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直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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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直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州直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9〕47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现将《州直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五月八日



州直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推进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规定等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2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州直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要是州直各县市政府(口岸管委)、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考核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是自治州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自治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是自治州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机构,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下负责对州直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
六、州直各县市(口岸)、各部门电子政务工作在当地政府(管委会)、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口岸)各部门办公室协调组织,电子政务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七、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打分;年底,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单位工作总结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八、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一)电子政务的组织领导体制、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总分14分)
1.领导小组(3分)。设有本级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或电子政务领导小组的得3分。没有的得0分。
2.工作机构(5分)。电子政务工作职责落实并设有专职工作机构的得3分;职责有落实并设立有兼职工作机构的得2分。所有下级政府(机构)均设有专、兼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的加2分。
3.工作人员(3分)。有专职技术和应用管理人员(不含行政领导职务)2人以上的得1分,3人以上的得3分。
4.经费保障(3分)。电子政务建设经费列入当地财政(本单位行政财务)预算内的或能保障建设项目经费的得3分;仅能保障日常运行经费的得2分。
(二)工作计划和电子政务规划方案(6分)
1.按时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的各得1分;
2.制定有信息化及电子政务工作规划方案的得3分;
3.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的得1分。
(三)系统建设(三网一库)和业务应用工作开展(总分45分)
1.系统规划建设规范(5分)。符合“三网一库”(电子政务内网、政务专网、政务外网及网站和办公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规范、网络合理规划和隔离的得5分;不符合三网一库建设规范的得0分。
2.政务内网(5分)。在本级建有政务内网(符合电子政务内网建设规范的)的得5分,正在建设的得2分,有规划的得1分,没有规划或建设的为0分。
3.政务专网(8分)。建有对上政务专网的得3分;
建立全面覆盖的对下专网的2分;专网覆盖50%以上的1分;专网覆盖50%以下的0.5分。专网建设、应用和管理符合规范的得3分。
4.政务外网(12分)。建有符合规范的互联网接入应用的得1分;建立有本级政府门户(单位)网站(网页)的得4分;网站能及时更新信息的得2分;能受理群众投诉并能及时处理的加2分,具备行政审批等网上办理政务功能的加5分。所属各部门全部建立网站的得3分;半数以上所属部门建立网站(网页)的得2分,没有的为0分。按要求全面完成上级政府网站应用保障工作的得2分。
5.应用系统建设(15分)。按规范建立政务专网网站的得3分,正在建立的得1分,没有的得0分;建有本级办公自动化系统并投入应用的得3分;建有对上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得2分。建立有能开展应用的对下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加3分;其它应用(4分):每1项应用加1分,加满4分为止。
(四)完成自治州下达的工作和建设任务(总分10分)
1.落实上级文件(3分)。能及时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州有关文件要求和会议精神的得3分;一般的得1分,较差的或未落实的得0分。
2.完成自治州统一部署的电子政务建设任务(3分)。按时间按计划全面完成的得3分,其它情况酌情扣分。
3.参加统一培训和会议(3分)。按要求参加全部培训和会议的得2分,参加部分或未按要求参加会议和培训的得1分,未参加的得0分。
4.其它工作任务(1分)。每完成一项加0.5分,总分不超过1分。
(五)协调指导工作和组织培训(总分6分)
1.开展现场调研和指导工作(3分)。经常性的开展调研工作,协调指导工作有力并能落实到工作中的得3分,没有对下开展现场调研和指导工作的得0分。
2.组织培训(3分)。结合自身工作并有针对性开展各种分类、分层次培训工作的得3分;能不定期的组织开展培训的得2分;没有开展业务培训的得0分。
(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及安全保密工作(总分9分)
1.建立规章制度(2分)。制定了较完善的内外网、机房、各应用系统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得2分,大部分制定的得1分,只制定了少数几项的得0.5分。
2.工作上有新举措、新思路(3分)。在工作上有新举措、新思路,能打开工作局面,使工作在原有基础上有了全面的提高。分为好(3分)、较好(2分)、一般(1分)三个等次。
3.信息保密管理情况(4分)。落实信息保密制度,全年无事故发生的得4分。因人为因素发生涉密、泄密事故的减5分。
(七)受奖得分(总分10分)
1.在业务工作范围内获本级“先进单位”等荣誉和奖励的得5分;
2.集体获自治州、自治区荣誉和奖励的得6分;
3.集体获得国家级荣誉和奖励的得7分;(以上分值不累计,以高一级的荣誉和奖励为准)
4.个人获本级荣誉和奖励的(每一个人)加1分;
5.个人获自治州、自治区级荣誉和奖励加2分;
6.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和奖励的加3分。个人加分分值可累计,总分数不超过10分,受到批评或惩处的此项得0分。
九、考核结果评定分为先进、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档次。考核结果按照得分多少排序。原则上按参评单位总数的四分之一为先进单位。所有被考核单位得分在70分以上的(含70分)为达标单位,在69分-61分为基本达标单位,6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档次评定先由考核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州政府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审定。
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三)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四)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五)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经州政府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奖 惩
十一、建立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核不达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2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四章 附 则
十二、本暂行办法由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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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2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2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2〕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2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2002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根据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2年全省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今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继续取消不合理收费为基础,以整治向机动车辆乱收费、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和乡镇企业治乱减负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标本兼治和监督检查的力度,规范政府行为,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市对外开放、经济发展及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工作任务及重点
