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平市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南平市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教综[2007]0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为加强我市寄宿制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使我市学校寄宿生管理日趋完善,现将《南平市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确保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是教育战线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也是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基础和前提。我市实行撤点并校以来,农村寄宿制学校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寄宿生人数急剧增加,做好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已逐步成为学校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强对寄宿制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寄宿生生命财产安全,为寄宿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努力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全市教育部门的干部职工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的高度,提高对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寄宿生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当中,切实承担起寄宿生管理的领导责任,常抓不懈,确保寄宿生安全和学校的稳定。
第三条 各寄宿制学校要成立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对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长直接负责,将寄宿生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到相关处室和相关教师。并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学校要根据寄宿学生数量配备生管教师编制,认真落实《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2005]综93号)文件精神,80人以下配备生管教师编制1名;80人至200人,配备生管教师编制2名;200人以上配备生管教师编制3名。
第三章 规章制度
第五条 实行寄宿生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处室和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实行夜间巡查制度。要指派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员成立夜间巡查队,负责对学生宿舍巡查、学校夜间的安全保卫及突发事件做出应急反应,做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第七条 实行值班登记制度。学校要在校门卫室及宿舍楼都实行严格的值班制度,严格执行非寄宿生不得在学校留宿,寄宿生在学校规定的住校期间不得在校外留宿的规定。
第八条 实行寄宿生考勤制度。学校规定的寄宿生住校期间,学校专兼职生管教师要负责对寄宿生进行点名,出现擅自出走或擅自留宿的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第九条 实行寄宿生请假审批制度。寄宿生在学校规定的住校期间因病因事离校的,须办理严格的报告、审批、登记手续备案,或事先取得学生监护人的有效认可或由监护人来校接学生,并办理登记手续备案。
第十条 实行男女生宿舍分离制度,要特别加强对女生宿舍的管护工作,女生宿舍必须由女性生管教师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强化对寄宿生往返学校的安全保障。学校要安排好寄宿生往返学校时间,做好学生离校疏散和返校登记工作,教育学生不乘座无证车、非客运车,或超载车辆。
第四章 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寄宿生在校期间的行为进行教育和约束。
第十三条 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配备具有资质的心理健康咨询指导教师,及时解决寄宿生的心理健康问题。
第十四条 要将寄宿生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纳入全校师生的矛盾纠纷排查体系,指定专人负责住宿生的矛盾纠纷调处。
第十五条 开展寝室创优评比活动。学校要根据制定的寄宿生管理制度,针对寄宿生学习习惯、生活习惯、言行举行等方面进行常规评比,定期开展各类创优评比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排查工作。要加强宿舍楼的管理与维修,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宿舍楼建筑及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做好记录、报告、维修(更换、停用)工作。特别在雨季、汛期、台风季节来临前要进行全面检查。要保证宿舍楼安全通道的畅通,严禁在宿舍楼内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要配齐配足基本的消防设施。
第五章 后勤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要根据学校规模和寄宿生数量,加大对学校宿舍和食堂的建设投入,尽量满足有住宿需求的学生在校住宿,在校食堂用餐。
第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对食堂的监管。要指派专人为食堂管理员,督促食堂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食堂各项制度,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食堂必须取得当地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督促从业人员参加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条 学校要设立医疗(卫生)室,由学校直接管理,不得承包给校外人员经营,所需的设备与药品经费由学校承担。要配备专兼职保健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寄宿生数量较少且条件较差的学校要配备医药箱,能够处理简单的伤病。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寄宿生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列入学校、校长及有关责任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的考核由教育局安全管理办公室牵头,相关业务科室配合,根据定期不定期组织的检查和年终督查进行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寄宿生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在考核中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学校,教育局适时予以表彰;学校在“先进工作者”人员推荐时,应对相关人员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一年内因寄宿生工作管理不善而出现安全隐患,被主管部门及以上部门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且不采取措施的学校,取消具体责任人、相关处室负责人、分管副校长、校长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凡在寄宿生管理工作中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力、玩忽职守,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凡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触犯刑律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寄宿制学校。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南平市教育局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煤炭工业部印发《关于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决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印发《关于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决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940910
