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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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范围
  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一律实行全程监管,包括国有建设用地的取得(统征、企业改制处置土地、依法收回、划拨地委托等)、土地规划、出让方案呈报、土地交易、付款与交地、土地价款分解与剥离、土地收入解缴与使用。
  二、监督对象
  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三、禁止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
  (一)禁止条款
  1、禁止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2、禁止违反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禁止以办公会议纪要形式或以招商引资的名义事先确定土地使用者;
  4、禁止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中设置旨在排斥他人参与公平竞争的附加条件;
  5、禁止擅自调整规划用途、变更规划设计条件;
  6、禁止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二)限制性条款
  1、除特别重大的项目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可以采用生地挂牌方式外,长沙市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一律采取熟地出让;
  2、土地挂牌出让的方式:市本级已从5月1日起实行网上招拍挂;各县(市)从7月1日起实行网上招拍挂。所有网上招拍挂均应采用匿名方式进行。国土资源部门要推行语言通知评委、现场屏闭监督等现代化监管手段进行现场监督,并及时制定现场监督的相关规定;
  3、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原则上要做到规划一步到位,成交后一般不得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因特殊原因需作局部调整的(包括容积率上调、修改小区道路、调整绿化面积和公共设施用地等),要按控制性详规调整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并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四、监管方式
  长沙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三级监管,即监管领导小组监管、监管办公室监管、职能部门监管。
  五、监管职责分工
  (一)监管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
  成立长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监管领导小组,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每年以例会和专题会议的形式,听取各职能部门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政策调整,负责提出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解除禁止条款的处理意见以及需要研究的其他问题,形成会议纪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二)监管办公室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
  建立长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监管办公室会审制度,由市监察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分管负责人和市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为成员,各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监管工作会议。监管办公室一般每2个月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每次会议要形成备忘录。监管办公室可以审定的事项,各职能部门按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监管办公室认为还需提交监管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要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其工作职责如下:
  1、定期听取各职能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帮助和指导各职能部门完善各项制度;
  2、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政策调整和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解除禁止条款提出初审意见;
  3、负责对各职能部门书面提交的需要解除限制条款的审定。
  (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1、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领导小组和监管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领导和监管;
  2、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按工作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中的日常监管。
  (1)市规划局负责对以下工作的日常监管:
  出让宗地规划:提出拟出让宗地的规划设计条件,下达规划要点、划定相关规划控制线,必要时组织编制拟出让宗地的规划方案。
  规划变更:因规划原因确定作局部调整的(包括容积率、修改小区道路、调整绿化面积和公共设施用地等),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照专家提出的变更方案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零星用地:因规划原因需整合零星用地的,提出整合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本单位以下工作的日常监管:
  土地出让方案编制情况:包括出让方案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和报审,是否有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
  土地出让信息公告情况:包括出让公告的要素是否齐全、准确,公告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出让信息是否通过当地有形市场、当地媒体和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布。
  土地出让价格的合理性: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收回(收购)土地费用是否按政策测算和审定,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成本是否经过科学合理的测算,是否经过施工验收和工程结算,评估价是否通过相应资质的机构、起始价是否经过规定的程序核定;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低价出让土地的问题;招标、拍卖、出让操作过程中有无工作人员泄漏底价等影响公平性的问题。
  土地出让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出让和受让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土地价款的支付与交地是否按合同执行,是否按合同约定按期缴纳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是否有违反规定欠交、缓交土地价款和不按规定时间交地给竞得人的情况。
  协议出让土地政策执行情况:包括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协议出让土地过程中是否按照事前、事中、事后在规定的场所进行公示。
  (3)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单位以下工作的日常监管:
  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土地出让投入使用进行管理。
  (4)市审计局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实行审计监督。
  (5)市国资委负责对以下工作的日常监管:
  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组织企业改制方案的评审。组织核定改制企业资产额、改制费用、改制资金缺口额,组织核定需要用土地出让金弥补数额;
  保留资产的监管。招拍挂出让中设置的返还或返销房屋、安置职工的条件是否实施到位的监管;
  研究制定企业改制与土地处置相结合的垫付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引导产业发展和企业土地综合效率最大化处置方案。
  (6)市监察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违规问题的查处和违纪人员的处理。
  3、县(市)也应成立相应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监管。
  六、责任追究
  (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行为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严肃进行查处,并依法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理;对依法依规应当立案查处未立案查处的,应当追究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人员的责任。
  (二)应当提交监管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不按程序审批或自行决定不报批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监管领导小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整改,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下达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责令相关部门中止出让活动,纠正后方可重新组织出让,性质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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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停止生产和使用匕首枪、电击手套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停止生产和使用匕首枪、电击手套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前几年一些单位研制、生产的匕首枪、电击手套,经过试用都不适合公安机关装备使用。为此,我部决定,各级公安机关不再购置、使用这两种产品;除军队以外,其他任何单位也不得购置、使用。有关生产厂家应立即停止生产这两种产品,现有的存货,禁止在社会上销售。经公安部
批准后,可用于出口。今后如发现违反规定仍生产、销售、购置和使用匕首枪、电击手套的,公安机关要予以没收,并对责任人严肃处理,流散到社会上的要坚决收缴。



1991年8月17日

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期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期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8年9月3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依照本
办法享受优惠。
第三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5倍
的血液;5年之后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四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公民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符合献血条件的,
自公民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五条 公民医疗用血,应当凭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出具的《医疗用血通知
单》用血。
公民享受优惠用血,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供《公民无偿献血证》、《居民身
份证》或者户口簿等证件。
医疗机构在供血时,应当对提供的证件进行核验。
第六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费用,享
受公费医疗的,按公费医疗的规定予以报销;享受劳保医疗的,按劳保医疗的
规定予以报销;不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可以在医疗用血后3个月内凭
《公民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薄、医院用血费收据,到所在
地区(县)献血办公室报销。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