  (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治乱减负“三查”活动。这是今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的重点。“三查”,即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查基层单位,就是检查中央关于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是否在基层,特别是县、乡基层单位得到落实。查薄弱环节,就是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检查,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久拖不决甚至顶着不办的地方和部门,要追究领导责任。查突出问题,就是对企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务求实效。
  (二)落实公布收费目录,继续取消不合理收费。
  按照全市治乱减负工作要求。对涉企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进行公示,凡收费目录以外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对外公布废止。
  (三)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治理。
  1.继续抓好重点部门的专项治理。公安、环保、交通、税务、建设、质监、卫生、药监、工商、水利等部门应先对本单位、本系统内涉企收费进行自查,提出整改措施,对全市涉企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2.配合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坚决制止利用各种市场准入、准销、准用等手段进行市场封锁、向企业乱收费。严禁利用年检、工商税务登记、办理证照等手段,指定服务、强制入会、强制企业订阅报刊杂志、强制收取代理费、咨询费和利用产品重复抽检、重复收费等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3.深入开展对改制企业费用负担过重的治理整顿,逐项落实企业改制中的收费减免政策。对国家和省、市政府明确免收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收,明确降低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下来。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及《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当前市属国有企业转、改制过程中有关收费规定的意见》等文件规定。
  4.全面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治理公路“三乱”。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向机动车辆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政府性基金和各种摊派;规范道路站(点)的设置和道路收费,取消一批不符合规定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 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设站(卡);对涉及车辆和道路的收费项目实行公示。
  (四)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把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1.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在重点抓好全市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同时,抓好包括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市外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类型、各种所有制企业的治乱减负工作。
  2.各县区、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作为本地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3.重点抓好治理向乡镇企业的各种摊派工作。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乱减负“九个严禁”的有关规定。
  (五)健全涉企收费法规,强化收费监管。
  1.整章建制,标本兼治,规范收费行为。全市要继续建立完善治乱减负各项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两证一卡一票”制度、收费(基金)管理制度、企业负担监督执法网制度和领导联系企业等制度,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的各项经济检查,逐步推行对企业检查的登记和审核制度,使企业治乱减负尽快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2.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查处群众反映强烈及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严格执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案件跟踪制度。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各地、各部门要在限期内按时完成对“三乱”案件的查处工作。采取对企业的执收执罚部门双向检查的方式,加大收缴及使用管理的检查力度。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全市治乱减负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治乱减负工作的领导。分管减负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减负工作负总责,注重抓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要健全减负工作机构,落实专人承办,做到分管领导、承办机构、承办人员“三落实”。
  (二)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各县区、各部门减负工作责任。
  1.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在今年8月底前,针对“三查”有关内容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认真开展“三查’’活动,自查治乱减负具体工作是否落实,对抓治乱减负工作的认识是否统一,减负工作分管领导、机构、人员是否落实到位,有关收费政策是否贯彻执行,治乱减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有哪些。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确保“三查”活动不走过场。
  2.省交通厅在5月中旬前将制定出治理公路“三乱”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提出保留、取消、合并道路站点和收费项目标准的意见。市交通局对我市道路收费站(点)的清理整顿工作与省交通厅的工作要同步进行。市交通局在9月初汇总公路“三乱”治理情况报市减负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公安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规建局、质监局、卫生局、工商局、药监局、水利局等有关市级部门和各县区减负领导小组结合有关专项治理内容提出自查整改意见,并于7月中旬报市减负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乡镇企业局牵头负责,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贯彻《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安排全市乡镇企业治乱减负有关工作,并在8月底前汇总工作情况。
  5.市外经贸局对部分外资企业、国内合作企业的负担进行一次检查和调研。
  6.市监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三乱”案件的查处,组织对行政执收执罚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评议。
  7.市减负办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尽快汇编出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白卡,使企业了解各项收费政策,监督执行部门依法行政。
  8.省减负工作领导小组将于今年9月中旬组织对部分市、州的治乱减负工作进行抽查。我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认真贯彻实施。
  今年全市的治乱减负工作将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对工作开展好的县区和部门要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履行职责不积极、责任落实不好的县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扣减相应目标责任分值。
  各县区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写出总结材料于11月初报市减负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减负办将在年底汇总各县区、市级各部门治乱减负工作情况并按照市减负领导小组的要求上报市委、市政府进行目标考核。


