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核定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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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915号


国家旅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重新申报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函》(旅函〔201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重新核定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向考生收取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核定。

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考务费标准。国家旅游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部门收取的中级、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考务费标准为:中级每人每科16元,高级每人每科30元。

三、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标准。国家旅游局向考生收取的特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标准为每人2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部门向考生收取的中级、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国家旅游局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

四、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051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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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室内装饰行业的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通过设计、施工及相关配套用品和设备的安装,创造新的室内环境的系统工程。
   第四条 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从事室内装饰工作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审查上报和确认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室内设计、施工工程的招标投标;
  (三)监督检查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的预算定额、收费标准、工程质量,查处设计、施工中的违法行为。
  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室内装饰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市从事室内装饰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办理《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核发《营业执照》。
  凡未取得《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者《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
   第六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主管部门的批件;
  (二)验资报告。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或者学历证书;
  (五)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丁级施工企业分为一、二两个等级。
  各级的资质等级认定条件及营业范围按《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资质,由市、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报轻工总会批准;
  (二)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室内装饰管理部门批准;
  (三)丁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报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其进行审查上报或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分立、合并、解散、撤销的,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规定的营业范围承包设计、施工工程。丁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丙级以上(含丙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造价的50%。
  禁止施工企业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二条 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任务后,应持有关资料到公安部门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并到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领取《室内装饰企业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到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工程监督手续。
  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和核验。未经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和室内装饰设计,取费标准,不准高估冒算或者哄抬造价。装饰工程设计出图或者竣工后,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 对执行国家工艺规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一)未取得《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涂改、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三)越级承包工程的;
  (四)倒手转包工程的;
  (五)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分别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擅自将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
  (三)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的。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及副本的;
  (三)在承揽工程或者工程投标中以不正当手段承包工程或者中标的;
  (四)高估冒算、骗取高额利润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处以罚没款的,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法纪,依法办事。行使检查职能时,应主动出示《济南市行政执法证》。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2002年8月1日)

教基〔2002〕14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我部制定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问题和意见及时报我部。



  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人的全面素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心理健康教育是提高中小学生心理素质的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小学生正处在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生理、心理的发育和发展、社会阅历的扩展及思维方式的变化,特别是面对社会竞争的压力,他们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升学就业和自我意识等方面,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心理困惑或问题。因此,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是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为了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总结实验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纲要。

  一、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坚持育人为本,根据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和规律,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培养中小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他们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2.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要立足教育,重在指导,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保证心理健康教育的实践性与实效性。为此,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根据学生心理发展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面向全体学生,通过普遍开展教育活动,使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有积极的认识,使心理素质逐步得到提高;关注个别差异,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辅导,提高他们的心理健康水平;尊重学生,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积极做到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性与针对性相结合;面向全体学生与关注个别差异相结合;尊重、理解与真诚同感相结合;预防、矫治和发展相结合;教师的科学辅导与学生的主动参与相结合;助人与自助相结合。

  二、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与任务


  3.心理健康教育的总目标是: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充分开发他们的潜能,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


  心理健康教育的具体目标是:使学生不断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对少数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障碍的学生,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咨询和辅导,使他们尽快摆脱障碍,调节自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自我教育能力。


  4.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帮助学生树立在出现心理行为问题时的求助意识,促进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素质,维护学生的心理健康,减少和避免对他们心理健康的各种不利影响;培养身心健康,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按照“积极推进、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工作原则,不同地区应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做好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


  ——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教师要在具有较全面的心理学理论知识和进行心理辅导的专门技能以及提高自身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上有显著提高。


  ——有条件的城镇中小学和农村中小学,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抓好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同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区域性心理健康教育的整体推进工作。


  ——暂不具备条件的农村和边远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出中小学地区性的心理健康教育的发展规划;重点抓好一批心理健康教育的试点学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培训工作;逐步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三、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


  5.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普及心理健康基本知识,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了解简单的心理调节方法,认识心理异常现象,以及初步掌握心理保健常识,其重点是学会学习、人际交往、升学择业以及生活和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常识。


  6.城镇中小学和农村中小学的心理健康教育,必须从不同地区的实际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出发,做到循序渐进,设置分阶段的具体教育内容。


  小学低年级主要包括:帮助学生适应新的环境、新的集体、新的学习生活与感受学习知识的乐趣;乐与老师、同学交往,在谦让、友善的交往中体验友情。


  小学中、高年级主要包括:帮助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品尝解决困难的快乐,调整学习心态,提高学习兴趣与自信心,正确对待自己的学习成绩,克服厌学心理,体验学习成功的乐趣,培养面临毕业升学的进取态度;培养集体意识,在班级活动中,善于与更多的同学交往,健全开朗、合群、乐学、自立的健康人格,培养自主自动参与活动的能力。


