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舟曲灾后重建前方协调指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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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舟曲灾后重建前方协调指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舟曲灾后重建前方协调指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20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甘肃省舟曲灾后重建前方协调指导小组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舟曲灾后重建前方协调指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甘肃省舟曲灾后重建前方协调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前方协调指导小组”)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完成省委、省政府部署的舟曲灾后重建任务,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甘肃省舟曲灾后重建前方协调指导小组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98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前方协调指导小组属甘肃省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派出机构,对领导小组负责并开展工作。前方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三条 前方协调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及领导小组关于舟曲灾后重建的部署,监督《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及其实施方案、专项规划(以下统称“《规划》”)的实施;协调相关省直部门、单位、援建单位和州、县互相配合,搞好灾后重建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领导小组报告灾后重建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反映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完成省委、省政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前方协调指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全体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常务副组长、副组长主持,全体成员及办公室人员参加,主要研究灾后重建监督工作涉及面广的综合性问题。专题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常务副组长、副组长主持,参加人员视会议内容确定,主要研究灾后重建监督工作涉及部分单位的专门性问题。
第五条 前方协调指导小组采取多种形式,向省委、省政府和领导小组报告《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以工作动态形式通报灾后重建工作进度、反映工作实绩及问题;遇到重大问题、上级指示、突发事件等情况要以呈阅件形式及时报告;同时,通过“中国·甘肃”门户网站的灾后恢复重建专栏发布灾后重建现场工作的日常动态信息。
第六条 甘南州、舟曲县参加前方协调指导小组的领导工作,并承担业主责任。
第七条 前方协调指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以“甘肃省舟曲灾后重建前方协调指导小组”和“甘肃省舟曲灾后重建前方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名义行文。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小组及相关省直部门、单位、州、县制发的报告、通报、函等,以前方协调指导小组名义行文,由组长或组长授权常务副组长、副组长签发;与相关省直部门、援建单位前方项目办公室及州、县联系工作,以前方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名义行文,由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八条 前方协调指导小组要建立健全办公、会议、后勤保障、财务管理、宣传信息、党支部活动等工作制度,保证前方协调指导小组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第九条 前方协调指导小组工作人员要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树立大局意识,爱岗敬业,廉洁自律;要严格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当地民族习俗,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灾区社会稳定。
第十条 前方协调指导小组要在相关省直部门、单位、援建单位和州、县的配合下,做好舟曲灾后重建的现场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前方协调指导小组要加强与相关省直部门、单位、援建单位和州、县的沟通协调,建立工作衔接、信息共享、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舟曲灾后重建工作;前方协调指导小组不直接指挥灾后重建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前方协调指导小组要与相关省直部门、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配合国家及相关省直部门、单位检查指导舟曲灾后重建工作并参加相关会议,了解情况,掌握进度。


第三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前方协调指导小组专职工作人员由省委组织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要求,从相关部门的后备干部中抽调,按照干部下基层挂职锻炼进行管理考核,工作期限与舟曲灾后重建时限同步。抽调人员的供给关系不变,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分管的工作。原单位要关心抽调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鼓励、帮助其集中精力做好工作。
第十四条 前方协调指导小组工作地点设在舟曲县,所需的办公、车辆、住宿等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舟曲县承担相应后勤保障工作。前方协调指导小组要厉行节约,管好、用好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前方协调指导小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成立临时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和学习。



