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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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资党委群工〔2013〕24号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现将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资委党委
2013年2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广大女职工在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进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中央企业女职工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中央企业女职工是中央企业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企业重要的人力资源。长期以来,中央企业女职工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中央企业女职工工作与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新形势还存在不相适应的方面,与中央的要求还存在一些差距。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中央企业女职工工作,是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不断提升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中心任务,优化女职工发展环境,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女职工地位,推动女职工平等依法行使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平等参与企业管理,平等享有企业改革发展成果,充分发挥女职工作用,努力创造中央企业和谐发展良好局面。

  (三)基本原则。坚持融入中心、服务大局,引导中央企业女职工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坚持把握重点、突出特色,维护女职工群体特殊利益,消除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针对性,创造性地开展女职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尊重女职工地位,发挥女职工作用,提高对女职工工作的认同度、支持度,推动中央企业女职工队伍协调发展。

  (四)目标任务。经过三年左右时间,中央企业女职工服务企业发展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女职工教育、激励机制和女性人才、女性领导与管理人员培养选拔体制进一步健全,女性领导与管理人员、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中央企业集团班子成员中女性领导的数量和比例进一步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职业健康、社会保障和帮扶救助机制进一步完善,女职工特殊权益得到有力维护,女职工工作科学化水平得到较大提高。

  二、进一步引导女职工服务企业发展,岗位建功立业

  (五)树立服务企业发展理念。积极引导女职工树立服务企业发展、促进自身发展的理念,以自身发展推动企业发展,以企业发展带动自身发展,实现企业与女职工的协调发展,使女职工成为中央企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国际化经营、人才强企、和谐发展五大战略的积极践行者,推动中央企业做强做优。

  (六)鼓励女职工岗位建功。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女职工提升素质、建功立业活动。引导女职工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立足本职岗位,发挥优势,不断进取,积极投身到企业改革发展、生产经营、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市场开拓等各项工作中,积极参与到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劳动竞赛、创先争优、巾帼建功等各项活动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学习、不断进取,在各自岗位建功立业。

  (七)完善激励机制。开展富有女职工特色的激励表彰活动,培育和选树在不同行业、不同战线、不同岗位上为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巾帼建功标兵、女职工标兵、优秀女职工和优秀女职工工作者等。建立和完善表彰激励机制,注重物质激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充分发挥先进女职工的示范带动作用。适时对中央企业先进女职工集体和个人进行专项表彰。

  (八)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加强对女职工的正面引导,激发女职工岗位成才、服务企业的热情和活力。增强宣传意识,整合宣传资源,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女职工社会地位和形象。充分利用多种舆论工具和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女职工在推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和突出贡献,营造有利于女职工发展的社会氛围,不断扩大女职工工作社会影响力。

  三、进一步加强女职工人才队伍和女性领导与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九)建立健全女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加大女职工教育培训力度,把女职工的教育培训纳入企业教育培训整体规划,拓宽教育培训渠道,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实施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鼓励和支持女职工接受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职业教育、资格培训,不断提高女职工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流职业素养、一流业务技能、一流工作作风、一流岗位业绩的女职工队伍。

  (十)畅通女职工职业发展通道。以培养大批女性领导与管理人员、党群工作者、科技人才、技能人才为目标,搭建女职工成才平台,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女职工成长成才体系。采取有效方式,加大女性人才的培养力度,有关资源要向女职工特别是基层女职工适当倾斜,努力提高企业人才队伍中女性人才的比例。要重视女性人才的选拔任用工作,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女职工队伍中培养选拔优秀女性人才,逐步壮大女性人才队伍。

  (十一)搭建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平台。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工作机制,积极创造女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环境,不断提高女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职工总数中女职工比例相适应。企业制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时,要充分听取女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加大女性领导人员选拔力度。中央企业各级党委(党组)要进一步更新用人观念,拓宽选人视野,把女性领导人员选拔配备纳入领导班子建设统筹考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进一步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加大竞争性选拔工作力度,完善选拔任用机制,对有发展潜质的女性领导人员重点培养、大胆使用,及时把经过基层锻炼,政治强、作风硬、懂经营、善管理的优秀女性人才选拔到中央企业各级领导岗位上。高度重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中正职女性领导人员的培养选拔,逐步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女性领导人员的数量和比例。

  四、进一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十三)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稳定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保障劳动薪酬,实现体面劳动。消除招录职工时性别歧视,不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降低或变相降低女职工合法劳动待遇。

  (十四)加强女职工特殊利益维护。积极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严格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就业、职业安全与卫生、工资分配、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权利,落实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及生育保险待遇,执行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组织女职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职业病防治、健康知识等培训,定期开展体检和妇科病普查与防治。

  (十五)做好困难女职工帮扶救助。关注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关系到女职工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供帮助,特别是对困难、单亲、家庭零就业女职工要加大帮扶力度,逐步建立帮扶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对困难、单亲、家庭零就业女职工帮扶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十六)强化女职工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以各种形式向女职工普及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知识,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传播生理和心理健康新理念。加强心理疏导,组织女职工参加有益健康、积极向上、适合女职工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提高女职工身心健康水平。