  初中年级主要包括:帮助学生适应中学的学习环境和学习要求,培养正确的学习观念,发展其学习能力,改善学习方法;把握升学选择的方向;了解自己,学会克服青春期的烦恼,逐步学会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抑制自己的冲动行为;加强自我认识,客观地评价自己,积极与同学、老师和家长进行有效的沟通;逐步适应生活和社会的各种变化,培养对挫折的耐受能力。


  高中年级主要包括:帮助学生具有适应高中学习环境的能力,发展创造性思维,充分开发学习的潜能,在克服困难取得成绩的学习生活中获得情感体验;在了解自己的能力、特长、兴趣和社会就业条件的基础上,确立自己的职业志向,进行职业的选择和准备;正确认识自己的人际关系的状况,正确对待和异性伙伴的交往,建立对他人的积极情感反应和体验。提高承受挫折和应对挫折的能力,形成良好的意志品质。

  四、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7.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不同学校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使用,注意发挥各种方式和途径的综合作用,增强心理健康教育的效果。心理健康教育的形式在小学可以以游戏和活动为主,营造乐学、合群的良好氛围;初中以活动和体验为主,在做好心理品质教育的同时,要突出品格修养的教育;高中以体验和调适为主,并提倡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服务的紧密配合。


  8.开设心理健康选修课、活动课或专题讲座。包括心理训练、问题辨析、情境设计、角色扮演、游戏辅导、心理知识讲座等,旨在普及心理健康科学常识,帮助学生掌握一般的心理保健知识,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要注意防止心理健康教育学科化的倾向。


  9.个别咨询与辅导。开设心理咨询室(或心理辅导室)进行个别辅导是教师和学生通过一对一的沟通方式,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给予直接的指导,排解心理困扰,并对有关的心理行为问题进行诊断、矫治的有效途径。对于极个别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能够及时识别并转介到医学心理诊治部门。


  10.要把心理健康教育贯穿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之中。要创设符合心理健康教育所要求的物质环境、人际环境、心理环境。寻找心理健康教育的契机,注重发挥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人格魅力和为人师表的作用,建立起民主、平等、相互尊重的新型师生关系。班级、团队活动和班主任工作要渗透心理健康教育。


  11.积极开通学校与家庭同步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渠道。学校要指导家长转变教子观念,了解和掌握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注重自身良好心理素质的养成,营造家庭心理健康教育的环境,以家长的理想、追求、品格和行为影响孩子。

  五、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实施

  12.加强对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根据本地、本校教育教学实际,保证心理健康教育时间,课时可在地方课程或学校课程时间中安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到对学校督导评估之中,加强对教师和咨询人员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1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搞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关键。学校要逐步建立在校长领导下,以班主任和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为骨干,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制。专职人员的编制可从学校总编制中统筹解决。统筹安排中小学专职心理辅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或心理咨询人员。

  要重视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作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一个方面,为教师学习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关心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轻教师的精神紧张和心理压力,使他们学会心理调适,增强应对能力,有效地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14.要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培训。教育部将组织有关专家编写教师培训用书,并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培训骨干教师。高等学校的心理学专业和教育学专业要积极为中小学输送合格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师范院校要开设与心理健康教育有关的课程,以帮助师范学生和中小学教师掌握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对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培训,把对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培训列入当地和学校师资培训计划以及在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系列。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学习、操作技能训练、案例分析和实践锻炼等内容。通过培训提高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

  15.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学校在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时,要从学生实际出发,强调集体备课,统一做好安排。要以学生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需要为主线,通过教研活动,明确心理健康教育的重点、难点,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心理健康教育的质量。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带课题培训与合作研究等方式,推广优秀科研成果。

  16.各种心理健康教育自助读本或相关教育材料的编写、审查和选用要根据本指导纲要的统一要求进行。自2002年秋季开学起,凡进入中小学的自助读本或相关教育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7.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工作的密切联系,既不能用德育工作来代替心理健康教育,也不能以心理健康教育取代德育工作。不能把学生的心理问题简单归结为思想品德问题。同时,各地应根据中央和教育部的文件精神,对此项工作统一规范称为“心理健康教育”。

  18.心理咨询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心理健康教育的一条重要渠道。大中城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心理咨询室(或心理辅导室),配置专职人员。对心理咨询或辅导人员要提出明确要求。严格遵循保密原则,谨慎使用心理测试量表或其他测试手段,不能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试,禁止使用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仪器,如测谎仪、CT脑电仪等。

  19.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又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既要充分利用社会心理健康教育的资源,又要注意防止心理健康教育医学化和学科化的倾向。不能把心理健康教育搞成心理学知识的传授和心理学理论的教育,也不能把心理健康教育看成是中小学各学科课程的综合或思想品德课的重复,更不许考试。

  20.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课题研究与科学管理,特别要注重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与人的全面发展关系的研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此项工作要给予大力指导,积极支持科研部门广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保证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健康地发展。

200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