第四 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舟曲灾后重建工作结束时终止。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前方协调指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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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开发利用我市丰富的旅游资源,促进我市旅游业由观光型向观光度假型转变,加快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以接待海外旅游者为主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
第三条 度假区以发展高创汇型旅游行业为主,适当发展为旅游业服务的生产性企业。
度假区的企业必须是现代化、外向型、高创汇、高效益的企业。
第四条 鼓励外国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度假区投资,开发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
第五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大连市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度假区必须加强规划管理,度假区总体规划应与大连金石滩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金石滩风景名胜区的自然资源。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度假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对度假区实施统一管理。
第八条 度假区管委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编制度假区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大连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和发布度假区的有关具体管理规定;
(三)按规定审批度假区的投资项目;
(四)管理度假区内的财政工商、劳动人事、土地房产、环境保护、道路交通、治安消防等工作;
(五)负责度假区内各项基础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处理度假区内的有关涉外事务;
(七)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海关、外汇管理、银行、保险等部门经批准在度假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方便。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度假区管委会所属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支持度假区管委会对度假区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章 投资及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经批准均可在度假区内采取合、合作、独资等方式兴办企业,投资开发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
第十二条 度假区鼓励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游览、娱乐项目;
(二)宾馆、别墅、餐饮和购物等服务项目;
(三)为旅游业服务的生产性企业;
(四)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
(五)其他旅游和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度假区内,经批准可以兴办外汇商店、免税商店或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具体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度假区内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经营度假区内的海外旅游业务。
第十五条 度假区内禁止兴办污染环境的项目。
第十六条 在度假区内兴办企业,应向度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在度假区内投资建设和经营旅游项目需要用地的,应依照《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度假区管委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度假区内企业可自行确定内部机构、人员编制、招聘职工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企业招聘职工不受区界限制,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十八条 度假区内企业应建立财务、会计账薄。经营多种业务的企业,应按业务种类分别建立会计帐薄。对进出口免税及海关按保税货物办理的物资,应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帐薄。
企业应按规定向度假区的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监督。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九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改变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分立、合并、终止营业等,均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度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的所得利润、外籍员工的薪水以及他们的其他合法收入,均可在依法纳税后汇出境外。
第二十一条 度假区内企业所有外汇管理,应由指定的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银行负责。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度假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七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在度假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从建成或购置月份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第二十六条 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常驻的境外客商和技职人员进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
配套件、辅料、包装材料,经海关批准,按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度假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海关批准,可设立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海关按照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建设度假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九条 度假区内可开办使用国产车的中外合资经营的旅游汽车公司。对其购置的国产车,在核定的数量内,国家免征横向配套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和特别消费税。对国内企业在度假区内开办的旅游汽车公司,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这些车辆限于度假区内旅游汽车公司自用,不得
转售。具体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度假区内企业除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辽宁省、大连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8日

关于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颁布日期  2003-09-30
  文 号  发改经贸[2003]1353号
  类  别  经济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粮食局:
  为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工作,充实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市场粮食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地方储备,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同时结合本地情况储备适量的能应急供应的粮食品种。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各级粮食储备将成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目前,全国粮食库存虽仍保持较高水平,但地区分布很不平衡,特别是粮食主销区商品周转库存普遍比较薄弱,一旦发生异常情况极易引发粮食市场波动。因此,各地要抓住当前粮食市场供过于求、市场粮价较低的有利时机,主销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规定的“6个月销量”的要求,抓紧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已经实行购销市场化的地区也要比照粮食主销区“6个月销量”的要求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未实行购销市场化的粮食主产区应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地方储备,增强省级人民政府对粮食调控的责任和能力,为应对可能出现的市场波动打好物质基础。同时,各地还要根据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农业发展银行按有关规定对各地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所需信贷资金积极给予支持。
  二、加强对粮食供求和市场形势的分析预测和跟踪监测,并抓紧建立粮食宏观调控预警系统。目前我国粮食供过于求只是阶段性的、暂时性的,从长远来看,我国粮食是供求偏紧的形势。对此,各地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粮食流通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储备和市场动态的分析预测和跟踪监测,切实做好本地区粮食总量平衡工作,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建立粮食宏观调控预警系统,形成信息搜集、反馈和发布网络。要研究确定调控预警指标,实施先兆预警,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引导粮食生产和消费。
  三、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健全快速反应机制。“非典”期间,各地按照国粮电〔2003〕4号文件要求,已制定了本地应对突发性事件、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的应急预案。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我国粮食流通的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粮食流通的多元化将增加粮食宏观调控的难度。同时,近几年我国水、旱、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较为频繁,这些都可能成为引发粮食市场波动的因素。因此,为保证粮食市场的基本稳定,各地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着眼于防范各种市场风险,健全快速反应机制,特别要注意做好成品粮油的市场供应。各地粮食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掌握和联系一些大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要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进一步健全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网络,在充分利用现有国有粮食系统的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点)作为应急粮食供应点的同时,也可选择一些经营信誉好的连锁经营超市、商场及私营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粮食供应任务。
  四、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明确的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请各地计委(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本地粮食生产、消费、储备和库存情况,分析粮食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可行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主动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做到未雨绸缪,当好参谋。
  请各地按照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确保粮食市场和价格的基本稳定,并及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