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121号


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8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菜市场建设,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内六区及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域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菜市场以及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地区,其菜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进行果蔬、油、禽蛋、肉类、水产等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 菜市场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保障菜市场健康发展。

  对投资建设和经营菜市场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菜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菜市场周边地区乱摆乱卖等违法行为进行清理。

  公安、市容、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全市菜市场布局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菜市场布局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八条 编制菜市场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菜市场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二)便民利民。菜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三)协调发展。菜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九条 菜市场一般按照每万人1000至1500平方米、服务半径1000至1500米的标准规划建设。

  第十条 规划部门审批新建居民区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市菜市场布局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明确菜市场的位置和面积。

  菜市场位置和面积一经确定,应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十一条 现有居民区未达到本市菜市场规划要求的,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改建、补建菜市场。

  第十二条 开办菜市场应当设立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应当向所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菜市场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新建菜市场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本市菜市场建设标准的,可享受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的优惠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本市菜市场建设标准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
定。

  第十四条 菜市场应当在建成后6个月内开业经营。无法按时开业或无力继续经营的,应当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菜市场转作他用。

  第十五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的经营者,可以在菜市场内划定一定区域,允许其临时入场经营。

  第十六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菜市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登记、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消防、环保等其他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

  对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违反菜市场管理制度的,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七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对场内经营者进行经营资格审查,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建立管理档案。

  对粮油、禽蛋、肉类、水产等重点监查食品,可以采取“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方式入场经营。国家和本市对活禽活畜屠宰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果蔬等主要农副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可以在场内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负责督促场内经营者对主要经营商品货源进行登记,登记记录应保留3个月以上。

  登记内容包括:

  (一)商品品名、品种、规格、数量、商标;

  (二)种植、养殖及捕捞的初级农产品来源、品种、数量;

  (三)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生产、经营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

  第十九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电话、地址。

  第二十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负责受理消费者对场内经营者的投诉,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菜市场管理制度,遵守协议、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文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供良好服务。对必要的执法检查应当采取联合、集中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和场内经营者在菜市场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免收,但涉及食品安全、人身健康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委托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向场内经营者代征税款。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五条 监察、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制止并及时查处对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及场内经营者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行为,对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和场内经营者的投诉,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场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菜市场转作他用的,由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缴有关补贴资金。 

  第二十八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由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对其菜市场的认定,追缴有关补贴资金。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菜市场,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