责
(一)市直有关部门承担的指导所属企业党的建设、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职能;
(二)市经贸委承担的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市属工业国有企业改革、监管国有资产运营的职能;
(三)市体改办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组织推进国有企业资本经营及上市,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的职能;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能;
(五)市财政局承担的管理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能;
(六)市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承担的对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代表市政府向市属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国有参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进行派遣。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履行市委规定的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职责。
(六)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
(七)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八)监管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九)起草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国资委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息信访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及会议、安全、财务等工作。
(二)综合调研处
研究、起草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研究、拟订加强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起草委机关的综合性材料。
(三)统计评价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四)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五)改革发展处
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组建方案;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价;研究所监管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合并、分立、合资等重组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编制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协调解决所监管企业发展和改组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六)考核分配处
拟定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人事处
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问题;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后备队伍建设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指导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务工作。
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办公):为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32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机关工勤编制6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3名,纪委书记1名;科级干部职数15名,其中正科10名(含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主任、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拟订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全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三)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含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中所属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暂由市财政局代为承担,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市国资委承担。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