  五、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女职工工作科学化水平

  (十七)加强对女职工工作的领导。中央企业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女职工工作,提高对女职工工作的认识,把女职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每年度听取本公司女职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女职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加强和改进女职工工作提出要求,切实加强对女职工工作的领导。

  (十八)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建设。中央企业工会都应成立女职工委员会,选好配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结合中央企业实际,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要求。

  (十九)提高女职工工作创新能力。不断研究新形势下中央企业女职工队伍变化,总结女职工工作新经验,探索女职工工作新方式,遵循女职工工作发展规律,积极搭建女职工交流平台,开展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巾帼建功、素质提升、文化体育活动。建立健全女职工工作调查研究制度,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加强女职工工作者培训力度,加强中央企业之间女职工工作的交流,加强与地方工会组织、妇女组织联系,全方位、多角度、创造性开展女职工工作。

  (二十)加大女职工工作支持力度。中央企业各级党委(党组)和企业工会要把更多资源赋予工会女职工组织,为工会女职工工作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加大对女职工工作经费的支持,把女职工工作经费纳入工会经费预算统筹安排,保障女职工组织开展工作需要。

  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本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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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司〔2008〕115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浙江省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浙江省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用于补助经济欠发达市、县(市、区)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按照办案数量和经费规范使用情况,实行多办多补、少办少补的原则分配。当地财政当年比上一年度所拨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超过20%的,省级财政根据不同的增长幅度增加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
第三条 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应当用于下列开支:
(一)《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七规定的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助;
(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
(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团体、法律院校和法律服务人员接待来访、解答法律援助咨询的补贴费用;
(四)法律援助窗口建设及便民设备添置的费用。
第四条 经济欠发达市、县(市、区)司法局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逐级向省司法厅上报上一年度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数量、当地财政当年及上一年度所拨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数额及省级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 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数,受援人超过三人的按每增加一名受援人,案件数增加0.3件计算,但累计不得超过20件。
第六条 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人员在领取法律援助办案补助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费用,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据实报销。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台帐,详细记载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立案和结案时间、受援人、承办人、办案费用等情况。
第八条 下拨经济欠发达县(市、区)司法局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时,同时告知所属的市司法局。
第九条 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应当与当地财政所拨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统筹安排使用,严格审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省司法厅将不定期对法律援助案件数和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第十二条 经济欠发达市、县(市、区)司法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下一年度法律援助经费补助;情节严重的,暂停下一年度法律援助经费补助:
(一)虚报法律援助办案数量的;
(二)将人民调解案件作为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法律援助补助经费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解释与法律民主

2000年9月28日 13:38 刘星

  著而有定者,律之文;变而不穷者,法之意。 (1)   

  民国那阵儿,学者费孝通写过一篇精彩的文章——《文字下乡》。在这篇文章里,费先生说过这段话:

  乡下人在城里人眼睛里是“愚”的。……说乡下人“愚”,却是凭什么呢 ? 乡下人在马路上听见背后汽车连续的按喇叭,慌了手脚,东避也不是,西躲也不是,汽车夫拉住闸车,在玻璃窗里,探出半个头,向着那土老头儿,啐了一口:“笨蛋”——如果这是愚,真冤枉了他们。我曾带了学生下乡,田里长着包谷,有一位小姐冒充着内行,说:“今年麦子长得这么高。”旁边的乡下朋友,虽则没有啐她一口,但是微微的一笑,也不妨译作“笨蛋”。乡下人没见过城里的世面,因之而不明白怎样应付汽车,那是知识问题,不是智力问题,正等于城里人到了乡下,连狗都不会赶一般。如果我们不承认郊游的仕女们一听见狗吠就变色是“白痴”,自然没有理由说乡下人不知道“靠左边走”或“靠右边走”等时常因政令而改变的方向是因为他们“愚不可及”了。 (2)   

  这段话极有意思。费先生用一种巧妙的解构方式,颠覆了不少人具有的乡下人和城里人之间的“愚智对立”观念。更为有趣的是,费先生告诉我们,城里人和乡下人各自的想法是一类知识的区别,而不是智力高低的区别。城里人有自己的知识传统,而乡下人也有自己的知识传统。

  说来,在文化语境中,前述那类自觉高人一等的“城里人视界”蛮多。在法律圈子内,随着专业化、职业化、理性化的法律现代性膨胀,“法律知识”把持者,似乎也或多或少有了“城里汽车夫”的脾气。不过,虽讲这等把持者多“懂得法律”,但在一关键的法律实践活计上,人们照样可以适用费先生的解构策略。这一活计便是“法律解释”。

  在本文中,笔者借用一个法律实例作为叙事平台,先说明“法律解释”的纹路,次之说明其中的“暗道机关”,然后,再看看何以能够套用费先生的解构策略。最后,说说接下去的理路思绪是什么。   

  一   

法律解释,在这里,大体是指对法律文字作个说明。法律文字这东西有个毛病。它是普遍性的,不会瞄着具体人物说个“法律命令”,也不会盯着具体事件讲个子丑寅卯。这样,“普遍性”的文字和社会具体对象之间,时时不能丝丝入扣。