煤安字〔1994〕第425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能
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
为提高全国煤矿的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防
止重大瓦斯事故发生,部制订了《关于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
全装备的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该《决定》的要求,制
订实施细则,认真抓好落实。
附: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决定
为提高全国煤矿的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的抗灾能力,
防止重大瓦斯事故发生,部决定在全国煤矿推广使用瓦斯报
警矿灯、便携式瓦检仪、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和对旋式局部
通风机,即“四项通风安全装备”。具体要求如下:
一、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是煤矿“一通三
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国煤矿都要把这项工作当做防止瓦
斯事故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研究落实推广使用“四
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具体办法。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
(局、公司),要对所属各类煤矿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
备”工作负责。
煤炭主管部门要切实搞好乡镇煤矿推广使用“四项通风
安全装备”的统筹规划、制订政策、信息引导、协调、服务、
检查监督的工作。
二、在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过程中,不同
类型的煤矿应区别对待。国有重点煤矿,要继续按照“十完
善、十消灭”的标准,建立和完善矿井安全监测网,做到点
面结合,即点上有便携式瓦检仪或瓦斯报警矿灯,面上有安
全监测系统等。地方国有煤矿除对年产15万吨以上的高突矿
井装备安全监测系统,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网络外,面上普遍
推广使用瓦斯报警矿灯、便携式瓦检仪,并在高突矿井逐步
推广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和对旋式局部通风机。乡镇煤矿要
在努力实现“五消灭”、建立健全矿井通风系统的同时,强制
性推广“四项通风安全装备”。
三、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原则是:
1.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井下掘进工、电气维修
工、信号工、绞车司机及单独作业人员要装备瓦斯报警矿灯。
乡镇煤矿区(队)长、班(组)长、井下采掘作业人员、
电气维修工、放炮员和采掘工作面领班人员要装备瓦斯报警
矿灯。
2.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矿井有关领导、生产安
全管理人员、区(队)长、班(组)长、放炮员要装备便携
式瓦检仪。
乡镇煤矿矿长、生产安全管理人员、放炮员要装备便携
式瓦检仪。
3.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的高突矿井,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要建立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1)矿井需要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但目前经济条件不具
备;
(2)个别采区或工作面需进行瓦斯抽放且抽放量不大
的;
(3)靠正常通风不能解决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的。
4.解决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高突矿井大断面、
长距离掘进工作面的通风问题,要装备对旋式局部通风机。
四、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要根据各
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各类煤矿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
备”的工作计划,立即进行部署、实施。煤矿企业要千方百
计落实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所需资金。
乡镇煤矿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由
所在省、地、县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规划和经济政策,落
实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资金。
五、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国有煤矿要认真执行《矿井通
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每个矿井都要建立仪器设备
的维修校正室、存放备用仪器和备品备件的库房、便携式瓦
检仪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对“四项
通风安全装备”实行正规管理、科学管理。
六、完善必要的配套设施。各矿务局通风实验室,各省
(区)通风仪器仪表维修站,各瓦斯监测仪器设备使用较集中
的地(市)煤炭局,必须装备校准气样配气装备,负责向所
属煤矿及所在地区的乡镇煤矿有偿提供校准气样。各矿必须
配备足够的校准装置,每隔7~10天使用校准气样对便携式
瓦检仪、瓦斯报警矿灯及瓦斯探头进行标定,保证仪器设备
的准确性。
七、大力开展技术培训,提高管理、使用人员的业务素
质。除各产品生产单位组织培训外,各煤矿安全培训中心也
要办中短期培训班,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通
过2~3年的努力,全面提高煤矿现场管理、使用人员的技术
水平。
八、加强“四项通风安全装备”质量的监督,严把产品
质量关和产品订货关。凡在煤矿推广的安全装备,必须具有
防爆检验合格证、性能检验合格证、技术鉴定证书及MA标
志(三证一标志)。供货单位要确保产品质量,做好技术培训
和售后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图纸,保证零配件的供应,以
方便用户维修使用。
九、在安全监测检测仪器设备产品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新的质量分级标准,今后每年由煤炭部组织对符合“三证一
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测评级,逐步扶持一批产品质量好、性
能可靠、售后服务及时、价格合理的有信誉的生产制造单位,
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创出中国煤矿安全装备的名
牌产品。
十、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要切实抓
好“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推广使用工作,对本省(区)落
实的情况每年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部。