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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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代市长 王桂芬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24 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下列规章做如下修改:

  一、《抚顺市地方文献呈缴办法》(1991年3月29日抚政发〔1991〕27号文)删除第九条。

  二、《抚顺市路矿厂铁路车辆交接办法》(1995年2月7日抚政发〔1995〕6号文批转)删除第十四条。

  三、《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1996年5月24日抚政发〔1996〕18号文)删除第十九条。

  四、《抚顺市非机动车营业运输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31日市政府31号令)删除第二十七条。

  五、《抚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市政府32号令)删除第四十八条。

  六、《抚顺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1998年10月27日市政府51号令)删除第二十七条。

  七、《抚顺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6日市政府54号令)删除第二十四条。

  八、《浑河流域(抚顺段)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4月7日市政府57号令)删除第三十三条。

  九、《抚顺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2000年5月22日市政府68号令)删除第十四条。

  十、《抚顺市城市景观灯饰管理办法》(2001年2月22日市政府77号令)删除第十八条。

十一、《抚顺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8月12日抚政发〔1996〕34号文发布 2002年9月28日市政府93号令修正)第三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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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西部[2012]278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907607687920947.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8月31日




附件:

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 号)精神,为积极推进兰州新区建设发展,特制订本意见。
一、 设立兰州新区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和规划布局。
由于“两山夹一河”的特殊自然地理环境,兰州市主城区发展空间矛盾突出,空气污染十分严重。2010年市区人口密度接近1.6万人/平方公里,城市容量已经饱和。同时,兰州市南北两山地势陡峭、土质松软,地质环境极为脆弱,治理地质灾害亟需分流部分城市人口。设立兰州新区,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是完善兰州城市功能和规划布局的迫切需要。
(二)有利于老工业城市转型发展和承接东中部地区产业转移。
兰州市是西北地区典型的老工业基地,依托兰州新区建设,引导老城区企业“出城入园”,积极承接东中部产业转移,有利于优化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于探索欠发达地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新路子,具有重要意义。
(三)有利于增强兰州市作为西北地区重要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近年来受发展空间不足等因素制约,兰州市经济总量占西北五省(区)省会城市经济总量的比重明显下降。设立兰州新区,提升中心城市功能,有利于切实增强兰(州)白(银)经济区的核心竞争力和辐射作用,建设成为西陇海兰新经济带重要支点,成为甘肃乃至西北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四)有利于深化区域经济合作和扩大向西开放。
甘肃自古以来是我国中原地区联系新疆、青海、宁夏和内蒙古西部地区的重要纽带,是沟通内地、联通西部边疆和中亚地区的战略通道。设立兰州新区,有利于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化区域经济合作,形成兰州—西宁地区与关中—天水经济区、呼(和浩特)包(头)银(川)榆(林)经济区协调发展的新格局,拓展我国向西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加强与中亚西亚及中东国家的经贸合作、科技文化交流。
二、建设兰州新区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兰州新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突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突出产业特色和节能环保,深入推进循环经济示范,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突出对内对外开放,培育内陆开放型经济;突出改革创新,用新思路、新体制、新机制推动兰州新区发展,不断增强综合竞争力,建设成为科学发展新区、生态示范新区和产业转型升级新区。
(二)基本原则。
——市场导向,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强化政府在空间开发布局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加大投入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吸引要素资源向新区集聚。
——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充分考虑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需要,科学确定新区规模,优化空间布局,把握建设节奏,强化水资源节约和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注重自然生态保护和环境质量提升。
——调整结构,转变方式。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科技创新,发展循环经济,高起点、高标准、集群式发展现代产业,形成新老城区各有侧重、优势互补的产业格局。
——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产业发展和城市发展,统筹城区和乡村发展,着力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
——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树立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大胆改革创新,加强在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先行先试,不断为跨越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
(三)战略定位。
——西北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以新区建设为契机,调整城市空间结构,带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新区与老城区联动发展、整体提升,实现新区建设与产业升级“双轮驱动” 、协同推进,把兰州市建设成为西北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
——国家重要的产业基地。依托兰州加工制造产业基础雄厚和人才智力资源密集的优势,发挥大项目龙头带动作用,集聚发展关联配套产业,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地。
——向西开放的重要战略平台。发挥兰州市作为西北内陆地区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与现代物流中心的作用,积极拓展经贸、文化交流,建立广泛的合作机制,建设成为面向中亚、西亚的区域性国际交流战略平台。
——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承接重点,着力引进具有市场前景的产业和技术装备先进的企业,着力推进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优先发展先进制造、资源深加工和高新技术产业。
(四)发展目标。
到 2015 年,新区城市框架及相关配套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交通及市政设施相对完善,生态环境显著改善,具备较强的集聚效应和要素资源吸纳能力,产业集聚发展,初步探索形成以城带乡和欠发达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模式。
到 2020 年,基本建成特色鲜明、功能齐全、产业集聚、服务配套、人居环境良好的现代化产业新区。
三、兰州新区的发展布局
(一)新区范围。
兰州新区位于兰州市北部,处于兰州市和白银市结合部的秦王川盆地,涉及永登县中川、秦川、上川、树屏和皋兰县西岔、水阜 46 个乡镇,距兰州市主城区 38.5 公里,距白银市区 79 公里。该地区区位优势明显,综合交通优势突出,未来发展所需的后备土地资源和生态建设用地较为充足,以引大入秦工程为主的供水体系可基本满足发展需要,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生物医药等产业集群渐成规模,新区发展已具备较好的基础和条件。 合理确定兰州新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新区控制范围和近期建设面积要与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做好衔接。
(二)发展布局。
根据自然地理特点、产业发展基础及未来发展定位,兰州新区在空间上分为现代农业建设示范区、生态林业建设示范区和核心发展区。
现代农业建设示范区,重点发展现代农业和特色农产品加工业。
生态保护与林业建设示范区,主要利用荒山丘陵、依托现有湿地和引大入秦工程开展生态保护与建设,构筑新区北部生态屏障,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核心发展区,主要集聚产业和人口,重点布局发展石化化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物流等产业,建设集行政、商住、教育、文化和其他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功能区。
四、兰州新区的重点发展方向
根据兰州新区资源和生产要素禀赋、区位条件以及新区在甘肃省乃至西北地区发展中所承担的功能,新区重点发展方向是:
(一)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充分利用甘肃省作为全国循环经济试点省的重大机遇,紧紧抓住国内外产业分工调整的有利时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重点打造先进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群,深入推进循环经济示范,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形成新区和老城区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城市发展新格局,大力提升自我发展能力。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融合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快培养适应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的各类技能型人才。
(二)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积极实施新区绿化工程,合理布局绿色生态空间,加强城市绿化廊道和绿地系统建设。加大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力度,构建防风固沙生态防护安全屏障,探索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保障黄河流域生态安全。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合理开发荒山荒沟等未利用地。提高产业准入门槛,鼓励企业清洁生产,实行更严格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加强危险废弃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同步建设治污减排设施,优先启动污水、垃圾处理等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着力推进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建设。
(三)着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强化基础、提升功能,促进公共服务水平与产业规模、就业规模、人口规模相协调,为产业发展和群众生活提供有效保障。加快构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促进有技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以工业化带动城市化,通过产业发展和扩大就业,适度带动老城区人口转移,妥善安置舟曲地震灾区异地搬迁居民。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通过新区建设,促进辖区现有农民逐步融入城市,同时带动周边地区发展,提高区域城镇化水平。
(四)着力深化改革开放。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加大与中亚西亚及亚欧大陆桥沿线城市的经贸合作交流,努力在扩大开放中赢得更多发展机遇。支持兰州新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区,按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搭建平台。
五、关于兰州新区的扶持政策
(一)支持体制机制创新。
允许和支持兰州新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涉外经济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推动兰州新区建设提供体制动力和保障。
(二)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
兰州新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兰州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区范围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解决。在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鼓励新区开发利用未利用土地,允许在土地开发整理和利用等方面先行先试。
(三)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支持力度。
对兰州新区调蓄水库、供水、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对兰州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要求。探索建立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强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和修复。将兰州新区北部防护林网和南部林业带纳入国家三北防护林建设体系,支持兰州新区建设国家级湿地保护区。
(四)优先布局重大项目。
国家在重大项目布局上给予兰州新区重点支持,对兰州老城区搬迁改造进入新区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政策扶持,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和社会资本在兰州新区建设的重大项目优先核准,支持兰州新区产业发展。甘肃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相关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给兰州新区。
(五)加大金融支持。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兰州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鼓励兰州新区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健全各类投融资主体。
六、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兰州新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创新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职能服务,加大对兰州新区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产业、技术、资金和人才向新区集聚。兰州市要进一步明确发展思路,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有关规划的衔接,统筹推进新区建设。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兰州新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支持、项目布局、资金安排、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帮助解决兰州新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推动兰州新区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附图:

兰州新区区域位置示意图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907607687920947.pdf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交安委明电〔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部决定开展交通运输系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规,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水路交通、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等领域。
  重点内容:下列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 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 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 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5.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具有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 水路交通:
  (1)运输船舶和内贸集装箱超载的;
  (2)非法载客和非法从事渡船渡口运输的;
  (3)长江、渤海湾、琼州海峡等水域滚装运输非法夹带危险品的;
  (4)在通航水域非法采砂和非法从事运砂行为的;
  (5)大船小证、违章航行的。
  2. 道路运输:
  (1)营运车辆超员、超限、超载、超速行驶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营运的;
  (5)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
  3. 城市客运:
  (1)非法从事城市客运的;
  (2)非法从事出租车运输的;
  4.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
  (1)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
  (2)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设施设备和建筑材料的。
  三、时间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4月中旬—5月上旬)。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抓紧“打非”方案的制定和部署,强化宣传,大力营造交通运输系统“打非”专项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上旬—6月下旬)。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做好统筹兼顾,加大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上旬—7月上旬)。
  各部门、各单位要适时组织开展检查督查活动,及时掌握“打非”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行动取得实效。部安委会将对交通运输系统“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请各部门、各单位于7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报送部安委会办公室。部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打非”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将“打非”工作作为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重要举措,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二)抓住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各部门、各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解决打非行动中的难点和突出问题,严防行动流于形式,严防打击不力、打击不到位。要依法依规强化执法手段,切实做到“四个一律”。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部门、各单位要取得各级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安监、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密切协作,形成整顿和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的合力,进一步增强打击和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
  (四)强化责任追究,确保行动到位。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责任考核,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严令改正;对执行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由于非法违法从事交通运输行为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