  看实例。

  前两年直到眼下,出现过所谓的“私家打假现象”。这类“打假”,蛮有意思。第一,打假者以“消费者”名义,知假买假,然后搬出咱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非要卖假者双倍赔偿。而那条法律文字恰好说,只要经营者卖出了“假”产品,消费者便可以没商量地要求双倍补偿。第二,打假者常常天马行空、独来独往,不仅在一区、一市、一省来回折腾,而且时时跨省穿梭出击。但是,他们终究全然不和质检“官府”相互通气儿、共同打假,倒是每每“暂”借“官府”质检图章,获得索赔的结实证据,然后,转向商家“要钱”进账。第三,此类打假,商家极为头痛,而平民百姓大多则是雀跃欢呼,尤其那些曾饱受假劣产品坑害的小民,更是拍手称快。第四,另有旁人说,这打假,本身就是“假”,因为不是为“消费”去买消费品,而是为了双倍进账才动手的,其动机,居心叵测,在道德上更是一准儿和“知假卖假”同样可恶……

  现在,可以清楚地发现,第 49 条法律文字需要解释。

  怎样解释 ?

  有人说,别将“消费者”这词儿限定得那么死,硬说它指自我消费者。相反,咱们应该大方地解释该词,要高瞻远瞩、放眼全国,在大多数消费者的意愿背景里来理解这词的意思。大多数消费者喜欢打假,而官府打假举措,说来已有多年,却迟迟不见殊效,私家打假无形中帮了大忙,使卖假商家诚惶诚恐。这使假劣产品的蔓延受到了扼制。对此,小民高兴。如此,将“知假买假打假者”说成“消费者”,便可使其获得双倍赔偿,而双倍赔偿的激励,便会更为鼓励打假运动。最后,得益的终将是大多数消费者。这般解释“消费者”蛮舒服,而且,符合“人民的利益”。

  有人说,不成。法律文字的解释要钉是钉、铆是铆。第 49 条的“消费者”就是“自我吃掉 ( 食品 ) ”、“自我使用 ( 餐具 ) ”之类的人物。除此便是另有图谋的人士。买东西送人,或者买了存而不用,都不属严格意义的“消费”,由此,更别说“知假买假打假”了。除此之外,观看一个“法律事件”,不单要看与其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文字,而且要瞧“周边相关法律的条文文字”。这是说,有时,看似有关的法律文字兴许不能管用,而其他“稍远”的法律文字则可派上用场。那第 49 条不太顶用,可是,《民法通则》里的文字可以发威。《通则》文字说,买卖东西时双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如果不真实,买卖行为算是瞎忙了。专业词汇说:“这叫无效民事行为”。知假买假者购买假劣商品,显然没有“真实”的买意,没有买意还去交易,便是法律上的无效操作。无效操作的结果则是双方返还原物。这里,依然没有“知假打假者”捞取便宜的地方。

  或者,不是单看直接的法律文字,也不是单看周边的法律条文文字,而是直指法律“实质”,追觅法律的原则、精神,或者立法原意一类的东西……

  这也是一种解释方法。

  大抵可以发觉,这些“解释”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大众平民式”的法律话语释放,一类是“法学精英式”的法律话语释放。

  “大众平民式”的法律话语,随意、常识、开放,并时而带有情绪化。它对法律文字的态度可说“潇洒”。在“知假买假”案子里,这类话语不会死咬法律条文的干巴字眼儿,也不会太在意法律本身的原则、精神、立法原意之类的“大东西”。换句话说,它不会,而且也不太希望在法律的“内在秩序”之中转来转去。相反,它的叙事出发点,倒是民众的现实需要。它以为,“法律地盘”应该扩张,法律家族谱系大体也应无限。因为,法律的目的不在法律,而在其外的大多数民众意愿。

  反过来,“法学精英式”的法律话语则是“刻板”、专业、拘谨了。它时时是理性化的。就“知假买假”而言,它乐意或者习惯于在法律的“内在秩序”之中兜来兜去,要么死扣字眼,要么搜寻其他条文,要么探察法律原则、精神、立法原意,等等。这是“学科知识”紧箍咒的控制结果。此类精英话语认准,法律应该画地为牢,法律家族的谱系,也应有始有终。   

  二   

  现在,可以提出这样一些问题:法学精英式的解释有何不妥 ? 对“知假买假”,人们就法律文字争得天翻地覆,精英话语的解说,不正可以显露权威、一言九鼎 ?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乃至法学都是“职业性”的,就像医疗和医学一样,它们可以充作“专业”上的指路明灯。由此,为啥不能像病人求医一样,将法律上的糟心事儿或难事儿交给精英话语的操持者,让其诊断一二,开个药方 ?

  这些是人们最为容易提出的问题。

  不少人,尤其是一些法学专家,都说精英话语式的解释理所当然。他们以为,在法律“内在秩序”之中来回穿梭,就“法治”而言,乃是不能丢掉的“万变不离其宗”。而对比来看,大众话语式的各类解释则是旁门左道了。如果有人听从那些解释的意见,便是似乎有些患病去寻江湖巫医的意思,全然属于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